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內的生活

「基督徒!你該認清你的尊嚴,你現在分享天主的性體;不要自暴自棄,再回到你舊時的罪惡生活中去。你要記住:誰是你的首領?你是誰的肢體?你要記得,你已從黑暗的勢力下被救出,轉入了天主的光明,天主的王國中了」。

信經宣認,天主在創造工程中所賜給人類的偉大恩典,但在救贖和聖化工程中,祂賜給的恩典更加偉大。信仰宣認的,由聖事所賦給:藉著「再生的聖事」,信友成為「天主的子女」(若 1:12;若一 3:1),「分享天主的性體」(伯後 1:4)。在信仰中認識了新的尊嚴,信友便被召,自此以後,「生活度日只應合乎基督的福音」(斐 1:27)。藉著聖事和祈禱,他們領受基督的聖寵和基督之神的恩賜,使他們有能力度此生活。

耶穌基督常做祂父所中悅的事。祂與父生活在完美的共融中。同樣,祂的門徒也被召在父的注視下生活,父在「暗中看見」,使他們成為「成全的,如同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 5:47)。

基督徒藉著洗禮結合於基督,「死於罪惡,在基督耶穌內活於天主」(羅 6:11),這樣,就分享復活的主的生命。跟隨基督,並與祂聯合在一起,基督徒能夠「勉力效法天主,如同蒙寵愛的兒女一樣,並在愛中生活」(弗 5:1),使自己的思念、言語、行為符合「耶穌基督所懷有的心情」(斐 2:5),並效法祂的榜樣。

基督徒「因著主耶穌基督之名,並因我們天主的聖神,成了義人」(格前 6:11),又「受祝聖,並蒙召為聖」(格前 1:2),他們已經成為「聖神的宮殿」。「子的聖神」教導他們祈求父聖神成為他們的生命,使他們力行,做愛德的事功,為「結出聖神的果實」(迦 5:22)。聖神治癒罪過的創傷,使我們「在心思念慮上改換一新」(弗 4:23),光照我們,堅強我們,使我們生活「像光明之子一樣」(弗 5:8),就是在一切事上實踐「良善、正義和誠實」(弗 5:9)。

基督的道路「導入生命」,它和「導入喪亡」的道路正好相反(瑪 7:13)。福音中兩條道路的比喻是教會常講的教理。這表示倫理的抉擇為我們的得救很重要。「有兩條道路,一條是生命之路,另一條是死亡之路;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講授教理,重要的是很清楚地傳達走上基督道路的喜樂和要求。講授基督內「新生命」(羅 6:4)的教理應有以下幾個特色: ──是講授聖神的教理,祂是基督化生活的內在導師,祂是溫良的嘉賓和朋友,祂啟發、引導、整頓、鞏固這生命;──是講授恩寵的教理,因為是由於恩寵我們才獲得救贖,更由於恩寵我們的作為才能結出永生的果實;──是講授真福的教理,因為基督的道路總結在真福之內,它是人心嚮往的、唯一導向永福的道路;──是講授罪過和寬恕的教理,因為人不承認自己是罪人,便不能真正認識自己,而這是正直行事的條件;要是沒有給予寬恕,人無法承擔此真理;──是講授人性德行的教理,它使人領會向善的正直態度,既美麗又吸引人;──是講授基督徒信德、望德、愛德的教理,這一講授由聖賢們以其德表寬宏地啟發出來;──是講授雙重愛德誡命的教理,它展現在十誡中;──是講授教會的教理,因為在「諸聖共融」中藉著「精神財富」的多樣交流中,基督徒的生命才能成長、發展、交融。

這教理最先和最後的依據常是耶穌基督本人,祂是「道路、真理、生命」 (若 14:6)。在信德中瞻仰祂,基督信徒才能希望基督在他們身上成就祂的許諾,以基督愛他們的愛來愛祂,並勉力從事那些和自身的尊嚴相稱的工作:

聖若望‧歐德,《論耶穌奇妙的心》:請你記住,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你的真正的頭,而你是祂的一個肢體。祂對你好像頭對肢體;祂的一切都是你的;祂的精神、心、身體、靈魂和祂的一切官能,你都該予以運用,好像你自己的一樣,用來服事、頌揚、愛慕、光榮天主。你屬於祂,宛如肢體屬於頭一樣。祂也切願運用你的一切好像祂自己的,來服事並光榮父。在我看來,生活原是基督(斐 1:21)。

在聖神內實現人的召叫(第一章 )。這生活是由天主的愛和人的連帶責任構成的 (第二章 )。這是無條件賞賜的救恩 (第三章 )。

人位格的尊嚴,歸根結柢,在於人是按照天主的肖象與模樣而受造的 (第一條 );這尊嚴的實現,便是人蒙召享受天主的真福 (第二條 )。人自由地達致真福,乃屬於人的本性(第三條 )。從人的自由行為(第四條),可知人是否符合天主預許的、道德良心指証的美善(第五條 )。人不斷地建樹自我,並內在地成長:人的感性生活、精神生活,都是組成成長的材料 (第六條 )。人藉著恩寵的幫助,日進於德 (第七條 ),避免罪惡,如不幸而犯罪,一如離家之蕩子投向天父的仁慈而得到寬恕 (第八條 )。循此途徑,人乃達到圓滿的愛德。

第一條 人是天主的肖象

「基督,在揭示聖父及其聖愛的奧跡時,把人圓滿地展示給人自己,向人揭露其崇高的召叫」。就是在基督──「不可見的天主的肖象」(哥 1:15)內,人才是依照造物主的「肖象和模樣」而受造的。就是在基督──贖主和救主內,人身上那被原罪扭曲了的天主肖象,得以重新恢復原始的美麗,並因天主的聖寵而變得高貴。

天主的肖象臨在於每一個人。這肖象在人們的共融中,燦爛輝煌,一如天主三位之間的一體性 (參閱第二章)。

人天生賦有一個「精神的、不死不滅的」靈魂,因此「在這大地上,唯有人這受造物是天主因人之為人而喜愛的」。人自受孕之初,就被預定要承受永遠的真福。

人分享天主之神的光明和德能。藉著理智,人能夠理解造物主為事物制定的秩序。藉著意志,人能夠自動地步向真實的美善。人在「尋求和愛好真理及美善」中,達到自己的完美。

由於人有靈魂,有理智和意志的精神力量,天主賦予人自由,這是「天主肖象的傑出標誌」。

人憑理性,認得天主催促他「行善避惡」的聲音。每人應遵從這在良心內產生共鳴的法律,而此法律的實踐,則在於愛天主、愛近人。道德生活的操練,証實人位格的尊嚴。

「因惡魔的誘惑,於有史之初,人便濫用其自由」。人陷於誘惑,犯了罪。他仍保持著對善的嚮往,但他的本性帶著原罪的傷痕。於是他傾向於惡,並容易犯錯:

於是人在自身內便遭到分裂。人整個生活,無論是個人的或集體的,便形成善與惡、光明與黑暗之間的戲劇性的戰鬥。

藉著苦難,基督自撒殫和罪惡中拯救了我們。祂給我們贏得了在聖神內的新生命。祂的聖寵把罪惡在我們身上所損壞的,予以修復。

誰信基督,便成為天主的嗣子。成為天主的嗣子,便是把人改造,使人隨從基督的榜樣;又使人能行為正直,實踐善事;與救主結合,信徒達到愛德,即聖德的極緻。人在聖寵內長大成熟,他的道德生活在天上的榮耀中,昇華為永遠的生命。

「基督把人圓滿地展示給人自己,向人揭露其崇高的召叫」。

人與生俱來就有一個屬神的靈魂,具有理智和意志,所以自受孕的那一刻,就已導向天主,並被預定承受永遠的真福。人在「尋求和愛好真理及美善」中,追求其完美。

人所擁有的真正自由是「天主肖象的傑出標誌」。

人應該遵守道德律,它驅使人「行善避惡」,此道德律在他良心中產生迴響。

人由於在其本性受到原罪的創傷,所以在運用其自由時,容易做錯和偏向惡行。

那信從基督的,在聖神內獲得一個新生命。那在恩寵中茁壯和成熟的道德生活,須在天上的榮耀中完成。

第二條 我們蒙召享真福

一、真福

真福是耶穌宣講的核心。真福的宣告,重申從亞巴郎以來對選民所作的許諾。真福的宣示在於實現這些許諾,但不再是許給他們只擁有一塊現世的土地,而是擁有天國:

神貧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國是他們的。溫良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承受土地。哀慟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受安慰。飢渴慕義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得飽飫。憐憫人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受憐憫。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為義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國是他們的。幾時人為了我而辱罵迫害你們,捏造一切壞話毀謗你們,你們是有福的。你們歡喜踴躍罷!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報是豐厚的(瑪 5:3‐12)。

真福刻畫出耶穌基督的面貌,並描寫其愛德;真福表達信徒參與基督苦難和復活榮耀的召叫;真福昭示基督徒生活中特有的行動與態度;真福是看似矛盾卻是正確的許諾,作為痛苦中希望的支持;真福向門徒宣告,他們已隱約地取得祝福和賞報;真福在童貞聖母和諸位聖賢的生活中已經揭開了序幕。

二、真福的渴望

真福答覆了人對幸福的自然渴望。這渴望導源於天主;天主把它放在人的心中,為吸引人歸向祂,因為只有祂能使人滿足:

聖奧思定,《論至公交會的習俗》:我們一定都願意生活幸福,全人類中沒有一個人不同意這說法,甚至在這說法還沒有圓滿地道出之前就已同意。 聖奧思定,《懺悔錄》:那麼,主啊,我怎樣尋找祢呢?既然在尋找祢時,我的天主,我是在尋找幸福的生活,就請祢賜我尋找祢,為使我的靈魂得以生活,因為我身因我靈而生活,而我靈因祢而生活。 聖多瑪斯,《宗徒信經闡釋》:只有天主使人滿足。

真福昭示人存在的目的,人行為的終向:天主召叫我們分享祂自身的真福。這召叫針對每一個人,但也針對整個教會,就是所有接納許諾,又在信仰中因此許諾而生活的新子民。

三、基督徒的真福

對天主召人享受真福,新約用了許多說法,為標示此真福的特色:天國的臨近;看見天主:「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 5:8);進入主人的福樂;進入天主的安息(希 4:7‐11):

聖奧思定,《天主之城》:在那裡,我們將安息,我們將看見;我們將看見,我們將愛慕;我們將愛慕,我們將頌揚。看,這將是沒有終結的終結。除了抵達沒有終結的王國,我們能有別的終結嗎?

因為天主把我們安置在世界上,是為了認識祂,事奉祂,愛慕祂,因此而抵達樂園。真福使我們分享天主的性體(伯後 1:4)和永生。得到了永生,人便進入基督的光榮和天主聖三生命的福樂。

這樣的真福超越人的理解和人自身的能力。真福是天主無條件賞賜的恩典。因此人稱真福是超性的,猶如稱那準備人進入天主福樂的恩寵是超性的一樣。

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固然,天主的偉大和祂神妙無比的榮耀,「誰也不能見到天主而仍然活著」,因為父是不可捉摸;但天主因祂對人的慈愛、寬容及全能,祂竟恩賜敬愛祂的人得以享見祂;因為「在人所不能的,在天主卻是可能的」。

預許的真福使我們正視決定性的倫理抉擇。真福邀請我們清洗我們的心靈,滌除不良的本能,以求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真福教導我們真正的幸福不在財富或安逸,不在人間的光榮或權勢,不在任何人的事業,縱使非常有用,如:學術、科技、藝術,也不在任何受造之物,而只在萬善、諸愛之源的天主:

約翰亨利‧紐曼,《對混合教派的演講》,「論聖德」:財富是今日的偉大的神明;對它,芸芸眾生,大批人群,本能地叩首膜拜。人們以財富衡量幸福,甚至也以富貴來釐定尊卑。……這一切乃出自一個信念,就是財富能成就一切。於是財富成了今日的一個偶像,另一個偶像便是聲譽。……所謂聲譽,就是名滿天下,稱譽世界(也可以稱為新聞人物),已被認同為善的化身,善的至尊,也成了真正崇拜的對象。

天主十誡、山中聖訓、宗徒的傳授,都給我們描繪了導向天國的道路。我們以每天的行為,藉著聖神的恩寵,逐步努力前進。又藉著基督聖言的灌溉,在教會內,為了天主的光榮,慢慢地結出果實。

真福昭示天主召叫我們最終的目標:王國、享見天主、天主性體的分享、永遠的生命、天父的子女和天主內的安息。

永生的真福是天主無條件的恩賜,是超性的,就如導人進入永生的恩寵一般。

真福將我們置身在一些關鍵性的抉擇前,對世物作取捨;這些真福淨化我們的心靈,為使我們學習愛天主在萬有之上。

天上的真福奠定分辨的標準,使能按天主的法律運用世物。

第三條 人的自由

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賦給他位格的尊嚴,具有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天主『賦給他自決的能力』(德 15:14),目的在使人自動尋找造物主,並自由地依附祂,而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

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人賦有理性,因而肖似天主,人生來是自由的,是自己行為的主人。

一、自由和責任

自由是紮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動或不行動,能做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採取自主的行動。藉著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成熟的力量。當自由以天主、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

只要自由尚未決定性地固定於其最終的美善──天主──則常有在善惡之間作抉擇的可能,亦即在成全上成長或衰退,甚至犯罪的可能。自由令行為真正有人的特色。自由成了讚揚或責備、功績或過錯的根源。

人越是為善,越是自由。除了為美善和正義服務,沒有真正的自由。選擇不服從及邪惡是濫用自由,使人淪為「罪惡的奴隸」。

自由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責任的大小則在於行為自願的程度。德行的進步、美善的認識、修養的功夫,均增強意志主宰其行為的能力。

一個行為的歸咎和責任,可因無知、疏忽、暴力、恐懼、習慣、激情,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輕或甚至免除。

所有直接有意的行為,都歸於做此行為的人:

因此,原祖在樂園裡犯罪後,上主質問亞當說:「你為甚麼作了這事?」(創3:13)對加音也是一樣。基於同一理由,在達味和烏黎雅的妻子通姦,又用計殺死了烏黎雅之後,先知納堂也同樣質問了君王達味。 一個行為可能是間接願意的,即當這個行為的發生是由於疏忽了一件當知或當做的事,例如,由於不懂交通規則而發生的意外事故。

非當事人所要的後果是容許發生的,例如,一個母親為了伺候病床上的孩子,以致弄得筋疲力盡。無意把後果作為目的或方法時,不好的後果不該歸咎於當事人,例如為了援救一個身陷危險的人,導致自己的死亡。為使不好的後果能歸咎於人,該後果必須是可預見的,並且當事人有可能加以迴避。例如,醉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便是一例。

自由是在人際關係中行使的。每一個有位格的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的,具有自然的權利,要被承認為有自由和負責的個體。每人都有義務尊重別人的此項權利。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要求,與人的尊嚴是分不開的,尤其在倫理和宗教的領域內。這權利應獲得民法的承認,並在公益和公共秩序的範圍內受到保障。

二、救恩計畫中人的自由

自由與罪。人的自由是有限的、可能犯錯的。事實上,人犯了錯。他自由地犯了罪。在拒絕天主愛的計畫時,他欺騙了自己;他淪為罪的奴隸。由這原始的錯亂,產生了其他許多的錯亂。人類的歷史,自一開始,見証了由人心產生的種種不幸和迫害,都是妄用自由的後果。

對自由的種種威脅。自由的運用並不意味著甚麼都可以講或甚麼都可以做的權利。聲稱「人、自由的主體,自給自足,在世間享用事物上,以達到滿足他個人利益為終向」,這說法是錯誤的。再者,為正確地運用自由所需要的經濟和社會、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條件,多次受到忽略或違犯。這些盲目和不義的情況加重道德生活的負擔,導致強者和弱者陷於違反愛德的誘惑。背離了道德律,人損害他本身的自由,把自我囚禁起來,斷絕兄弟手足的情誼,反抗天主的真理。

解放和救恩。基督以其光榮的十字架,為所有的人帶來了救恩。基督把人自奴役他們的罪惡中贖回。「基督解救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迦 5:1)。在基督內,我們分享「使我們獲得自由」(若 8:32)的真理。聖神已成為我們的恩賜,依照宗徒的教導,「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 3:17)。從現在開始,我們以「天主子女的自由」(羅 8:21)為榮。

自由和恩寵。如果我們的自由,符合天主安置在人心中對真理和美善的感悟,基督的聖寵絕不會與之競爭,恰好相反,一如基督徒的經驗,尤其在祈禱中所指証的,我們越順從恩寵的推動,我們內心的自由和我們在諸考驗中的堅定也越增長,面對外在世界的壓力和強迫就是考驗的例子。藉著恩寵的運作,聖神教育我們,走向屬靈的自由,為使我們在教會內和在世界上,作為祂工程的自由合作人。

《羅馬彌撒經書》,第三十二主日集禱經:全能仁慈的天主,求祢剷除對我們不利的一切障礙,使我們能以清明的身心,自由地奉行祢的旨意。

「天主賦給人自決的能力」(德 15:14),為使他能自由地依附造物主,並因而抵達圓滿的幸福。

自由就是行動或不行動,和自主地採取行動的能力。當自由是以天主、至高的美善為依歸時,會使人的行為達致完美。

自由使行為有真正人的特色,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這是按自己的意願而完成的。人自由的行為確是歸自己所有。

一個行為的歸咎或責任,可因無知、暴力、恐懼、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輕或免除。

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與人的尊嚴分不開的要求,尤其在宗教和道德的領域內。自由的運用並不意味甚麼都可講或甚麼都可做的權利。

「基督解救了我們,是為了使我們獲得自由」(迦 5:1)。

第四條 人行為的道德性

自由使人成為道德的主體。當人以自願的方式做事,可以說人是其行為之父。人的行為,就是在良心判斷之後自由選擇的行為,是可依道德觀來評定行為是好或是壞的。

一、道德性的泉源

人行為的道德性取決於: ──選擇的對象;──追求的目的或意向;──行為的環境。 對象、意向和環境構成人行為道德性的「泉源」,或組成要素。

選擇的對象是意志故意投向的一個善。對象構成人行為的因素。選擇的對象確定一個意願行為的道德性,是根據理智承認它和判斷它是否合乎真實的善。道德性的客觀準則,經由良心指証,陳述善與惡的理性秩序。

面對著對象,意向常站在行動主體的一邊。因為意向與行為的意願的泉源相連,並由終向決定行為,因此意向對行為的道德品質,是一個基本的因素。目的是意向的第一個鵠的,用以指定行為中所追求的目標。意向是意志投向目的的動向;意向注視行動的鵠的。意向指向行動所期待的善。意向不只限於指點我們的個別行為,更能調配許多不同的行為,歸向同一的目標;意向能夠引導人的一生走向最終的目的。例如,一次服務原以幫助近人為目標,但能同時受到天主聖愛的啟發,以愛天主作為我們所有行為的最後目的。同一個行為也能夠受到多種意向的影響,譬如,服務是為了得到某種益處,或為了獲得虛榮。

一個良好的意向(如:幫助近人)不能使一件本身放任的行為(撒謊、誹謗)成為良好而正當的。目的並不使方法成為正當的。由此,人不能為了拯救一個民族,而把處罰一個無辜的人視為合法的方法。反過來說,一個附加上去的不良意向(如虛假光榮)卻能使一個本身可以是良好的行為(如施捨),成為不良的。

環境,包括後果在內,是道德行為的次要因素。環境的影響在於加重或減輕人行為道德的善或惡(如偷竊的數量)。環境也能夠減少或增加行動者的責任(如因怕死而做)。環境本身不能改變行為原有的道德性質;環境不能使一個內在惡的行為,成為良好或正當的。

二、善行與惡行

道德上良好的行為,同時假定對象、目的和環境都是良好的。一個不好的目的使行為敗壞,即使這行為的對象本身是好的(如祈禱和禁食「為給人看見」)。 選擇的對象只就其本身來說,便能使一個行為全面敗壞。有一些具體的行為──如淫亂,常是錯誤的選擇,因為選擇這些行為,牽涉意願上的錯亂,亦即是一個道德的惡。

因此,斷定人行為的道德性,只考慮引起行為的意向,或是作為框架的環境(氛圍、社會壓力、強迫或行動的需要等等),是錯誤的。有些行為,因其本身,在其本身,不論處於何環境,不論有何意向,因其對象的關係,常是嚴重不道德的。例如,褻瀆神明和宣發假誓,謀殺和通姦。人總不可為得到一個善而作惡。

對象、意向和環境構成人行為道德性的三個「泉源」。

選擇的對象確定一個意願行為的道德性,根據理性認可它和判斷它是好是壞。

「人不能以良好的意向使不良的行為成為正當的」。目的並不使方法成為正當的。

道德上良好的行為假定有良好的對象、目的和環境。

有一些具體的行為,若選擇了,不論怎樣都是錯事,因為選擇這些行為牽涉意願上的錯亂,亦即是一個道德惡。人總不可為得到某一個善而行惡。

第五條 情慾的道德性

有位格的人以他自願的行為而導向真福。人體驗的情慾或情感,能夠使他傾向於真福,並有所貢獻。

一、情慾

「情慾」一詞是基督徒傳統的用詞。情感或情慾是指感性的激情或感動;情慾使人在面對所感受到的或想像到的善或是惡,傾向行動或不行動。

情慾是由人心理層面的自然因素所組成,情慾提供感性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間交往的通道並保障其聯繫。我們的主曾指出,人的心為情慾活動湧流不息的泉源。

情慾有許多種。最基本的情慾便是受到善的吸引而產生的愛情。愛情對不在目前的善產生渴求,和得到它的希望。這動向的完成在於獲享善的快感和喜樂。惡的體會則產生憎恨、厭惡和恐懼惡的來臨。這動向的終結則在於對當前惡的哀愁,或抗拒惡的憤怒。

「愛是要別人得到幸福」。所有其他的情感都以此人心對善的原始嚮往作為泉源。唯有善才值得愛。「若愛是惡的,情慾也是惡的;若愛是善的,情慾也是善的」。

二、情慾與道德生活

情慾本身既非善亦非惡。情慾得到的道德評價,只看情慾是否有效地受理性和意志的管轄。情慾稱之為自願的,「或者因為情慾受到意志的指使,或者因為意志不加以阻止」。情慾是否是道德善或人性善的成全,要看它是否接受理性規範。

強烈的感受不決定一個人的道德和聖德;這些感受好似一座水庫,可以從中源源不絕地汲取表達道德生活的形象和情感。當情慾有助於一個善的行為,在道德上便是善的,反過來說,便是惡的。正直的意志把所接納的感性推動導向美善和真福;不良的意志則屈服於無規律的情慾之下,給情慾火上加油。情感的觸動和感受能為德行所提升,或為惡習所敗壞。

在基督信徒的生活裡,聖神所達成的工作是推動整個的人,包括其痛苦、恐懼、悲傷,一如主在山園中和苦難中所顯示的。在基督內,人性的感受能夠在愛德和天主的真福中達致圓滿。

人在道德上的完美,不僅在於人為意志所驅使而向善,也靠感性對善的慾望,一如聖詠所說:「我的心靈以及我的肉身,向生活的天主踴躍歡欣」 (詠 84:3)。

「情慾」一詞是指情感或感受。人透過自己的情感的觸動,預先感受到甚麼是善和懷疑甚麼是惡。

最主要的情慾是愛和恨,渴求和驚懼,欣悅、哀愁和憤怒。

情慾作為感性上的傾向,本身沒有道德上的善或惡可言,而要看這些情感是否出自理智和意志,才談得上道德的善或惡。

情感的觸動與感受能為德行所提升,或為惡習所敗壞。

人在道德感受上的成全,在於人不但為意志所驅使而向善,而且也為其「心」所驅使。

第六條 道德的良心

「人在其良心的深處,發現法律的存在。這法律的來源並不是人,人卻應服從之。這法律的呼聲不斷地促使人去愛、行善並避惡,在適當時刻,它便於人內心發出迴響……這是天主在其心內銘刻的法律……良心是人最秘密的中樞、聖所。在此,人獨自與天主會晤,並聽到祂的聲音」。

一、良心的判斷

道德的良心存在於人心深處,在適當的時刻,囑咐他行善避惡。道德的良心也判斷具體的抉擇,良好的予以贊同,不好的加以譴責。道德的良心証明與至善相關真理的權威,人原受到至善的吸引並由祂領受了誡命。當聆聽道德良心的時候,明智的人便能聽到天主發言。

道德的良心是理性的一個判斷,藉此人可以對一個將要做的具體行為,正在做的行為,或已經完成的行為,認出其道德的品質。人無論講甚麼,做甚麼,必須忠實地依照他所確知為公正的和正直的去講去做。藉著良心的判斷,人領會並認出神律的規定:

約翰亨利‧紐曼,《致諾福克公爵書》:良心是我們心靈的法律,但超越我們的心靈,對我們發號施令,指示責任和職務,恐懼和希望……良心是自然界中,一如恩寵界中的那位傳訊者,透過面紗向我們發言,教導我們,帶領我們。良心是基督所有代表中的第一位代表。

有一點很重要,就是為聆聽和順從個人良心的聲音,每一個人必須小心地面對自己。這內心收歛的要求格外需要,尤其是因為我們所面對的生活屢次阻擾我們反省、省察、或自我收歛:

聖奧思定,《致巴特人論若望書信》:返回你的良心,向她發問……弟兄們,返回內心,並在你所做的一切中,注視那位作証者──天主。

人位格的尊嚴包含並要求道德良心的正直。道德良心包括對道德原則的領會 (本性良心,synderesis),包括將這些原則,經過理性和善惡的實際分辨之後,運用於目前的環境,最後,包括對一些具體的行為,不論是行將開始的,或是已經完成的,作出判斷。在理性的法律內有關道德善所宣告的真理,實際上,具體地,亦為良心所作的謹慎判斷所承認。人稱那依照這判斷作選擇的人為明智的人。

良心使人對所完成的行為負起責任。如果人作惡,良心的正直判斷能夠留在他內作為善的普遍真理的見証,同時對他這一次選擇作見証。良心判斷的裁決,仍可成為希望和慈悲的保証。在指証所犯的錯誤時,提醒人祈求寬恕,繼續行善,並因著天主的恩寵不停地修練德行:

在祂面前可以安心;縱然我們的心責備我們,我們還可以安心,因為天主比我們的心大,祂原知道一切(若一 3:19‐20)。

人有依照良心和自由行事的權利,為使他本人得以作出道德的抉擇。「不應強迫人違反良心行事,也不應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務上是如此」。

二、良心的培育

良心應該受到教導,道德的判斷應該受到光照。受過良好培育的良心是正直和誠實的。它依循理性,符合造物主的智慧所願的真善而作出判斷。良心的教育是必需的,因為人類遭受負面的影響,並受到罪的誘惑,寧願隨從個人的私意,拒絕接受權威性的教導。

良心的教育是一項畢生的工作。自人生的最初幾年,它啟發兒童,使他認識並實行由道德良心承認的內心法律。明智的教育教人修養德行,預防或治療由人性的軟弱和過失所產生的恐懼、自私和自大、罪惡感和自滿的衝動。良心的教育保証自由,產生心靈的平安。

在良心的培育中,天主聖言是我們路途上的光明;我們應在信德和祈禱中聽取聖言,並付諸實行。我們還應該在主十字架的注視之下省察我們的良心。我們有聖神的恩寵作為支持,有他人的見証或勸告作為扶助,也有教會權威性的教導作為引導。

三、依照良心作抉擇

必須作倫理抉擇前,良心可按照理性和神律作出一個正確的判斷,或者剛好相反,作出一個錯誤的判斷而與之相背。

有時遇到一些情況,使道德的判斷不大肯定,並難以作出決定。但他必須常常尋求正當的和美善的,並辨別神律所表達的天主的旨。

為此,人藉著明智的德行,請教博學的人,並依靠聖神及其神恩的幫助,努力解釋經驗的諸多資料和時代徵兆。

任何情況下均適用的一些規則: ──總不允許為達到一個善而作惡。──「金科玉律」:「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瑪 7:12) 。──愛德常是經由尊重近人及其良心而實踐:「你們這樣得罪了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格前 8:12)。「更好是不作甚麼能使你的弟兄跌倒的事」(羅 14:21)。

四、錯誤的判斷

人常聽從自己良心確定的判斷。如果人明知故意違反這樣的判斷而行事,他必將定自己的罪。但是也有可能,道德的良心處於無知中,並對即將採取或已經冒犯的行動,作出錯誤的判斷。

種無知多次能歸咎於當事人,要他負責。「當人對探求真理及美善不大注意,或因犯罪習慣而良心變得幾乎盲目時」,就會發生此種情況。在這情況下,人對自己所作的惡要負罪責。

基督及其福音的無知、他人留下的惡表、作情慾的奴隸、對良心獨立自主的誤解和意圖、拒絕接受教會的權威和教導、缺乏皈依和愛德,都能成為對倫理行為判斷偏差的原因。

過來說,如果無知是無法克服的,或者錯誤的判斷對道德的主體無責任可言,這人所作的惡便不能歸咎於他。但這行為畢竟是一件邪惡、欠缺、錯亂的事。因此,應該下功夫努力糾正道德良心的錯誤。

良好而潔淨的良心受到真實信德的照耀。因為愛德同時發自「純潔的心、光明磊落的良心和真誠的信仰」(弟前 1:5)。

正確的良心越佔優勢,私人及團體越不致為盲目的武斷所左右,亦越能遵循倫理的客觀準則。

良心是人最秘密的中樞、聖所。在此,人獨自與天主會晤,而聽到天主的聲音」。

德的良心是理性的一個判斷,藉此,人可辨認一個具體行為的道德品質。

行了惡事的人,他良心的裁判仍可成為皈依和希望的保証。

過良好培育的良心是正直和真實的。它依循理性,符合造物主的智慧所願的真善而作出判斷。人人都應設法培育自己的良心。

必須作倫理的抉擇前,良心可按照理性和神律作出一個正確的判斷,或者剛好相反作出一個錯誤的判斷而與之背離。

常該聽從自己良心確定的判斷。

德的良心能處於無知中,或者作出錯誤的判斷。這種無知和錯誤並不時常免除人的罪責。

主聖言是我們路途上的一盞明燈。我們該在信德和祈禱中聽取聖言,同時要付諸實行。這樣才可培育自己的良心。

第七條 德行

凡是真實的,凡是高尚的,凡是正義的,凡是純潔的,凡是可愛的,凡是榮譽的,不管是美德,不管是稱譽:這一切你們都該思念」 (斐4:8)。 德行是一種習慣性的堅決行善的傾向。德行使人不但完成善行,更付出自己最好的一分。有德行的人,以他感性的和精神的全部力量奔向善;他在具體的行為中追求善並選擇善。

