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1935

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本質上,基於人之為人的尊嚴,和導源於此尊嚴的權利:

面對人的基本人權,任何形式的和歧視,無論是為了性別、種族、膚色、社會地位,或為了語言或宗教,都應予以克服揚棄,因為都違反天主的計畫。

閱讀全章 第二章 人的團體 ¶1877–1948

引用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