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597

福音所敘述的耶穌及其受審過程確有其歷史的複雜性,只有天主才知道與此案有關的人(猶達斯、公議會、比拉多)的個人罪咎。縱使受人操縱的群眾曾呼喊,宗徒在聖神降臨後勸人悔改時也作全面的指責,但我們還不能把責任歸咎耶路撒冷的全部猶太人,因為耶穌自己曾在十字架上寬恕了他們;伯多祿效法了祂,承認耶路撒冷的猶太人以及他們首領的「無知」(宗 3:17)。我們更不能由民眾的呼聲:「祂的血歸在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瑪 27:25) (它只是一種認可的格式),而在時空上把責任擴展至其他的猶太人身上:

教會很恰當地在梵二大公會議中宣布:「他們在基督受難時所犯過錯,不應毫無辨別地歸咎於當時生活的全體猶太人,也不可責怪今日的猶太人……不應將猶太人視作被天主遺棄或詛咒的,就好就像這事出自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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