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1897

「社會中若無賦有合法權威的人,保障法紀的穩定,並採取足夠的措施,促進公益,社會生活將沒有秩序和成就」。 所謂「權威」是指一種資格,憑著它,人或機構給人們制定法律和施予號令,並要求人們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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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於 1

  • ¶1897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