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2378

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就是一個有位格的人。不該把嬰兒視為被佔有的東西,如果這樣,將成立所謂的「對子女有權利」。在此領域內,唯有嬰兒才有真正的權利:就是「應該是父母夫妻之愛的特有行為的結晶,也應該有從受孕的一刻被尊為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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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於 3

  • ¶2378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235)Questions(Infertility)Amoris Laetitia(§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