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十誡

「師傅,我該做甚麼……?」

有一個少年人問耶穌說:「師傅,為得永生,我該做甚麼『善』?」對這個問題,耶穌首先要他明白,必須確認天主是「唯一的善」,是善中之善,是一切善的泉源。然後向他宣布說:「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接著,耶穌引用了愛近人的誡命答覆祂的對話者:「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証;應孝敬你的父母」。最後,耶穌更把這些誡命,用積極的命令作總結說:「應愛你的近人,如愛你自己」(瑪 19:16‐19)。

在這第一個答覆之後,耶穌又加上第二個答覆:「你若願意是成全的,去!變賣你所有的,施捨給窮人,你必有寶藏在天上,然後來跟隨我」 (瑪 19:21)。這第二個答覆並沒有廢除第一個。跟隨耶穌基督包括遵守誡命。法律並沒有被廢除,而是邀請人們在他們的師傅身上,發現祂就是法律的圓滿實現。三部對觀福音,都把耶穌召叫富貴少年跟隨祂,做個順命和謹守誡命的門徒,與貧窮、貞潔的召叫連在一起。福音勸諭與誡命是不可分的。

耶穌重提十誡,但祂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祂所宣講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瑪 5:20)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祂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5:21‐22)。

當有人問祂:「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瑪 22:36),耶穌回答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 22:37‐40)。解釋十誡,必須在愛的誡命光照之下。這是一條二而一的愛的誡命,而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誡命說: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 13:9‐10)。

聖經中的十誡

「十誡」(Decalogue)一詞,其字面的意義是「十句話」(出 34:28;申4:13; 10:4)。在聖山上,天主給自己的子民啟示了這「十句話」。是天主「用手指」寫的(出 31:18;申 5:22),不同於其他由梅瑟書寫的誡命。「十句話」在天主的話裡,佔著卓越的位置;「十句話」載在出谷紀和申命紀中,流傳至今。自舊約時代,經常為聖經所引用,但是,直到耶穌基督的新盟約,「十句話」的完整意義才顯示出來。

首先應在出谷紀的背景下理解十誡。出谷是天主在舊約的中心所完成的偉大拯救事件。「十句話」不論採取何種形式:消極的規範、禁令,或積極的命令(如「應孝敬你的父母」),都在指出,擺脫了罪惡的奴役之後,度自由生活的條件。十誡是一條生命的道路:

如果你愛慕你的天主,如果你履行祂的道路,如果你謹守祂的誡命、祂的法令、祂的規定,你必能生活,你必能繁榮(申 30:16)。

十誡這股釋放的力量可見於某些誡命,如安息日應該休息。這誡命同樣也是為外邦人和奴隸所定的:

你應記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將你從那裡領了出來(申 5:15)。

「十句話」概括並宣告了天主的法律:「這是上主在山上,由火中,由濃雲黑暗裡,大聲對你們會眾所說的話,再沒有加添甚麼;並將這些話寫在兩塊石板上,交給了我」(申 5:22)。因此這兩塊石板也叫做「約板」(出 25:16)。因為在上面刻了天主與祂的子民所結盟約的條款。這兩塊「約板」(出 31:18; 32:15; 34:29)應該放在「約櫃」裡(出 25:16; 40:1‐2)。

「十句話」是天主在一次顯現之中宣布的(「在山上,在烈火中,上主面對面對你們講了話」申 5:4)。「十句話」是屬於天主對祂自己和祂的光榮所作的啟示。誡命的恩賜就是有關天主自己和有關祂聖意的恩賜。藉著使人認識祂的旨意,天主把自己顯示給祂的子民。

誡命和法律的恩賜是天主與其子民所締結盟約的一部分。依照出谷紀的記錄,「十句話」的啟示頒布於盟約的提議與達成之間──就是在百姓對上主所吩咐的話,作了「聽從、奉行」的承諾之後 (出 24:7)。十誡常常在追念盟約之後才傳授給人(「上主,我們的天主在曷勒布與我們立了約」申 5:2)。

誡命在盟約之內取得圓滿的意義。根據聖經,人的道德行為要在盟約內並藉著盟約,才取得其全部意義。「十句話」的第一句話,叫人記得天主首先愛了祂的子民:

奧利振,《出谷紀講道》:正如從前,作為罪的懲罰,人從自由的地堂轉入此世的奴役中,為此,十誡的第一段,天主誡命的第一句話,就著重自由:「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領你出了埃及地、奴隸之所」(出 20:2;申 5:6)。

其次才是真正的誡命;誡命則道出因立約而歸屬天主的含義。道德生活其實就是回應上主主動的愛,就是知恩、尊崇、欽敬、感謝;亦即是與天主合作,實現祂在歷史中所進行的計畫。

天主與人之間的盟約和對話,也可從宣告的方式得到証實:所有義務都用第一人稱(「我是上主……」),宣告給另一個叫「你」的主體。在整個十誡中,都用了一個單數人稱代名詞,直指對方。天主顯示自己的旨意,同時針對整個民族和針對每一個人:

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上主規定:對天主,要愛慕,對近人,要公道。如此,人就不會成為不義者,天主也不會受屈辱。這樣,藉著十誡,天主培育人成為祂的朋友,並和他的近人同心合意。……對我們基督信徒,十誡的話不但沒被廢棄,反而因著上主在血肉內臨於人間,得到發揚和進展。

教會聖傳中的十誡

教會的聖傳忠於聖經並依照耶穌的教導,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 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

