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406

教會有關原罪傳衍的教義,主要在第五世紀,尤其在聖奧思定駁斥白拉奇主義的催促下,及在第十六世紀,為了對抗新教徒的改革而予以確定。白拉奇認為人無需天主恩寵的助佑,靠他自由意志的本性力量,就能在道德上度一個善良生活;如此他把亞當罪惡的影響縮減為一個壞榜樣。反之,初期的新教改革者宣稱,人已徹底敗壞,他的自由已被原罪所毀滅;他們認為每人所承受的罪和傾向於惡相同,是不能克服的私慾偏情。教會在 529年的奧倫治第二屆會議及 1546 年的特倫多大公會議中,特別清楚地宣布了聖經啟示的有關原罪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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