聖額我略‧尼撒,《論真福講篇》:修德生活的目的是為肖似天主。

一、人性的德行

人性的德行乃屬理智和意志的堅決的態度、穩定的傾向、習慣性的完美。德行依照理性和信德,規範我們的行為,管理我們的情慾,引導我們的舉止。德行使我們容易地、自制地、愉快地度一個美好的道德生活。有德行的人就是自由地實踐善的人。 倫理的德行是以人力取得的。倫理的德行是道德良好行為的果實和種子;倫理的德行支配人的所有能力,為與天主的愛共融。

四樞德的分辨

四個德行扮演著樞紐的角色。因此被稱為「樞德」;其他一切德行環繞著這四個樞德而組合在一起。四樞德就是智德、義德、勇德和節德。「你愛慕正義嗎?應知道:德行是智慧工作的效果,因為她教訓人節制、明智、公義和勇敢」(智 8:7)。這四個樞德,在別的名稱之下,在聖經許多章節中,備受讚揚。

智德是支配理性之實踐的德行,使它在任何環境中辨別甚麼是我們的真善,並簡選適當的方法使之實現。「明智的人,步步謹慎」 (箴14:15)。「你們應該慎重,應該醒寤祈禱」 (伯前 4:7)。聖多瑪斯隨從亞里斯多德寫道:智德是「行為的正直規則」。智德不和膽小或害怕,口是心非或虛偽相混。智德被稱為諸德的舵手:智德導引別的德行,為之指出規則和標準。智德直接引導良心的判斷。明智的人依照所作的判斷決定和處理他的言行舉止。因著智德,我們在個別的場合裡,無誤地運用倫理的原則,並在辨別當行的善和當避的惡時,克服遲疑不決。

義德是倫理的德行,在於依循恆久和堅定的意願,給予天主和近人所應得到的。對天主,義德又稱為「虔敬的德行」(virtue of religion)。對人,義德使人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奠定在人際關係中的和諧,因而促進人類之間的平等和公益。有義德的人經常在聖經中被提及,他們思念正直習以為常,對待近人公正不偏。「不可袒護窮人,也不可重視有權勢的人,只依正義審判你的同胞」(肋 19:15)。「作主人的,要以正義公平對待奴僕,因為該知道,你們在天上也有一位主子」(哥 4:1)。

勇德是倫理的德行,它確保人在困境中有毅力,在追求善時有恆心。勇德堅定人的主意,在倫理生活中力拒誘惑,克服困難。勇德使人能夠克勝恐懼,視死如歸,冒險犯難,甘受迫害。勇德能夠使人為了維護正義的事,甘願放棄一切,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上主是我的勇力與歌詠」(詠 118:14)。「在世界上你們要受苦難;然而你們放心,我已戰勝了世界」(若 16:33)。

節德是倫理的德行,它調節感性樂趣的吸引,並使人在運用世物時,保持平衡。節德確保意志對本能的自主能力,使人的慾望維持在合乎正理的範圍之內。有節德的人調節情慾以善作為取向,並保持著一種健全的審慎態度,「不要順從你的偏情和你的能力,去滿足你心中的慾望」 (德 5:2)。在舊約中,節德常受到讚揚:「不要順從你的慾情,要抑制你的慾望」(德 18:30)。在新約中,節德稱為「節制」或「有限度」。我們應當「有節地、公正地、虔敬地在今世生活」(鐸2:12)。

人若欲善生,自當全心、全靈、全力去愛至善的天主。人(藉著節德 )為主保持完整的愛, (藉著勇德)不為任何不幸所動搖,只服從唯一的主(這就是義德),清醒辨別一切事物,以免受詭詐及謊言的侵害(就是智德) 。聖奧思定,《論至公教會的習俗》:

德行與恩寵

人的德行是通過教育、自主的行為和努力不懈的恆心而逐漸修成的,因天主的恩寵而得到淨化和提昇。在天主的助佑之下,德行鍛鍊性格、使人易於行善。有德行的人視實踐德行為一樂事。

為罪惡所傷害的人,保持道德的平衡,不是一件易事。基督的救恩賜給我們為恆心追求德行必要的恩寵。每一個人應時常祈求這光明和勇毅的恩寵,領受聖事,並與聖神合作,隨從祂的召喚,熱愛美善,戒避邪惡。

二、超性的德行

人的德行植根於超性的德行。超性的德行使人的官能,能適於分享天主的性體。實際上超性的德行直接歸向天主。超性的德行促使基督徒活出與天主聖三的關係。這些德行以三位一體的天主為根源、動機和對象。

超性的德行奠定、激發基督徒的倫理行為,並顯示其特點。超性的德行激發所有倫理德行並使之定型而活躍起來。超性的德行是由天主注入信友靈魂的,為使他們能以天主子女的身分行事,並掙得永遠的生命。超性的德行是聖神在人的官能上臨在並行動的保証。超性的德行有三個:信德、望德和愛德。

信德

信德是超性的德行,藉著信德我們信天主,信祂所說過的和啟示給我們的一切,並且信聖教會為我們提出的當信的道理,因為天主自己就是真理。因著信德,「人自由地把自己整個託付給天主」。因此,信者尋求認識和實踐天主的聖意。「義人因信德而生活」(羅 1:17)。生活的信德「以愛德行事」(迦 5:6)。

誰不犯違反信德之罪,信德的恩寵就常存留在他內。但是「信德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雅 2:26):缺少了望德和愛德,信德並不使信者與基督完全結合,也不使他成為基督身體上生活的肢體。

基督的門徒不該只是保持信德,活出信德,還該宣認信德,滿懷著信心為信德作証,並傳揚信德:「所有的人都要準備好在人前承認基督,並在教會屢屢遭遇的迫害之中,追隨基督走十字架苦路」。為信德服務,為信德作見証,是獲救的條件。「凡在人前承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承認他;但誰若在人前否認我,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否認他」(瑪 10:32‐33)。

望德

望德是超性的德行,藉著望德我們期盼天國和永生,視之為我們的幸福;我們所信靠的是基督的許諾,所依賴的不是我們自己的力量,而是聖神恩寵的助佑。「應該堅持所明認的望德,毫不動搖,因為應許的那位是忠信的」(希 10:23)。「這聖神是天主藉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豐富地傾注在我們身上的,好使我們因祂的恩寵成義,本著希望成為永生的繼承人」(鐸 3:6‐7)。

望德是回應人對幸福的嚮往,這嚮往是天主放置在人心內的;望德接受那激發人行動的各種希望,並予以淨化,使之導向天國;望德保護人不致陷於敗興;望德在無依無靠中給予支持;望德使期待永福的人心花怒放。望德的熱情奔放預防自私,導向愛德的幸福。

基督徒的望德重振並滿全選民的希望。這希望始於亞巴郎,並以亞巴郎的希望為典型,亞巴郎在依撒格身上蒙受天主很多的許諾,並因祭獻獨子的試探得到淨化。「他在絕望中仍懷著希望而相信了,因此便成了萬民之父」(羅 4:18)。

基督徒的望德自耶穌傳道之初,即在宣告真福之時,就開始展開。真福引起我們對天鄉的盼望,一如嚮往新的預許之地;真福為耶穌的門徒指出到達天鄉之路,他們須經歷各種試探。但是,因著耶穌基督的功績和苦難,天主在望德中保護我們,「望德不叫人蒙羞」(羅5:5)。望德是「靈魂的鐵錨」,既穩妥又堅固,「深深地拋入了……作前驅的耶穌已為我們進入了的那帳幔的內部」(希 6:19‐20)。望德也是一種武器,在爭取救恩的戰鬥之中保護我們:「穿上信德和愛德作甲,戴上得救的望德作盔」(得前 5:8)。即使在試探中,望德也帶給我們喜樂:「論望德,要喜樂;在困苦中,要忍耐」(羅 12:12)。望德在祈禱中得以表達並獲得滋養,尤其在主禱文(天主經)中,「我們的天父」是望德教我們想望的一切的綱要。

因此,我們可以期盼天主對那些愛衪,並承行衪旨意者,所應許的天上的光榮。在任何情況下,每一個人應依賴天主的恩寵,期盼「恆心到底」和獲得天上的喜樂,作為天主對那些因基督的恩寵所完成的善功,所給予的永遠賞報。在望德中,教會祈求「所有的人都得救」(弟前 2:4)。教會渴望在天上的光榮中,與其淨配基督結合為一:

聖女大德蘭,《靈魂向天主的呼喊》:希望吧!我的靈魂啊,希望吧!你不知那日子和那時間。你要悉心注意,一切會很快地過去,雖然你的不耐把確實的認為可疑,把短促的當作長久。請想一想,你越戰鬥,越能對你天主証實你的愛,有一天你就越能與你的「至愛」,生活在幸福中,在欣喜若狂中,永無盡期。

愛德

愛德是超性的德行,藉著愛德我們為了天主自身,愛祂在萬有之上,又為愛天主的緣故,愛人如己。

耶穌把愛德作為新的誡命。耶穌愛那屬於祂的人,「愛他們到底」(若13:1),藉此顯示祂由父所領受的愛。門徒們藉彼此相愛,效法他們由耶穌所領受的愛。因此,耶穌說:「正如父愛了我,同樣我也愛了你們;你們應存在我的愛內」(若 15:9)。又說:「這是我的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 15:12)。

愛德是聖神的效果及法律的滿全,愛德遵守天主和祂的基督的命令:「你們應存在我的愛內。如果你們遵守我的命令,便存在我的愛內」 (若 15:9‐10)。

當我們還是「仇敵」的時候,基督為愛我們而死(羅 5:10)。主要求我們如同祂一樣去愛人,甚至愛仇人,把最疏遠的人視為近人,愛孩童和窮人,如同祂一樣。

聖保祿宗徒繪出了一張無與倫比的愛德素描:「愛是含忍的,愛是慈祥的,愛不嫉妒,不誇張,不自大,不作無禮的事,不求己益,不動怒,不圖謀惡事,不以不義為樂,卻與真理同樂;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格前 13:4‐7)。

聖保祿宗徒又說:「若沒有愛德,我甚麼也不算……」。所有蒙受的特恩、所作的服務、甚至所有的德行……「我若沒有愛德,為我毫無益處」(格前 13:1‐4)。愛德超越所有德行。愛德在超性的德行中佔著首位:「現今存在的,有信、望、愛這三樣,但其中最大的是愛」(格前 13:13)。

所有德行的操練都由愛德激發和啟迪。愛德是「全德的聯繫」(哥 3:14);愛德是諸德的模式;愛德連接諸德,安排它們的順序;愛德是基督信徒修德的泉源和終點。愛德確保和淨化我們愛的能力。愛德提昇人的愛到達天主之愛那超性的完美境界。

實踐由愛德所激發的倫理生活,使基督徒享有天主子女的靈性自由。在天主台前,他不再像一個滿懷恐懼的奴隸,也不再像一個為賺薪酬的傭工,但像一個兒子,只為還愛「首先愛了我們」的那一位 (若一 4:19):

聖巴西略‧凱撒里亞,《細談會規》:或者為了怕受懲罰,我們躲避罪惡,這是一種奴隸的心態。或者我們為酬報所引誘,這時我們形同商賈。最後,或者為了善的本身,為了愛那給我們出命者,我們服從命令……,這時我們有的是子女的心態。

愛德的果實是喜樂、平安和憐憫;愛德要求樂善好施和弟兄般的規勸;愛德是一腔善意,激發互相關懷,保持大公無私及慷慨大方;愛德是友誼和共融:

聖奧思定,《致巴特人論若望書信》:我們所有事功的完成是愛,愛是目標;為了得到愛,我們奔馳,為了嚮往愛,我們奔馳;一旦抵達,就在愛中安息。

三、聖神的恩賜與果實

基督徒的倫理生活是由聖神的恩賜所支持。聖神的恩賜是持久的傾向,使人溫順良善,隨從聖神的推動。

聖神的七恩是:上智、聰敏、超見、剛毅、明達、孝愛和敬畏天主。七恩的圓滿乃歸屬於基督、達味之子。七恩使領受的人德行完備,並達致完美的境界。七恩使信徒溫順良善,爽快地隨從天主的啟發。

願祢的善神時常引導我,走上平坦的樂土(詠 143:10)。 凡受天主聖神引導的,都是天主的子女……。我們既是子女,便是繼承者,是天主的繼承者,是基督的同繼承者(羅 8:14,17)。

聖神的果實是聖神在我們身上形成的美德,作為永遠光榮的初果。教會傳統列出十二個:「仁愛、喜樂、平安、忍耐、容忍、良善、厚道、溫和、忠信、端莊、節制、貞潔」(迦 5:22‐23 拉丁通行本)。

德行是一個習慣性的堅決行善傾向。

人性的德行乃屬理智和意志上的穩定傾向,這些德行依照理性和信德,規範我們的行為,調適我們的情慾,指導我們的操行。人性的德行可環繞四個樞德予以組合,就是智德、義德、勇德和節德。

智德支配理性的實踐,在任何環境中辨別甚麼是我們的真善,並揀選適當的方法使之實現。

義德在於依循恆久和堅定的意願,給予天主和近人所應該得到的。

勇德確保人在困境中的毅力,在追求善時有恆心。

節德調節感性快樂的吸引,並使人在運用世物時能保持平衡。

倫理的德行是通過教育、自主的行為和努力不懈的恆心,逐漸成長。天主的恩寵淨化和提昇它們。

超性之德促使基督徒活出與天主聖三的關係。這些德行以天主為根源、動機和對象,在信德中認識天主,我們因祂本身期盼祂、愛慕祂。

超性之德有三個:信德、望德和愛德。它們使各種倫理德行定型,並使之活躍起來。

藉著信德我們信天主,並信祂啟示給我們的一切,信聖教會為我們提出的當信的道理。

藉著望德我們以堅定的信心渴求和期盼天主賜予我們永生,和那承受永生的恩寵。

藉著愛德我們愛慕天主在萬有之上,又為天主的緣故愛人如己。愛德是「全德的聯繫」(哥 3:14)和諸德的模式。

聖神賜予基督徒的七恩是:上智、聰敏、超見、剛毅、明達、孝愛和敬畏天主。

第八條 罪過

一、慈悲與罪過

福音是在耶穌基督內,天主對罪人慈悲的啟示。天使向若瑟宣告說:「你要給祂起名叫耶穌,因為祂要把自己的民族,由他們的罪惡中拯救出來」(瑪 1:21)。感恩祭、救贖的聖事,也是這樣:「這是我的血,新約的血,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 26:28)。

「天主創造我們,不需要我們,但祂為救贖我們,不願沒有我們」。若要獲得天主的仁慈,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的過錯。「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內。但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並洗淨我們的種種不義」(若一 1:8‐9)。

如聖保祿所肯定的:「罪惡在哪裡越多,恩寵在那裡也越格外豐富」。但是為進行它的工作,恩寵必須指証罪惡,以便改變我們的心靈,並給我們「正義,使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獲得永生」(羅5:20‐21)。天主就如良醫,在治療傷口之前,必先深入探測,就是藉著祂的聖言和聖神,對罪惡投射強烈的神光:

皈依要求對罪的認清,包括良心內在的判斷,這是真理之神在人心靈深處行動的証明,同時也成為獲得新賜予的恩寵和愛的開始:「你們領受聖神罷」。因此,從「關於罪過的認清」來看,我們發現雙重恩典:良心的真理之恩及救贖的確定之恩。真理之神就是護慰者。

二、罪過的定義

罪過是一個違反理性、真理、正直良心的過錯;罪過是因了對某些事物反常的依戀,而欠缺了對天主和近人的真愛。罪過傷害人的本性並傷害人的連帶責任。罪過定義為「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

罪過是一個冒犯天主的行為:「我得罪了祢,唯獨得罪了祢,因為我作了祢視為惡的事」(詠 51:6)。罪過是起來違反天主對我們的愛,並使我們的心背向天主。如同第一個罪,罪過是違命,反抗天主,願意成為「如同天主一樣」,要認識和決定善和惡(創 3:5)。如此,罪過是「自私自愛,竟致輕衊天主」。因這自傲自大的高舉自己,罪過與救主耶穌的順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馳。

正是在苦難中,基督的仁慈克勝罪惡,也在苦難中,罪惡十分清楚地顯示了它的兇猛及其多面的邪惡:首長和民眾的無信、殺人的仇恨、排斥、嘲笑,比拉多的怯懦,兵士們的殘暴,猶達斯對耶穌如此無情的背叛,伯多祿的否認以及門徒們的遺棄。然而,就在這黑暗和今世首領的時辰,基督的奉獻隱秘地成了寬恕我們罪過的源源不絕的泉源。

三、罪過的不同種類

罪過有許多種類。聖經列出了一些罪過的清單。致迦拉達人書把肉體的作為和聖神的效果互相對立:「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 (迦 5:19‐21)。

罪過的分類可按其對象,一如人的任何行為,可按其相反的德性,不論過分或不及,也可按其所違反的誡命而分類。罪過也可按對天主,對近人,對自身的關係來加以區分;可分為屬靈和肉慾的罪過,還可分為思想、言語、行動或缺失的罪過。按照主的教導,罪惡的根源發自人的內心,發自人的自由意志:「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邪淫、盜竊、妄証、毀謗。這些都使人污穢」(瑪 15:19‐20)。在心內也有愛德存在,這是美善和純潔事工的本原,但為罪惡所擊傷。

四、罪過的嚴重性:大罪和小罪

按嚴重性來審斷罪過是適宜的。把罪過分為大罪和小罪,這在聖經中早已有跡可尋,也成為教會的傳統。人們的經驗也証實如此。

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 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不論是反對愛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是小罪。

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嚴重的事情,依照耶穌答覆富少年的話,是經由十誡所確定:「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証,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 10:19)。罪過的嚴重性有輕重的分別:殺人比偷盜更為嚴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慮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來說,比對外人施暴更加嚴重。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

非故意的無知能減輕,甚至免除嚴重過錯的歸咎性。但是人人應該知道銘刻在每一個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則。感性的衝動和情慾,一如外來的壓力和病理學的困擾,同樣能夠減輕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惡意的罪過,存心選擇邪惡的罪過,是最嚴重的。

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

犯小罪是人在輕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規定,或在嚴重的事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

小罪使愛德衰弱;流露出對受造物錯亂的愛慕;阻礙靈魂修德行善的進步;招致暫罰。故意的小罪,若不懺悔,將使我們漸漸傾向於犯大罪。不過,小罪並不中斷與天主的盟約。依人性來說,小罪是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寵彌補的。「小罪並不剝奪聖化或神化的恩寵,也不剝奪愛德,因而也不剝奪永遠的真福」。

聖奧思定,《致巴特人論若望書信》:沒有一個人帶著自己的肉身,在此世度生,能連輕微的罪都沒犯過;這裡所謂的輕微的罪,你卻不可視為微不足道,因為分別衡量,不足道,合計起來,心驚肉跳。積沙成塔有;滴水成河;粒米成丘。這樣,我們還有甚麼希望呢?首先,就是懺悔……。

「為此,我告訴你們,一切罪過和褻瀆,人都可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罪,必不得赦免」(瑪 12:31)。天主的仁慈固然無限無量,但誰若故意拒絕天主的仁慈,不願悔改,就是不接受罪過的寬恕和聖神所提供的救援。這樣的固執頑強能夠導致死不悔改,永遠喪亡。

五、罪過的擴散

罪造成犯罪的傾向。若重複同樣行為,就滋生惡習。結果造成邪惡的傾向,蒙蔽良心,腐蝕具體鑑別善與惡的能力。因此罪過有繁殖和加強的傾向,但是不能根除道德的意識。

各種惡習能夠針對其所違反的德行來排列,或各自歸屬於為首的罪宗,這就是基督徒歷來隨從聖若望‧加祥和聖大額我略畫分的罪宗。稱之為宗,因為是其他罪過和其他惡習的製造者。罪宗就是驕傲、慳吝、嫉妒、忿怒、迷色、貪饕、懶惰。

教理傳統也提及存在著「向天喊冤的罪過」。向天喊冤即:亞伯爾的血;索多瑪的罪;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壓迫而發出的哀號;外僑、寡婦和孤兒的呼號;對僱員的不義。

罪過是個人的行為。再者,在別人犯的罪過中,如果我們給予合作,我們也要負責,如: ──直接地、故意地參與犯罪的行動;──下命令、出主意、給予讚揚或認可;──當人犯罪時,雖有義務而不揭發,或不阻止;──袒護作惡者。

於是罪過使人們互為同謀,促使私慾、暴力和不義在他們中間為王。罪過引起反對天主美善的社會處境和制度。「罪惡的結構」是許多個人的罪過的表現和結果。罪惡的結構反過來又引誘受害者自己去作惡。就類比的意義說,它構成「社會的罪惡」。

「天主把眾人都禁錮在背叛之中,是為要憐憫眾人」(羅 11:32)。

罪過是「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它是一個得罪天主的行為,亦即人在一個逆命的行為上,起來反抗天主,與基督的服從背道而馳。

罪過是一個與理性相反的行為,它傷害人性和傷害人的連帶責任。

一切罪過的根源發自內心。罪過的類別和嚴重程度,主要是取決於罪過的對象。

犯大罪就是刻意地,亦即明知和故意地,選擇一件嚴重地違反天主法律和人終向的事情。它摧毀在我們之內的愛德,缺乏這愛德就不可能承受永生。為此,若不對此悔改,就導致永死。

小罪是指一種道德的錯亂,但可藉愛德來補救,因為小罪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若重複地犯罪,即使是小罪,就滋生惡習,其中首推七罪宗。

人類的被召是為顯示天主的形象,並按父的獨子的肖象而受改變。這召叫具有個人的方式,因為每一個人被召進入天主的真福;這召叫也涉及整個人類團體。

第一條 人與社會

一、人被召的團體特色

所有的人都為了同一終向,即為了天主本身而被召。天主三位的一體性,和人與人之間應在真理和愛中建立的兄弟手足情誼,有相似之處。愛近人與愛天主分不開。

個人需要社會生活。此種生活為個人不是附加的,而是他本性的需要。人通過與他人的交往,與兄弟間的互相服務和對話,而發展他的潛能;人就這樣回應他的被召。

一個社會是一群人的集合體,藉著一個超越他們中每個人的合一原則,以有機體的方式聯合在一起。社會是同時可見的和精神的集合,在時間內持續存在:它繼承過去,準備將來。通過社會,每個人被立為「繼承人」,領受「才能」以豐富他的身分,他則應該加以發展結出果實。每個人理當效忠於他所參與的團體,並尊重負責公益的掌權者。

每個團體由它的目標來界定,因此應遵守特定的規則,但是「人是,且該是所有社會組織的本原、主體及宗旨」。

某些社會團體,如家庭和國家,更直接地符合人的本性。這些團體是人所需要的。為使更多的人參與社會生活,應鼓勵創立志願的協會和組織,「為了經濟、文化、社會、體育、娛樂、職業、政治的目標,且不只局限於國內,也推廣至世界的層面」。這「社會化」也表達了自然的趨向,這趨向推動人為了達到超越個人能力的目標而結社。社會化發展個人的天賦,尤其增加人的創新力和責任感。社會化也有助於保障人的權利。

社會化也引發出一些危險。國家過度的干預能夠威脅個人的自由和主動。教會的訓導曾制定了所謂輔助性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較高層的社會不應剝奪較低層社會的權限,以干預其內部生活,反而應在必要時支持它,並幫助它與其他的社會組成分子,在行動上取得協調,以促進公益」。

天主並不願意把一切權力的行使單獨保留給自己。祂分給每一個受造物,運用其天賦的能力,可以行使的職分。這治理的模式應在社會生活中加以仿效。天主治理世界的態度,証實了祂對人自由的極端尊重,這態度應能啟發人間團體統治者的智慧。他們應該表現出作為天主眷顧的執行者。

輔助性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集體主義。它畫清國家干預的界限。它設法協調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係。它有助於建立一個名副其實的國際秩序。

二、皈依和社會

社會為實現人的召喚是不能缺少的。為達到這個目標,必須尊重正確的價值等級,就是「物理和本能的層次隸屬於內在和精神的層次」。

社會中的生活,應首先被確認是屬於精神界的事實。事實上,社會生活是在真理光照中知識交換、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完成,探索道德善的競爭,在所有美的正當表達、高貴樂趣的相通,把自身最好一分通傳給他人的恆常態度,對精神日益富裕的共同嚮往。這些價值應該推動和領導文化活動,經濟生活,社會組織,政治的運動和體制,立法的程序以及社會生活在不斷進化中的種種表現。

方法和目標的倒置,勢必給只為達到目標的手段賦予終向的價值,或將人視為達到目標的純粹手段,結果是產生不義的結構,這結構「將使基督徒的生活,要符合立法者天主的誡命,發生困難,而實際上成為不可能」。

因此,應該求助於人的精神和道德力量,並呼籲人經常需要進行內在的皈依,為促成社會的改變,使它真實地為人服務。確認人心皈依為首務之急,非但絕不免除,反而更負起責任,對引人犯罪的結構和生活環境,予以適當的清理和淨化,為使它們合乎正義的規範,不再阻止善,而有利於善。

沒有恩寵的幫助,人不能「明辨介於懦弱和暴力之間的窄路,前者向罪惡低頭,後者流於與罪惡搏鬥的幻想,實則使之變本加厲」。這是一條愛德的道路,就是愛天主和愛近人的道路。愛德在社會誡命中佔著最重要的位置。愛德尊重他人和他人的權利。愛德要求實踐正義,也唯有愛德能使我們做到。愛德啟發自我奉獻的生活:「不論誰,若想保全自己的性命,必要喪失性命;凡喪失性命的,必要保存性命」 (路 17:33)。

天主三位的一體性,和人與人之間所應建立的兄弟友愛的情誼有某種相似之處。

人按照其本性發展自己,就需要社會生活。某些社會團體,如家庭和國家,更直接地適於人性。

「人是,且該是所有社會組織的本原、主體及宗旨」。

應鼓勵人們廣泛地參與志願的社團和組織。

按照輔助性的原則,不論是國家抑或較大的社會,都不應取代個人和中間團體的主動性及責任感。

社會應讓人們容易地修練德行,勿橫加障礙。應由一個正確的價值等級所啟發。

在社會風氣為罪惡所腐化的地方,就要呼籲人心的皈依,和懇求天主的恩寵,讓愛德激勵正義的改革。離開福音,就沒有解決社會問題的答案。

第二條 參與社會生活

一、權威

「社會中若無賦有合法權威的人,保障法紀的穩定,並採取足夠的措施,促進公益,社會生活將沒有秩序和成就」。 所謂「權威」是指一種資格,憑著它,人或機構給人們制定法律和施予號令,並要求人們服從。

任何人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治理。權威以人性為基礎。為國家的連帶責任,權威是必要的。權威的任務是盡其所能確保社會的公益。

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是從天主來的:「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羅 13:1‐2)。

服從的義務要求眾人給予權威應有的榮譽,對行使職權的人表示尊敬,並依照他們的功績,表示感激和善意。

有聖克萊孟教宗筆下的一篇禱詞,是教會為執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禱文: 「上主,請恩賜他們健康、平安、和睦、安定,為使他們順利地行使祢賜給他們的統治權。師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祢賜給了世人之子光榮,榮譽和統治大地的權能。上主,請指引他們計謀,不離美善並依祢所悅納的,為使他們在以虔敬、和平、溫良,行使得自祢的權力的時候,幸獲祢的垂憐」。

權威固然反映天主所欽定的秩序,「政體的確定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抉擇」。 政體的多元性,在倫理上是容許的,只要它們符合採用此體制的團體的合法利益。若政體在本質上違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權,那麼,強行此政體的國家便不能達成其公益。

權威並非從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它不得專橫妄為,而應為公益服務,作為一種「道德力量,此道德力量的基礎是自由及責任感」: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顯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恆律。如果立偏離理性,則應宣告為不義,因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義;而更好說是一種暴力。

若權威尋求有關團體的公益,並採用道德上容許的方法來達成此目標,這時權威的行使才算合法。如有掌權者制定不義的法律,或採用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這些措施沒有束縛良心的力量。「在這情況下,權威自動消失而轉變成為迫害」。

「更好每個權力受到其他權力及其他合法權力的制衡約束,使它維持在正確的限度內。這便是所謂『法治國家』的原則,在法治國家裡法律是無上權威,而非個人獨斷的意願」。

二、公益

依照人的社會本質,個人的私益必然與社會的公益有關。公益的界定,必然要顧及個人:

巴納博,《書信》:生活絕不可脫離群眾、獨自隱退,自以為義人似的,但要聚在一起,共同尋求公益。

公益一詞是指「整個社會生活的條件,容許團體和個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達到完美」。公益與所有人的生活有關。公益要求每一個人,尤其那些掌權的人,謹慎明智。公益包括三個基本的要素:

首先,以對人之所以為人的尊重為前提。因公益之名,公權力必須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轉讓的權利。社會應該允許每一個成員實現他的使命。公益尤其在於提供條件,以利行使天賦的自由,這為達成人的使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隨從自己良心的正確指示而行事的權利、維護私生活和正當自由的權利,包括宗教事務上的自由」。

其次,公益要求社會的福祉和團體自身的發展。發展概括了全部的社會義務。誠然,以公益的名義,分配各種個別的利益,乃屬權威的責任。但是它必須使每一個人可以得到所需要的一切,為能度一個真正合乎人性的生活,如:衣、食、健康、工作、教育和文化、適當的資訊、建立家庭的權利等。

最後,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個穩定和安全的正義秩序。因此,公益假定權威採用正當的方法,確保社會及其成員的安全。公益奠定個人和集體的合法自衛的權利。