自聖奧思定開始,教會在給候洗者和信徒的教理講授中,「十誡」佔著優越的地位。在十五世紀,人們習慣把十誡的規條寫成有節奏的詞句,以便背誦並採用積極的形式。這種方式直到今日仍被沿用。教會的教理書在講解基督徒的倫理時,經常隨從「十誡」的次序。

在歷史的過程中,誡命的畫分和編號曾有變化。本教理仍隨從聖奧思定所做的分法,這分法已成了天主教的傳統。這也是路德會的傳統。希臘教父所做的分法稍有不同,這分法可見於東正教會和改革教會的團體。

十誡講述愛天主和愛近人的要求。首三條更針對愛天主,後七條針對愛近人。

聖奧思定,《講道集》:既然愛德包括兩條命令,主又把全部法律和先知綜合其中……,因此,十條命令,分別寫在兩塊石板上。三條寫在第一塊上,七條寫在第二塊上。

特倫多大公會議教導說,基督徒及已成義的人依然有遵守十誡的責任。梵二則加以肯定:「主教們是宗徒們的繼承人,從……主的手裡,接受訓導萬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講福音的使命,為使眾人因信德、聖洗及遵守誡命而得救」。

十誡的統一性

十誡組成一個不能分割的整體。每一句「話」都涉及其他每一句話和所有的話。它們互相配合,兩塊約板互相解釋,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觸犯一條誡命,就是違反其他一切誡命。人若不讚美他們的造物主天主,就不能尊敬他人。人若不愛天主所造的人,就不能崇拜天主。十誡把人的敬神生活與其社會生活結合為一。

十誡與自然律

十誡乃屬於天主的啟示。十誡同時教導我們真實的人性。十誡說明基本的義務,因此,間接地,也說明了人性固有的基本權利。十誡含有「自然律」的一種優越的表達:

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從開始,天主就把自然律的規誡植根在人的心內。然後,天主只是提醒人而已,這便是十誡。

雖然只憑理性也能得知十誡的規條,天主仍予以啟示。為對自然律的要求,達致完整和確實的認識,有罪的人類需要這啟示:

聖文德,《神學集成講解》:在罪惡的處境中,由於理智之光已經昏暗以及意志的偏差,對十誡作一完整的解釋,成了必要的。

我們對天主十誡的了解,是藉著教會提供給我們的天主的啟示,和道德良心的呼聲。

十誡的約束力

由於十誡是表達人對天主和對近人的基本義務,所以,在其基本的內容上揭示了人當盡的重大義務。十誡的本質不能改變,其約束力時時處處都有效。沒有人可以免除。十誡是天主銘刻在人心上的。

服從十誡尚包括一些本身是較輕微的義務。例如,罵人是第五誡所禁止的,本身不是嚴重的過錯,但說話者由於環境或罵人者的意向能使它成為嚴重的過錯。

「離了我,你們甚麼也不能作」

耶穌說:「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條;那住在我內,我也住在他內的,他就結許多的果實,因為離了我,你們甚麼也不能作」(若 15:5)。這話所提到的果實,就是藉著與基督的結合而有的豐富生命所產生的聖德。幾時我們信仰耶穌基督,參與祂的奧跡,遵守祂的誡命,救主將親臨,而在我們內,愛祂的父和祂的弟兄,也是我們的父和我們的弟兄。祂本人因著聖神,將成為我們行事的、生活的和內心的規範。「這是我的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15:12)。

「我該行甚麼『善』,為得永生?」──「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瑪 19:16‐17)。

耶穌以言以行証實十誡是永恆的。

十誡的恩賜是在天主與其子民締結的盟約中所頒賜的。為此,天主十誡在此盟約內,並藉此盟約取得真實的意義。

教會的聖傳忠於聖經並依照耶穌的教導,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

十誡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每一句「話」或每一條「誡命」都涉及整體。觸犯了一條誡命就是違犯全部法律。

十誡含有自然律的一種優越的表達,我們可從天主的啟示和人的理性得知十誡。

十誡在其基本內容上宣示的是屬於嚴重的義務。不過,服從這些規誡,也包括輕微的義務,這是由於事情本質是輕微的。

凡天主所命令的,祂賜恩寵使之成為可行的。

愛上主,你的天主」

耶穌用「你當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句話來概括人對天主的責任 (瑪 22:37)。這句話直接回應一個隆重的號召:「以色列!你要聽:上主我們的天主,是唯一的」(申 6:4)。 天主首先愛了我們。唯一天主的愛在「十句話」的第一句話裡已被提及。隨後,誡命闡明人蒙召應給予天主愛的答覆。

第一條 第一誡

一、「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並要事奉祂」

天主向以民說:「我領你們出了埃及地、為奴之家」。天主使以民記起祂在他們的歷史中所施行的大能、恩惠和拯救,就這樣把自己顯示給以民讓他們認識。第一句話包含法律的第一條誡命:「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並要事奉祂。……不可追隨別的神」(申 6:13‐14)。天主的第一個召喚和正義的要求,便是要人接納祂和朝拜祂。

唯一和真實的天主首先把自己的光榮顯示給以色列。有關人的蒙召和人的真理的啟示,與天主的啟示是互相聯貫的。人蒙召是為藉著他符合人受造特色的行為,彰顯天主,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和模樣而受造的」:

