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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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 (瑪22:21)。「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 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益的客觀要求。然而,國民有權維護自身及其他國民的權利,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不過應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則所畫定的界限。
閱讀全章 第二章 「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樣」 ¶2196–2557
引用於 3
- ¶2242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399)Questions(The State and obedience
Living under a hostile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