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1901

權威固然反映天主所欽定的秩序,「政體的確定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抉擇」。 政體的多元性,在倫理上是容許的,只要它們符合採用此體制的團體的合法利益。若政體在本質上違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權,那麼,強行此政體的國家便不能達成其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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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於 1

  • ¶1901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