聖奧思定,《與猶太人特肋弗對話錄》:特肋弗(Tryphon )啊,總不能再有別的天主了!從亙古以來……,除了那位宇宙的創造者和治理者外,也從未有過別的天主。我們不認為我們的天主不同於你們的天主。祂是同一位「以大能的手和高舉雙臂」,領你們的祖先出了埃及地的天主。我們不會把我們的希望寄於任何別的神,實際上也沒有別神,而就是你們希望的那一位,亞巴郎的天主、依撒格的天主和雅各伯的天主。

「命令的第一條包括信德、望德和愛德。因為,誰說到天主,事實上,是論及一位恆常、不變、永遠一樣、忠信、完全公義的主。由此,我們必然應該接受祂說的話,對祂有完全的信仰和依賴。祂是全能的,仁慈的,無限量地樂意行善。誰能夠不把所有的希望寄託在祂身上?誰見到了祂傾注於我們的慈善和溫柔的寶藏而能夠不愛慕祂?因此天主在聖經中,在命令的開始,或在命令的結束時,採用了『我是上主』這種說法」。

信德

天主把祂的愛啟示給我們,我們的道德生活在對天主的信德中,找到了根源。聖保祿視「服從信德」(羅 1:5; 16:26)為人的第一義務。他指出一切道德偏差的根源與解釋,均在於「不認識天主」。我們對天主的責任是信仰祂並為祂作見証。

第一條誡命要求我們以明智、以警醒來培養和維護我們的信德,並拋棄違反信德的一切。事實上,有多種方式構成違反信德的罪: 對信德刻意的懷疑,是指疏忽或拒絕承認天主所啟示的,並經教會定為當信的道理是真的。非刻意的懷疑,是指相信上的猶豫,或在克服信德受質疑時的困難,或由信德晦澀而產生的憂慮。人若故意地維持懷疑,會導致心靈的盲目。

不信,是忽視啟示的真理或自願拒絕認同。「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天主所啟示及教會所定為該信的某端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是整個背棄基督徒信仰。所謂裂教,是拒絕服從教宗或是不願與服從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望德

當天主啟示自己和召喚人時,人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圓滿地答覆天主的愛。人應該希望天主給他還愛天主的能力,並按照愛的誡命而行事的能力。望德是懷著信賴期待天主的祝福和享見天主的幸福;望德也是怕得罪天主的愛和招致懲罰。

第一條誡命也針對違反望德的罪,就是失望和妄望: 所謂失望,是人停止從天主盼望個人的得救,為達致得救的幫助或自己罪過的赦免。失望違反天主的良善,祂的正義──因為上主對祂的許諾是忠實的──和祂的仁慈。

妄望有兩種。或是人對自己的能力存有妄想 (希望無需來自上天的幫助而能自救),或是人對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存有妄想(希望無悔改而得寬恕,無功績而得光榮)。

愛德

對天主的愛的信仰,包含以真誠的愛,回應天主愛的召喚和義務。第一條誡命要我們愛天主在萬有之上,並為天主和因天主而愛萬物。

人犯罪違反天主的愛,能有幾種方式:冷漠是忽略或拒絕考慮天主的愛;也是不賞識天主愛的關切和否認其力量。忘恩是疏忽或迴避承認天主的愛和對天主以愛還愛。冷淡是猶豫和忽略回應天主的愛,也能指人拒絕把自己交付於愛的推動。懈怠或靈性方面的懶惰,甚至能使人拒絕來自天主的喜樂,和對神聖的美善持厭惡的態度。仇恨天主源自驕傲自大。仇恨違反天主的愛,否認天主的良善,並竟敢咒罵那阻止犯罪及處以懲罰的天主。

二、「只向你的天主、上主俯伏朝拜」

信、望、愛三個超性德行使倫理德行定型並活躍起來。如此,愛德促使我們,依照全部義德的要求,歸還給天主我們身為受造物所欠祂的一切。虔敬之德使我們具備這種態度。

朝拜

朝拜是虔敬之德的第一個行為。所謂朝拜天主,就是承認祂是天主、是造物主和救主、是一切存在之物的上主和主人、是無限的愛和仁慈。耶穌引述申命紀說(申 6:13):「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唯獨事奉祂」 (路 4:8)。

朝拜天主,就是在絕對的尊敬和順服中,承認「受造物原是虛無」,只能藉天主而存在。朝拜天主,就是如同聖母瑪利亞,在謝主曲中,讚美祂、頌揚祂,並自謙自卑,懷著感恩之情,承認祂行了大事、祂的名字是聖的。朝拜唯一的天主使人免於只看自己、免於罪惡的奴役和世界的偶像崇拜。

祈禱

第一誡所命令的信、望、愛的行為,在祈禱中完成。舉心歸向天主,是我們朝拜天主的一種表達,就是:讚美、謝恩、轉求、求恩的祈禱。為能服從天主的誡命,祈禱是不能缺少的條件。「應當時常祈禱,不要灰心」(路 18:1)。

祭獻

給天主奉上祭獻,作為朝拜、感恩、祈求、和共融的記號,是理所當然的:「為了在神聖的共融中與天主結合,並為了能成為幸福的人而做的任何行為,都是真實的祭獻」。

欲使外在的祭獻成為實在的,它必須是屬神祭獻的表達:「我的祭獻就是痛悔的精神……」(詠 51:19)。舊約的先知屢次譴責那些毫無內在參與或與愛近人無關的祭獻。耶穌追憶歐瑟亞先知的話:「我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 9:13; 12:7);唯一完美的祭獻,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愛祂的父,並為我們的得救,所作的全燔祭。聯合於基督的祭獻,我們能使我們的生活成為獻給天主的祭獻。