要想人的每一團體都擁有允許它自我肯定的公益,這唯有在政治團體裡才能得到最圓滿的實現。保衛和促進公民社會、國民和中間社團的公益是國家的責任。

人類彼此相屬的關係越來越密切,並漸漸伸展至整個大地。四海一家,集合了享有天賦平等尊嚴的人類,牽涉到一個普遍的公益。這公益要求將各國團體組織起來,「以應付人類各種需要。這些需要有的屬於社會生活,如:衣食、衛生、教育……;有的則屬於某些隨處可以發生的特殊情形,如:賑濟難民,並支援移民及其家庭……」。

公益常以人的進步為目標:「事物的秩序應隸屬於人的秩序,而人不應隸屬於事物」。這秩序以真理為基礎,建立在正義之上,因愛而活躍。

三、責任與參與

參與是指個人自願並慷慨地投入社會的交流。所有的人必須各依其位,各按其職,參與促進公益的工作。此責任是基於與生俱來的人位格的尊嚴。

參與首先實現在職務範圍裡,負起個人的責任:人藉著關懷家人的教育,藉著在自己工作上的良心,而分享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國民應盡其所能積極參與公眾生活。參與的模式因地區或文化而異。「國家讓絕大部分國民,在真正的自由中,參與公共事務,是值得讚揚的」。

眾人對促進公益工作的參與,一如所有的倫理責任,要求社會的夥伴經常不斷地皈依。欺詐舞弊以及其他狡猾手段,使某些人逃避法律的強制與社會義務的規定,因與社會正義的要求背道而馳,應該堅決地予以譴責。應該設法促進那些改善人生活條件的組織。

鞏固那些能促進團體成員互相信任,和激勵他們自願為別人服務的價值,乃屬於掌權者的責任。參與從教育和文化開始。「我們有理由相信,誰知道給下一代指出生活及希望的理由,人類未來的命運,就操在他們的手中」。

「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羅13:1)。

任何人類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維持和發展。

「政治團體及公權力是以人性為基礎的,所以也屬於天主所欽定的秩序」。

若權威致力於促進社會的公益,就是合法地行使。為達到這目的,它該使用道德上容許的方法。

政體的多元性,只要它們致力於促進團體的公益,就是合法的。

政權應在道德的規範內行使,同時要保証行使自由的條件。

公益包括「整個社會生活的條件,容許團體和個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達到完美」。

公益包括三個基本的要素:對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促進;社會的屬靈及屬世價值的昌盛或發展;團體及個人的和平與安全。

人位格的尊嚴包含尋求公益。每人都有義務出力促進和支持一些改善人類生活條件的組織。

維護並促進公民社會的公益是國家的責任。為整個人類家庭的公 益,則要求一個國際社會的組織。

第三條 社會正義

當社會製造某些條件,容許社團和個人,按照他們的本性和召叫,享有他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時,才能保証社會正義。社會正義是與公益及權力的行使連在一起的。

一、對人的尊重

只有在人的超越性的尊嚴受到尊重時,社會正義才能實現。人代表著社會的最終目標,社會是為了人而組成的:

維護和促進人位格的尊嚴,是造物主交給我們的責任。對此,歷史的環境不論如何,男男女女都有重大責任和應盡的義務。

尊重人,包括尊重他身為受造物的尊嚴及由此所衍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先於社會的、是社會應該承認的。它們是所有權威倫理合法性的基礎:如果一個社會在其積極立法時,加以輕視,或拒絕承認這些權利,無異是損害自身的倫理合法性。缺少了對人的尊重,掌權者唯有訴諸武力或暴力,以使屬下服從。教會有責任提醒善意的人士,請他們謹記這些權利,並對不當的與錯誤的要求,加以分辨。

尊重人須透過以下的原則:「人人應將其近人視作『另一個自己』,一無例外。首先應顧及近人的生命,以及為度尊嚴的生活所需要的資源」。沒有一種立法,憑其本身的力量,足以消除恐懼、偏見、驕傲和自私的心態,這些都阻礙建立真正具有兄弟情誼的社會。唯有在以每一個人為「近人」、為兄弟的愛德能消除這些阻礙。

對那些最感無助的人,不論在那一方面,作為他們的近人、積極為他們服務的責任尤其迫切。「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 25:40)。

這責任也推廣到那些思想和行為方式跟我們不同的人。基督的教導更要求寬恕他人的冒犯。基督把愛的誡命,也就是新的法律,推及所有仇人。福音精神的解放跟憎恨仇人,是水火不相容的;這裡,不容許憎恨的,是作惡的人,而非仇人作的惡。

二、人的平等與差異

人是依照唯一天主的肖象而受造的,擁有一個相同的有理性的靈魂;人人皆有同一本性,出自同一本原。人又是藉基督的犧牲所救贖的,人人都蒙召分享同一天主的真福:因此,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嚴。

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本質上,基於人之為人的尊嚴,和導源於此尊嚴的權利:

面對人的基本人權,任何形式的和歧視,無論是為了性別、種族、膚色、社會地位,或為了語言或宗教,都應予以克服揚棄,因為都違反天主的計畫。

在進入世界的時候,人並沒有為發展肉體和精神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他需要其他的人。人顯然存有與年齡、體能、智能、人品、利益交流、財富分配等有關的差異。「才能」並不是平等地分配的。

這些差異乃屬天主的計畫,祂願意每個人從他人得到他所需要的,而享有某些特殊「才能」的人,要把利益輸送給那些需要的人。差異鼓勵,而且屢次要求人們慷慨大量,宅心仁厚,樂意分施;差異促使各文化彼此豐富充實:

聖女加大利肋‧西恩那,《對話集》:我不把所有德行平等地分給每個人。……有許多德行,我就這樣分給了人,有的給這人,有的給那人。……給這人愛德;給那人義德;給這人謙遜的德行,給那人活潑的信德。……至於現世的財富,為人生必需的事物,我以更大的不平等分施給人。我不願意每個人都擁有為生活必需的一切,為了使人們因生活的急需,在彼此之間有實行愛德的機會。……我願意他們互相需要,並做我的管家,為分施他們受自我的恩寵和贈與。

邪惡的不平等仍存在著,打擊著千千萬萬的男女。這種不平等公開地違反福音: 人的平等尊嚴要求達到更為人道及比較公平的生活條件。在人類大家庭內各成員、各民族間,所有經濟、社會上過分的不平等,是一種恥辱並違反社會正義、公平及人位格尊嚴,尤其危及及國際和平。

三、人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原則,也被稱為「友誼」或「社會仁愛」,是人類間和基督徒之弟兄情誼的一個直接的要求:

比約十二世,《至高司祭》通諭:「今日廣泛流傳的一個錯誤,便是忘記人類連帶責任和愛德的法律。這法律是為所有的人規定的,且應遵守的,因為所有的人,不管屬於那一民族,都有同一個來源,並有平等的理智天性。這法律亦被耶穌基督為有罪的人類在十字架的祭台上獻給天父的贖罪祭所確定」。

連帶責任的表達,首先在於財富的分配和工作的酬勞。其次也在於致力於一個更正義的社會秩序,在此,張力更能化解,爭執更易達致協議。

社會和經濟的問題,只有借助各種形式的連帶責任,才能獲得解決:窮人和窮人間,富人和窮人間,工人和工人間的連帶責任,在企業上僱主和僱員間的連帶責任,國家和國家間的連帶責任,民族和民族間的連帶責任。國際的連帶責任是道德秩序的一個要求。世界的和平局部地有賴於它。

連帶責任的德行超越物質的財富。在傳播信德的精神財富時,教會也隨著促進物質財富的發展,屢次給此發展開闢新的門路。這樣,許多世紀以來,應驗了主的話:「你們先該尋求天主的國和祂的義德,這一切自會加給你們的」(瑪 6:33)。

比約十二世,1941 年 6 月 1 日講詞:二千年來,在教會的靈魂內,活躍著,且繼續活躍著一種心情:它曾經推動了,且繼續在推動人靈從事愛德的事業,直達英豪的地步:其中,有隱修的苦耕者,奴隸的解放者,病患的醫療者,信德、文明、科學的傳播者;他們把訊息帶給所有的時代,所有的民族,為了創新社會的環境,以便所有的人能夠度一個適宜於人的,相稱於基督徒的生活。

當社會實現某些條件,容許社團和個人享有他們應得的權利,才能保証社會正義。

尊重他人就是將他人當作「另一個自己」看待。這必須以尊重人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因為這些權利乃源於人的內在尊嚴。

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是基於他們的人格尊嚴,和源於這尊嚴的的權利。

人與人的差異乃屬天主的計畫,祂願意我們彼此需要。這些差異該激勵我們實踐愛德。

人的尊嚴是平等的,要求我們縮減社會及經濟上過分的差距,同時推動我們消除邪惡的不平等。

連帶責任是一個極具基督徒特色的德行,它使我們分享屬靈的財富,更甚於物質的財富。

人被召享真福,但為罪所傷,需要天主的救恩。人在基督內藉著法律的領導,並在恩寵的支持下,才能得到天主的援助:

你們要懷著恐懼戰慄,努力成就你們得救的事,因為是天主在你們內工作,使你們願意,並使你們力行,為成就祂的善意(斐 2:12‐13)。

第一條 道德律

道德律是天主智慧的工程。按照聖經的意思,可定義為天主慈父的訓示,神性教育法。道德律規定人生的路途,行為的規範,為達到所許諾的真福;道德律禁止背離天主和祂聖愛的作惡行徑。道德律的誡命堅定嚴格,而其許諾卻和藹可親。

法律是行為的一套準則,由合格的權威,為了公益所頒布的。道德律的先決條件是受造物之間已有的理性秩序,而這秩序是由大能、智慧、美善的造物主,為了受造物的利益,並為了達到他們受造的終向而制定的。所有法律在永恆律中找到其原始的和最終的真理。由理性公佈和制定的法律,是分沾生活的天主、造物主和眾人救主的眷顧。「這源自理性的規則,就是人所稱的法律」:

戴都良,《駁斥馬西翁》:在一切有靈的生物中,唯有人能夠當得起從天主接受法律而感到光榮:身為賦有理性的動物,能夠理解和分辨,因此,人能夠藉著運用他的自由和理性規範他的行動,而服從那把一切交付給他的天主。

道德律的表達有多種,彼此之間互相配合:永恆律,在天主內一切法律的泉源;自然律,啟示的法律,包括舊約的法律和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以及民法和教會法。

道德律在基督內達到圓滿並獲致統一。耶穌基督本人就是臻於至善的道路。祂是法律的終向,因為唯有祂教導且賜給人天主的正義:「因為法律的終向是基督,使凡信祂的人獲得正義」(羅 10:4)。

一、自然道德律

造物主賜給人作自己行為的主人,並為了真理和美善有管理自己的能力,人於是分享造物主的智慧和美善。自然道德律表達原始的道德意義,允許人以理性分辨,何者為善,何者為惡,何者為真理,何者為謊言:

良十三世,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通諭:自然道德律是寫在、刻在全體及每一個的心靈上,因為它就是人的理性,命令人行善,禁止人犯罪……。但這由人的理性發出的命令,如果不是有一個更高理性的呼聲和解釋者,便不能有法律的力量,對此更高理性,我們的心神、我們的自由是應該俯首服從的。

「天主的法律和自然道德律」給人指點,為行善和達到他的終向,應循的途徑。自然道德律說明管理倫理生活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命令。自然道德律以對天主的渴望及服從為核心,祂是一切美善的本原和裁判者,並使人意識到他人是與自己平等的。自然道德律,就其主要的命令,已在十誡中作了陳述。這道德律稱為自然的,並非因為該法律肇自無靈之物的本性,而是因為頒布該法律的理性,乃屬於人固有的本性:

聖奧思定,《論聖三》:這些規範寫在何處,難道不是在那本稱之為真理之光的書本裡?就在那裡,寫下了全部正義的法律,就從那裡,此法律進入實踐正義者的心裡,並非移植過去,而是在那裡留下印記,正如蓋章一般,圖紋從戒指刻在蠟上,但不脫離戒指。 聖多瑪斯,《論十誡》:自然律不是別的,乃是天主放在我們內的理性之光;藉著這光,我們認出何者應當奉行,何者應當躲避。這光或這法律,是天主在創造時賦予的。

自然道德律存在每一個人的心中,並由理性所奠定;就其命令來說,是普遍的,就其權威來說,及於所有的人。自然道德律表達人的尊嚴和確定人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西塞羅,《共和國》:確實有真正的法律存在,就是正直的理性;它符合本性,遍及眾人;它不可變更、永遠存在;它命令要求盡職;它的禁令避免過錯。……若代之以相反的法律,便是一種褻瀆;這法律的規定,即使僅是其中的一條,也不允許忽略;至於要想把它全部廢止,誰也不能做到。

自然道德律的運用變化多端;它會要求,隨著不同的地方、時代和環境,作適當的反省,以便配合複雜的生活條件。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中,自然道德律始終是連繫人與人之間的規則,而且超越不可避免的差異,給人們指出共同的原則。

自然道德律是不可變更的,雖然經歷世代的變遷仍保持原貌;它是思潮和風氣激流中的中流砥柱,並作它們進步的支持。表達自然道德律的規律,在實質上也時常有效。即使有人連它的原則都加以否認,但不能把它摧毀,也不能自人心中把它剷除。在個人生活及社會生活中,它時常突然重新出現:

聖奧思定,《懺悔錄》:上主,偷竊肯定受到祢的法律,以及那寫在人心上的法律的懲罰,而且罪惡本身也擦不掉它(法律)。

自然道德律是造物主極其美好的工程,它給人提供堅實的基礎,以便在其上建築道德規律的大廈,為指導他作抉擇。自然道德律也安置了為建立人的團體不可或缺的道德根基。最後,自然道德律給民法提供不可缺少的基礎;民法或通過反省,從自然律的原則中抽取結論,或經過人為和法律性質的增添而與自然律連結起來。

自然道德律的命令,並非人人同樣地清楚和直接地知道。在現在的處境中,恩寵和啟示對有罪的人是必要的,為使宗教和道德的真理能夠「沒有困難地、不帶錯誤地、為眾人所確知」。自然道德律給啟示的法律和恩寵,提供一個天主所準備並由聖神的工程所配合的基礎。

二、舊約的法律

天主,我們的造物主和我們的救主,為自己擇選了以色列作為祂的民族,並給這民族啟示了祂的法律,藉此準備基督的來臨。梅瑟的法律表達許多理性可自然達到的真理。這些真理在救恩的盟約裡,曾予以宣布,並受到驗証。

舊約的法律是啟示法律的第一步。它的道德規範已濃縮在十誡中。十誡的誡命建立了人蒙召的基礎,而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旳;誡命禁止所有違反愛天主、愛近人的事,並命令為愛天主、愛近人所必要的事。十誡是一道光,光照眾人的良心,為給人顯示天主的召叫和道路,並為保護人對抗邪惡:

天主在十誡石板上寫下了人在自己的心中沒有讀到的。

依照基督徒的傳統,舊約的法律雖是聖的、屬靈的、美好的,但是仍不圓滿。它好似一個啟蒙師,指點應該做甚麼,但它自身不賦予力量,也不賦予使人滿全法律的聖神的恩寵。由於它不能除掉罪過,所以仍是奴隸的法律。依照聖保祿的說法,它的主要功用是在揭發和顯示罪惡,而罪惡是在人心中形成「肉性的法律」。不過,舊約的法律,在走向天國的路途上,是第一階段。它準備和安排選民和每一個基督徒,使他們在天主救主內皈依及接受信仰。舊約的法律由於是天主的話,提供一個常存的教導。

舊約的法律是為福音鋪路。「舊約法律是未來事件的預言和教誨」。它預言和預示解除罪惡的工程,這工程將由基督完成,它給新約提供形象、「預象」、象徵,為表達隨從聖神的生活。最後,舊約的法律藉著智慧書和先知書的教導,成為更完整的,並導向新約和天國。

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在舊約體制下,有些人……,懷有聖神的愛德和恩寵,首先嚮往屬靈和永遠的許諾,因此而歸屬於新約的法律。反過來說,在新約之下,也有一些隨從肉性的人,與新約法律的完善上有一段距離:雖已歸屬於新約的權下,但為了激勵他們從事修德的功夫,害怕受責罰和若干現世的許諾有其必要。無論如何,即使舊約的法律也要求愛德,但它未賜給使「天主的愛傾注在我們心中」的聖神(羅 5:5)。

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是天主的法律、自然道德律、啟示的法律在今世的成全。它是基督的工程,它特別表達在山中聖訓裡。它也是聖神的工程,藉著聖神,它成了內在的愛德律:「我必要與以色列家訂立新約……。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明悟中,寫在他們的心頭上;我要做他們的天主,他們要做我的人民(希 8:8‐10)。

新約的法律是聖神賜給信者的恩寵,藉著對基督的信德而領受的。它通過愛德而實施,借用主的聖訓教導我們應做甚麼,並藉聖事賦給我們實踐的恩寵:

聖奧思定,《論山中聖訓》:誰若虔敬而深入地默想我們的主在山上宣講的,也就是在瑪竇福音中我們讀到的聖訓,無疑地,必將找到基督徒生活的大憲章。……山中聖訓囊括了所有指導基督徒生活的適當規律。

福音的法律使舊約法律得以「完成」,淨化、超越並達致完美。在真福裡,它履行了天主的許諾,就是將許諾提升,步步導向「天國」。它是向那些妥作準備,願以信德接受此新希望的人說的,即:貧窮的、謙卑的、哀慟的、心裡潔淨的、為了基督而受迫害的人,如此規畫出通往天國的神奇道路。

福音的法律完成了舊約的誡命。主的山中聖訓,不但不廢止或貶抑舊約法律的道德規範,更釋放深藏著的潛力,提出嶄新的要求;聖訓為舊約法律啟發了天主的和人性的真理。它不外加新的規範,卻直接改造行為的根,就是改革人心,是在那裡,人選擇潔與不潔,也是在那裡,形成信、望、愛三德,並偕同此三德,修練其他的美德。這樣,福音通過效法天父的完美,藉著寬恕仇人,為迫害者祈禱,並像天主那樣寬宏大量,把舊約的法律導向圓滿。

新約的法律實踐宗教的行為;使施捨、祈禱、禁食等行為指向那「在暗中看見的天父」,而不是渴望「為叫人們看見」。新約法律的祈禱是「我們的天父」。

福音的法律包括「兩條道路」之間決定性的抉擇和實踐主的話;福音的法律濃縮於此金科玉律:「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法律和先知即在於此」(瑪 7:12)。 全部福音的法律包括在耶穌的「新命令」裡(若 13:34),就是我們該彼此相愛,如同祂愛了我們。

傳自宗徒教導的道德教理宜於與主的聖訓相連接,如羅馬書十二至十五章;格林多前書十二至十三章;哥羅森書三至四章;厄弗所書四至五章,和其他章節。這道理以宗徒的權威傳授主的教導,特別在講解由對基督的信德所衍生的諸德時,這些德行由聖神的主要恩賜──愛德所激發。「你們的愛不可是虛偽的……論兄弟之愛,要彼此相親相愛……論望德,要喜樂;在困苦中,要忍耐;在祈禱上,要恆心;對聖者的急需,要分擔;對客人,要款待」(羅 12:9‐13)。這教理也教導我們,根據我們與基督和教會的關係,處理良心的個案。

新約的法律稱為愛的法律,因為它更是由聖神所灌注的愛推動人行事,而非由怕懼之情;新約的法律又叫做恩寵的法律,因為它通過信德和聖事的途徑,賦給實踐的力量;新約的法律也叫自由的法律,因為它把我們自舊約禮儀和法律的規則中,解救出來,使我們在愛德的推動下自發地行事;最後,它使我們能越過僕人的地位──「不知道他主人所作的事」,成為基督的朋友──「因為凡由我父聽來的一切,我都顯示給你們了」(若 15:15),甚至達到享有繼承權的兒子的地位。

誡命以外,新約的法律也包括福音勸諭。天主的誡命和福音的勸諭,兩者之間的傳統區分,就在於愛德,基督徒生活的完美:誡命旨在教人避免凡與愛德不能相容的一切,而勸諭更教人躲避,那些本身雖不違反愛德,卻能阻止愛德成長的一切。

福音勸諭顯示出愛德是活力充沛的,不作更多的付出,總不滿意。福音勸諭發揮其強大的衝力,激勵我們屬靈的敏捷。基本上新約法律的完美,在於愛天主和愛近人的誡命。勸諭則指出更直接的途徑,更方便的方法,要各人隨其召叫去實踐:

聖方濟‧沙雷,《論天主的愛》:(天主)並不願意每一個人遵守所有的勸諭,但只遵守那些因符合不同的個人、時間、機會、能力以及愛德所要求的那些勸諭。因為愛德是一切德行、誡命、勸諭,總括一句,一切法律和基督徒行為的皇后,給它們各自的位置、秩序、時間和價值。

按照聖經,法律是天主慈父的訓示,它指引人生活的道路,為達到許諾的真福並阻止作惡的行徑。

「法律是為了公益,基於理性而訂定的規則,由一個團體的負責人予以公布」。

基督是法律的終向,只有祂教誨並賜予天主的正義。

自然道德律,是人分沾天主的智慧和善良,因為人是按他的造物主天主的肖象而塑造的。自然道德律表達人的尊嚴,並構成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自然道德律是不變的,歷經世代仍保持原貌。表達自然道德律的規則,在實質上也時常有效。為建立道德規則及民法,自然道德律是不可缺少的基礎。

舊約的法律是啟示的法律的第一步,它的道德規範已濃縮在十誡中。

梅瑟的法律包括的許多真理,可通過理性自然地得知。天主曾啟示這些真理,是因為人在自己心裡不去讀它們。

舊約的法律是為福音作準備。

新約的法律是聖神的恩寵,藉著對基督的信德而領受,通過愛德而行動。它在主的山中聖訓裡特別表達出來,並藉聖事將恩寵賦予我們。

福音的法律使舊約的法律得以完成、超越並達至完美:舊約的許諾是藉著天國的真福得以完成,舊約的誡命是藉著改變人心——行為的根源而達至完美。

新約的法律是愛的法律、恩寵的法律、自由的法律。

誡命以外,新約的法律也包括福音勸諭:「教會的聖德特別由許多的勸諭所培養,這就是主在福音內建議祂的門徒遵守的勸諭」。

第二條 恩寵與成義

一、成義

聖神的恩寵具有使我們成義的力量,就是洗淨我們的罪過,並傳送給我們「天主的正義,這正義是因信仰耶穌基督」,並藉著聖洗聖事而賜給的(羅 3:22):

如果我們與基督同死,我們相信也要與祂同生,因為我們知道:基督既從死者中復活,就不再死;死亡不再統治祂了,因為祂死,是死於罪惡,僅僅一次;祂活,是活於天主。你們也要這樣看自己是死於罪惡,在基督耶穌內活於天主的人(羅 6:8‐11)。

由於聖神的德能,我們藉著死於罪惡而參與基督的苦難,藉著獲得新生而分享祂的復活;我們是祂身體──教會──的肢體,移接在葡萄樹上,就是祂自身上的枝條:

聖亞大納修,《致賽拉標書》:因著聖神,我們有分於天主。因著有分於聖神,我們成了天主本性的分享者。因此,誰身內住有聖神,誰就分享天主的生命。

聖神恩寵的第一個效果便是皈依,而皈依使人成義,一如耶穌在傳播福音之初所宣布的:「你們悔改罷!因為天國臨近了」(瑪 4:17)。在恩寵的推動下,人轉向天主,遠離罪惡,於是領受來自上天的寬恕和義德。「因此,成義包括罪過的赦免,以及人內心的聖化與革新」。

成義使人與罪分離,因為罪是相反天主的愛。成義又淨化人的心靈。天主的仁慈主動施予寬恕,成義緊隨其後。成義使人與天主和好,從罪惡的奴役中解救人並治癒人。

成義同時是藉著信耶穌基督而領受天主的正義。這裡,正義一詞乃指天主之愛的正直。偕同成義,信、望、愛三德傾注於我們的心中,並使我們服從天主的聖意。

成義是基督藉著苦難為我們賺得的。祂在十字架上自獻為生活的、神聖的、中悅天主的祭品,而祂的血,亦為眾人的罪過,成了贖罪的工具。成義是透過聖洗、信德的聖事,賜給我們的。成義使我們符合天主的正義,天主以祂仁慈的大能,使我們內在地成為義人。成義的目的是為了天主及基督的光榮,以及承受永生的恩賜:

但是如今,天主的正義,在法律之外已顯示出來;法律和先知也為此作証;就是天主的正義,因對耶穌基督的信德,毫無區別地,賜給了所有信仰的人,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光榮,所以眾人都因天主無條件施給恩寵,在耶穌基督內蒙救贖,成為義人。這耶穌即是天主公開立定,使祂以自己的血,為信仰祂的人作贖罪祭的;如此,天主顯示了自己的正義,因為以前因寬容放過了人的罪,為的是在今時顯示自己的正義,叫人知道祂是正義,是使信仰耶穌的人成義的天主。(羅 3:21‐26)

成義建立起天主的恩寵與人的自由兩者之間的合作。成義從人方面表達在對召請人皈依的天主聖言予以信德的同意,也表達在對聖神的推動予以愛德的合作,聖神先於人的同意並予以維持:

當天主藉聖神的光照,觸動人心的時候,人自己也不是完全一無所為,因為在他接納這啟發時,他也能予以抗拒;然而,若無天主的恩寵,他也不能以他的自由意志,在天主台前歸向義德。

成義是天主仁愛最卓越的工程,天主的仁愛顯示於耶穌基督內,是經聖神所賜予的。聖奧思定認為「惡人的成義比創造天地的工程更為偉大」,因為「天地將要逝去,而救恩和被選者的成義卻萬世常存」。聖奧思定甚至認為,罪人的成義超越在正義中創造天使的工程,因為前者比後者顯示了更大的仁慈。

聖神是內心的導師。在使「內在的人」誕生之際 (羅 7:22;弗 3:16),成義包括整個人的聖化:

你們從前怎樣將你們的肢體當作奴隸,獻於不潔和不法,行不法的事;如今也要怎樣將你們的肢體當作奴隸,獻於正義,行聖善的事。……可是現在,你們脫離了罪惡,獲得了自由,作了天主的奴隸,你們所得效果是使你們成聖,結局就是永生(羅 6:19,22)。

二、恩寵

我們的成義來自天主的恩寵。恩寵是天主的恩惠,無條件地賜予的助佑,為了使我們回應祂的召喚:成為天主的子女、義子、有分於天主的性體和永生。

恩寵是分享天主的生命,引領我們進入聖三生活的內心:藉著聖洗,基督徒分享基督──祂身體的頭──的恩寵。身為「義子」,他從此就能夠結合於天主的獨生子,稱天主為「父」。他領受聖神的生命,聖神給他注入愛德,聖神也形成教會。

這分享永生的召叫是超性的。這召叫全由天主無條件地採取主動,因為唯有天主能顯示自己,賜予自己。這召叫超越人理性的了解能力和意志的力量,就像超越所有受造物的能力一樣。

基督的恩寵是天主無條件地賜給我們的恩典,使我們分享祂由聖神注入我們靈魂的生命,為治療其罪惡,並予以聖化:這便是在聖洗聖事中所領受的聖化恩寵或神化恩寵,這恩寵在我們內是聖化工程的泉源:

所以誰若在基督內,他就是一個新受造物,舊的已成過去,看,都成了新的。這一切都是出於天主,祂曾藉基督使我們與祂自己和好(格後 5:17‐18)。

聖化恩寵是一個常居的恩賜,一個穩定的、超性的傾向,使人靈本身臻於完美而能和天主共同生活,並以祂的愛而行事。要區分常居的恩寵和現時的恩寵(寵愛和寵佑),前者是恆常的傾向,使人依照天主的召喚而生活和行動,後者則指在皈依的開始,或在聖化工程的過程中,天主的干預。

人準備接受恩寵,已經是一個恩寵的工程。我們需要這恩寵為激發和支持我們的合作,好使我們因信德而成義,藉愛德而聖化。天主在我們身上完成祂所開始的工程,「因為祂開始以祂的運作使我們願意:又與我們已經皈依的意願合作,而予以完成」:

聖奧思定,《論本性與天主的恩寵》:當然,我們自己也工作,但我們只是同工作的天主合作。因為天主的仁慈走在我們前面,為使我們獲得治癒,祂的仁慈仍伴隨我們,為使我們在獲得治癒之後富有生氣;祂的仁慈走在我們前面,為使我們蒙受召叫,伴隨著我們,為使我們受到光榮;走在我們前面,為使我們虔敬地生活,伴隨著我們,為使我們常和天主共同生活,因為沒有祂我們甚麼也不能做。

天主自由的主動要求人自由的回應,因為天主依照自己的肖象創造了人,賦給人自由及認識祂、愛慕祂的能力。靈魂唯有在自由狀態中才能進入愛的共融。天主逕自接觸,並直接感動人心。祂在人心中安置了對真理和美善的嚮往,只有天主才能使之滿足。「永生」的許諾,超過所有的期望,答覆了這個嚮往:

聖奧思定,《懺悔錄》:如果祢,在祢的大好工程告成之時……,祢在第七天休息,這是祢在藉著祢的經書發言,有意預先告訴我們,在我們的「大好」工程宣告結束之時,我們也要在永生的安息之日內休息,當然這還是祢所賜。

恩寵首先且主要是聖神的恩賜,祂使我們成義,並聖化我們。恩寵也包括聖神所賞的許多恩惠,為使我們能作為祂工程的合作者,致力於他人的得救,和發展基督的身體,即教會。這些恩惠是聖事的恩寵,每件聖事有其專有的恩寵。此外,尚有特別的恩寵,也叫做神恩,這是聖保祿所採用的希臘文的名稱,是指寵幸、無條件的恩典、恩惠。不論性質如何,不論其如何出奇,就如行奇跡或言語的神恩,神恩總是指向聖化恩寵的,其目的是為了教會的公益。神恩為愛德服務,愛德建樹教會。

在特殊的恩寵中,值得一提的是地位的恩寵;地位的恩寵伴同信友執行其基督徒生活中的職責,與教會內的職務:

按我們各人所受的聖寵,各有不同的恩賜:如果是說預言,就應與信德相符合;如果是服務,就應用在服務上;如果是教導,就應用在教導上;如果是勸勉,就應用在勸勉上;施與的,應該大方;監督的,應該殷勤;行慈善的,應該和顏悅色(羅 12:6‐8)。

