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 1886

社會為實現人的召喚是不能缺少的。為達到這個目標,必須尊重正確的價值等級,就是「物理和本能的層次隸屬於內在和精神的層次」。

社會中的生活,應首先被確認是屬於精神界的事實。事實上,社會生活是在真理光照中知識交換、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完成,探索道德善的競爭,在所有美的正當表達、高貴樂趣的相通,把自身最好一分通傳給他人的恆常態度,對精神日益富裕的共同嚮往。這些價值應該推動和領導文化活動,經濟生活,社會組織,政治的運動和體制,立法的程序以及社會生活在不斷進化中的種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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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於 1

  • ¶1886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