許諾與誓願

在許多場合裡,基督徒應邀向天主作出承諾。聖洗、堅振、婚姻、聖秩四件聖事常含有這類承諾。出自個人的虔敬,基督徒也可向天主許下要作某種善功、某種祈禱、某種施捨、某種朝聖等等。忠於對天主所作的許諾,是表達對至尊天主應有的尊敬和對天主的愛慕。

「許願乃是向天主審慎而自由做出的承諾,保証自己要行一件可能的且是更好的善功,並應以虔敬之德完成之」。許願是一個虔敬的行為,藉此行為,基督徒自獻於天主或向天主許下要做一件善事。藉著實踐所許的願,將他所許諾的和所奉獻的交給天主。宗徒大事錄給我們記錄了聖保祿很關心實踐他所許下的誓願。

教會對實踐福音勸諭的誓願確認有典範的價值:

慈母教會欣喜在其懷抱中,有許多男女更親近地去追隨救主的自貶,並更顯著的加以表彰,以天主兒女的自由,承受貧窮,捨棄自己的意志:這些人都是為了天主,在成全的事上,已超出誡命的範圍,而自願屈服於一個受造的人,為能使自己更完善地相似基督的服從。 在某些情況下,教會為了相稱的理由,能豁免所做的承諾及誓願。

宗教的社會義務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人人都該追求真理,特別應該追求有關天主及其教會的真理,既尋獲之後,則必須服膺而遵循之」。這義務乃源自「人的固有本性」。它並不違反對各種不同宗教的「誠懇的尊敬」,「這些宗教往往反映出普照全人類的真理的一線光明」。它也不違反愛德的要求,這愛德催促基督徒「應以仁愛、明智、耐心、對待那些徘徊於歧途或在信仰上無知的人們」。

向天主獻上真實的崇敬,是一種個人性和社會性的義務。這正是「公教會關於人類及社會,對於真宗教及唯一的基督教會,所有道德責任的傳統道理」。藉著不斷地向人們宣傳福音,教會盡其所能,使他們能夠「把基督的精神注入思想、習慣、法律和所處的團體制度中」。基督徒的社會責任是尊重並啟發每個人對真與善的喜愛。這責任要求他們使人認識、崇奉唯一的真宗教,這真宗教存在於至公而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之內。基督徒蒙召為世界之光。如此,教會向受造界,尤其向人類社會,表達基督對它們的王權。

「在宗教信仰上,不能強迫任何人,違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團內,或私自、或公開、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這信仰的權利乃奠基於人的本性,而人的尊嚴驅使其良心自由地依附超越現世秩序的天主的真理。因此,「即使在那些對於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盡責任者身上,仍保有不受強制的權利」。

「如果為了人民的特殊環境,在國家的法律制度上,對某一宗教團體予以國家的特別承認,則必須同時對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團體,承認並尊重其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權利」。

宗教自由的權利既不是依附錯誤的道德允許,也不是犯錯的假想權利,而是人享有公民自由的自然權利,就是在有關宗教的事務上,在合理的限度內,不受政府當局的外力強制。這項自然權利,在社會法律制度中應予確認,並成為民法的條文。

信仰自由的權利,其本身不是無限的,也不能僅以法有明文,或實証主義、自然主義的標準,而設計的「公共秩序」加以限制。至於與此權利俱來的「合理範圍」,必須依據每一個社會情況,按照公益的要求,運用政治的明智加以釐定,並由政府依照「符合客觀道德秩序的規範」,予以批准。

三、「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其他的神」

第一誡禁止恭敬其他的神,只應恭敬啟示給其子民的唯一上主。第一誡禁止迷信和不信。迷信可以說是一種對宗教的過分歪曲;不信正好相反,是由於欠缺,是對虔敬之德的缺陷。

迷信

迷信是宗教情緒和當行敬禮的偏差。迷信也能影響我們崇拜真天主的敬禮,例如,給一些原是合法或必要的敬禮,賦予一種魔術般的重要性。將祈禱或聖事標記的功效,只附於其外在儀式上,而無視乎其所要求的內心的準備,便是陷於迷信。

拜偶像

第一誡譴責多神論。它要求人除了天主以外,不要相信別的神道,除了唯一的神以外,不崇拜別的神明。聖經不斷地提醒人拋棄「人手鑄造的金的,或銀的偶像」,它們「有口而不能言,有眼而不能看……」這些虛妄的偶像使人陷於虛妄:「鑄造偶像的人將與偶像同亡;凡信賴偶像的人,也將是一樣」(詠 115:4‐5,8)。天主,則相反,是「生活的天主」 (蘇 3:10;詠 42:3 等)祂給人生命,並介入歷史中。

拜偶像不僅指其他宗教的虛假崇拜。它對信仰常是一個恆常的誘惑。拜偶像是把原非天主的一切,予以神化。拜偶像開始存在,就在當人把一個受造物當作天主來尊敬的時候。崇拜的受造物能夠是邪神或魔鬼(譬如崇拜魔王),也能夠是權勢、娛樂、種族、祖先、國家、錢財等。耶穌說:「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錢財」(瑪 6:24)。許多殉道者捨生受死只是為了不朝拜「獸像」,甚至拒絕偽裝的朝拜。拜偶像否認天主唯一的主權;因而與天主的共融是不能相容的。