恩寵既然屬於超性界,因而超越我們的經驗,只能透過信德才能認識。因此,我們不能根據我們的感覺,或經由我們的事工獲得結論,確定我們的成義和獲救。然而,依照主的話:「你們可憑他們的果實辨別他們」(瑪 7:20),反省在我們的生活及聖賢的生活中,天主的恩賜給我們提供了一個保証,即恩寵在我們內運作,並激勵我們邁向與日俱增的信德和充滿信賴的貧窮態度。

對這種態度,在聖女貞德身上可找到一個最美麗的例子:教會法庭的法官給聖女貞德設了一個圈套,「她被問及是否知道自己生活在天主的恩寵裡;聖女回答說:『如果我不在,願天主把我投入其內,如果我在,願天主留我活在其內』」。

三、功績

「功績」一詞,一般指一個團體或一個社會,對其成員的行為,應給予的報應:若行為判定為善,應得賞報;若判定為惡,應受懲罰。功績屬於義德的範圍,且與義德的平等原則相符合。

對天主來說,按嚴格的法理而論,人沒有功績可言。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不等是沒有限量的,因為我們所有的,都是從天主、我們的造物主那裡領受的。

在基督徒的生活中,人在天主那裡的功績,乃是因為天主自由地安排了人與其聖寵的工程合作。天主走第一步,以慈父般的行動推動人,接著,人才踏出第二步,以自由的行動,與天主的推動合作。這樣,善行的功績首先應歸屬於天主的恩寵,之後才輪到信徒。此外,人的功績自當回歸天主,因為其善行都是在基督內,並由聖神啟迪與幫助而進行的。

蒙召為天主的義子,使我們藉著恩寵有分於天主的性體,依賴天主無條件地賞賜的義德,能夠帶給我們真正的功績。這是一個因恩寵而產生的權利,是完全的愛的權利,使我們成為基督的「同繼承人」,配得「預許的永生的產業」。我們善行的功績是天主美善的恩賜。「恩寵推動在先,而後賜其所應得的……功績都是天主的恩賜」。

在恩寵的領域裡,主動屬於天主,沒有人能夠在皈依的開始,獲得寬赦及成義的最初的恩寵。在聖神和愛德的推動之下,我們才能為我們自己並為他人賺得為成聖、為增加恩寵和愛德,一如為得到永生有用的恩寵。至於現世的事物,如健康、友誼,也可以依照天主的智慧賺得。這些恩寵和事物是基督徒祈禱的對象。祈禱給我們提供為有功績的行為所需要的恩寵。

在我們內,基督的愛是我們在天主台前所有功績的泉源。恩寵以積極的愛,使我們與基督結合,確保我們的行為有超性的品質,因而也在天主和人面前確定了它們的功績。聖人們常真切地意識到,他們的功績純粹是天主的恩寵。

聖女小德蘭,《給仁慈大愛的奉獻》:現世流亡結束之後,我固然希望到天鄉享見祢,但我不願為天國在現世累積功績,我願意因祢唯一的愛而工作……。在我生命的末刻,我將出現在祢面前,兩手空空,因為我不要求祢,上主,計算我的事功。我們所有的義德,在祢的眼中,都有瑕疵。因此,我願穿上祢本身的義德,並從祢的愛中,領受祢自己,永遠擁有祢……。

四、基督徒的聖德

「天主使一切協助那愛祂的人,獲得益處。……因為祂所預選的人,也預定他們與自己的兒子的肖象相同,好使祂在眾多弟兄中作長子。天主不但召叫了祂所預定的人,而且也使祂所召叫的人成義,並使成義的人,分享祂的光榮」(羅 8:28‐30)。

「所有基督徒,不論身分與地位如何,都被號召走向基督徒生活的圓滿及愛德的完美境界」。眾人都蒙召走向聖德:「你們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 5:48)。

信友們要按照基督的恩賜,利用一切力量,以達到這一完美的境界,為使……在一切事上服從天父的旨意,全心獻身於光榮天主及服務他人。如此,天主子民的聖德將要結出豐富的果實,一如教會的歷史上許多聖人的生活,清楚地証明的。

靈修的進步趨向與基督日益親密的結合。這結合被稱為「奧秘的」,因為藉著聖事──「神聖的奧秘」──分享基督的奧秘,而且又在基督內,分享聖三的奧秘。天主召叫眾人與祂親密的結合,雖然此奧秘生活的一些特殊恩寵或出奇記號,只賜給某一些人,目的是為了顯示眾人得到的恩寵,都是天主無條件地賞賜的。

走向完美的道路是通過十字架。沒有犧牲、沒有屬靈的戰鬥,就沒有聖德可言。靈性的進步要求靈修功夫與克己,這些會逐漸引領人生活在真福的平安與喜樂中:

聖額我略‧尼撒,《有關雅歌的道理》:上升的人,總不停止前進,周而復始,藉著永無終期的開始,前進不息。上升的人,想望那已經認識的事物,總不停止。

慈母教會的子女,在與基督共融之下,藉著天主的恩寵所完成的善工,希冀恆心到底的恩寵及天主父的賞報,是合情合理的。持守著同樣的生活規範,信者們與那些因天主仁慈一同集合在新耶路撒冷的人,分享「有福的希望」,這新耶路撒冷正「從天上由天主那裡降下,就如一位裝飾好迎接自己丈夫的新娘」(默 21:2)。

聖神的恩寵賦予我們天主的正義。祂使我們藉著信德和聖洗,與基督的苦難和復活相結合,而使我們分享祂的生命。

成義猶如皈依,包含兩方面:人藉著恩寵的推動,轉向天主,遠離罪惡,如此接受罪赦和由上而來的義德。

成義包括罪赦、聖化和人內在的更新。

成義是藉著基督的苦難為我們賺得的。成義是透過聖洗而賜予我們,令我們符合天主的正義,是祂使我們成為義人。成義的目的是為光榮天主及基督,並為承受永生的恩賜。這是天主慈愛最卓越的工程。

恩寵是天主賜予我們的助佑,為使我們回應天主的召叫成為祂的義子。恩寵引領我們進入聖三生活的親密關係中。

在恩寵的工程裡,天主首先採取主動,預備和激發人的自由回應。恩寵滿足人的自由的深切渴求。它邀請人自由地與它合作,並使自由達到完美的境界。

聖化恩寵(寵愛)是天主無條件地施予我們的,使我們分享祂的生命,它經由聖神,傾注在我們的靈魂上,為治療其罪惡並予以聖化。

聖化恩寵使我們「蒙主喜悅」。「神恩」,即聖神特殊的恩寵,是為導向聖化恩寵和為教會的公益而賦予的。天主也藉著多種現時的恩寵(寵佑)行事,這與經常在我們內的常居的恩寵(寵愛)有別。

只有隨從天主自由計畫的安排,而與其恩寵的工程合作,人在天主前才有功績可言。功績首先是屬於天主的恩寵,其次才是屬於人的合作。人的功績也就是天主的。

聖神的恩寵,基於我們的義子關係,並依照天主無條件地所賞賜的義德,能給我們帶來真正的功績。我們心內的愛德在天主前,是功績的主要泉源。

沒有人可賺得最初的恩寵,這恩寵是皈依的原動力。在聖神的推動下,我們能為自己和為別人賺得一切有用的恩寵,為到達永生,和得到必須的世物。

「所有基督徒……都被號召走向基督徒生活的圓滿及愛德的完美境界」。「基督徒的完美只有一個止境:那就是永無止境」。

「誰若願意跟隨我,該棄絕自己,背著自己的十字架來跟隨我」 (瑪16:24)。

第三條 教會 ──慈母與導師

基督徒是在教會內,在與諸受洗者的共融中,完成其召叫,從教會領受天主的話,其中含有「基督之律」(迦 6:2)的教導。基督徒從教會領受聖事的恩寵,以便在「道路」上支持他們。基督徒從教會學習聖德的典範,在至聖童貞聖母瑪利亞身上,認出聖德的模範和泉源;在真實見証者的生活中,辨別出聖德;在靈修的傳統中,在前輩聖賢的漫長歷史中,基督徒發現聖德,並在禮儀中按照聖人年曆加以慶祝。

道德生活是屬神的敬禮。在基督徒組成的基督的身體中,並與祂奉獻的感恩祭中,我們「獻上我們的身體,當作生活、聖潔和悅樂天主的祭品」。在禮儀和舉行聖事時,祈禱和教導,偕同基督的恩寵,光照並滋養基督徒的行為。道德生活一如基督徒的整個生活,在感恩祭中,找到它的泉源並達到高峰。

一、道德生活與教會的訓導

教會,「真理的柱石和基礎」(弟前 3:15),「由宗徒們接受了宣布基督救世真道的莊嚴命令」。「無論在何時何地,教會有權宣布倫理的原則,包括有關社會秩序在內的,對人的事務,在基本人權和人靈的得救有所要求時,亦有權審斷」。

教會牧者有關道德的訓導,借助於神學家和靈修學家的著作,通常是在教理講授及講道中行使。這樣,基督徒道德的「寶庫」,在牧者的保護和監督之下,才能代代傳遞下來。這道德的寶庫是一套具有特色的集成,包括規律、誡命和發自對基督的信仰、因愛德而活躍的德行。在傳統上,這種教理的講授,除信經和天主經外,以十誡為根基,因為十誡宣示為所有的人都有效的道德生活的原則。

羅馬教宗和主教們,「是真確的導師,擁有基督的權威,向其所屬民眾宣講當信的和應在生活中實踐的信仰」。教宗以及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們,以通常和普遍的訓導,教導信友當信的真理、當實踐的愛德、當希望的真福。

分享基督的權威最高的等級,藉不能錯誤的特恩予以保証。這不能錯誤的範圍,與「天主啟示的寶庫範圍相等」;而且延伸到所有教義的要素,包括道德在內,若缺乏了這些要素,就不能維護、宣示或遵守信德的救恩真理。

訓導的權威也伸展到自然律的特殊規範,因為造物主要求遵守的這些規範,為得救是必要的。提醒人們注意自然律的規範,乃屬教會訓導的一個基本任務。這是一個先知性的任務:向人們宣告他們真正是甚麼,提醒人們在天主台前他們應該是甚麼。

託付給教會的天主法律,教授給信徒,作為生命與真理的道路。因此,信徒有權利對神聖的救恩規範,獲得教導,藉以淨化判斷,並以恩寵治療人理性的創傷。他們也有義務遵守教會合法權威訂定的憲章和法令。即使這些只是紀律性的規定,也要求在愛德內的順從。

在教導及實行基督徒的道德方面,教會需要牧者的獻身、神學家的知識、所有基督徒以及善心人士的貢獻。信德和實踐福音給每一個人提供生活「在基督內」的經驗,使他得到光照,並使他能夠藉著天主聖神,明辨天主和人的事理。這樣,天主聖神能用最微末者,光照那些智者和身居高位的人。

所有職務,應本著服務弟兄及忠於教會的精神,因著主的名義去執行。同時,每個人的良心,在對其個人的行為作倫理判斷時,應避免受限於個人的想法。他應盡其所能,敞開心胸,念及眾人的利益,依照道德律,即自然的和啟示的道德律,同時也應按教會的法律,以及教會訓導當局有關倫理問題的權威性教導,所表示的意思。個人的良心和理性不宜與道德律或教會的訓導背道而馳。

如此,在基督徒中間,一種真正的孝愛教會的精神,得以發展出來。這是聖洗恩寵的正常成長,它使我們出生於教會的懷中,並使我們成為基督身體的肢體。教會以慈母的關懷,施予我們天主的仁慈,天主的慈悲勝過我們的罪過,尤其在修好聖事中顯示出來。教會猶如一個關懷備至的母親,在每天的禮儀中,她毫不吝嗇地供給我們主的聖言和聖體,作為我們的食糧。

二、教會的規條

教會的規條列於道德生活的範圍,與禮儀生活相連,並自禮儀生活取得滋養。由牧職當局所頒布的成文法,有強制性,乃是為了給基督信徒,確保在祈禱的精神、倫理的努力、愛天主愛近人的成長中,一個最低而必要的限度。

第一規條(「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應參與彌撒,不從事辛勞的工作」)要求信徒參與慶祝紀念主復活日子,以及敬禮主的奧跡、榮福童貞瑪利亞,和諸聖人的主要禮儀慶節;首先,要參與基督徒團體團聚一起的感恩慶典,並且要停止一切阻礙聖化這些的工作和操勞,從而得到休息。 第二規條(「應至少每年一次告明你的罪」)藉著領受和好聖事,繼續聖洗聖事的皈依和赦免的工程,為領受聖體妥作準備。 第三規條(「至少應在逾越慶節時領受感恩(聖體)聖事」) ,保証最低限度的領受主的聖體聖血,要在逾越節期中領受,這是基督徒禮儀的原始和中心。

第四規條(「應在法定日子上遵守大齋和小齋」),……獲得控制本能的力量和心靈的自由。 第五規條 (「應支援教會的需要」),意指信徒尚有義務,各盡自己的能力,支援教會物質的需要。

三、道德生活與傳教的見証

受過洗的人的忠信是傳播福音和教會在世使命的首要條件。為使救恩的訊息,在人面前顯示出真理和光輝的力量,應有基督徒的生活作真實的見証。「基督徒生活的見証及以超性精神所行的善事,有吸引人信仰和皈依天主的力量」。

因為基督徒是基督身體的肢體,而基督是頭,基督徒以他們堅定的信念和品行,有助於建樹教會。教會因著信徒的聖德而日益茁壯、成長、發展,直到「成為成年人,達到基督圓滿年齡的程度」(弗 4:13)。

由於按基督的心意而生活,基督徒加速天主神國的來臨,那就是「正義、真理與和平的神國」。他們卻不因此而鬆懈現世的工作;忠於他們的師傅,信徒以正直、耐心與愛心執行現世的事務。

道德生活是屬神的敬禮。基督徒的行為在禮儀和聖事的舉行中獲得滋養。

教會的規條涉及道德與基督徒的生活;這種生活與禮儀相結合,並由禮儀得到滋養。

教會牧人有關道德的訓導權通常是在教理講授及講道中行使,而以天主十誡為根基,因為十誡宣示為每個人都有效的道德生活原則。

羅馬教宗和主教們,以真正導師的身分,向天主子民宣講當信和在生活中當實行的道理。對有關自然律及理性的道德問題表示立場,也屬於他們的職權。

牧人的訓導權的不能錯誤,涵蓋道理的一切要素,包括道德的問題,若沒有這些要素,信德的救恩真理就無法維護、宣示或遵守。

「師傅,我該做甚麼……?」

有一個少年人問耶穌說:「師傅,為得永生,我該做甚麼『善』?」對這個問題,耶穌首先要他明白,必須確認天主是「唯一的善」,是善中之善,是一切善的泉源。然後向他宣布說:「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接著,耶穌引用了愛近人的誡命答覆祂的對話者:「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証;應孝敬你的父母」。最後,耶穌更把這些誡命,用積極的命令作總結說:「應愛你的近人,如愛你自己」(瑪 19:16‐19)。

在這第一個答覆之後,耶穌又加上第二個答覆:「你若願意是成全的,去!變賣你所有的,施捨給窮人,你必有寶藏在天上,然後來跟隨我」 (瑪 19:21)。這第二個答覆並沒有廢除第一個。跟隨耶穌基督包括遵守誡命。法律並沒有被廢除,而是邀請人們在他們的師傅身上,發現祂就是法律的圓滿實現。三部對觀福音,都把耶穌召叫富貴少年跟隨祂,做個順命和謹守誡命的門徒,與貧窮、貞潔的召叫連在一起。福音勸諭與誡命是不可分的。

耶穌重提十誡,但祂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祂所宣講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瑪 5:20)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祂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5:21‐22)。

當有人問祂:「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瑪 22:36),耶穌回答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 22:37‐40)。解釋十誡,必須在愛的誡命光照之下。這是一條二而一的愛的誡命,而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誡命說: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 13:9‐10)。

聖經中的十誡

「十誡」(Decalogue)一詞,其字面的意義是「十句話」(出 34:28;申4:13; 10:4)。在聖山上,天主給自己的子民啟示了這「十句話」。是天主「用手指」寫的(出 31:18;申 5:22),不同於其他由梅瑟書寫的誡命。「十句話」在天主的話裡,佔著卓越的位置;「十句話」載在出谷紀和申命紀中,流傳至今。自舊約時代,經常為聖經所引用,但是,直到耶穌基督的新盟約,「十句話」的完整意義才顯示出來。

首先應在出谷紀的背景下理解十誡。出谷是天主在舊約的中心所完成的偉大拯救事件。「十句話」不論採取何種形式:消極的規範、禁令,或積極的命令(如「應孝敬你的父母」),都在指出,擺脫了罪惡的奴役之後,度自由生活的條件。十誡是一條生命的道路:

如果你愛慕你的天主,如果你履行祂的道路,如果你謹守祂的誡命、祂的法令、祂的規定,你必能生活,你必能繁榮(申 30:16)。

十誡這股釋放的力量可見於某些誡命,如安息日應該休息。這誡命同樣也是為外邦人和奴隸所定的:

你應記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將你從那裡領了出來(申 5:15)。

「十句話」概括並宣告了天主的法律:「這是上主在山上,由火中,由濃雲黑暗裡,大聲對你們會眾所說的話,再沒有加添甚麼;並將這些話寫在兩塊石板上,交給了我」(申 5:22)。因此這兩塊石板也叫做「約板」(出 25:16)。因為在上面刻了天主與祂的子民所結盟約的條款。這兩塊「約板」(出 31:18; 32:15; 34:29)應該放在「約櫃」裡(出 25:16; 40:1‐2)。

「十句話」是天主在一次顯現之中宣布的(「在山上,在烈火中,上主面對面對你們講了話」申 5:4)。「十句話」是屬於天主對祂自己和祂的光榮所作的啟示。誡命的恩賜就是有關天主自己和有關祂聖意的恩賜。藉著使人認識祂的旨意,天主把自己顯示給祂的子民。

誡命和法律的恩賜是天主與其子民所締結盟約的一部分。依照出谷紀的記錄,「十句話」的啟示頒布於盟約的提議與達成之間──就是在百姓對上主所吩咐的話,作了「聽從、奉行」的承諾之後 (出 24:7)。十誡常常在追念盟約之後才傳授給人(「上主,我們的天主在曷勒布與我們立了約」申 5:2)。

誡命在盟約之內取得圓滿的意義。根據聖經,人的道德行為要在盟約內並藉著盟約,才取得其全部意義。「十句話」的第一句話,叫人記得天主首先愛了祂的子民:

奧利振,《出谷紀講道》:正如從前,作為罪的懲罰,人從自由的地堂轉入此世的奴役中,為此,十誡的第一段,天主誡命的第一句話,就著重自由:「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領你出了埃及地、奴隸之所」(出 20:2;申 5:6)。

其次才是真正的誡命;誡命則道出因立約而歸屬天主的含義。道德生活其實就是回應上主主動的愛,就是知恩、尊崇、欽敬、感謝;亦即是與天主合作,實現祂在歷史中所進行的計畫。

天主與人之間的盟約和對話,也可從宣告的方式得到証實:所有義務都用第一人稱(「我是上主……」),宣告給另一個叫「你」的主體。在整個十誡中,都用了一個單數人稱代名詞,直指對方。天主顯示自己的旨意,同時針對整個民族和針對每一個人:

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上主規定:對天主,要愛慕,對近人,要公道。如此,人就不會成為不義者,天主也不會受屈辱。這樣,藉著十誡,天主培育人成為祂的朋友,並和他的近人同心合意。……對我們基督信徒,十誡的話不但沒被廢棄,反而因著上主在血肉內臨於人間,得到發揚和進展。

教會聖傳中的十誡

教會的聖傳忠於聖經並依照耶穌的教導,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 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

自聖奧思定開始,教會在給候洗者和信徒的教理講授中,「十誡」佔著優越的地位。在十五世紀,人們習慣把十誡的規條寫成有節奏的詞句,以便背誦並採用積極的形式。這種方式直到今日仍被沿用。教會的教理書在講解基督徒的倫理時,經常隨從「十誡」的次序。

在歷史的過程中,誡命的畫分和編號曾有變化。本教理仍隨從聖奧思定所做的分法,這分法已成了天主教的傳統。這也是路德會的傳統。希臘教父所做的分法稍有不同,這分法可見於東正教會和改革教會的團體。

十誡講述愛天主和愛近人的要求。首三條更針對愛天主,後七條針對愛近人。

聖奧思定,《講道集》:既然愛德包括兩條命令,主又把全部法律和先知綜合其中……,因此,十條命令,分別寫在兩塊石板上。三條寫在第一塊上,七條寫在第二塊上。

特倫多大公會議教導說,基督徒及已成義的人依然有遵守十誡的責任。梵二則加以肯定:「主教們是宗徒們的繼承人,從……主的手裡,接受訓導萬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講福音的使命,為使眾人因信德、聖洗及遵守誡命而得救」。

十誡的統一性

十誡組成一個不能分割的整體。每一句「話」都涉及其他每一句話和所有的話。它們互相配合,兩塊約板互相解釋,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觸犯一條誡命,就是違反其他一切誡命。人若不讚美他們的造物主天主,就不能尊敬他人。人若不愛天主所造的人,就不能崇拜天主。十誡把人的敬神生活與其社會生活結合為一。

十誡與自然律

十誡乃屬於天主的啟示。十誡同時教導我們真實的人性。十誡說明基本的義務,因此,間接地,也說明了人性固有的基本權利。十誡含有「自然律」的一種優越的表達:

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從開始,天主就把自然律的規誡植根在人的心內。然後,天主只是提醒人而已,這便是十誡。

雖然只憑理性也能得知十誡的規條,天主仍予以啟示。為對自然律的要求,達致完整和確實的認識,有罪的人類需要這啟示:

聖文德,《神學集成講解》:在罪惡的處境中,由於理智之光已經昏暗以及意志的偏差,對十誡作一完整的解釋,成了必要的。

我們對天主十誡的了解,是藉著教會提供給我們的天主的啟示,和道德良心的呼聲。

十誡的約束力

由於十誡是表達人對天主和對近人的基本義務,所以,在其基本的內容上揭示了人當盡的重大義務。十誡的本質不能改變,其約束力時時處處都有效。沒有人可以免除。十誡是天主銘刻在人心上的。

服從十誡尚包括一些本身是較輕微的義務。例如,罵人是第五誡所禁止的,本身不是嚴重的過錯,但說話者由於環境或罵人者的意向能使它成為嚴重的過錯。

「離了我,你們甚麼也不能作」

耶穌說:「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條;那住在我內,我也住在他內的,他就結許多的果實,因為離了我,你們甚麼也不能作」(若 15:5)。這話所提到的果實,就是藉著與基督的結合而有的豐富生命所產生的聖德。幾時我們信仰耶穌基督,參與祂的奧跡,遵守祂的誡命,救主將親臨,而在我們內,愛祂的父和祂的弟兄,也是我們的父和我們的弟兄。祂本人因著聖神,將成為我們行事的、生活的和內心的規範。「這是我的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15:12)。

「我該行甚麼『善』,為得永生?」──「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瑪 19:16‐17)。

耶穌以言以行証實十誡是永恆的。

十誡的恩賜是在天主與其子民締結的盟約中所頒賜的。為此,天主十誡在此盟約內,並藉此盟約取得真實的意義。

教會的聖傳忠於聖經並依照耶穌的教導,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

十誡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每一句「話」或每一條「誡命」都涉及整體。觸犯了一條誡命就是違犯全部法律。

十誡含有自然律的一種優越的表達,我們可從天主的啟示和人的理性得知十誡。

十誡在其基本內容上宣示的是屬於嚴重的義務。不過,服從這些規誡,也包括輕微的義務,這是由於事情本質是輕微的。

凡天主所命令的,祂賜恩寵使之成為可行的。

愛上主,你的天主」

耶穌用「你當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句話來概括人對天主的責任 (瑪 22:37)。這句話直接回應一個隆重的號召:「以色列!你要聽:上主我們的天主,是唯一的」(申 6:4)。 天主首先愛了我們。唯一天主的愛在「十句話」的第一句話裡已被提及。隨後,誡命闡明人蒙召應給予天主愛的答覆。

第一條 第一誡

一、「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並要事奉祂」

天主向以民說:「我領你們出了埃及地、為奴之家」。天主使以民記起祂在他們的歷史中所施行的大能、恩惠和拯救,就這樣把自己顯示給以民讓他們認識。第一句話包含法律的第一條誡命:「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並要事奉祂。……不可追隨別的神」(申 6:13‐14)。天主的第一個召喚和正義的要求,便是要人接納祂和朝拜祂。

唯一和真實的天主首先把自己的光榮顯示給以色列。有關人的蒙召和人的真理的啟示,與天主的啟示是互相聯貫的。人蒙召是為藉著他符合人受造特色的行為,彰顯天主,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和模樣而受造的」:

聖奧思定,《與猶太人特肋弗對話錄》:特肋弗(Tryphon )啊,總不能再有別的天主了!從亙古以來……,除了那位宇宙的創造者和治理者外,也從未有過別的天主。我們不認為我們的天主不同於你們的天主。祂是同一位「以大能的手和高舉雙臂」,領你們的祖先出了埃及地的天主。我們不會把我們的希望寄於任何別的神,實際上也沒有別神,而就是你們希望的那一位,亞巴郎的天主、依撒格的天主和雅各伯的天主。

「命令的第一條包括信德、望德和愛德。因為,誰說到天主,事實上,是論及一位恆常、不變、永遠一樣、忠信、完全公義的主。由此,我們必然應該接受祂說的話,對祂有完全的信仰和依賴。祂是全能的,仁慈的,無限量地樂意行善。誰能夠不把所有的希望寄託在祂身上?誰見到了祂傾注於我們的慈善和溫柔的寶藏而能夠不愛慕祂?因此天主在聖經中,在命令的開始,或在命令的結束時,採用了『我是上主』這種說法」。

信德

天主把祂的愛啟示給我們,我們的道德生活在對天主的信德中,找到了根源。聖保祿視「服從信德」(羅 1:5; 16:26)為人的第一義務。他指出一切道德偏差的根源與解釋,均在於「不認識天主」。我們對天主的責任是信仰祂並為祂作見証。

第一條誡命要求我們以明智、以警醒來培養和維護我們的信德,並拋棄違反信德的一切。事實上,有多種方式構成違反信德的罪: 對信德刻意的懷疑,是指疏忽或拒絕承認天主所啟示的,並經教會定為當信的道理是真的。非刻意的懷疑,是指相信上的猶豫,或在克服信德受質疑時的困難,或由信德晦澀而產生的憂慮。人若故意地維持懷疑,會導致心靈的盲目。

不信,是忽視啟示的真理或自願拒絕認同。「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天主所啟示及教會所定為該信的某端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是整個背棄基督徒信仰。所謂裂教,是拒絕服從教宗或是不願與服從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望德

當天主啟示自己和召喚人時,人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圓滿地答覆天主的愛。人應該希望天主給他還愛天主的能力,並按照愛的誡命而行事的能力。望德是懷著信賴期待天主的祝福和享見天主的幸福;望德也是怕得罪天主的愛和招致懲罰。

第一條誡命也針對違反望德的罪,就是失望和妄望: 所謂失望,是人停止從天主盼望個人的得救,為達致得救的幫助或自己罪過的赦免。失望違反天主的良善,祂的正義──因為上主對祂的許諾是忠實的──和祂的仁慈。

妄望有兩種。或是人對自己的能力存有妄想 (希望無需來自上天的幫助而能自救),或是人對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存有妄想(希望無悔改而得寬恕,無功績而得光榮)。

愛德

對天主的愛的信仰,包含以真誠的愛,回應天主愛的召喚和義務。第一條誡命要我們愛天主在萬有之上,並為天主和因天主而愛萬物。

人犯罪違反天主的愛,能有幾種方式:冷漠是忽略或拒絕考慮天主的愛;也是不賞識天主愛的關切和否認其力量。忘恩是疏忽或迴避承認天主的愛和對天主以愛還愛。冷淡是猶豫和忽略回應天主的愛,也能指人拒絕把自己交付於愛的推動。懈怠或靈性方面的懶惰,甚至能使人拒絕來自天主的喜樂,和對神聖的美善持厭惡的態度。仇恨天主源自驕傲自大。仇恨違反天主的愛,否認天主的良善,並竟敢咒罵那阻止犯罪及處以懲罰的天主。

二、「只向你的天主、上主俯伏朝拜」

信、望、愛三個超性德行使倫理德行定型並活躍起來。如此,愛德促使我們,依照全部義德的要求,歸還給天主我們身為受造物所欠祂的一切。虔敬之德使我們具備這種態度。

朝拜

朝拜是虔敬之德的第一個行為。所謂朝拜天主,就是承認祂是天主、是造物主和救主、是一切存在之物的上主和主人、是無限的愛和仁慈。耶穌引述申命紀說(申 6:13):「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唯獨事奉祂」 (路 4:8)。

朝拜天主,就是在絕對的尊敬和順服中,承認「受造物原是虛無」,只能藉天主而存在。朝拜天主,就是如同聖母瑪利亞,在謝主曲中,讚美祂、頌揚祂,並自謙自卑,懷著感恩之情,承認祂行了大事、祂的名字是聖的。朝拜唯一的天主使人免於只看自己、免於罪惡的奴役和世界的偶像崇拜。

祈禱

第一誡所命令的信、望、愛的行為,在祈禱中完成。舉心歸向天主,是我們朝拜天主的一種表達,就是:讚美、謝恩、轉求、求恩的祈禱。為能服從天主的誡命,祈禱是不能缺少的條件。「應當時常祈禱,不要灰心」(路 18:1)。

祭獻

給天主奉上祭獻,作為朝拜、感恩、祈求、和共融的記號,是理所當然的:「為了在神聖的共融中與天主結合,並為了能成為幸福的人而做的任何行為,都是真實的祭獻」。

欲使外在的祭獻成為實在的,它必須是屬神祭獻的表達:「我的祭獻就是痛悔的精神……」(詠 51:19)。舊約的先知屢次譴責那些毫無內在參與或與愛近人無關的祭獻。耶穌追憶歐瑟亞先知的話:「我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 9:13; 12:7);唯一完美的祭獻,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愛祂的父,並為我們的得救,所作的全燔祭。聯合於基督的祭獻,我們能使我們的生活成為獻給天主的祭獻。

