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1603

「夫妻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是由造物主所建立,並由祂賦予固有的法則。婚姻的創立者是天主自己」。婚姻的聖召已銘刻在男人與女人的本性上,造物主親手所創造的人就是這樣。雖然長久以來,婚姻在不同的文化、社會結構和靈性態度上經歷無數變化,但它並非是一種純粹人為的制度。這種多元性,不應使人忘記婚姻的共同和永恆特徵。儘管婚姻制度的尊嚴未能在各處以同樣的亮度彰顯出來,所有文化都認為婚姻結合是相當偉大的。「因為個人及社會的幸福跟健全的婚姻與家庭生活,緊密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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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於 2

  • ¶1603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2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