人的生活在對獨一無二者崇拜中獲得整合。崇拜唯一真主的誡命使人單純化,使他免於無盡的紛亂。拜偶像是人與生俱來的宗教意識的敗壞。崇拜偶像者「拒絕把不可摧毀的天主觀念歸於天主,反而加於其他任何事物上」。

占卜和巫術

天主能啟示未來給祂的先知或其他聖賢。然而,基督徒面對未來的正確態度,是懷著信賴,把自身交付於天主的眷顧,放棄一切對此不健康的好奇。但不顧未來能構成缺乏責任感。

一切形式的占卜應該拋棄:無論是求助撒殫或魔鬼、招魂或其他誤以為能夠「揭露」未來的做法。觀察星座、行占星術、行手相術、解釋徵兆和命運、相信神視現象、求助靈媒,都是有意掌握時間、歷史甚至人類,同時也希望為自己贏得神秘力量的支持。這一切都違反我們對唯一天主應有的敬意、尊重和敬畏之情。

所有施行巫術或妖術的法事,有意藉此馴服神秘的力量,以供當事人的驅使,並取得支配他人的超然能力──即使是為了恢復健康,也是嚴重地違反虔敬之德。這種法事,要是尚含有危害他人的意向,或求助魔鬼的干預,更應受到譴責。佩帶護身符的人,也應受到責備。通靈論往往採用占卜和巫術,教會告誡信徒要加以小心防範。也不能因求助於所謂傳統的藥物,而使呼求邪惡的力量,和利用別人的輕信,成為合法。

反宗教

天主的第一條誡命譴責幾個反宗教的主要罪行:就是,或以言語,或以行為試探天主、褻瀆神明和買賣聖職。

試探天主就是用言語或用行為,來考驗天主的良善和祂的全能。撒殫有意使耶穌從聖殿頂上跳下去,而強迫天主採取行動,正是試探天主的行為。耶穌用天主的話駁斥說:「你不可試探上主你的天主」(申 6:16)。含有這類試探天主的挑撥都傷害我們對造物主天主應有的尊敬和信賴。試探天主常是對天主的愛、上智、和能力持有一種懷疑的態度。

褻瀆是侮辱或不相稱地處理聖事及其他禮儀行為,或奉獻於天主的人、地、事物。褻瀆是一種嚴重的罪過,尤其是對聖體聖事,因為基督的身體為了我們而實體地臨在這聖事內。

買賣聖職或聖物在於收買或出售屬靈的事物。有一個名叫西滿的術士,見到在宗徒身上成就的事業,就有意購買屬靈的能力,伯多祿回答說:「願你的銀錢與你一起喪亡!因為你想天主的恩賜可以用銀錢買得」(宗 8:20)。這與耶穌的話正相吻合:「你們無條件得來的,也要無條件分施」(瑪 10:8)。屬靈財富是不能佔為己有的,誰也不能自認為屬靈財富的擁有者或主人,因為這些財富均來自天主。人只能從天主的手中無條件地領受。

「聖事施行人,除所屬主管當局規定的獻儀外,不可藉施行聖事要求報酬,且常應注意,那些有需要的人,不可因為貧困緣故而被剝奪獲得聖事的援助」。主管當局規定這些「獻儀」是基於一個原則,就是基督的子民應支持教會聖職人員的生活。「工人自當有他的食物」 (瑪 10:10)。

無神主義

「我們這時代的許多人一點感覺不出、甚至明明否認,人同天主這種攸關生命的密切關係,故無神主義可列為現代最嚴重的事」。

無神主義一詞泛指許多不同的現象。一個經常遇到的形式便是實際的唯物主義,它把人的需要和希望局限於時空之內。無神的人文主義誤以為「人是自己的目的,人是其歷史的唯一創造者」。當代另一種形式的無神主義則將人類的解放,寄望於經濟及社會的解放,且認定「宗教在本質上便構成一種障……,因為令人神往於來世生命的幻想,等於使人對建設地上的王國毫不努力」。

由於否認或拒絕天主的存在,無神主義是一個違反虔敬之德的罪過。這一過錯的歸咎性,能因其意向和環境的因素而大大地減輕。對無神主義的肇始和傳播,「有信仰的人可能負有不小的責任。信友因忽視信仰教育,因對教義所做虛妄的詮釋,或因自身在宗教、道德及社會生活上的過失,不僅未將天主及宗教的真面目,予以揭示,反而加以掩蔽」。

無神主義屢次基於一個錯誤觀念,就是過度強調人的獨立自主,以至感到難以承認人對天主的任何隸屬關係。然而,「承認天主決不違反人性尊嚴:因為人性尊嚴正奠基於天主,並靠天主來玉成」。教會深知「其所宣布的真理,符合人心極其秘密的願望」。

不可知主義

不可知主義有多種形式。在某些情況中,不可知論者拒絕否認天主;他們反而肯定必須有一個超然的實體存在,然而它不可能啟示自己,因此對它沒有人能夠知道甚麼。在其他情況下,不可知論者對天主的存在不作論斷,他們聲明天主的存在不可能加以証明,或予以肯定或否定。