許諾與誓願

在許多場合裡,基督徒應邀向天主作出承諾。聖洗、堅振、婚姻、聖秩四件聖事常含有這類承諾。出自個人的虔敬,基督徒也可向天主許下要作某種善功、某種祈禱、某種施捨、某種朝聖等等。忠於對天主所作的許諾,是表達對至尊天主應有的尊敬和對天主的愛慕。

「許願乃是向天主審慎而自由做出的承諾,保証自己要行一件可能的且是更好的善功,並應以虔敬之德完成之」。許願是一個虔敬的行為,藉此行為,基督徒自獻於天主或向天主許下要做一件善事。藉著實踐所許的願,將他所許諾的和所奉獻的交給天主。宗徒大事錄給我們記錄了聖保祿很關心實踐他所許下的誓願。

教會對實踐福音勸諭的誓願確認有典範的價值:

慈母教會欣喜在其懷抱中,有許多男女更親近地去追隨救主的自貶,並更顯著的加以表彰,以天主兒女的自由,承受貧窮,捨棄自己的意志:這些人都是為了天主,在成全的事上,已超出誡命的範圍,而自願屈服於一個受造的人,為能使自己更完善地相似基督的服從。 在某些情況下,教會為了相稱的理由,能豁免所做的承諾及誓願。

宗教的社會義務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人人都該追求真理,特別應該追求有關天主及其教會的真理,既尋獲之後,則必須服膺而遵循之」。這義務乃源自「人的固有本性」。它並不違反對各種不同宗教的「誠懇的尊敬」,「這些宗教往往反映出普照全人類的真理的一線光明」。它也不違反愛德的要求,這愛德催促基督徒「應以仁愛、明智、耐心、對待那些徘徊於歧途或在信仰上無知的人們」。

向天主獻上真實的崇敬,是一種個人性和社會性的義務。這正是「公教會關於人類及社會,對於真宗教及唯一的基督教會,所有道德責任的傳統道理」。藉著不斷地向人們宣傳福音,教會盡其所能,使他們能夠「把基督的精神注入思想、習慣、法律和所處的團體制度中」。基督徒的社會責任是尊重並啟發每個人對真與善的喜愛。這責任要求他們使人認識、崇奉唯一的真宗教,這真宗教存在於至公而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之內。基督徒蒙召為世界之光。如此,教會向受造界,尤其向人類社會,表達基督對它們的王權。

「在宗教信仰上,不能強迫任何人,違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團內,或私自、或公開、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這信仰的權利乃奠基於人的本性,而人的尊嚴驅使其良心自由地依附超越現世秩序的天主的真理。因此,「即使在那些對於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盡責任者身上,仍保有不受強制的權利」。

「如果為了人民的特殊環境,在國家的法律制度上,對某一宗教團體予以國家的特別承認,則必須同時對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團體,承認並尊重其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權利」。

宗教自由的權利既不是依附錯誤的道德允許,也不是犯錯的假想權利,而是人享有公民自由的自然權利,就是在有關宗教的事務上,在合理的限度內,不受政府當局的外力強制。這項自然權利,在社會法律制度中應予確認,並成為民法的條文。

信仰自由的權利,其本身不是無限的,也不能僅以法有明文,或實証主義、自然主義的標準,而設計的「公共秩序」加以限制。至於與此權利俱來的「合理範圍」,必須依據每一個社會情況,按照公益的要求,運用政治的明智加以釐定,並由政府依照「符合客觀道德秩序的規範」,予以批准。

三、「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其他的神」

第一誡禁止恭敬其他的神,只應恭敬啟示給其子民的唯一上主。第一誡禁止迷信和不信。迷信可以說是一種對宗教的過分歪曲;不信正好相反,是由於欠缺,是對虔敬之德的缺陷。

迷信

迷信是宗教情緒和當行敬禮的偏差。迷信也能影響我們崇拜真天主的敬禮,例如,給一些原是合法或必要的敬禮,賦予一種魔術般的重要性。將祈禱或聖事標記的功效,只附於其外在儀式上,而無視乎其所要求的內心的準備,便是陷於迷信。

拜偶像

第一誡譴責多神論。它要求人除了天主以外,不要相信別的神道,除了唯一的神以外,不崇拜別的神明。聖經不斷地提醒人拋棄「人手鑄造的金的,或銀的偶像」,它們「有口而不能言,有眼而不能看……」這些虛妄的偶像使人陷於虛妄:「鑄造偶像的人將與偶像同亡;凡信賴偶像的人,也將是一樣」(詠 115:4‐5,8)。天主,則相反,是「生活的天主」 (蘇 3:10;詠 42:3 等)祂給人生命,並介入歷史中。

拜偶像不僅指其他宗教的虛假崇拜。它對信仰常是一個恆常的誘惑。拜偶像是把原非天主的一切,予以神化。拜偶像開始存在,就在當人把一個受造物當作天主來尊敬的時候。崇拜的受造物能夠是邪神或魔鬼(譬如崇拜魔王),也能夠是權勢、娛樂、種族、祖先、國家、錢財等。耶穌說:「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錢財」(瑪 6:24)。許多殉道者捨生受死只是為了不朝拜「獸像」,甚至拒絕偽裝的朝拜。拜偶像否認天主唯一的主權;因而與天主的共融是不能相容的。

人的生活在對獨一無二者崇拜中獲得整合。崇拜唯一真主的誡命使人單純化,使他免於無盡的紛亂。拜偶像是人與生俱來的宗教意識的敗壞。崇拜偶像者「拒絕把不可摧毀的天主觀念歸於天主,反而加於其他任何事物上」。

占卜和巫術

天主能啟示未來給祂的先知或其他聖賢。然而,基督徒面對未來的正確態度,是懷著信賴,把自身交付於天主的眷顧,放棄一切對此不健康的好奇。但不顧未來能構成缺乏責任感。

一切形式的占卜應該拋棄:無論是求助撒殫或魔鬼、招魂或其他誤以為能夠「揭露」未來的做法。觀察星座、行占星術、行手相術、解釋徵兆和命運、相信神視現象、求助靈媒,都是有意掌握時間、歷史甚至人類,同時也希望為自己贏得神秘力量的支持。這一切都違反我們對唯一天主應有的敬意、尊重和敬畏之情。

所有施行巫術或妖術的法事,有意藉此馴服神秘的力量,以供當事人的驅使,並取得支配他人的超然能力──即使是為了恢復健康,也是嚴重地違反虔敬之德。這種法事,要是尚含有危害他人的意向,或求助魔鬼的干預,更應受到譴責。佩帶護身符的人,也應受到責備。通靈論往往採用占卜和巫術,教會告誡信徒要加以小心防範。也不能因求助於所謂傳統的藥物,而使呼求邪惡的力量,和利用別人的輕信,成為合法。

反宗教

天主的第一條誡命譴責幾個反宗教的主要罪行:就是,或以言語,或以行為試探天主、褻瀆神明和買賣聖職。

試探天主就是用言語或用行為,來考驗天主的良善和祂的全能。撒殫有意使耶穌從聖殿頂上跳下去,而強迫天主採取行動,正是試探天主的行為。耶穌用天主的話駁斥說:「你不可試探上主你的天主」(申 6:16)。含有這類試探天主的挑撥都傷害我們對造物主天主應有的尊敬和信賴。試探天主常是對天主的愛、上智、和能力持有一種懷疑的態度。

褻瀆是侮辱或不相稱地處理聖事及其他禮儀行為,或奉獻於天主的人、地、事物。褻瀆是一種嚴重的罪過,尤其是對聖體聖事,因為基督的身體為了我們而實體地臨在這聖事內。

買賣聖職或聖物在於收買或出售屬靈的事物。有一個名叫西滿的術士,見到在宗徒身上成就的事業,就有意購買屬靈的能力,伯多祿回答說:「願你的銀錢與你一起喪亡!因為你想天主的恩賜可以用銀錢買得」(宗 8:20)。這與耶穌的話正相吻合:「你們無條件得來的,也要無條件分施」(瑪 10:8)。屬靈財富是不能佔為己有的,誰也不能自認為屬靈財富的擁有者或主人,因為這些財富均來自天主。人只能從天主的手中無條件地領受。

「聖事施行人,除所屬主管當局規定的獻儀外,不可藉施行聖事要求報酬,且常應注意,那些有需要的人,不可因為貧困緣故而被剝奪獲得聖事的援助」。主管當局規定這些「獻儀」是基於一個原則,就是基督的子民應支持教會聖職人員的生活。「工人自當有他的食物」 (瑪 10:10)。

無神主義

「我們這時代的許多人一點感覺不出、甚至明明否認,人同天主這種攸關生命的密切關係,故無神主義可列為現代最嚴重的事」。

無神主義一詞泛指許多不同的現象。一個經常遇到的形式便是實際的唯物主義,它把人的需要和希望局限於時空之內。無神的人文主義誤以為「人是自己的目的,人是其歷史的唯一創造者」。當代另一種形式的無神主義則將人類的解放,寄望於經濟及社會的解放,且認定「宗教在本質上便構成一種障……,因為令人神往於來世生命的幻想,等於使人對建設地上的王國毫不努力」。

由於否認或拒絕天主的存在,無神主義是一個違反虔敬之德的罪過。這一過錯的歸咎性,能因其意向和環境的因素而大大地減輕。對無神主義的肇始和傳播,「有信仰的人可能負有不小的責任。信友因忽視信仰教育,因對教義所做虛妄的詮釋,或因自身在宗教、道德及社會生活上的過失,不僅未將天主及宗教的真面目,予以揭示,反而加以掩蔽」。

無神主義屢次基於一個錯誤觀念,就是過度強調人的獨立自主,以至感到難以承認人對天主的任何隸屬關係。然而,「承認天主決不違反人性尊嚴:因為人性尊嚴正奠基於天主,並靠天主來玉成」。教會深知「其所宣布的真理,符合人心極其秘密的願望」。

不可知主義

不可知主義有多種形式。在某些情況中,不可知論者拒絕否認天主;他們反而肯定必須有一個超然的實體存在,然而它不可能啟示自己,因此對它沒有人能夠知道甚麼。在其他情況下,不可知論者對天主的存在不作論斷,他們聲明天主的存在不可能加以証明,或予以肯定或否定。

不可知主義有時也許對天主作若干探討,但也能代表一種冷漠,對存在最終問題的逃避,以及道德良心的怠惰。不可知主義,在不少情況下,等同於實際的無神主義。

四、「不要雕塑偶像……」

天主的命令包括禁止人手為天主製造的任何畫像。申命紀解釋說:「因為上主你們的天主,在曷勒布由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天,你們既然沒有見到甚麼形狀,那麼,你們切不要墮落,為自己製造任何形狀的神像……」(申 4:15‐16)。把自己顯示給以色列的天主絕對超越一切。「祂是萬有」,但同時「祂超越祂的一切化工」(德 43:27‐28)。祂自身就是「一切受造之美的源由」(智 13:3)。

但是,從舊約開始,天主曾命令或允許採用形象,以象徵的方式導向降生成人的聖言所給的救恩:例如銅蛇,結約之櫃和革魯賓。

教會史中第七屆大公會議,即尼西亞大公會議 (787 年),以聖言降生成人的奧跡為基礎,針對反對敬禮聖相者,斷定恭敬聖相為正確。這些聖相包括:基督的相、以及天主之母的相、天使和諸聖的相。天主聖子,藉著降生成人,對敬禮聖相開啟了一個新的「秩序」。

基督徒對聖像的敬禮並不違反禁止崇拜偶像的第一條誡命。因為「對一個形象的尊敬應歸屬於原始的典型」,又「任何人敬禮一個形象,旨在敬禮形象所描繪的人物」。對聖像的尊敬是一個「尊重的敬意」,並不是一種崇拜,只有天主配得崇拜。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宗教的敬禮並不指向形象,視之為實體,而是在形象所表達的角度下,引導我們,歸向降生成人的天主。因為,指向形象的動向,就其形象而言,並不停留在形象那裡,而是通過形象,趨向形象自身所表達的實體。

「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申 6:5)。

第一誡召喚人信天主,寄望於祂並愛祂在萬有之上。

「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 (瑪 4:10)。朝拜天主,祈求天主,對天主行應有的敬禮,持守向祂所作的許諾和誓願,都是實踐虔敬之德的行為,以及對第一條誡命的服從。

對天主奉行真實敬禮的責任,涉及個人和社會團體。

人應該「能私自和公開自由地宣認自己的宗教信仰」。

迷信是我們敬禮天主的一種偏差,其最顯著的表現是拜偶像,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占卜和巫術。

以言以行試探天主、褻瀆、買賣神聖事物都是違反虔敬的罪過,都為第一誡所禁止。

無神論由於捨棄或否認天主的存在,是一種違反第一誡的罪過。

聖像的敬禮是建基於天主聖言降生成人的奧跡上,並不違反第一誡。

第二條 第二誡

一、上主的名是聖的

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如同第一誡一樣,第二誡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並更特殊地規定,在神聖的事情上,怎樣運用我們的口舌。

在所有啟示的話中,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上主的名是聖的」。因此,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除非為了祝福、讚美、光榮祂。

對上主名字的尊敬表達對天主本身的奧秘,以及它所喚起的整個神聖事實應有的尊敬。神聖感乃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

若翰亨利,紐曼《堂區簡易道理集》:敬畏和神聖感是基督徒的情懷嗎?沒有人能合理地去懷疑。一旦我們享見至尊無比的天主,這是應該具有的情懷,並且應該達到強烈的程度。幾時我們體驗祂臨在的「真實性」,我們就該具有這情懷。我們越相信祂臨在,就越會有這情懷。沒有敬畏和神聖感就體驗不到,不相信祂的臨在。

信徒應該為上主的名作証,毫不畏懼地宣認自己的信仰。宣道和教理講授,應該為對耶穌基督之名的崇拜和尊敬所浸潤。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就是不相宜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及眾聖人的名字。

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許諾,是以天主的榮譽、信實、真誠和權威為保証。這些許諾按正義應該受到尊重。對這些許諾失信,便是濫用天主的名字,在某種程度上,使天主成為撒謊者。

咒罵天主直接違反第二誡,是指:在內心或在口頭上出言反對天主,說懷恨、指責、藐視天主的話、講天主的壞話、在言談中對天主說失敬的話,並妄呼天主的名字。聖雅各伯宗徒責備「那些辱罵基督美名(耶穌)」的人(雅 2:7)。的禁令也包括反對基督教會、聖人以及神聖事物的言詞。借用天主的名字,為遮掩犯罪的行為、奴役人民、虐待人民或屠殺人民,也等於咒罵天主。妄用天主的名字,來進行犯罪的勾當,將招致對宗教的排斥。 咒罵天主與對天主和祂的聖名應有的尊敬相反。咒罵天主本身是個嚴重的罪過。

以天主的名字詛咒(人),雖沒有咒罵天主的意思,也是對上主的失敬。第二誡也禁止以天主的名字來施行魔術。

聖奧思定,《論山中聖訓》:天主的名號是偉大的,應該以相稱祂的偉大和尊高來稱呼祂。天主的名號是聖的,應該懷著恭敬和唯恐得罪祂的心情呼祂的名號。

二、妄呼天主的名號

第二誡禁止發虛誓。所謂宣誓或發誓,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証。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祂,只以祂的名起誓」(申 6:13)。

拒絕發虛誓是對天主的一個義務。身為造物主和上主,天主是一切真理的標準。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或者吻合,或者相反。若人的話是信實而合法的,所發的誓便突顯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的關係。虛誓則是人呼號天主為他的謊言作証。

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不予以履行。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

耶穌在山中聖訓中講解了第二條誡命:「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你們的話應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 5:33‐34,37)。耶穌的教導是:所有的宣誓必然涉及天主,因而在一切言談中必須尊重天主的臨在及祂的真理。向天主求助時說話須謹慎,且對天主的臨在必恭必敬。我們每一句話或肯定或藐視天主的臨在。

隨著聖保祿,教會的傳統,認為為了重大而正當的理由發誓(例如在法庭前),並不與耶穌的教導相反。宣誓,即呼天主之名而為真理作証,但「除依照真理、明辨及正義外,不得宣誓」。

天主之名的神聖性,要求不得為微不足道的瑣事宣誓,不可在可疑的情況下宣誓,就是可能被誤解為認同那無理要求的權力。若宣誓為不合法的政府所要求,可以加以拒絕。若宣誓的目的違反人的尊嚴或損害教會的共融,必須加以拒絕。

三、基督徒的名字

聖洗聖事的施行乃「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瑪 28:19)。在此聖事中,以上主之名祝聖受洗的人,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這可能是一個聖人的名字,這聖人是一個基督的門徒,忠於主的典範,善度了在世的一生。這位主保聖人提供他一個愛德的表率,又保証為他轉禱。「聖洗的名字」也能指基督的一個奧跡,或一個基督徒的德行。「父母、代父母和堂區主任應留心,勿以與基督信仰無關的名字為洗名」。

基督徒以十字聖號,「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開始他的一天、他的祈禱和行動。這樣,基督徒奉獻他的一天,為光榮天主,並呼求救主的恩寵,使他能在聖神內行動,一如天父的子女。我們在誘惑和困難中,十字聖號堅強我們。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每一個人的名字是聖的。名字是一個人的畫相。它要求受到尊敬,為表示對有此名字者的尊重。

領受的名字是一個具有永久性的名字。在天國裡,每一個烙有天主聖名的人,他的奧秘和獨一無二的特徵,將大放光明。「勝利的,……我要賜給他一塊刻有新名號的白石,除了領受的人外,誰也不認得這名號」(默 2:17)。「我看見羔羊站在熙雍山上,同祂在一起的,還有十四萬四千人,他們的額上都刻著羔羊的名號和祂父的名號」(默14:1)。

「上主,我們的天主!禰的名在普世何其美妙!」(詠 8:2)。

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上主的名是聖的。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咒罵天主在於居心不敬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和聖人的名字。

發虛誓是呼號天主為一個謊言作証。發虛誓是對常忠於自己許諾的上主,嚴重地失敬。

「若非本於真理、急需及尊敬,不要指著造物主,或受造物宣誓」。

領洗時,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父母、代父母和堂區主任該悉心為他選擇基督徒的名字。以一位聖人作主保,表示以這位聖人為愛德的模範,並且肯定享有他的代禱。

基督徒以十字聖號開始他的祈禱和行動,「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阿們」。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

第三條 第三誡

一、安息日

十誡的第三誡提醒人記得安息的神聖性:「第七日應完全安息,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出 31:15)。

在說到安息時,聖經作了創造的紀念:「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的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為聖日」(出 20:11)。

聖經也揭示了上主的日子,是以色列自埃及的奴役中獲得解救的紀念日:「應記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為此,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守安息日」(申 5:15)。

天主把安息日交給以色列遵守,作為永遠盟約的記號。安息日是為上主所保留的神聖日子,用以讚美天主,祂的創世工程,以及祂拯救以色列的行為。

天主的作為是人之作為的榜樣。如果天主在第七天「停工休息」(出31:17),人也應該「停止工作」,並讓他人,尤其是窮人,「獲得喘息」(出 23:12)。安息日停止日常的工作,讓人休息。這是對工作的奴役性和金錢崇拜抗議的日子。

福音報導了許多耶穌被控告觸犯安息日法律的事件。但是耶穌從不違背安息日的神聖性。耶穌用祂的權威給安息日作了正確的解釋:「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谷 2:27)。基督以悲天憫人的心腸,確立了「安息日允許行善,而非作惡;允許救命,而非害命」(谷 3:4)。安息日是慈悲的上主的日子和光榮天主的日子。「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谷 2:28)。

二、主的日子

復活的日子:新的創造

「一週的第一天」,耶穌自死者中復活了 (瑪 28:1;谷 16:2;路 24:1;若20:1)。就其為「第一天」來說,基督復活的日子使我們記起第一次創造。就其為「第八天」,亦即安息日的後一日來說,基督復活的日子意味著開始了新創造。對基督徒來說,這日子成了一切日子中的第一個日子,一切慶節中的第一個慶節,主的日子 (he kuriakehemera, dies dominica),「主日」:

聖猶思定,《護教書》:每一個日曜日,我們聚在一起,因為這是第一天〔緊接在猶太人的安息日之後,但也是第一天〕,在這一天,天主從黑暗中引出物質,創造天地,又在同一天,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自死者中復活。

主日是安息日的圓滿

主日與安息日顯然不同;在時間上,每週,主日在安息日之後一日;為基督徒,主日取代了安息日的禮規。在基督的逾越奧跡內,主日滿全了猶太安息日的屬靈真理,宣告人在天主內的永遠安息。因為法律的敬禮乃準備基督的奧跡,這敬禮的實踐正好預示了一些有關基督的特色:

聖依納爵‧安提約基,《致馬尼西人書》:那些依照舊的方式而生活的人,現在來到了新的希望之中,不再遵守安息日,而遵守主日,因為是在主日,我們的生命因著主和祂死亡而蒙受祝福。

主日的慶典遵守自然銘刻在人心中的道德規律,「為表示天主對全人類的普施恩德,向祂獻上外在、可見、公共和定期的敬禮」。主日的敬禮履行舊約的道德命令,因為這敬禮沿用舊約的節奏和精神,每週慶祝天主子民的造物主和救主。

主日的感恩祭

慶祝主的日子和舉行主的感恩祭是教會生活的中心。「根據宗徒的傳統,慶祝逾越奧跡的主日,在整個教會內,應奉為當守的主要法定慶節」。

「同樣該遵守的,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誕節,主顯節,耶穌升天節,基督聖體聖血節,天主之母節,聖母始胎無原罪節,母升天節,聖若瑟節,聖伯多祿及保祿宗徒節,諸聖節」。

基督徒這種集會的習慣可上溯到宗徒時代的開始。希伯來書提醒說:「我們決不離棄我們的集會,就像一些人所習慣行的;反而應彼此勸勉」(希 10:25)。

《講論主日的道理》:傳統牢記一個萬古常新的勸告:「及早來到聖堂,接近上主,明認自己的罪過,在祈禱中痛心懺悔……。參與聖潔和神聖的禮儀,做完祈禱,不要在遣散之前離去……。這是我們經常說的:賜給你們這一天是為了祈禱和休息。這是上主安排的一天。我們要在上主內踴躍喜樂」。

「堂區是個別教會中成立的固定的信徒團體,由堂區主任在教區主教的權下,負責其牧靈事務,堂區主任是堂區的當然牧者」。堂區是所有信徒為舉行主日感恩慶典可以集合的地方。堂區傳授基督的子民以禮儀生活的一般表達,在這慶典中聚集他們;它教導基督救世的道理;它在慈善和友愛的事業中實踐上主的慈愛:

金口聖若望,《論天主性不能徹悟》:你在家中祈禱,與在教會中祈禱,不能相比。在教會中祈禱,人數眾多,在那裡,祈禱的呼聲,眾口一心,直達天主。在教會中有的更多:如精神的結合、心靈的一致、愛德的聯繫、司祭的祈禱。

主日的本分

教會的規條更確切地規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因此,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

參與主日共同舉行的感恩祭,是歸屬和忠於基督與祂的教會的明証。信徒以此証實他們在信德和愛德內的共融。他們一起為天主的神聖性和他們對救援的希望作証。他們在聖神的引導之下,彼此鼓勵。

「如因缺乏聖職人員,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與感恩祭時,懇切希望信徒參加在本堂區聖堂或其他聖所,依教區主教規定所舉行的聖道禮儀;或個人或與家人一起以相當的時間做祈禱,或斟酌情形,幾個家庭團聚做祈禱」。

如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就在第七天休息,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創 2:2),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調節。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以培養其家庭、文化、社會及宗教的生活。

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信徒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從事慈善事業、讓心神和肉體適當鬆弛的工作及業務。家庭的急需或社會的巨大利益,構成合法的免除主日休息的規定。但合法免除守主日責任的信徒得注意,不要養成危害宗教信仰、家庭生活、和健康的習慣。

聖奧思定,《天主之城》:為了熱愛真理,要尋求聖善的休閒;為了愛德的需要,要接受正當的工作。

但願享受休閒的信徒,記得那些具有相同需要和相同權利的弟兄,他們由於貧窮和不幸而無法得到休息。傳統上,虔敬的基督徒習慣以做慈善的工作和給病人、弱小者、老人作謙卑的服務來聖化主日。基督徒另一個聖化主日的方式是,為他們的家人和近人,撥出額外的時間和關心,在平時,這些時間是難以找到的。主日是一個反省、默靜、文化和深思的時機,這些都有益於內心生活和基督徒生活的成長。

聖化主日和節日要求共同的努力。每個基督教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事,致使他人難以遵守主的日子。若某些習慣(運動、餐廳等)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公共服務等)要求在主日那天工作,每個人有責任為自己保留足夠的休息時間。但願信徒以節制和愛德,在群體休閒活動中避免時有所聞的過度和暴力。儘管經濟的壓力強大,但願公權力給國民確保一個專為休息和敬主的時間。雇主對他們的僱員來說也有類似的責任。

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基督徒應使人承認教會的主日和慶節為法定的假日。他們應該給群眾樹立祈禱、互敬和喜樂的榜樣,並維護他們的傳統,對人類社會的精神生活是一項珍貴的貢獻。如果因著國家的立法或由於其他的理由,在主日那一天必須工作,務使在這一天也要過得猶如我們獲得釋放的日子,這一天使我們參與這「盛會」,「已被登錄在天上的首生者的集會」(希 12:22‐23)。

「當照上主,你的天主吩咐的,遵守安息日,奉為聖日」(申 5:12)。「第七日應完全安息,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出 31:15)。

安息日代表第一次創造的完成,現在則由主日所取代,因為紀念新的創造,以基督的復活作為開始。

教會在第八天慶祝基督復活的日子,這日子理當稱為主的日子或主日。

「主日……應在整個教會內,首先奉為當守的法定慶節」。「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裡,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

「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友……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或心神和肉身休閒的工作及業務」。

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以度其家庭、文化、社會及宗教生活」。

每位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阻礙人遵守主的日子的事。

有人問及有關第一條誡命,耶穌回答說:「第一條是:『以色列!你要聽!上主我們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應當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第二條是:『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再沒有別的比這更大的誡命了」(谷 12:29‐31)。

聖保祿叫我們記得:「誰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其實,『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13:8‐10)。

第四條 第四誡

十誡第二塊約板的開始是第四誡。這指出愛德的次序。天主願意我們在祂以後,孝敬我們的父母,是他們給了我們生命,並傳給我們對天主的認識。我們應該尊敬天主為了我們的好處,而賦予他們權威的那些人。

這命令以正面的方式,指出當盡的義務。它宣告下列各條有關尊重生命、婚姻、現世財物、言語的誡命。這誡命構成教會之社會教導的基礎之一。

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親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 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父母、監護人、老師、上司、官員、執政者,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

遵守第四誡帶有酬報:「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延年益壽」(出 20:12;申 5:16)。尊重這條誡命,除了贏得屬靈的果實之外,也帶來今世平安和順遂的果實。相反,不遵守這條誡命,為團體和個人招致嚴重的災禍。

一、天主計畫中的家庭

家庭的本質

夫婦團體是基於配偶雙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導向配偶之間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配偶的愛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員之間,建立起人際的關係和首要的責任。

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並確定了基本的結構。家庭的成員是具有同樣尊嚴的人。為了家庭成員和社會的公益,家庭賦有不同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基督徒的家庭

「基督徒家庭實乃教會共融的一種明確啟示和實現,因此,它應該被稱為家庭教會」。家庭是一個信、望和愛的團體;家庭在教會內佔著一個特別重要的位置,一如在新約中所顯示的。

基督徒家庭是人際的共融,是「父」和「子」在聖神內共融的記號和形象。家庭的生育和教養是天父創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禱和犧牲。每天的祈禱和天主聖言的誦讀使家庭中的愛德堅強。基督徒家庭有福傳和傳教的責任。

家庭內的關係,導致感受、情感和興趣的相近,這主要來自人的互相尊重。家庭是一個特恩的團體,奉召實現「夫妻間的共同計畫、共策共力,以及悉心合作來教育子女」。

二、家庭和社會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原始細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團,在那裡,男人和女人被召在愛情和生命的恩賜中,彼此把自身獻給對方。家庭中的權威、穩定和人倫的生活構成社會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愛的基礎。家庭是一個團體,在那裡,人自童年,就學習倫理的價值、開始恭敬天主,和妥善運用自由。家庭生活是社會生活的啟蒙。

家庭的生活方式應該使其成員學習關懷和擔當,以照顧年輕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殘障的人和貧窮的人。有許多家庭,在某些時刻,無法提供這類援助。這時,就需要別的人、別的家庭,並在輔助性的原則下,由社會供給那些家庭的急需:「在天主父前,純正無瑕的虔誠,就是看顧患難中的孤兒和寡婦,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 (雅 1:27)。

家庭應該由社會藉適當措施給予協助和維護。不論在那裡,如有家庭無法達成其任務,別的社會團體有義務幫助和支持這家庭制度。依照輔助性的原則,龐大的社團應避免濫用權力或干預家庭的生活。

家庭對社會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為社會帶來一個獨特的責任,支持和穩固婚姻及家庭的責任。政府應以「承認及維護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質,和保衛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福利」,為一個重大的責任。

政治團體有尊重、協助家庭的義務,尤其應給家庭確保下列各點: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並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保障夫妻關係和家庭制度的穩定;──透過必要的方法和機構來宣認自己的信仰、傳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的自由;──私產、興辦事業、就業、享有居所及移居它國的權利;──按當地的制度,享有醫療、老年照顧、家庭補助金的權利;──安全和健康,特別免受毒品、色情產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與其他家庭結社的自由,並在政府有代表。

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由此,我們與近人之間的關係被確認為屬於個人的層次。近人並不是人類集團中的「個體」;他是「某某一個人」,他的來歷為眾所周知,是值得特別關注和尊重的。

人類的團體是由個人組成的。團體的良好治理,不只限於權利的保障和義務的實踐,如忠於契約。正確的關係,不論是在僱主與僱員之間,或是在政府與人民之間,都假定與生俱來的善意,符合人的尊嚴,關心正義及人類弟兄手足之情。

三、家庭成員的義務

子女的義務

天主的父性是人類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礎。子女,不論其年紀大小,對其父母的孝心,由連結他們的自然感情所滋養。這是天主的誡命所要求的。

