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1929

只有在人的超越性的尊嚴受到尊重時,社會正義才能實現。人代表著社會的最終目標,社會是為了人而組成的:

維護和促進人位格的尊嚴,是造物主交給我們的責任。對此,歷史的環境不論如何,男男女女都有重大責任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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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於 1

  • ¶1929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