不可知主義有時也許對天主作若干探討,但也能代表一種冷漠,對存在最終問題的逃避,以及道德良心的怠惰。不可知主義,在不少情況下,等同於實際的無神主義。

四、「不要雕塑偶像……」

天主的命令包括禁止人手為天主製造的任何畫像。申命紀解釋說:「因為上主你們的天主,在曷勒布由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天,你們既然沒有見到甚麼形狀,那麼,你們切不要墮落,為自己製造任何形狀的神像……」(申 4:15‐16)。把自己顯示給以色列的天主絕對超越一切。「祂是萬有」,但同時「祂超越祂的一切化工」(德 43:27‐28)。祂自身就是「一切受造之美的源由」(智 13:3)。

但是,從舊約開始,天主曾命令或允許採用形象,以象徵的方式導向降生成人的聖言所給的救恩:例如銅蛇,結約之櫃和革魯賓。

教會史中第七屆大公會議,即尼西亞大公會議 (787 年),以聖言降生成人的奧跡為基礎,針對反對敬禮聖相者,斷定恭敬聖相為正確。這些聖相包括:基督的相、以及天主之母的相、天使和諸聖的相。天主聖子,藉著降生成人,對敬禮聖相開啟了一個新的「秩序」。

基督徒對聖像的敬禮並不違反禁止崇拜偶像的第一條誡命。因為「對一個形象的尊敬應歸屬於原始的典型」,又「任何人敬禮一個形象,旨在敬禮形象所描繪的人物」。對聖像的尊敬是一個「尊重的敬意」,並不是一種崇拜,只有天主配得崇拜。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宗教的敬禮並不指向形象,視之為實體,而是在形象所表達的角度下,引導我們,歸向降生成人的天主。因為,指向形象的動向,就其形象而言,並不停留在形象那裡,而是通過形象,趨向形象自身所表達的實體。

「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申 6:5)。

第一誡召喚人信天主,寄望於祂並愛祂在萬有之上。

「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 (瑪 4:10)。朝拜天主,祈求天主,對天主行應有的敬禮,持守向祂所作的許諾和誓願,都是實踐虔敬之德的行為,以及對第一條誡命的服從。

對天主奉行真實敬禮的責任,涉及個人和社會團體。

人應該「能私自和公開自由地宣認自己的宗教信仰」。

迷信是我們敬禮天主的一種偏差,其最顯著的表現是拜偶像,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占卜和巫術。

以言以行試探天主、褻瀆、買賣神聖事物都是違反虔敬的罪過,都為第一誡所禁止。

無神論由於捨棄或否認天主的存在,是一種違反第一誡的罪過。

聖像的敬禮是建基於天主聖言降生成人的奧跡上,並不違反第一誡。

第二條 第二誡

一、上主的名是聖的

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如同第一誡一樣,第二誡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並更特殊地規定,在神聖的事情上,怎樣運用我們的口舌。

在所有啟示的話中,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上主的名是聖的」。因此,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除非為了祝福、讚美、光榮祂。

對上主名字的尊敬表達對天主本身的奧秘,以及它所喚起的整個神聖事實應有的尊敬。神聖感乃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

若翰亨利,紐曼《堂區簡易道理集》:敬畏和神聖感是基督徒的情懷嗎?沒有人能合理地去懷疑。一旦我們享見至尊無比的天主,這是應該具有的情懷,並且應該達到強烈的程度。幾時我們體驗祂臨在的「真實性」,我們就該具有這情懷。我們越相信祂臨在,就越會有這情懷。沒有敬畏和神聖感就體驗不到,不相信祂的臨在。

信徒應該為上主的名作証,毫不畏懼地宣認自己的信仰。宣道和教理講授,應該為對耶穌基督之名的崇拜和尊敬所浸潤。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就是不相宜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及眾聖人的名字。

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許諾,是以天主的榮譽、信實、真誠和權威為保証。這些許諾按正義應該受到尊重。對這些許諾失信,便是濫用天主的名字,在某種程度上,使天主成為撒謊者。

咒罵天主直接違反第二誡,是指:在內心或在口頭上出言反對天主,說懷恨、指責、藐視天主的話、講天主的壞話、在言談中對天主說失敬的話,並妄呼天主的名字。聖雅各伯宗徒責備「那些辱罵基督美名(耶穌)」的人(雅 2:7)。的禁令也包括反對基督教會、聖人以及神聖事物的言詞。借用天主的名字,為遮掩犯罪的行為、奴役人民、虐待人民或屠殺人民,也等於咒罵天主。妄用天主的名字,來進行犯罪的勾當,將招致對宗教的排斥。 咒罵天主與對天主和祂的聖名應有的尊敬相反。咒罵天主本身是個嚴重的罪過。

以天主的名字詛咒(人),雖沒有咒罵天主的意思,也是對上主的失敬。第二誡也禁止以天主的名字來施行魔術。

聖奧思定,《論山中聖訓》:天主的名號是偉大的,應該以相稱祂的偉大和尊高來稱呼祂。天主的名號是聖的,應該懷著恭敬和唯恐得罪祂的心情呼祂的名號。

二、妄呼天主的名號

第二誡禁止發虛誓。所謂宣誓或發誓,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証。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祂,只以祂的名起誓」(申 6:13)。

拒絕發虛誓是對天主的一個義務。身為造物主和上主,天主是一切真理的標準。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或者吻合,或者相反。若人的話是信實而合法的,所發的誓便突顯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的關係。虛誓則是人呼號天主為他的謊言作証。

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不予以履行。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

耶穌在山中聖訓中講解了第二條誡命:「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你們的話應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 5:33‐34,37)。耶穌的教導是:所有的宣誓必然涉及天主,因而在一切言談中必須尊重天主的臨在及祂的真理。向天主求助時說話須謹慎,且對天主的臨在必恭必敬。我們每一句話或肯定或藐視天主的臨在。