對父母的尊敬 (孝道)是由知恩而來,對他們要知恩,因為他們以生命的禮物、以愛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並讓他們在身量、智慧和恩寵上成長。「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親,不要忘掉你母親的痛苦。你要記住:他們曾使你出生;他們對你的恩惠,你如何報答呢?」(德 7:29‐30)。

兒女的孝道表現於真誠的受教和服從。「我兒,應堅守你父親的命令,不要放棄你母親的教訓……。他們在你行路時引領你,在你躺臥時看護你;在你醒來時與你交談」(箴 6:20‐22)。「智慧之子,聽從父親的教訓;輕狂的人,不聽任何人規勸」(箴 13:1)。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 3:20)。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但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該聽從。 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對父母的服從止於子女的成年獨立,但對父母的尊敬,卻是永久應盡的責任。因為,對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對天主的敬畏,是聖神七恩之一。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

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德 3:3‐7)。 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德 3:14‐15,18)。

孝敬[父母]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對父母尊敬使整個家庭充滿溫馨的氛圍。「孫兒是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要謙遜、溫和、忍耐,在愛德中彼此擔待」(弗 4:2)。

為基督徒,對那些帶給他們信德的恩典、聖洗的恩寵和在教會中生活的人,欠有一分特殊的恩情。他們可能是父母、家中的其他成員、祖父母、牧人、講授教理者、其他的導師或朋友。「我記得你那毫無虛偽的信德,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羅依和你母親歐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後 1:5)。

父母的責任

夫妻愛情的繁殖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屬靈培植。「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幾乎可以說是不能取代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轉讓的。

父母應該視他們的子女為天主的子女,並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父母要以身作則,就是以自己服從天父聖意的榜樣,來教導子女實踐天主的法律。

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負責人。為表現出這個責任,他們首先為子女創立一個家,溫柔、寬恕、尊敬、忠實和無私的服務便是家規。家是培育德行的適當場所。德行的培育要求學習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斷、作自我的主人,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條件。父母應該教導子女使「身體和本能的層面隸屬於內心和屬靈的層面」。給自己的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是父母一個重大的職責。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夠承認自己的過錯,就能夠更有效地引導和糾正自己的子女。

「疼愛自己兒子的,應當時常鞭策他,訓導自己兒子的,必會因他而得幸福」(德 30:1‐2) 。「你們作父母的,不要惹你們的子女發怒;但要用主的規範和訓誡,教養他們」(弗 6:4) 。

家構成一個自然的場合,把連帶責任和集體負責的精神傳授給人。父母應教導子女提防威脅人類社會的妥協和頹廢。

因著婚姻聖事的聖寵,父母接受了給子女傳授福音的責任和特權。子女自幼年開始,父母就應該給他們傳授信仰奧跡,對子女來說,父母是信仰奧跡的「啟蒙導師」。他們應使子女自童年即參加教會的生活。一個健康的家庭生活能夠培養每人的內在氣質,在一生的歲月裡,作為活潑信仰的正確前導和有力支持。

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應從子女幼小的時候開始。當家庭成員,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見証,互相幫助在信德中成長時,這培育已經在進行了。家庭內的教理講授先於、伴同並充實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負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幫助他們發現作為天主兒女的召叫。堂區是舉行感恩祭的團體,也是信徒家庭禮儀生活的中心;堂區是一個給孩童和父母講解教理的好地方。

另一方面,子女對他們的父母在聖德上的增長,也有所貢獻。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為了冒犯、爭執、不義和疏忽的過錯,應該慷慨大量地、不厭其煩地,彼此諒解、寬恕。彼此的感情建議如此、基督的愛德要求如此。

在子女的孩童階段,父母的尊重和親情,首先表現於照顧和關懷,就是致力於使他們的子女成長,給子女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日漸長大時,父母那分始終如一的尊重和熱忱,促使他們教導子女如何正確地運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

身為子女教育的首要負責人,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這是基本的權利。父母有義務,盡其所能,選擇那些更能協助自己克盡基督徒教育職務的學校。政府有義務確保父母的這項權利,並保証真能行使此權利的實際條件。

子女成年後,便擁有為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權利和義務。他們應在對父母的信任關係中,肩負起這新的責任,樂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見及忠告。父母則應該避免,在選擇職業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強迫自己的子女。然而,這種克制,並不妨礙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確的見解,尤其當子女正在考慮建立一個家的時候。

有些人,為了照顧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或為了專心一致地從事某項職業,或為了別的高尚的動機而終身不婚不嫁。這些人能夠對人類大家庭的福利,作出偉大的貢獻。

四、家庭和天國

家庭的關係雖然重要,但不是絕對的。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屬靈的成熟與自主,漸漸長大成人,同樣,他來自天主的特別聖召,也更明確而有力地顯示出來。對此召叫,父母應加以尊重,並應促使他們的子女作出回應。必須深信,基督徒最基本的召叫是跟隨耶穌:「誰愛父親或母親超過我,不配是我的;誰愛兒子或女兒超過我,不配是我的」(瑪 10:37)。

成為耶穌的門徒,就是應邀成為天主家庭的一員,依照祂的生活方式度日:「不拘誰,凡遵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親」(瑪 12:49)。 如果主耶穌從他們的子女中召選一人跟隨祂,為了天國而守貞,過獻身或鐸職的生活,對此,父母要懷著喜樂和感激之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

五、公民社會中的公權力

第四誡命令我們也要尊敬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自天主領受對社會有權力的人。第四誡說明行使權力者,以及那由公權力受益者的責任。公權力的義務

凡執行權力的人,應視之為一種服務。「誰願意在你們中成為大的,就當作你們的僕役」(瑪 20:26)。在倫理上,行使權力的標準應是來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對象。沒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訂違反人的尊嚴和自然律的事宜。

權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個正確的價值等級,使眾人更容易地運用自由和負起責任。當權者應明智地實行「分配的正義」,要依據每個人的需要和貢獻,同時顧及彼此間的融洽和安寧。他們應該小心提防,勿使他們採用的規則和措施,導致個人的利益違反團體的利益。

政治權力應該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力應合乎人道地執行正義,尊重每個人的、特別是家庭的和受剝削者的權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與公民資格相連的政治權利,可以,而且應該給與人民。如果沒有合法和恰當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該項權利。行使政治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和全人類的公益。

公民的義務

服從權威的人,應視他們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財物的管家:「你們要為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你們要做自由的人,卻不可做以自由為掩飾邪惡的人,但該做天主的僕人」(伯前 2:13,16)。公民的忠誠合作包括合理指責的權利,有時甚至是一項責任,以指陳他們認為有損人的尊嚴和團體福利的措施。

公民的義務是與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給社會的福利作出貢獻。愛國及服務國家是基於感恩責任,並由愛德而來。順從合法當局和為公益服務,要求公民在政治團體生活裡克盡己職。

對權威的服從和對公益的共同負責,在道德上要求國民盡納稅的義務、行使選舉的權利以及保衛國家: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羅 13:7)。

《致狄奧尼書》:基督徒居住在自己的國家內,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國人。他們履行公民所有的義務,又如外國人承擔所有的任務……。他們遵守所定的法律,而他們的生活方式卻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給他們指定的崗位是那麼高貴,不許他們擅離職守。 宗徒勸勉我們要為君主和所有掌權的人祈禱和感恩,「為叫我們能以全新的虔敬和端莊,度寧靜平安的生活」(弟前 2:2)。

資源富足的國家應盡其所能,接納在本國無法找到安全與生活必需品的外國人。公權力應尊重自然權利,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納他們者的保護之下。

政府當局為了公義,得依據其權限,使移民權利的執行,隸屬於不同的法訂條件之下,尤其移民應尊重對接納國應盡的義務。移民應懷著感激之情,尊重接納國的物質和精神的遺產、遵守當地的法律,以及分擔應盡的責任。

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 (瑪22:21)。「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 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益的客觀要求。然而,國民有權維護自身及其他國民的權利,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不過應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則所畫定的界限。

抗拒政權的欺壓不能合法地訴諸武力,除非下列五個條件同時具備:一、基本權利的侵犯是確實的、嚴重的、長期的;二、已經用盡了其他所有的方法;三、不引起更惡劣的紛亂;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五、依情理說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決之道。

政治團體與教會

每一個制度由其對人及人之終向的看法,得到啟發 (即使是隱約的),而由此引申出判斷的參考、價值的等級及行為的標準。大多數的社會團體,都以人貴於事作它們制度的參考。只有天主啟示的宗教清楚地承認天主、造物主和救世主,是人的原始和終向。教會邀請執政者依照有關天主和人的真理所得到的啟發,來衡量他們的判斷與決定:

若社會無視這啟發,或自鳴獨立於天主之外而拒絕接受,勢必將自作聰明,或借用一個意識型態,作為他們的依據和目標;而且,因為不許人們維護一個辨別善惡的客觀標準,就把極權強加於人和其終向。這種現象或明目張膽地,或遮遮掩掩地,在歷史上屢見不鮮。

教會,鑑於她的任務和她的管轄範圍,與政治團體不作任何形式的混淆。教會同時是人具有超然特色的記號和保障。「教會尊重並鼓勵國民的政治自由和責任」。

「在人的基本權利及人靈得救要求時」,教會基於其使命,有權「在政治的事件上,亦發表其道德判斷。教會依照不同的時代及環境,只運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益的方法」。

「孝敬你的父母」(申 5:16;谷 7:10)。

按照第四誡,天主願意我們在祂以後,孝敬我們的父母,並尊敬那些祂為了我們的好處而賦予權威的人。

夫婦的團體,是基於新郎和新娘所訂的盟約及合意而建立的。婚姻和家庭是為導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

「個人、社會與教會的幸福,都與健全的夫婦和家庭生活息息相關」。

子女應對他們的父母表示尊敬、感謝、合理的服從和幫助。孝順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

父母是培育自己子女之信德、祈禱和一切德行的最先負責人。他們有責任,在一切可能的範圍內,供應子女精神和物質的需要。

父母應尊重和鼓勵子女們的召叫,他們應提醒自己並教導子女,基督徒首要的召叫是跟隨耶穌。

公權力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

公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於社會的建設。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5:29)。

每一個社會皆以某種對人及人之終向的看法,作為自己判斷及行為的依歸。對人和神的看法,離開了福音的照明,社會就很容易淪為極權的統治。

第五條 第五誡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一、尊重人的生命

救恩歷史的見証

在亞伯爾被他的哥哥加音殺害的敘述裡,聖經揭示了,自人類有史之初,由於原罪的遺毒,忿怒和嫉妒就盤據在人的心中。人成了他同類的仇敵。天主譴責這殺害兄弟的惡行說:「你作了甚麼?聽!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現在是地上所咒罵的人,地張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創 4 :10‐11)。

天主與人類的盟約是由天主賜給人的生命召叫,和人兇殺施暴的呼聲交織而成的:

我要追討害你們生命的血債。……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為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象造的(創 9:5‐6)。

舊約常把血視為生命的一個神聖記號。這教導是任何時代所需要的。

聖經確定第五誡的禁令:「不可殺害無辜和正義的人」(出 23:7)。故意殺害無辜者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違反金科玉律以及違反天主的神聖性。此禁令有普遍的約束效力:不論何時何地,無人例外。

在山中聖訓裡,基督提醒「不可殺人」(瑪 5:21)的禁令,接著又禁止發怒,仇恨和報復。猶有甚者,基督要求他的門徒轉給另一面頰、愛自己的仇人。祂自己也不作自衛,並命令伯多祿把劍收回鞘內。

合法的自衛

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個是攻擊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無意的」。

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如果,為了自衛,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採用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這是合法的。……為得救並不要求,為避免殺死他人而放棄適度的自衛;因人應該保衛自己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維護社會的公益,就要令不義的侵犯者喪失危害他人的能力。基於這種理由,合法的掌權者有權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擊退進攻者,甚至訴諸武力。

相應於捍衛公益的責任,國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權和基本民法的舉動,不得擴散。合法的掌權當局有權利和義務按罪行的嚴重性而施予懲罰。懲罰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因罪行而引起的紛亂。當懲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除了捍衛公共秩序和和保障人身安全外,懲罰有治療的效果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

謀殺

第五誡禁止,對意圖間接地引起一個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在無重大理由下,讓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險中,以及拒絕對處在危險中的人伸出援手。

人類社會坐視造成大量死亡的飢荒,而不設法加以補救,是可恥的不義和嚴重的過錯。高利貸者和唯利是圖者不正當交易,在人類大家庭中給兄弟。 意外殺人,在倫理上,不能歸咎於事人但若無相當的理由,當事人雖無殺人意圖但由於採取了足以致於死的行動,他不能沒有嚴重的過錯。

墮胎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人自開始存在的一刻,作為一個人的所有的權利就應該受到承認,無辜者對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便是其中之一。

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以前,我已認識了你;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我已祝聖了你(耶 1:5)。 我何時在暗中構形,我何時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祢全知情(詠 139:15)。

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

《十二宗徒訓言》:不可以墮胎殺害胚胎,不可致新生嬰孩於死地。 生命之主天主,曾將保存生命的卓絕任務,委託於人,並令人以相稱人性尊嚴的方式,完成這任務。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所有無辜者對個人生命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公民社會及其立法的構成因素:

信理部,<生命的禮物>訓令:「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應該受到公民社會和政府的承認和尊重。這些人權不取決於個人,不取決於父母,也不是來自社會和國家的施予;人權乃屬於人的本性,寓於個人之內,源自使他開始存在的創造行動。在這些基本權利中,應列出自受孕至死亡,每個人對生命的權利和對身體完整的權利」。 「當一條成文的法律,從立法所應給予的保障中,剔除某種人時,這時,國家就否定了在法律前眾人的平等。當國家不為全體公民,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權利出力服務時,則法治國家在基礎上便受到威脅……。因此,既然要確保嬰兒自受孕之始應享有的尊重和保障,對所有故意侵犯其權利者,法律應制定相當的刑罰」。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視為人,那麼就應盡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護。胚胎也該受到照顧和治療,如其他的人一樣。

產前診斷在倫理上是許可的,「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兒的生命和完整,並為了維護或治療個體的目的……。如果預料診斷的結果會引起墮胎的可能,這與道德律有嚴重的的牴觸。一個診斷不應等於一次死亡的裁決」。

「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不給胚胎引起過度的危險,加以胚胎的治療措施應視為許可的,這是為了使胚胎獲得痊癒,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或為了胚胎個體的繼續生存」。 「培養人的胚胎,作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 「有些干預染色體或遺傳基因的嘗試不是為了治療,而是企圖依照性別或其他預設的品質,作人種選擇的生產。這類操縱乃違反人位格的尊嚴、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獨一無二和不可重複的身分」。

安樂死

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

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

停止昂貴的、危險的、非常的、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療程,能是合法的。這是拒絕「過度堅持治療」。作此拒絕並不就是願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能勝任和有此能力的話,這決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則應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過,常應尊重病人的合理願望和合法利益。

即使認為死亡已迫在眉睫,對一個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為減輕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劑,即使有縮短生命的危險,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嚴,如果死亡並非所願,就是不以死亡作為目標或方法,而只視為預料中的事和無可避免的。末期病人的安寧照顧構成一個實踐無私愛德的特優方式。就此,安寧照顧應該受到鼓勵。

自殺

每一個人在賜給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們應該懷著感恩之情接受生命,並為了祂的尊榮和我們靈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託給我們,我們是生命的管理員,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們不得處置生命。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

如果自殺者懷有作為榜樣的意思,尤其為年輕人,則自殺更增添了壞榜樣的嚴重性。故意幫助自殺,是違反道德律。 嚴重的心理錯亂、憂慮,或者對考驗、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懼,均能減輕自殺者的責任。

不應對一個自我了結生命者的永遠獲救失望。天主能夠運用唯有祂知道的方法,給他們安排懺悔得救的機會。教會為自殺者祈禱。

二、尊重人的尊嚴

尊重他人的靈魂:不立壞榜樣

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樹立壞榜樣者成為近人的引誘者。他傷害美德和正直,並能導致他的弟兄屬靈的死亡。如果以行動或失職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則構成嚴重的罪過。

因著樹立壞榜樣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壞榜樣者的軟弱,壞榜樣具有特殊的嚴重性。這促使我們的主發出了這個詛咒:「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瑪 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職務,負責訓導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壞榜樣是嚴重的,耶穌曾以此責備經師和法利塞人:把他們比做偽裝羔羊的豺狼。

壞榜樣能來自法律或體制,也能來自時尚或輿論。

據此,以下的人負有壞榜樣的罪責:制定一些法律或社會制度,足以導致道德的墮落或宗徒生活的腐敗,或造成「一些社會環境,不論有意無意,使一個符合誡命的基督徒的操守便變得十分困難,甚至在實際上成為不可能」。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騙條例企業首腦、那些招致學子「憤慨」的老師,或那些操縱公眾輿論,使其脫離道德價值的人士。

凡使用本身的權柄慫恿別人作惡,就是立壞榜樣的罪人,並應對他直接或間接促成的惡負責。「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禍的」(路 17:1)。

重視健康

生命和身體健康是天主委託給人的珍貴寶物。我們應該合理地小心照料,同時顧及他人的需要和公益。 公民的健康維護要求社會的協助,以獲得公民得以成長和成熟的生存條件:衣食,住所,保健,基本教育,就業,社會保險。

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體的生命,但並沒有把身體捧成是一個絕對的價值。道德反對新偶像崇拜:想要促進身體的崇拜,為它奉獻一切,把身體的健美和體育的成就當偶像來崇拜。這樣的觀念,因著在強者與弱者之間作淘汰性選擇的運作,能夠導致人際關係的反常。

節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樣過度的行為,如過度飲食,濫用煙、酒和藥物等。凡在酒醉的狀態下或由於過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險的行為,都構成嚴重的罪過。

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嚴重的損害,除非在嚴格治療的指定下,是一個嚴重的過錯。私造和販賣毒品是可恥的行為,因為促使人作出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也構成一種直接的幫凶。

對人的尊重和科學研究

在個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進行的科學實驗,不論是醫學的或者是心理學的,能促進疾病的治療和公共衛生的進步。

基礎的和應用的科學研究,構成一個意義深長的標記,顯示人主宰萬物。科學和技術,若用於為人服務,並促進眾人的整體發展,是珍貴的資源;但科技本身,不能指出人的存在和人類進步的意義。科學和技術是為了人,由人而開始,靠人而發展;因此,科學和技術在人性和人的道德價值內,得到它們的目的並意識到自己的限度。

在科學研究及其應用上,宣稱道德中立,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從另一方面說,科學研究取向的標準不能只取決於科技的效率,也不能為了給某些人帶來好處,而犧牲另一些人,更不能取決於流行的意識型態。科學和技術,由其自身的內在意義,要求無條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則;科學和技術應該依照天主的計畫和旨意,為人,為其不可轉讓的權利、以及為其真正和整體的利益服務。

以人作為對象的研究和實驗,不能使在本質上違反人之尊嚴和道德律的行為成為合法。接受研究和實驗者即使同意也不能使這樣的行為成為正當的。對人的實驗,若使接受實驗者的生命或身體及心理的完整性,承受不相稱的或可避免的危險,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再者,對人的實驗,若沒有接受實驗者本人,或他的合法代理人的明確同意的話,有違人性的尊嚴。

器官的移植,如果器官捐贈者,在身體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險和傷害,與受贈者所企求的利益之間的比例相稱,則是合乎道德律的。在死後捐贈器官,是高尚而有功績的行為,值得鼓勵,應視為慷慨的連帶責任的表現。若為了延緩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發另一個人的傷殘,或者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尊重身體的完整

誘拐綁架和擄人作人質是一種製造恐怖的手段,並因其威脅給受害者帶來無法忍受的折磨。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恐怖主義不分青紅皂白地恐嚇威脅、製造傷亡,是嚴重地違反正義和愛德。採取對身體和對精神施暴,為迫使招供、為懲罰罪犯、為使異己分子懼怕、為發洩仇恨等所施的酷刑,都是蔑視人性和人性尊嚴。除了屬於嚴格治療範團的醫療指示以外,對無辜者直接故意進行切除肢體,損毀肢體,或絕育手術,都違反道德律。

在過去,有些殘酷的做法,曾是合法政權,為了維護法律和秩序,一般應用的方法,而當時教會的牧者,多不提出抗議;事實上,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裡,也採用了羅馬法的逼供刑法。在這些遺憾的事件以外,教會始終教導寬大和仁慈的責任;教會禁止聖職人員流人的血。在近代,這些殘酷的做法,為維持公共秩序,既無必要,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權利,已是明顯的事實。相反,這些做法反而導致最壞的墮落,應該設法予以廢除。應為受害者和他們的劊子手祈禱。

尊重亡者

對臨終者應給予關懷與照顧,為協助他們在尊嚴和平安中,度過他們人生最後的時刻。他們應當得到親人祈禱的幫助。他們的親人應留意,使病人在適當的時刻領受聖事,為準備他們去會見生活的天主。

對亡者遺體應以尊敬和愛德看待,相信並希望他的復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對身體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對天主的子女──天主聖神宮殿的尊敬。

為了法律的調查,或為科學的研究,屍體的解剖,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死後器官的免費捐贈是合法的,且能是一個功績。 教會准許火葬,只要火葬並非對身體復活的信仰表示爭議。

三、維護和平

和平

我們的主在提出「不可殺人」的誡命(瑪 5:21)時,要求內心的和平,並譴責導致殺人的憤怒和仇恨為不道德。 憤怒是復仇的願望。「願對應受懲罰者施以報復」是不許可的;但是,「為了糾正惡習,並為了維護正義」,要求補償是值得讚揚的。如果憤怒的程度,致使他堅決願意殺害近人或嚴重地傷害對方,則是嚴重地違反愛德;也是大罪。主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 5:22)。

故意的仇恨相反愛德。故意希望對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過。而故意希望對方遭到重大不幸時,罪過更為嚴重。「我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瑪 5:44‐45)。

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長有賴和平。和平不是單指沒有戰爭,也不只限於保証敵對雙方武力上的均衡。如無對人們財產的保護、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流、對民族和個人的尊嚴的尊重,弟兄情誼的經常實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間實現。和平是「秩序的和諧」。和平是正義的工程,愛德的成果。

世間的和平是「和平之王」(依 9:5),默西亞、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實。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傾流的血,「在自己的身上誅滅了仇恨」(弗 2:16),基督使人與天主和好,使祂的教會成了人類的合一及與天主結合的聖事。「他是我們的和平」(弗 2:14)。祂宣稱「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瑪 5:9)。

那些為了維護人的權利,放棄血腥和暴力,而甘願採取弱者的自衛方法的人士,只要不損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團的權益和義務,他們就是福音愛德的見証。他們合法地証明,訴諸暴力對身體和心智的危機所產生的毀滅與死亡,是多麼嚴重。

避免戰爭

第五誡禁止故意毀滅人性生命。因為任何戰爭都招致一些災禍與不義,教會懇切地催促每一個人祈禱和採取行動,好使天主的聖善把我們從戰爭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來。

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均應為避免戰爭而努力。 然而,幾時「出現戰爭危機,而又沒有擁有管轄權及足夠能力的國際組織,在一切和平方法用盡之後,不應否認政府有合法的自衛權利」。

應以嚴謹態度,考慮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的嚴格條件。此種決定的嚴重性,應使此種自衛受到道德合法性的嚴格條件的規範,即須同時兼有下列條件: ──侵略者所加予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傷害應是持續的、嚴重的和確定的;──除訴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辦法均顯示不切實際或無效; ──有成功的可靠條件;──訴諸武力不會招致比應剷除的惡,有更大的惡及混亂。現代武器的毀滅威力,在此種狀況的評估中,要求極度的明智。

這些是在所謂「正義戰爭」的道理中例舉的傳統要素。

負責公益者,應該審慎評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條件。

政府在此情況下,有權利和義務加予國民為國防必要的職責。 獻身於軍旅生活為祖國服務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僕。如果他們能忠於職守,他們真的有助於國家的公益與和平的維繫。

基於良心的動機而拒絕使用武器的人,仍有義務以其他方式服務人群。公權力應予以公平的安排。

教會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裝衝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變。「不是因為戰爭不幸地爆發,作戰的雙方就因此可以為所欲為」。

應以人道來尊重和對待非戰鬥人員,傷兵和戰俘。 任何故意地違背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以及指揮此行動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從不足使那些順從者得以免罪。因此對殲滅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或一個少數種族的行為,應加以譴責,視為大罪。人們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

「任何戰爭行為,毫不辨別地消滅整個都市或廣闊地區及其居民,是反對天主及人類的罪行,應堅決而不猶豫地加以譴責」。現代戰爭的危機是對持有科學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學武器者,提供觸犯這類罪行的機會。

囤積武器,在許多人看來,是使可能的敵人,放棄戰爭的似是而非的辦法。他們認為這可能是保証國際間和平最有效的方法。這嚇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競賽不能保証和平。它不但無法消除戰爭原因,反而增加戰爭危險。為追求不斷有新的武器,而花費龐大的資源,阻礙為貧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遲了各民族的發展。軍備競賽增多衝突的理由,也增加擴展衝突的危險。

武器生產及交易,觸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益。因此,公權力有權利與義務予以管制。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體的利益,不能使煽動國際間的暴力與衝突,而又危害國際公法秩序的企業合法化。

不義、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過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蔓延,便不斷威脅和平並引發戰爭。為剷除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設和平及避免戰爭:

如果以人類都是罪人而言,常有戰爭的危險在威脅著,直到基督再來,常是一樣。但以人類在愛中合一而言,則將戰勝罪惡,並戰勝暴力,直到實現這句預言:「人們將把自己的刀劍鑄成鋤頭,將自己的槍矛製成鐮刀;民族與民族不再持刀相向,人們也不再學習戰鬥。」(依 2:4)。

「一切活動的生魂,一切血肉之人的靈魂都握在祂的手中」 (約12:10)。

所有人的生命,自受孕的一刻,直到死亡,是神聖的,因為天主是為了人自己而愛人,使他成為生活的和神聖的天主的肖象。

殺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造物主的神聖。

殺人的禁令並不廢止另一權利,就是使不義的攻擊者無法再害人。合法的自衛是負責他人生命及公益的人的重大責任。

嬰兒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權利。直接墮胎,就是故意墮胎,不論是作為目的或方法,都是「罪惡的勾當」,嚴重地違反道德律。教會按教會法以絕罰處分這違反生命的罪行。

既然胚胎自受孕之初就該像人一樣看待,那麼也該像任何人一樣受到完整的保護、照顧和治療。

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

自殺是嚴重地違反義德、望德和愛德。這是第五誡所禁止的。

壞榜樣以行動或缺失,故意引人犯嚴重的罪,是嚴重的罪過。

所有的戰爭引來災禍和不義,我們應該用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戰爭。教會祈禱:「主啊,從飢餓、瘟疫和戰爭中拯救我們」。

在武裝衝突中,教會以及人的理智都聲明,道德律仍恆常有效。故意違反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均是罪行。

「軍備競賽是人類極大的創傷,無情地傷害窮人」。

「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瑪 5:9)。

第六條 第六誡

一、「天主造了男人女人 ……」

「天主是愛,在祂內有一種相愛共融的奧跡。祂依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類男女……在其內銘刻了愛與共融的召叫,也賦予他們相稱的能力和責任」。 「天主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造了男人、女人」(創 1:27);「你們要生育繁殖」(創 1:28);「天主造人的時候,是按自己肖象造的,造了男人、女人,造他們的那一天,祝福了他們,稱他們為人」(創 5:1‐2)。

在肉身與靈魂合一之下,人在各方面都受到性的影響。性特別牽涉到感情、相愛和生育的能力,也更廣泛地關係到與別人建立共融的連繫的能力。

每一個人,不論男女,應承認並接受自己的性別。生理、心理和靈性的差異與互補性,都是導向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發展。夫婦的和諧與社會的和諧,部分有賴於怎樣活出兩性之間的互補、互賴與互相支持。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時,天主給予男女平等的位格尊嚴」。「人有位格,同樣,男人和女人都有位格,因為二者都是依照有位格的天主的肖象和模樣造成的」。

兩性的每一方面,尊嚴相等,雖則方式不同,都是天主大能及溫柔的肖象。男女在婚姻中的結合,就是在肉體方面,效法造物主的慷慨與多產:「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 2:24)。人類的世世代代均由此結合而來。

耶穌來,是為恢復受造界原有的純潔。在山中聖訓裡,祂嚴格地解釋天主的計畫:「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 5:27‐28)。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教會的聖傳領會到,第六誡涵蓋有關人類「性」的全部內容。

二、貞潔的聖召

貞潔是性在人身上成功的整合,由此人在肉體與靈性方面得到內在的合一。性表示人是屬於肉體的與生物的世界,但當男女完全地和終身地彼此交付,使性整合於人與人的關係時,性便屬於個人的和真正地合乎人性。 所以,貞潔的德行包括著人的完整和自我交付的全部。

人的完整

貞潔的人保存那在他內的生命與愛之力量的完整。這種完整確保人位格的一體性,反對任何傷害它的行為,因此不容雙重的生活及語言。

貞潔需要學習自制,就是人性自由的訓練。二者的取捨是明顯的:人控制其情慾,則得平安;如果受制於它,則不愉快。「人性尊嚴要求人以有意識的自由抉擇行事,意即出於個人的心悅誠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內在的盲目衝動,或出於外在的脅迫而行事。人將自己由私慾的奴役中解放出來,並以自由選擇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時又辛勤而又有效地運用合宜的方法,這樣的人才算達到其尊嚴」。

誰願意忠於洗禮誓願,並願抵抗誘惑,應注意下列方法:認識自己、實行合乎所處情況的靈修功夫、遵守天主的誡命、修練德行,並忠於祈禱。「實際上貞潔使我們重新整合;它把我們領回到我們因分散而失落的一體性」。

貞潔的德行由樞德中的節制之德所推動,其目的在於以理性滲透人的情感和感官的貪求。

自制是一項長期努力的工作。不可認為一次獲得即永遠獲得。它假定生命中每一階段都得重新努力。在某一時期可能需要更大的努力,比如,在人格形成期、在童年及青春期。

貞潔有成長的規律,在不同階段的過程中,會出現不完美甚至罪過的情況。「有操守及貞潔的人,經由許多自由的決定,日復一日地建立自己,因此他根據成長的階段,認識、喜愛並完成倫理的美德」。

