CCC 1460
©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來源: vatican.va
聽告解者在指定補贖時,應考慮到懺悔者的個別情況,並使他能藉此獲得神益。補贖應盡可能符合所犯罪過的嚴重性和性質。它可包括祈禱、奉獻(捐獻)、仁愛的行動、為近人服務、甘願克己犧牲,尤其以忍耐接受我們應背負的十字架。這樣的補贖,幫助我們更肖似基督;祂獨自地,且一次而永遠地,補贖了我們的罪過。補贖也讓我們與復活的基督成為共同繼承人,「因為我們與祂一同受苦」(羅8:17):
但我們為自己的罪所做的補贖,並非我們自己做的,而是透過耶穌基督而做的:事實上,我們只憑自己一無所能,仰賴「加強我們力量的那位,才能應付一切」(斐 4:13) 。因此,人沒有甚麼可誇耀之處,所有的「誇耀」,全在於基督……。我們藉著「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實」 (路 3:8) 。在祂內做補贖;悔改的果實從祂而來,經由祂奉獻於父,且因祂而蒙父悅納。
引用於 1
- ¶1460 Questions(When confession never feels fin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