隨著聖保祿,教會的傳統,認為為了重大而正當的理由發誓(例如在法庭前),並不與耶穌的教導相反。宣誓,即呼天主之名而為真理作証,但「除依照真理、明辨及正義外,不得宣誓」。

天主之名的神聖性,要求不得為微不足道的瑣事宣誓,不可在可疑的情況下宣誓,就是可能被誤解為認同那無理要求的權力。若宣誓為不合法的政府所要求,可以加以拒絕。若宣誓的目的違反人的尊嚴或損害教會的共融,必須加以拒絕。

三、基督徒的名字

聖洗聖事的施行乃「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瑪 28:19)。在此聖事中,以上主之名祝聖受洗的人,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這可能是一個聖人的名字,這聖人是一個基督的門徒,忠於主的典範,善度了在世的一生。這位主保聖人提供他一個愛德的表率,又保証為他轉禱。「聖洗的名字」也能指基督的一個奧跡,或一個基督徒的德行。「父母、代父母和堂區主任應留心,勿以與基督信仰無關的名字為洗名」。

基督徒以十字聖號,「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開始他的一天、他的祈禱和行動。這樣,基督徒奉獻他的一天,為光榮天主,並呼求救主的恩寵,使他能在聖神內行動,一如天父的子女。我們在誘惑和困難中,十字聖號堅強我們。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每一個人的名字是聖的。名字是一個人的畫相。它要求受到尊敬,為表示對有此名字者的尊重。

領受的名字是一個具有永久性的名字。在天國裡,每一個烙有天主聖名的人,他的奧秘和獨一無二的特徵,將大放光明。「勝利的,……我要賜給他一塊刻有新名號的白石,除了領受的人外,誰也不認得這名號」(默 2:17)。「我看見羔羊站在熙雍山上,同祂在一起的,還有十四萬四千人,他們的額上都刻著羔羊的名號和祂父的名號」(默14:1)。

「上主,我們的天主!禰的名在普世何其美妙!」(詠 8:2)。

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上主的名是聖的。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咒罵天主在於居心不敬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和聖人的名字。

發虛誓是呼號天主為一個謊言作証。發虛誓是對常忠於自己許諾的上主,嚴重地失敬。

「若非本於真理、急需及尊敬,不要指著造物主,或受造物宣誓」。

領洗時,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父母、代父母和堂區主任該悉心為他選擇基督徒的名字。以一位聖人作主保,表示以這位聖人為愛德的模範,並且肯定享有他的代禱。

基督徒以十字聖號開始他的祈禱和行動,「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阿們」。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

第三條 第三誡

一、安息日

十誡的第三誡提醒人記得安息的神聖性:「第七日應完全安息,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出 31:15)。

在說到安息時,聖經作了創造的紀念:「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的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為聖日」(出 20:11)。

聖經也揭示了上主的日子,是以色列自埃及的奴役中獲得解救的紀念日:「應記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為此,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守安息日」(申 5:15)。

天主把安息日交給以色列遵守,作為永遠盟約的記號。安息日是為上主所保留的神聖日子,用以讚美天主,祂的創世工程,以及祂拯救以色列的行為。

天主的作為是人之作為的榜樣。如果天主在第七天「停工休息」(出31:17),人也應該「停止工作」,並讓他人,尤其是窮人,「獲得喘息」(出 23:12)。安息日停止日常的工作,讓人休息。這是對工作的奴役性和金錢崇拜抗議的日子。

福音報導了許多耶穌被控告觸犯安息日法律的事件。但是耶穌從不違背安息日的神聖性。耶穌用祂的權威給安息日作了正確的解釋:「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谷 2:27)。基督以悲天憫人的心腸,確立了「安息日允許行善,而非作惡;允許救命,而非害命」(谷 3:4)。安息日是慈悲的上主的日子和光榮天主的日子。「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谷 2:28)。

二、主的日子

復活的日子:新的創造

「一週的第一天」,耶穌自死者中復活了 (瑪 28:1;谷 16:2;路 24:1;若20:1)。就其為「第一天」來說,基督復活的日子使我們記起第一次創造。就其為「第八天」,亦即安息日的後一日來說,基督復活的日子意味著開始了新創造。對基督徒來說,這日子成了一切日子中的第一個日子,一切慶節中的第一個慶節,主的日子 (he kuriakehemera, dies dominica),「主日」:

聖猶思定,《護教書》:每一個日曜日,我們聚在一起,因為這是第一天〔緊接在猶太人的安息日之後,但也是第一天〕,在這一天,天主從黑暗中引出物質,創造天地,又在同一天,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自死者中復活。

主日是安息日的圓滿

主日與安息日顯然不同;在時間上,每週,主日在安息日之後一日;為基督徒,主日取代了安息日的禮規。在基督的逾越奧跡內,主日滿全了猶太安息日的屬靈真理,宣告人在天主內的永遠安息。因為法律的敬禮乃準備基督的奧跡,這敬禮的實踐正好預示了一些有關基督的特色:

聖依納爵‧安提約基,《致馬尼西人書》:那些依照舊的方式而生活的人,現在來到了新的希望之中,不再遵守安息日,而遵守主日,因為是在主日,我們的生命因著主和祂死亡而蒙受祝福。