貞潔特別顯出個人的功夫,也包括文化方面的努力,因為「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互相依屬的」。貞潔假定尊重人的權利,尤其是接受資訊和教育的權利。此資訊與教育該尊重人類生命中道德與精神的幅度。

貞潔是一種道德方面的美德。貞潔也是天主的禮物、恩寵、屬靈工作的結果。聖神賜給領洗而重生的人,效法基督的純潔。

完整的自我交付

愛德是一切美德的典型。在愛德的影響下,貞潔就像學習自我交付的學校。自制導向自我交付。貞潔使實踐它的人,在近人面前,變成天主信實和仁愛的見証。

貞潔之德在友情中開展。貞潔指給門徒,如何追隨並效法基督,祂選擇了我們作祂的朋友,祂把自己完全交付給我們,並使我們分享祂的天主性。貞潔是不朽的許諾。 貞潔明顯地表達於對近人的友愛中。無論是同性或異性中間所發展的友情,對大家都是一大好處。友情導向靈性的共融。

不同形式的貞潔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貞潔。基督徒「穿上了基督」(迦 3:27)、各種貞潔的模範。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們個別的生活方式,度貞潔的生活。在洗禮時,基督徒就已承諾要以貞潔引導自己的感情。

「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有不同的修練貞潔的方式:有些人守童貞或過獨身奉獻的生活,以卓越的方式更易專心事主;另一些人,不論已婚或未婚,均按道德律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已婚者須守夫妻間的貞潔,其餘的人須以節制實行貞潔:

聖安博,《論寡婦》:貞潔之德有三種形式:就是夫婦、寡居者及童貞者三種。我們不應讚美其一,而排斥其它。這就是教會的紀律豐富之處。

已訂婚者被召以節制持守貞潔。他們受此考驗,將發現彼此的敬重,並將學習在忠信與希望中,從天主那裡彼此接納。他們將把夫妻之愛特有的溫存,保留到婚姻時。他們要彼此幫助在貞潔中成長。

違反貞潔的罪

邪淫是錯亂的慾,念或性快感不羈的取樂。每當人排除生育和結合的目的,而只求性快感,在道德上是錯亂的。

所謂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從而得到性的快感。「在一脈相傳、恆久不變的傳統中,無論是教會訓導當局,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識,都毫不猶豫地肯定,手淫是一個本質上嚴重的錯亂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在正規的夫妻關係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違反其目的」。手淫是在性關係以外尋求性的享受,而「性關係為了道德的要求,是應在真正相愛的情況下,實踐彼此交付及人類生育的完整意義」。 為對當事人應負的道德責任作出一個公允的判斷,也為指點牧民的行動,應考慮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惡習的影響、焦慮以及其他心理和社會的因素,可減輕道德罪責,也可減到最低的程度。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結婚)的男女之性交行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違反人的性,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與教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便是嚴重的壞榜樣。

色情產品是把伴侶表達親密之性行為,無論是真實的或偽裝的,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色情產品違反貞潔,因為它使夫婦行為變質,這原是夫妻彼此親密的交付。色情產品嚴重地傷害參與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會大眾)之尊嚴,因為每一個人為另一個人,變成低級快樂及不法營利的對象。色情產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覺的世界中,是嚴重的罪過。政府應阻止色情資料的生產與擴散。

賣淫傷害當事者的尊嚴,使其淪為肉慾快樂的工具。嫖客嚴重地犯罪相反自己:違反在洗禮時曾經承諾的貞潔,玷污自己的身體,聖神的宮殿。賣淫構成社會的大患。受害者通常涉及婦女,但也有男人、兒童及少年 (在最後二者情況中,又增加了壞榜樣的罪)。賣淫固然常是嚴重的罪過,但是窮困、壓榨及社會的壓力,可能減輕罪責。

強姦是指以暴力強行與一個人有性關係。它破壞正義與愛德。強姦深深傷害每一個人對尊重、自由、身體及道德完整的權利,造成嚴重傷害,能終生烙在受害者身上。強姦常是一項本質上邪惡的行為。如果是由父母所犯 (亂倫),或是由師長對託付給他們教養的孩子所犯,則強姦更為嚴重。

貞潔與同性戀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三、夫妻之愛

性是導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愛的。在婚姻中夫婦身體的親密,變成心靈共融的記號和保証。為領過洗的人,婚姻的關係因聖事而聖化。

「男人和女人藉著夫婦本有而又獨特的行為,彼此互相給予的性,不純粹是生理的事,而是關係到人最內在之處。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為,必須包含著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許、至死不變的全部的愛」。

多俾亞從床上坐起來,對撒辣說:「妹妹,起來!我倆一同祈禱,祈求我們的上主,在我們身上施行仁慈和保佑」。她便起來,於是一起祈禱,祈求上主保佑他們。他們開始祈禱說:「我們祖宗的天主,祢是應受讚美的!……是祢造了亞當,是祢造了厄娃作他的妻子,作他的輔助和依靠,好從他們兩人傳生人類。祢曾說過:「男人獨處不好,要給他造一個相稱的助手」。上主,現在我娶這個妹妹,並不是由於情慾,而是出於真心真意。求祢憐憫我和她,賜我們白頭偕老!」。他們和聲答說:「阿們!阿們!」隨後便睡了一夜(多 8:4‐9)。

「夫妻親密而聖潔的結合是正當且高貴的行為。以合乎人性方式將之活出來,可表達並有助於夫妻的互相交付,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實」。性是喜悅和快樂的泉源:

比約十二世,1951 年 10 月 29 日講詞:造物主自己……建立,使在彼此[生育的]功能中,夫妻體驗到一種身體及心靈的快樂與滿足。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樂與享受時,並沒有犯任何罪過。他們接受造物主願意他們作的事。不過,夫妻應該知道適可而止。

藉著夫妻的結合,婚姻的雙重目的得以實現: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傳遞。婚姻的這雙重意義及價值,不能分開,同時既不歪曲夫妻的靈性生活,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及家庭的未來。 男女夫妻之愛,因此置於忠貞與生育的雙重要求之下。

夫妻的忠貞

夫婦雙方形成「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此結合由造物主所建立,並由祂賦予固有的法則。這結合藉婚姻盟約,就是由當事人無可撤回的合意所成立」。二人決定性地、全部地彼此互相交託。他們不再是兩個人,而是形成一個身體。由夫妻自由締結的盟約,要求他們維持婚姻的專一性及不可拆散性。「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谷10:9)。

忠貞表示言出必行。天主是信實的。婚姻聖事使男女二人進入基督對教會的信實。藉著夫妻的貞潔,他們為此奧跡向世界作証。

金口聖若望提醒年輕新婚丈夫,要對他們的妻子這樣說:「我以手臂擁抱你,我愛你,我更喜愛你勝過我自己的生命。因為現在的生命不算甚麼,我最切望的夢想是與你共度這生命,使能保證將來在那為我們保留的生命中永不會彼此分離……我把你的愛放在一切之上,我沒有比這更痛苦的事,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會是你的想法」。

婚姻與生育

生育是一個恩賜,是婚姻的一個目的,因為夫妻的愛自然地傾向於生育。孩子不是夫婦之愛的外在附加品,而是從夫婦彼此交付的核心而來的結晶與實現。因此,教會「站在生命的一邊」,教導「任何婚姻行為本質上必須對生育保持開放」。「教會訓導當局多次講的這端道理,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壞的關係,不可拆散的關係把夫妻行為的兩種意義連在一起:結合和生育」。

妻奉召傳衍生命,他們分享天主的創造能力及父性。「夫妻應將傳生和教育子女,視為他們固有的使命。他們應當知道,在履行這使命時,他們是造物主的合作者,又是解釋者。因此,他們應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責任感,滿全其任務」。

此責任的一個特點關乎調節生育。為了正當的理由,夫妻可以畫子女出生的相隔時間。他們應查証自己的意願,不是出於自私,而是出於慷慨,此慷慨符合負責的生育計畫。再者,他們應按照道德的客觀標準,來規範他們的行為:

對調和夫妻之愛及負責的傳生人類的問題,其實際行動的道德性,並不僅以個人的誠意及其動機的評估為標準,而應以人的本性及其作為作客觀的標準;在真正夫妻之愛裡,要尊重互相交付及傳生人類的整個意義。要做到這點,人們非誠心潛修夫妻的貞潔不可。

「在保持結合和生育這兩個主要觀點後,夫婦性行為才完整地保全彼此真正的愛的意義,以及指向人類最高尚的作父母的聖召」。

週期的節制,即建基於自我觀察和借助於不孕期的節育方法,是符合道德的客觀標準的。這些方法尊重夫婦的身體,鼓勵他們之間的恩愛,並有助於他們學習真正的自由。相反地,「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

由於人工避孕,那表達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語言,被另一種客觀上與之矛盾的語言取代,而後者不再表達完全互相的交付。這不但導致人正面地拒絕對生命開放,而且歪曲夫妻之愛的內在真理,因為這愛要求整個人的奉獻。……人工避孕和應用安全期節育方法在人學和倫理上的區別,涵蓋對人和性的兩種看法,二者互不相容。

「再者,人人須知,人的生命及傳遞生命的任務,不僅限於此世,在此找不到其圓滿的幅度和意義,而是常應針對人類永遠的命運來了解」。

國家應為國民的福祉負責,因此,干預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它可藉客觀的和尊重人的資訊來干預,但不可用獨裁和高壓的手段。政府總不能合理地代替夫妻的主動。他們是生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首要負責人。在這領域,國家沒有權力以違反道德的節育方法來干預。

子女的恩賜

經與教會的傳統習慣,都視人口眾多的家庭,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記號。

配偶發現不能生育時,其痛苦是強烈的。亞巴郎問天主說:「禰能給我甚麼?我一直沒有兒子……」(創 15:2)。辣黑爾向丈夫雅各伯喊叫說:「你要給我兒子,不然我就要死!」(創 30:1)。

對為減少人類不孕症進行的研究,是值得鼓勵的,條件是這些研究應「按照天主的計畫與意願,為人服務,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務」。

信理部,《生命的禮物》訓令 2,1: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的贈與,子宮借用),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德。這些技術(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能成為父母的權利」。

信理部,《生命的禮物》訓令:這種技術,實行在配偶身上(同體人工受精或受胎),可能傷害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這使性行為與生育行為分離。使嬰兒存在的行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作成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和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的尊嚴的的生育」。

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就是一個有位格的人。不該把嬰兒視為被佔有的東西,如果這樣,將成立所謂的「對子女有權利」。在此領域內,唯有嬰兒才有真正的權利:就是「應該是父母夫妻之愛的特有行為的結晶,也應該有從受孕的一刻被尊為人」的權利。

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夫妻在已用盡醫藥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與基督的十字架結合,這是一切屬靈生育的泉源。他們可以顯示他們的慷慨,去認養被遺棄的兒童,或者去完成對別人的一些很費精神的服務。

四、侵犯婚姻尊嚴的罪

通姦,係指夫妻的不忠。當二人發生性關係,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即使是短暫的關係,他們就犯了通姦罪。基督譴責通姦,即使僅是慾念。第六誡及新約絕對禁止通姦。先知們揭發其嚴重性。他們視通姦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

通姦是一種不義。犯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諾落空。通姦損害婚姻盟約的記號,傷害另一方配偶的權利,侵害婚姻制度,違反婚姻賴以建立的合約。通姦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他們需要父母的穩定結合。

離婚

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祂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祂廢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 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

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聖巴西略《泛談倫理》規則:假使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了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離婚是不道德的,也是因為它把錯亂引進家庭及社會中。這種錯亂產生嚴重傷害:配偶被遺棄,孩子因父母分離受到精神傷害,且多次是父母彼此爭奪的對象;離婚的效果有傳染性,成了社會真正的災禍。

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其它侵犯婚姻尊嚴的罪

那曾與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婦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責放棄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了解的。然而,多妻制是不符合道德律的。它「根本與夫妻共融相背馳:因為多妻制直接否認天主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畫,它違反男女位格尊嚴的平等,因為在婚姻中,男女以愛而彼此給予是全部的,因而是專一的、排他的」。曾有多個妻子的基督徒,按正義他有重大的責任對前妻和子女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亂倫係指血親或姻親之間,在禁止他們結婚的等級內,所發生的親密關係。聖保祿曾痛斥這種特別嚴重的罪過:「我確實聽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親的妻子姘居!……以我們的主耶穌的大能……我們將這樣的人交於撒殫,摧毀他的身體……」。亂倫使家庭關係敗壞,表示退回到獸性的地步。

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可與亂倫罪相比。在此情況,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榜樣,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

自由結合是當一對男女達到性親密的關係,卻拒絕給予法定和公開的儀式。

這種結合方法是騙人的:在這種結合下,雙方並不承諾任何事情,因而表示對另一方、對自己或對將來都缺乏信心,這種結合有甚麼意思呢?

自由結合包括各種狀況:姘居、根本拒絕婚姻本身、不能長期承諾受約束。這些情況都侵害婚姻的尊嚴;摧毀家庭的觀念;削弱忠信的意識。它相反道德律:性行為應該只在婚姻內發生;婚外性行為常構成一個重罪,並被排除於聖事共融之外。

現在有些人有結婚的意願,卻要求一種「試婚的權利」。不管這些從事過早的性關係者的意圖如何堅定,「過早的性關係,不可能保証在一男一女的人際關係中的誠實和忠信,特別不可能保護他們免於幻想和任性」。肉體的結合,唯有在男女之間建立了決定性的生活團體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類的愛情不能容忍「試婚」。愛情要求在人與人之間全部的、決定性的給予。

「愛是每一個人基本的和天賦的召叫」。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天主給予男女彼此平等的位格尊嚴。每人應承認並接納自己的性別。

基督是貞潔的模範。每一個領過洗的人,都被召叫,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度貞潔的生活。

貞潔意指性在人位格上的整合。貞潔要求自我控制的練習。

生育是婚姻的好事、恩賜和目的。夫妻傳衍生命,就是分享天主的父性。

調節生育表現負責的生育計畫中的一點。夫妻的意向雖是正當的,但不可用不道德的方法 (比如:直接絕育或人工避孕)。

通姦及離婚、多妻及自由結合,都嚴重地違反婚姻的尊嚴。

第七條 第七誡

第七誡禁止不義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財物,以及造成他人財物上的任何損失。第七誡命令人,以正義和愛德管理地上的財物及勞苦的成果。第七誡為了公益,要求尊重財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權。基督徒的生活應努力使這世界的財物,導向天主及弟兄的友愛。

一、財物的普遍用途及私有權

在起初,天主把大地及其資源,託付給人類共同管理,好使人類細心照顧,以勞作統治大地,並享受其果實。世上的財物是供全人類使用的。不過,把土地分配給人們,是為保障他們生活安全,以免受到貧困及暴力的威脅。財物歸為私有,是合理的,是為保障人的自由與尊嚴,幫助每人供給自己基本的需要,以及負責被照顧者的需要。這種私有權應該能夠使人與人之間自然的連帶責任顯示出來。

私有權,是由正義的途徑而獲得或收受的,並不廢除大地是給與整個人類的原始事實。雖然為促進公益,需要尊重私有財產,尊重其權利及其運用,但財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

「當人使用合法擁有的財富時,不應將財富看成自己專有的,而應視作公有的,意即不但惠及個人,而且惠及他人」。財富使其擁有者成為天主眷顧的管理人,應使之結果,並與他人共享,首先與他的近人。

生產的財富,物質的與非物質的,諸如土地與工廠,專長與藝術,都需要其擁有者細心維護,以便其生產造福最大多數人。那些擁有、使用及消費財富者,應有節制地使用,保留給客人、病人與窮人最好的一分。

政權為了公益,有權利也有義務,規範私有財產權的合法運用。

二、尊重人及其財物

在經濟事務上,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要求人實踐節制之德,為調節對世物的貪婪;要求實踐正義之德,為保護他人的權利,並給予他所應有的;要求實踐連帶責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並隨從基督的慷慨,「祂本是富有的,為了你們卻成了貧困的,好使你們因著祂的貧困而成為富有的」(格後 8:9)。

尊重他人的財物

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如果能夠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絕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財物的普遍使用原則,則不算偷竊。這就是在急切而明顯的情況下,為解決立即、實質的需要(食物、避難所、衣服……),唯一的辦法是支配並使用別人的財物。

以任何方法不義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財物,即使不觸犯民法規定,都是違反第七誡。同樣,故意保留借來的財物或遺失的物品;商業上的欺騙;支付不公道的薪酬;以別人的無知或困境作投機生意;哄抬物價等。

以下各項也是道德上不許可的:投機,藉以作出假象而改變財物的價值,旨在獲取利益而損及他人;賄賂,藉之改變應依法作出決定者的判斷;把企業的公司財物佔為己有及私用;偷工減料、逃避稅捐、偽造支票及發票、過度消費和浪費。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都是違反道德法律並要求賠償。

許諾應該遵守;契約應該嚴格遵守,只要所作承諾是公道的。大部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取決於在自然人之間的,或在法人之間的契約效力。諸如,買賣的商業契約,租賃或勞工契約,任何契約都應以善意來訂立和履行。

契約應合乎交換正義,據此而依照在嚴格遵守雙方的權利之下來規範人與人之間、及機構與機構之間的交易。交換正義應嚴格遵守;交換正義要求保障私有權利、償還債務及履行自由約定的義務。沒有交換正義,任何其他形式的正義都是不可能的。

交換正義不同於法定正義,它指成員對團體應該公平的付出;同樣交換正義也與分配正義有分別,後者規定團體(國家)對國民按其貢獻與需要的比例所應該付出的。

按照交換正義,為賠補所犯下的不正義,必須把所偷竊的財物償還給物主。

耶穌讚賞匝凱的承諾:「我如果欺騙過誰,我就以四倍賠償」(路 19:8)。凡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侵佔了他人的財物,必須償還;如果物品已經消失,則以相等的實物或價錢,並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實與利益一同償還。同樣,按照他們的責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種方式參與偷竊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償還的責任;例如出令指揮、協助或窩藏贓物者。

博彩遊戲(紙牌等)或打賭,本身並不違反正義。但如果剝奪了某人為了維持自己及他人的所需,則變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遊戲的慾望有危險變成嚴重的奴役。不正義的賭博或遊戲作弊,構成嚴重的事項,除非所加的傷害是輕微的,以致受害者合理地認為此傷害無足輕重。

第七誡禁止下面的行為或企業:以自私的或意識型態的、商業的或獨裁的任何理由,引領人們走上奴役,貶抑他們的尊嚴,把他們視為貨物買賣交易。藉暴力把人們貶抑到一種生產工具或獲利的來源,這是違反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的罪。聖保祿命令一位基督徒主人看待其基督徒奴隸,「不再是一個奴隸,而是一位弟兄……在主內的人」(費 16)。

尊重受造界的完整

第七誡要求尊重受造界的完整。動物、植物及無生物都是自然地導向過去、現在和將來人類的公益。宇宙的動物、植物和礦物資源的使用,不能脫離道德的要求。造物主將無生物及生物的統治權給予人類,並不是絕對的;而是要人關心近人的生活品質,包括為後代著想;這統治權要求以虔敬的尊重對待受造界的完整。

動物是天主的受造物。天主以自己的關懷照顧牠們。牠們就以其生存本身,讚美光榮天主。因此,人們應該友善對待牠們。這不禁使人想起聖人們如:聖方‧亞西西,或聖斐理伯‧內利,怎樣以愛對待動物。

天主把動物託給了按照自己的肖象而受造的人來管理。因此人使用動物為食物並製成衣服,是合理的,可以馴服牠們,使能在人的工作及休閒上有所幫助。如果在合理的範圍內,並對治療及救人的生命有所助益,那麼,在動物身上作醫學及科學的試驗,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作法。

使動物無故地受罪,或蹧蹋牠們的生命,是不合乎人性尊嚴的。與其為動物花費大量金錢,而不優先救助人的急難,同樣是不相稱的事。可以愛護動物,但不應該把專屬於人的情懷,轉移到動物身上。

三、教會的社會教導

「基督的啟示引導我們,對社會生活法規,增加深刻的理解」。教會從福音中對人的真理領受圓滿的啟示。當教會履行其宣告福音的使命時,她以基督之名,向人們証實其尊嚴及其與別人共融的召叫;教會教導人,與天主上智相符合的正義與和平的要求。

「在人的基本權利及人靈得救要求時」,教會對社會經濟事務,也發表其道德的論斷。在道德層面上,教會擁有不同於政府的使命:教會關懷公益的現世層面,是因為公益導向至善,亦即我們的最終目的。教會對現世財產及社會經濟的關係,努力啟發正確態度。

教會的社會教導發展於十九世紀,正是福音與現代工業社會相遇,與消費物資生產的新結構,與社會、國家、權利的新概念,與勞動和財產的新形式相衝擊之時,教會的社會教導,在經濟、社會事務上的發展,証實教會教導的持久性價值,同時証實教會恆常生活而主動的聖傳的真正意義。

教會的社會教導,包括一套理論,其表達是隨著教會依照耶穌基督的全部啟示,在聖神的協助下,解釋歷史過程中的事件時所形成的。這種教導越啟發信友的行動,越能為善意的人所接受。

教會的社會教導提供反省的原則,指出判斷的標準,提供行動的方向:

任何認為社會關係只取決於經濟因素的主張,都違反人的主性及其行為。

一種以獲利為唯一規則,以經濟活動為最終目的的理論,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無節制地貪圖金錢必然產生敗壞的惡果,是擾亂社會秩序的許多衝突的原因之一。

一個「犧牲個人及社團的基本權利,而就合團體生產組織」的體系,違反人的尊嚴。凡是把人貶抑為純粹獲利工具的作法,就是奴役人,引人崇拜金錢,助長無神主義的擴張。「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金錢」(瑪 6:24;路 16:13)。

教會在現代已揚棄那與「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聯合的極權主義及無神主義。此外,教會也拒絕「資本主義」、個人主義,以及把市場的法則視為比人的工作更重要的作法。只憑中央企畫來控制經濟,將敗壞社會關係的基礎;經濟的控制專憑市場的法則,並不能實施社會主義,「因為很多人性方面的需要,並不能由市場來獲得滿足」。需要按照正確的價值等級,並為了公益,鼓勵一種市場和經濟創業活動的合理控制。

四、經濟活動與社會正義

經濟活動的發展、生產的成長,是用來為滿足人們的需要。經濟生活不只為了生產的增加,利潤或權勢的增加;而應首先導向為人服務,為全人,並為全體人類服務。經濟活動固然以自己的方法主導,但也應在道德範圍內,尊重社會正義,以回應天主對人的計畫。

人的工作是直接從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來,並被召叫,彼此協同、彼此服務,治理大地、延續創造的工程。因此,工作是責任:「誰不願意工作,就不應該吃飯」(得後 3:10)。我們以造物主的恩賜及天賦的才能工作,為能光榮天主,並獲得救贖。人藉著辛苦勞力,與納匝肋的木匠,和加爾瓦略山上被釘的耶穌相結合;在某種方式下,與天主聖子,在救贖工程上合作。人每天背著十字架,在他被召叫所盡的職務上,表示願意作耶穌的門徒。工作在基督的聖神內可以是聖化的方法,並給現世的事務帶來生機。

在工作中,人行使並完成一部分銘刻於其本性的潛能。工作首要的價值是在於人自身,他是創作者,也是受益者。工作是為了人,而不是人為了工作。 每人應該能從工作中獲取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資源,並為人類團體服務。

每人都有創業的權利;每人都應合理使用其才能,為能對全體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貢獻,並為獲取其努力的正當成果。應留意遵守合法當局基於公益所訂的法規。

經濟生活引發各種不同的利益,往往是彼此對立的利益。這樣,說明了為何有衝突的出現,而這些衝突是經濟生活的特色。企業的負責人、薪資階級的代表,如工會的代表、以及有時候可能有政府的官員,將盡一切努力,藉尊重社會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的談判,化解糾紛。

國家的責任。「經濟活動,尤其是市場經濟活動,無法在制度、司法和政治的真空狀態中展開。反之,它假定了一些條件:如對於個人自由和私有財產的確實保障,穩定的幣制,以及有效率的公共服務。所以,國家的首要任務,乃在於給這些安全條件提供保証,使得那些從事工作和生產的人,能享受其勞動的成果,並因此而受到鼓勵,願意誠實而有效地去工作……國家的另一任務,在於監視、督導經濟方面人權的實行狀況。不過,這方面首要的責任不屬於國家,而屬於組成社會的機構,以及各種不同社團和協會」。

企業負責人,在社會面前,應承擔他們的工作對社會應負的經濟與環保的責任。他們應考慮到人群的福祉,而不應只顧利潤的增加。當然,利潤也是必要的。利潤得以實現投資,保障企業的前途,也保障就業。

工作和就業的機會應向所有的人開放,不論男人或女人、健康者或殘障者、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不得有所歧視。就社會這方面來說,它應按照環境而協助國民獲得工作及就業。

公道的薪酬是工作應有的成果。拒絕發給或不按時發給薪資可以構成嚴重的不義。為衡量公平的酬勞,應同時考慮到每人的需要與貢獻。「工作的酬報應當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務、生產技能,以及企業的情形與公益,相稱地維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質、社會、文化及精神生活」。雙方的同意並不足以表示薪資總額是合理的,在道德上是正當的。

當罷工為得到相稱的好處成為不可避免、甚至必需的辦法,則罷工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如果有暴力相伴,或所要達到的目標不直接與工作條件相關,或與公益相反,則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不給社會保險機構,償付合法權力所規定的費用,是不公道的。 失業為受害者幾乎常是對其尊嚴的打擊,並對生活的平衡是一種威脅。除了對當事人是一種傷害,對其家庭亦生出許多危險。

五、國際間的正義與連帶責任

在國際層面上,資源和經濟實力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致造成國與國之間的真正「鴻溝」。一方面是那些握有及發展增產工具的國家,另一方面是那些債台高築的國家。

宗教、政治、經濟及財政性質的種種原因,帶給今日「社會問題 ……一個全球性的幅度」。在國與國之間,政治已是互相依賴的,因此須有連帶責任。為不讓「邪惡手法」阻止較不開發的國家的進步,連帶責任更是不可缺少的。應以共同努力,朝向道德、文化及經濟發展的目標,動員一切資源,以取代濫用的,或高利貸的財政系統,並取代國際間不公平的貿易來往、軍備競賽,「要重新訂定價值體系,釐清價值優先秩序」。

富有的國家對那些不能靠自己確保其發展的能力,或因歷史上悲慘事件阻礙了其發展的國家,有重大的道德責任;這是一個連帶責任與愛德的責任;如果富有國家的財富來自沒有公平償付過的資源,則更是一個正義的義務。

直接援助是對即時的、非常的急需,一個適當的回應,比如天然的災害、傳染病等所造成的需要。但這不足以彌補匱乏的情況所造成的嚴重損害,也不足以應付長久的需要。應該改進國際經濟及財政機構,好能對尚未發展的國家,促進公平的交易。應該支持貧窮國家的努力,他們正尋求成長與解脫。這些原則更該以特別的方法,運用於農業工作的領域。農民,特別在第三世界,構成絕大多數的窮苦大眾。

增長對天主的意識,及對自我的認知,是人類社會完整發展的基礎。這種發展增多物質財富,用之於服務人及其自由。這種發展減少貧苦與經濟剝削,也增進人對各種文化認同的尊重,並向超越開放。

直接干預政治建設,及社會生活的組織,不是教會牧者的事。這種責任是平信徒聖召的一部分,他們以自己的主動與其他公民合作。社會行動能有多種具體途徑。不過,社會行動總是為了公益,並須與福音的信息和教會的訓導符合。這是平信徒的事,「他們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熱誠,去使現世的事務富有生命,並顯示他們是和平與正義的倡導者」。

六、對窮人的愛護

天主祝福那幫助窮人者,譴責那不顧窮人者:「求你的,就給他;願意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 5:42)。「你們無條件得來的,也要無條件分施」(瑪 10:8)。從他們為窮人所作的,耶穌將認出祂的被選者。當「窮苦人得了喜訊」(瑪 11:5)時,就是基督臨在的記號。

「教會愛護窮人……是教會恆久傳統的一部分」。這是受真福的福音、耶穌的貧窮、穌對窮人的關注所啟發,也應該是勞苦工作的一個動機,「好能賙濟貧乏的人」(弗 4:28)。這種對窮人的關愛,不只延伸到物質的貧窮,也延伸到文化與宗教多種形式的貧窮。

愛護窮人與無節制的愛財或自私的濫用錢財不能並存:

好!你們富有的人啊,現在哭泣哀號吧!因為你們的災難快來到了。你們的財產腐爛了,你們的衣服被蛀蟲吃了,你們的金銀生了銹,這銹要作控告你們的証據,也要像火一樣吞食你們的肉。你們竟為末日積蓄了財寶!看,工人們收割了你們的莊田,你們卻扣留他們的工資,這工資喊冤,收割工人的呼聲,已進入了萬軍上主的耳中。你們在世上奢華宴樂,養肥了你們的心,等候宰殺的日子。你們定了義人的罪,殺害了他,他卻沒有抵抗你們(雅 5:1‐6)。

口聖若望強有力地提醒:「不讓窮人來分享我們的財產,這是偷竊他們,除掉他們的生命。我們所持有的財物,不是我們的,是他們的」。「首先要滿足正義的要求,因正義應付給的東西,不可作為愛德的恩賜去給」。

聖大額我略,《牧民守則》:當我們給與貧窮者必需的物品,我們不是施予他們我個人的慷慨,我們是還給他們原來是他們的東西。與其說我們完成一項愛德的行為,不如說實行正義的行為。

哀矜神工(慈善事業)是愛德行為,我們藉以幫助我們的近人,在其肉身與精神的需要上。教導、勸告、安慰和鼓勵是精神的慈悲,一如寬恕和忍耐。身體的慈悲工作,特別在於給飢者以食、無屋者以住、裸者以衣、探望病人與坐牢者、埋葬死者在這些行為中,施捨給窮人,是兄弟友愛的一種主要的見証,也是悅樂天主的正義之實踐:

有兩件內衣的,要分給那沒有的;有食物的,也要照樣作(路 3:11)。只要你們把所擁有的都施捨了,那麼,一切對你們便潔淨了(路 11:41)。假設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體,且缺少日用糧,即使你們中有人給他說:「你們平安去吧!穿得暖暖的,吃得飽飽的!」卻不給他們身體所必需的,有甚麼益處呢(雅 2:15‐16)?

