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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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應合乎交換正義,據此而依照在嚴格遵守雙方的權利之下來規範人與人之間、及機構與機構之間的交易。交換正義應嚴格遵守;交換正義要求保障私有權利、償還債務及履行自由約定的義務。沒有交換正義,任何其他形式的正義都是不可能的。
交換正義不同於法定正義,它指成員對團體應該公平的付出;同樣交換正義也與分配正義有分別,後者規定團體(國家)對國民按其貢獻與需要的比例所應該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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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於 1
- ¶2411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