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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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包括尊重他身為受造物的尊嚴及由此所衍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先於社會的、是社會應該承認的。它們是所有權威倫理合法性的基礎:如果一個社會在其積極立法時,加以輕視,或拒絕承認這些權利,無異是損害自身的倫理合法性。缺少了對人的尊重,掌權者唯有訴諸武力或暴力,以使屬下服從。教會有責任提醒善意的人士,請他們謹記這些權利,並對不當的與錯誤的要求,加以分辨。
引用於 1
- ¶1930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