「在眾多的形態之下:物質的缺乏、不義的壓制、生理和心理的疾病、最後還有死亡,這些人間的悲慘是脆弱的人性顯明的標誌,人自第一次犯罪之後,就處於脆弱中而需要救恩。這是為何人間的悲慘贏得了救主基督的憐憫,願意把悲慘承擔起來,並與其「弟兄中最弱小的」認同。這是為何受悲痛壓迫的人都是教會優先關愛的對象。教會自創立以來,儘管其間有許多人為的缺點,卻未停止藉慈善事業致力於安慰、保護和解救他們。教會藉無數的慈善事業所作的,都是隨時隨地不可或缺的」。

從舊約開始,種種法律措施(赦免年、禁止付息借貸、禁止扣留抵押品、繳什一稅的義務、每日應付給散工工資、摘剩餘葡萄的權利、拾落穗的權利),都是回應申命紀的勸勉:「既然在這地上總少不了窮人,為此我吩咐你說:對你地區內困苦貧窮的弟兄,你應大方地伸出援助之手」(申 15:11)。耶穌把這句話當成自己的:「你們常有窮人和你們在一起;至於我,你們卻不常有」(若 12:8)。祂沒有使古代先知的話失去鋒芒:「用銀錢購買窮人,以一雙鞋換取貧人」(亞 8:6),祂邀請我們認出祂在貧苦弟兄們身上的臨在:

有一天,聖羅撒‧利馬的母親責備她在家裡收留窮人及病人,她對母親說:「當我們服事窮人及病人時,我們服事耶穌。我們不應該對幫助我們的近人感到厭倦,因為在他們身上我們服事耶穌」。

「不可偷盜」(出 20:15;申 5:19)。「偷竊的,貪婪的……勒索人的,都不能繼承天國」(格前 6:10)。

第七誡命令人在管理世間的財物及人類勞作的成果上,應實踐正義和愛德。

受造界的財富是為全人類用的。私有權不能廢止財產的普遍用途。

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

凡以不義的方法拿走或運用他人的財物,都是違反第七誡。違反正義,就要賠償。違反交換正義,需要償還偷竊的東西。

道德律禁止,一切把人當商品而奴役人性、買賣、交易人口的行為,無論其目的是商業的或獨裁政權的。

造物主對宇宙的礦物、植物、動物所給予人的統治權,不能脫離道德義務,連同對後代人類的義務在內。

動物是賜給人類管理的,應該友善地對待牠們。動物可供人在需要時合理的享用。

當基本人權或人的得救有需要時,教會對經濟社會事務可加以判斷,教會關心人現世的公益,是基於現世福祉應導向我們的最終目的,止於至善。

人是整個經濟社會生活的創作者、中心和目的。社會問題的關鍵在於,天主為眾人創造的財產,能夠按正義,並由於愛德的協助,實際到達眾人手裡。

工作的首要價值是在於人,人是主使者和目的。藉著工作人參與造物主的工程。人與基督結合完成的工作,能有救贖性。

真正的發展,是全人的發展。就是讓每人的潛能成長,以回應自己的聖召,這就是天主的召叫 。

對窮人的佈施是弟兄友愛的見証:亦是悅樂天主的正義之實踐。

在廣大人群中,有的受飢挨餓、有的流離失所,怎能不在他們身上認出拉匝祿 ──福音比喻中飢餓的乞丐?怎能聽不到耶穌的話:「便是沒有對我做」(瑪 25:45)?

第八條 第八誡

第八誡禁止在對別人的關係上歪曲真理。這項道德規定來自神聖子民的聖召,要作天主的見証,而天主是真理,天主要真理。違反真理的罪,就是以言語、以行為表示拒絕致力於道德的正直:是對天主根本的不忠,因此破壞盟約的基礎。

一、生活於真理中

舊約証實: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祂的話是真理。祂的法律是真理。祂的「信實,代代流傳」(詠 119:90)。因為天主是「真實的」(羅 3:4),祂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在耶穌基督身上,天主的真理全部彰顯出來。「滿溢恩寵和真理」(若1:14),祂是「世界的光」(若 8:12),祂就是真理。「凡信我的人,不留在黑暗中」(若 12:46)。耶穌的門徒「存留在祂的話內」,好能認識「使他們自由、使他們成聖」的真理。跟隨耶穌,就是因「真理之神」而生活(若 14:17),祂是父因子的名所派遣的,並把人「引入一切真理」(若 16:13)。耶穌教導祂的門徒,無條件地愛真理:「你們的話應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瑪 5:37)。

人天生傾向於真理。人有責任尊重真理,並為真理作証:「人有其尊嚴,因他們是人……受其天性的驅使,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宗教的真理。每人也有責任固守已認識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

真理是作事及說話的正直,叫作誠實、誠懇或坦率。真理或誠實是一種德行,在於表示自己的行為真實,並承認自己所言為真,避免口是心非、假裝與偽善。

「人如果不能互相信任,就是說,如果不顯示出真理,就不可能共同生活」。真理之為德行,就是要正當地給予他人所應得的。誠實就是在應說的事和應保守的緘默之間,適當地保持中庸:這包括正直與謹慎。按正義,「人對另一人應正直地顯示真理」。

基督的門徒接受「在真理中生活」,即依照主的榜樣度簡樸生活,也存留於祂的真理中。「如果我們說我們與祂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們就是說謊,不履行真理」(若一 1:6)。

二、「為真理作証」

基督在比拉多前聲明,祂是「為真理作証而來到世界上」(若 18:37)。基督徒不應以「為主作証為恥」(弟後 1:8)。在要求為信仰作証的情形中,基督徒應毫不含糊地明認自己的信仰,如同聖保祿面對他的審判者所作的。基督徒應該「對天主和對人時常保持良心無愧」(宗24:16)。

基督徒參與教會生活的責任,促使他們作福音及源自福音之義務的見証。這種見証就是把信德以言以行傳下去。見証是一種正義行為,証實真理或使人認識真理。

所有基督徒,無論生活在甚麼地方,都應藉生活的榜樣及言語的見証,顯示出他們因聖洗而成了新人,並因聖神的能力藉堅振聖事而強化。

殉道是對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見証,殉道是至死不屈的見証。殉道者為死而復活的基督作証,他與基督因愛德而結合。他為信仰真理和基督的道理而作証。他因勇毅而忍受死亡。請「你們讓我成為猛獸的食物,只有藉著牠們我才能到達天主那裡」。

教會非常仔細地,收集了那些為証實他們的信仰而至死不屈的人的記錄。這就是殉道錄。這構成以鮮血寫成的真理檔案:

聖依納爵‧安提約基,《致羅馬人書》:世界的快樂與這世紀的王權,於我毫無益處。對我來說,為(與)基督(結合)而死,勝過統治大地全球。我所尋找的就是祂,祂曾為我們而死;我所願望的就是祂,祂曾為我們而復活。我的出生日期已經迫近……。 《聖玻里加殉道錄》:我讚美祢,因為祢曾認為今天此時我可被列入殉道者的行列中……信實及真理的天主,祢堅守了祢的許諾。為了此一恩寵,為了這一切,我讚美祢、稱謝祢,並為了天上永遠的大司祭,祢可愛的聖子、耶穌祭督,我光榮祢。祂與祢及聖神同在,藉著祂,光榮歸於祢,現在及來世,永無窮盡。阿們。

三、違反真理的罪

基督的門徒「穿上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弗 4:24)。「戒絕謊言」,他們放棄了「各種邪惡、各種欺詐、虛偽、嫉妒和各種誹謗」(伯前 2:1)。

偽証與虛誓。公開的表達違背真理的言詞,具有特別的嚴重性。在法庭前、就是偽証。如果宣誓講不實之言,就是虛誓。這些行為促成無辜者的定罪,或者開脫有罪者,或者加重被告的罪刑。這種行為嚴重危害正義的施行,及法官判決的公平。

尊重別人的聲望,禁止對他們可能造成不當的傷害的態度與言語。下列情況使人成為有罪的: ──武斷,就是沒有充分根據而當以為真,甚或默認,近人在倫理上的缺失;──誹謗,就是無客觀健全的理由,揭發別人的缺點與過錯給不知道此事的人;──誣衊,是以違反真理的言詞,傷害別人的聲望,使人對他作出錯誤的判斷。

為了避免武斷,每人應盡其所能,設法以善意的態度解釋其近人的思、言及行為。

聖依納爵‧羅耀拉,《神操》:任何善良的基督徒,對別人的言語應該寧願加以保護,而不輕易譴責;如果無法保護,就該詢問那說話的人有甚麼意思。倘若他懂錯了,便該用愛心糾正他;如果這還不夠,便該用一切適當的方法,使他明白,而彌補缺點。

誹謗與誣衊是破壞近人的聲望與名譽。既然名譽是社會對人性尊嚴的見証,每人都有天賦權利享有自己的名譽、聲望與尊重。因此,誹謗及誣衊傷害正義與愛德。

應當禁止藉諂媚、奉承或逢迎的言語或行為,鼓勵或贊成別人行為的邪惡及舉止的錯謬。如果奉承構成罪惡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種嚴重的過失。服務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語成為正當的。奉承如果只是為取悅於人、為迴避壞事、應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為得到合法的好處,則是輕微的罪。

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諷刺也是一樣,它有意輕視別人,惡意醜化別人的行為。

「謊言是有意欺騙而說假話」。主耶穌曾揭發謊言是魔鬼的工作:「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他沒有真理:他幾時撒謊,正出於他的本性,因為他是撒謊者,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若 8:44)。

謊言是對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謊言是說話或行事違背真理,使人陷入錯誤。謊言傷害人對真理及對近人的關係,也侵害人與其言語對天主的基本關係。

謊言的嚴重性,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環境狀況、撒謊者的意圖,以及受害者所受損害的程度而衡量。撒謊本身只構成輕微的罪,但若嚴重侵害正義與愛德,則變成大罪。

謊言本身是應受譴責的,因為是對言語的褻瀆,而言語的作用是要把已知的真理通傳給人。刻意藉違背真理的言詞,引人陷入錯誤,在正義與愛德上構成過失。如果欺騙的意圖,使那些受騙的人,有危險造成悲慘結局,則負罪更大。

謊言(原來就是傷害誠實之德),是對他人的一種真正暴力。它打擊人的認知能力,而這正是一切判斷和決定的先決條件。謊言含有使人意見不合的胚芽,及由此不合而產生的一切壞事。謊言為整個社會是一種不幸;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撕裂社會組織的關係。

即使犯錯者已被寬恕,關於正義與真理所犯的一切錯誤,仍有補償的責任。如果不可能公開地賠補,應該私下來作;如果對受害人無法直接賠補,應該以愛德的名義,給予道義上的補償。這項賠償的責任也涉及侵犯他人名譽的罪過。這種賠償,是道義的,有時是物質的,應該按照所造成的損害來衡量。賠償是良心上的責任。

四、尊重真理

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每人應該使自己的生活與弟兄友愛的福音誡命相符合。這在實際情況中要求評估,是否適宜把真情披露給詢問的人。

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資訊或傳播的情況時,應以愛德與對真理的尊重為答覆的原則。別人的好處與安全、私生活的尊重與公益,都是足夠的理由,對不宜公開的事保持緘默,或使用謹慎的言詞。為避免壞榜樣,經常需要更嚴格的謹慎。任何人都沒責任給沒有權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

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

職業秘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証守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應當予以遵守,除非在特殊情況中,保守秘密將會給託付者、受託付者,或第三者造成極重的傷害,而且只有公開真相才可避免。為別人有害的私人訊息,雖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証下所託付的,沒有重大及相稱的理由,亦不得予以公開。

每人都應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傳播負責人在公益的要求,與私人權利的尊重之間,應保持合理的平衡。對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是可譴責的。

五、社會傳播媒體的使用

在現代社會中傳播媒體在資訊、文化及教育方面,有其特殊重要的角色。隨著技術的進步、傳播資訊的豐富與多元,以及輿論所發生的影響,此一角色更形擴大。

媒體提供的資訊,是為公益服務。社會有權利得到基於真理、自由、正義與連帶責任的資訊:

為妥善行使這種權利,要求傳播的事實應常是真實的,在正義與愛德的條件下是完整的,而且傳播的方式也當是正直的、適當的,這是說,不可違反道德規範、人的權利及人的尊嚴。採訪消息時如此,傳播消息時亦當如此。

「社會的所有成員在這方面都必須盡正義與愛德的義務。所以應藉社會傳播媒體,形成並傳播健全的輿論」。連帶責任就是真實的及正確的傳播,以及意見自由交流的一種結果。這樣的傳播與交流有助於認識,並尊重他人。

社會傳播工具(尤其是大眾媒體)能夠在接收者身上,產生某種被動性,使他們對表演或訊息成為缺少警戒性的消費者。面對大眾傳播媒體,使用者應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他們自己應培養清明及正直的良心,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響。

基於職業的關係,新聞工作在資訊傳播上,有責任服務真理,及不侵犯愛德。他們應以同樣的關心,努力尊重事實本身,及尊重對人的批判該有的限度。他們要避免造謠中傷。

「基於公益,政府應負起特殊責任;政府的任務是保護真正的及公正的資訊自由」。政府宣布法律,並監督期實施,要保証,不因媒體的妄用,「致使民間風氣墮落、社會進步受阻」。政府應制裁對個人的聲望及隱私權侵犯的行為。政府及時地、誠實地提供有關公益的資訊,回答民眾有根據的憂患。決不可以求助於虛偽的資訊,假借媒體,操縱輿論。政府使用媒體時,不該侵害個人及族群的自由。

道德輿論應譴責極權國家的內幕,他們有系統地捏造事實,藉傳播媒體對輿論施行政統治,「操縱」公開審判的被告與証人,並扼殺及壓制他們視為「輿論的罪惡」的一切,以為如此就可以確保他們的暴政。

六、真、美與聖藝

行善帶來自然的心靈快樂與道德的美麗。同樣,真理包含著心靈之美的喜悅與光輝。真理本身是美的。言語中的真理,是用理性的方式表達對受造的與非受造的實體之認識,這為有理智的人是必要的;不過,真理可以找到其他的人性的表達方式,這些表達方式是補充的,特別能喚起那些無法言傳的事,人心靈的底蘊、靈魂的提昇、天主的奧秘。在天主藉著真理之言語啟示於人之前,祂先藉著受造界的普遍語言,就是祂聖言的工程、祂智慧的工程,啟示給人:宇宙的秩序與和諧,連小孩和學者都會發現,「受造物的偉大和美麗使他們以類比方式認識創造者」(智 13:5),「因為全是美麗的根源所創造的」(智 13:3)。

智慧是天主德能的散發,是全能者榮耀的真誠流露,因此任何污穢智都不能侵入祂內。她是永遠光明的反映,是天主德能的明鏡,是天主美善的肖象(智 7:25‐26)。智慧比太陽還美麗,壓倒一切星座;如與光明相比,她佔優勢;因光明還要讓位於黑夜,但邪惡絕不能戰勝智慧(智 7:25‐26)。我實在愛慕智慧的美麗(智 8:2)。

「按天主的肖象而受造」(創 1:26)的人,也藉著自己藝術品的美麗,表達與天主造物主關係的真理。事實上,藝術是一種屬於人的特有表達形式;除了尋找生活的所需是一切生物共有的傾向之外,藝術是天賦給人的內心極豐富的資源。產生於造物主賦與的秉賦,及人本身的努力,藝術是一種應用的智慧,它連合了知識與技巧,由耳目所能接觸到的表達方式給實體的真理一種形式。對真理及萬物的熱愛達到某一程度,藝術與天主的創造活動有些相似。與人的其他活動一樣,藝術本身不是一個絕對的目的,它是以人的最終目的為方向,而更顯高貴。

如果聖藝在其形式上符合其使命,就是真的、美的:就是說在信德與崇拜中,使人想起並讚頌天主那超越萬物的奧跡、那顯示在基督身上的真理與仁愛的不可見的卓越美麗,[基督是]「天主光榮的反映,天主本體的真相」(希 1:3),在祂身上「住著有形可見的整個圓滿的天主性」(哥 2:9),在至聖童貞天主之母、天使以及聖人們身上反映的靈性美麗。真正的聖藝使人朝拜、祈禱、愛慕造物主、救世主、至聖的聖化者天主。

因此主教們,由他們自己或代理人,應該注意提倡新的、舊的各種形式的聖藝,並以同樣的關心,排除一切不合信德的真理,以及不合聖藝真正美的事物於禮儀及宗教建築之外。

「不可作假見証,害你的近人」(出 20:16)。基督的門徒穿上了「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弗4:24)。

真理或誠實是一種德行,在於表示自己的行為真實,自己所言為真,避免口是心非、假裝與偽善。

基督徒不應以言行「為主作証為恥」(弟後 1:8)。殉道是對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見証。

尊重別人的名譽、聲望,禁止一切誹謗、誣衊的言語及行為。

謊言就是說假話,有意欺騙近人。

犯了違反真理的罪,就應補償。

「金科玉律」(瑪 7:12)助人在實際的環境中分辨,是否適宜把真情披露給詢問的人。

「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職業的秘密應該遵守。為別人有害的秘密,不應該公開。

社會有權利得到基於真理、自由及正義的資訊。在運用大眾傳播工具上,宜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

美術,尤其是聖藝,「其本質就是要以人工,對天主的無限美善,作某種程度的表達;聖藝越能別無目的,而極力使人心靈歸向天主,就越能增加對天主的讚美與光榮」。

第九條 第九誡

聖若望把貪戀或貪慾(私慾偏情)分為三種:肉身的貪慾、眼目的貪慾、以及人生的驕奢。按照天主教教理的傳統,第九誡禁止肉身的貪慾,第十誡禁止對他人財物的貪慾。

就字源說,「貪慾」(concupiscence)可指人的任何強烈慾望。基督宗教神學給予它特殊意義,就是違反人理性行為的感性慾望的激動。聖保祿宗徒認為是「肉」對「靈」的反抗。這是來自第一個罪的不服從(創 3:11)。貪慾放縱人的道德官能,它自身雖不是罪過,但使人傾向於犯罪。

人是靈魂與肉身合成的,在人內已經有一種張力,進而發展為一種「靈」「肉」之間的鬥爭。然而事實上,這鬥爭是屬於罪的遺害,也正是罪過的後果,同時是罪過的証實。這是每天心靈戰鬥經驗的一部分:

對聖保祿宗徒來說,不是要鄙視或責罰身體的問題,身體配合靈魂構成人的本性和人格主體。更好說,他關心倫理上的善行或惡行,是德行及惡習的穩定的情形,即是順從(善)或反對(惡)聖神的拯救行動的效果。因此,聖保祿寫道:「如果我們因聖神生活,就應隨聖神的引導而行事」(迦 5:25)。

一、心靈的淨化

心是道德人格的所在處:「從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及邪淫」(瑪 15:19)。抗拒肉身貪慾的戰鬥,是要通過心靈的淨化和節制的實行:

何而馬牧者,《牧者的誡命》:你要保持純樸、天真,像小孩一樣,他們不知毀滅人生命的罪惡。

第六端真福宣布:「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 5:8)。「心裡潔淨的人」是指那些理智與意志配合天主聖善的人,特別在三方面:愛德,貞潔或性的正直、愛真理與正統的信德。心、身、信德的純潔之間,有一種關聯:

聖奧思定,《論信德與信經》:信友應該相信信經的條文,「如此因信而順從天主;因順命而正直地生活;因正直地生活,而心裡潔淨;因潔淨他們的心,領會他們所信的」。

為「心裡潔淨的人」許下了,面對面看見天主,並相似天主。心地純潔是看見的先決條件。它使我們從今天開始,就按照天主的觀點去看,去接待別人如同「近人」;心地純潔使我們領會人的身體,即自己及近人的身體,都是聖神的宮殿、都是天主至美的表現。

二、為純潔而戰鬥

洗禮授予人洗淨一切罪過的恩寵。但受過洗禮的人應該對肉身的貪慾及錯亂的慾望繼續戰鬥。靠天主的恩寵,可達到目的: ──藉貞潔的德行和恩賜,因為貞潔讓人以正直而心不二屬地去愛;──藉純正的意向,就是追求人的真正目的:受過洗禮者,以單純的眼光,設法在一切事上尋找並完成天主的意願;──藉內在與外在的眼目純潔;藉感覺與想像的紀律;藉拒絕取悅於人的、但使人偏離天主誡命道路的任何不潔思想:「愚人一見這些畫像,就大動情慾」(智 15:5);──藉祈禱:

聖奧思定,《懺悔錄》:我以往認為節慾出自我自己的力量……我自己不認識的力量。我真是愚蠢,竟不知道,如果祢不賞賜,沒有人能夠節慾。的確,祢會賞賜,如果出自我內在的嘆息,震驚了祢的耳朵,又如果出自堅定的信德,我把我的焦慮都交給了祢。

心地純潔必有羞恥心。這是構成節制的一部分。羞恥心保護人的隱私。它是指拒絕揭露應該隱藏的。它導向貞潔,並証實貞潔的文雅。羞恥心引領我們對別人的注視與舉止,都符合雙方的尊嚴和人際關係。

羞恥心保護人及人愛情的奧秘。在愛情關係上要求忍耐及適度;要求男女之間的授與及許以終身的條件得以滿足。羞恥心亦是端莊。它告訴人對衣著的選擇。當有不健康的好奇心出現的危險時,知所保留或緘默。羞恥心就是審慎。

羞恥心涉及感受和身體兩方面。比如,它反對某些廣告縱容對人身體的「偷窺」,或反對某些媒體太過揭露隱私。羞恥心使人有一種生活方式,得以抗拒時尚的誘惑,與流行意識型態的壓力。

不同文化各有其對羞恥心的表達方式。不過,無論何處,都顯示出人都有一種對靈性尊嚴的直覺。它出自主體意識的覺醒教導兒童及青少年要有羞恥心,就是喚醒對人的尊重。

基督徒的純潔,要求社會風氣的淨化。它要求社會傳播工具,提供謹慎而有節制的資訊。心地純潔將擺脫瀰漫的色情主義,排除那些鼓勵偷窺與幻想的表演。

所謂時尚的縱容是根據一種對人性自由的錯誤觀念;為了使自由發展,需要先藉道德律予以教育。應該要求教育的負責人,對青年人施予教導,使其尊重真理、人品,及人的道德與精神的尊嚴。

「基督的福音不斷地革新墮落人類的生活與文化,並對罪惡經常的誘惑所產生的錯誤與災禍,從事戰鬥與隔離的工作。教會不停地淨化與提昇各民族的道德。她以天上財富使每個民族及時代的精神素質、本有秉賦,從內部得以豐富,並在基督內得以強化、充實與復興」。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 5:28)。

第九誡教人提防貪戀及肉身的貪慾。

抗拒肉身貪慾的戰鬥,涉及心靈的淨化及節德的實踐。

心地純潔將使我們看見天主:從現在就讓我們按照天主的觀點看一切的事。

為潔淨心靈,需要祈禱、實行貞潔、意向和眼目的純潔。

心地純潔需要羞恥心,就是忍耐、樸素及審慎。羞恥心保護人的隱密。

第十條 第十誡

第十誡擴展並補充第九誡,第九誡論到肉身的貪慾。第十誡禁止貪他人的財物,是第七誡所禁止的偷竊、搶奪、欺詐之根。「眼目的貪慾」(若一 2:16)引人走向第五誡禁止的暴力和不義。貪婪,如行淫一般,源於三條誡命所禁止的拜偶像。第十誡是針對心靈的意圖;連同第九誡總括十誡的各條誡命。

一、貪慾的錯亂

感性的慾望使我們希求我們所沒有的愜意的事物。比如,當飢餓時,想吃東西;當寒冷時,想取暖。這些慾望,其本身是好的;但多次不守理性的尺度,並驅使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

《羅馬教理》3,37:當法律告訴我們:「你們不可貪」時,是給我們說,要遠離一切不屬於我們的事物的慾望。對近人財富的渴望是無限的,總不能滿足,因此聖經寫道:「愛錢的,錢不能使他滿足」(德 5:9)。

希望獲得屬於近人的物品,只要取之以正當的方法,就不違反此誡命。傳統的教理符合實際情況地指出「那些需要對有罪的貪慾作艱苦戰鬥的人」,應該「加倍勸勉他們遵守此誡命」:

《羅馬教理》3,37:他們是……那些商人,他們希望商品缺乏或昂貴,不幸他們看到他們不是獨家買賣,他們就無法賣得更貴,買得更便宜;他們希望別人都貧困,好能向他人賣出或買進而從中得利,醫生們希望有病人;律師們需要案件與訴訟,且越多越人好……。

第十誡要求從心裡消除嫉妒。當納堂先知想要刺激達味悔罪時,對他講述了一個故事:有一個窮人只有一隻小羊,待牠猶如自己的女兒,而富人雖有牛羊成群,卻嫉妒窮人,終於奪走了他的小羊。嫉妒可能招致更大的壞事。就是因了魔鬼的嫉妒,死亡才進入了世界(智 2:24):

金口聖若望,《格林多人後書講道》:我們彼此攻擊,嫉妒使我們持刀相向……如果我們如此猛烈攻擊,致使基督的身體動搖,我們將至於何地?我們將使基督的身體軟弱無力……。我們聲稱是同一身體的肢體,而我們相互吞食,猶如猛獸。

嫉妒是七罪宗之一。嫉妒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即使非法也不惜。當嫉妒是希望人遭遇重大災害,就是大罪:

聖奧思定視嫉妒為「特別屬於魔鬼的罪」。「從嫉妒生怨恨、誹謗、誣衊、幸災樂禍,對他人的發達不快」。

嫉妒是不快的一種表現,因此是對愛德的拒絕;受過洗的人應以慈善加以抗衡。嫉妒往往來自驕傲,受過洗的人應練習度謙遜的生活:

金口聖若望,《羅馬書講道集》:你願意看到天主因你受光榮嗎? 好,那你就該為弟兄的進步而高興,天主就因你而立刻受光榮。天主受讚頌,因為祂的僕人已知道克服嫉妒,視他人的功績為自己的喜樂。

二、聖神的意願

法律和恩寵的救恩計畫使人心放棄貪婪和嫉妒:引導人心渴望「至善」;教導人聖神的願望,聖神滿足人心。 向人屢屢作許諾的天主常要人提防,那從開始就顯示出「好吃,好看,令人羨慕」(創 3:6)的誘惑。

交託給以色列的法律,絕不足以使服從此法律的人成義;此法律甚至變成了「貪慾」的工具。意願與實行之間的鴻溝,顯示天主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律」,與另一條法律,即「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羅 7:23),二者之間有衝突。

「如今,天主的正義,在法律之外已顯示出來;法律和先知也為此作証:就是天主的正義,因對耶穌基督的信德,毫無區別地,賜給了凡信仰的人」(羅 3:21‐22)。從那時起,基督的信徒「已把肉身同邪情和貪慾,釘在十字架上了」(迦 5:24);他們是由聖神引導,隨從聖神的意願。

三、心靈的貧窮

耶穌吩咐祂的門徒,要愛祂勝過任何事物及任何人,並要他們為了祂和福音的緣故,「捨棄他們的一切所有」(路 14:33)。在祂受難前不久,祂舉耶路撒冷的窮寡婦給他們作榜樣,這寡婦從她的窮困中,把她所有的一切生活費都獻出了。擺脫財富的命令,為進天國是必須遵守的。

基督的所有信徒,「每人都要正確地誘導自己的情感,以免違反福音的貧窮精神,去享用世物及依戀財富,而阻止其追求完全的愛德」。

「神貧的人是有福的」(瑪 5:3)。真福八端啟示出幸福與恩寵、美麗與和平的境界。耶穌稱揚窮人的喜悅,因為天國已經是他們的了: 聖言稱人精神上的謙抑自下和淡泊為「神貧」;聖保祿也舉出天主的貧窮為例,他說:「祂為了你們成了貧窮的」(格後 8:9) 。

上主為富貴人悲傷,因為他們把安慰置於大量的財富上(路 6:24)。「驕傲人追求地上的權勢,而神貧的人卻尋求天國」。投靠天父的眷顧足以解除明日的焦慮。信賴天主是準備人得到窮人的真福。他們要看見天主。

四、「我願看見天主」

對真正幸福的渴望,使人解脫對現世財物的過分依戀,而在享見天主及在天主的真福中得到滿足。「享見天主的許諾,超過一切真福。在聖經裡,看見就是擁有。看見天主的人,就是已經得到一切可能想像的財富」。

天主的聖民還要靠從天上來的恩寵奮鬥,以獲得天主所許的財富。為了擁有天主、瞻仰天主,基督信徒消除自己的貪慾,並靠天主的恩寵,戰勝安逸和權勢的誘惑。

在成全的路上,聖神與新娘都在召喚,凡聽見的,都要與天主有圓滿的共融:

聖奧思定,《天主之城》:那裡將有真正的光榮;那裡沒有人因錯誤或諂媚而受到稱揚;真正的尊榮不會拒絕給應得的人,也不會賜與無資格的人;另一方面,無資格者不會強求,因為只有有資格者才能進入。在那裡真正的和平將要統治一切,再不會感到從自己或從別人而來的反抗。論及德行,天主自己就是酬報,天主賜給了德行,也把祂自己許諾給德行。天主是最好、最大的酬報:「我將作他們的天主,他們作我的子民」……(肋26:12)。這也是聖保祿宗徒說這話的意思:「好叫天主成為萬物中的萬有」(格前 15:28)。天主自己將是我們渴望的最終對象,我們將無止境地瞻仰祂、無止境地愛慕祂、無厭倦地讚美祂。這種恩寵、這種情懷、這種職務,確實是眾人共有,一如永生一樣。

「你的財寶在那裡,你的心也必在那裡」(瑪 6:21)。

第十誡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過度貪婪,這貪婪源自對錢財無節制的情慾。

嫉妒是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這是七罪宗之一。

受過洗的人,以良善、謙遜,及依靠天主的照顧,而與嫉妒戰鬥。

基督徒「已把肉身同邪情和貪慾,釘在十字架上了」(迦 5:24);他們是由聖神引導,隨從祂的意願。

擺脫財富為進天國是必要的。「神貧的人是有福的」。

人類真正的渴望:「我願看見天主」。對天主的渴望,只有永生的水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