主日的慶典遵守自然銘刻在人心中的道德規律,「為表示天主對全人類的普施恩德,向祂獻上外在、可見、公共和定期的敬禮」。主日的敬禮履行舊約的道德命令,因為這敬禮沿用舊約的節奏和精神,每週慶祝天主子民的造物主和救主。

主日的感恩祭

慶祝主的日子和舉行主的感恩祭是教會生活的中心。「根據宗徒的傳統,慶祝逾越奧跡的主日,在整個教會內,應奉為當守的主要法定慶節」。

「同樣該遵守的,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誕節,主顯節,耶穌升天節,基督聖體聖血節,天主之母節,聖母始胎無原罪節,母升天節,聖若瑟節,聖伯多祿及保祿宗徒節,諸聖節」。

基督徒這種集會的習慣可上溯到宗徒時代的開始。希伯來書提醒說:「我們決不離棄我們的集會,就像一些人所習慣行的;反而應彼此勸勉」(希 10:25)。

《講論主日的道理》:傳統牢記一個萬古常新的勸告:「及早來到聖堂,接近上主,明認自己的罪過,在祈禱中痛心懺悔……。參與聖潔和神聖的禮儀,做完祈禱,不要在遣散之前離去……。這是我們經常說的:賜給你們這一天是為了祈禱和休息。這是上主安排的一天。我們要在上主內踴躍喜樂」。

「堂區是個別教會中成立的固定的信徒團體,由堂區主任在教區主教的權下,負責其牧靈事務,堂區主任是堂區的當然牧者」。堂區是所有信徒為舉行主日感恩慶典可以集合的地方。堂區傳授基督的子民以禮儀生活的一般表達,在這慶典中聚集他們;它教導基督救世的道理;它在慈善和友愛的事業中實踐上主的慈愛:

金口聖若望,《論天主性不能徹悟》:你在家中祈禱,與在教會中祈禱,不能相比。在教會中祈禱,人數眾多,在那裡,祈禱的呼聲,眾口一心,直達天主。在教會中有的更多:如精神的結合、心靈的一致、愛德的聯繫、司祭的祈禱。

主日的本分

教會的規條更確切地規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因此,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

參與主日共同舉行的感恩祭,是歸屬和忠於基督與祂的教會的明証。信徒以此証實他們在信德和愛德內的共融。他們一起為天主的神聖性和他們對救援的希望作証。他們在聖神的引導之下,彼此鼓勵。

「如因缺乏聖職人員,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與感恩祭時,懇切希望信徒參加在本堂區聖堂或其他聖所,依教區主教規定所舉行的聖道禮儀;或個人或與家人一起以相當的時間做祈禱,或斟酌情形,幾個家庭團聚做祈禱」。

如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就在第七天休息,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創 2:2),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調節。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以培養其家庭、文化、社會及宗教的生活。

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信徒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從事慈善事業、讓心神和肉體適當鬆弛的工作及業務。家庭的急需或社會的巨大利益,構成合法的免除主日休息的規定。但合法免除守主日責任的信徒得注意,不要養成危害宗教信仰、家庭生活、和健康的習慣。

聖奧思定,《天主之城》:為了熱愛真理,要尋求聖善的休閒;為了愛德的需要,要接受正當的工作。

但願享受休閒的信徒,記得那些具有相同需要和相同權利的弟兄,他們由於貧窮和不幸而無法得到休息。傳統上,虔敬的基督徒習慣以做慈善的工作和給病人、弱小者、老人作謙卑的服務來聖化主日。基督徒另一個聖化主日的方式是,為他們的家人和近人,撥出額外的時間和關心,在平時,這些時間是難以找到的。主日是一個反省、默靜、文化和深思的時機,這些都有益於內心生活和基督徒生活的成長。

聖化主日和節日要求共同的努力。每個基督教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事,致使他人難以遵守主的日子。若某些習慣(運動、餐廳等)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公共服務等)要求在主日那天工作,每個人有責任為自己保留足夠的休息時間。但願信徒以節制和愛德,在群體休閒活動中避免時有所聞的過度和暴力。儘管經濟的壓力強大,但願公權力給國民確保一個專為休息和敬主的時間。雇主對他們的僱員來說也有類似的責任。

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基督徒應使人承認教會的主日和慶節為法定的假日。他們應該給群眾樹立祈禱、互敬和喜樂的榜樣,並維護他們的傳統,對人類社會的精神生活是一項珍貴的貢獻。如果因著國家的立法或由於其他的理由,在主日那一天必須工作,務使在這一天也要過得猶如我們獲得釋放的日子,這一天使我們參與這「盛會」,「已被登錄在天上的首生者的集會」(希 12:22‐23)。

「當照上主,你的天主吩咐的,遵守安息日,奉為聖日」(申 5:12)。「第七日應完全安息,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出 31:15)。

安息日代表第一次創造的完成,現在則由主日所取代,因為紀念新的創造,以基督的復活作為開始。

教會在第八天慶祝基督復活的日子,這日子理當稱為主的日子或主日。

「主日……應在整個教會內,首先奉為當守的法定慶節」。「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裡,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

「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友……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或心神和肉身休閒的工作及業務」。

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以度其家庭、文化、社會及宗教生活」。

每位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阻礙人遵守主的日子的事。

有人問及有關第一條誡命,耶穌回答說:「第一條是:『以色列!你要聽!上主我們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應當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第二條是:『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再沒有別的比這更大的誡命了」(谷 12:29‐31)。

聖保祿叫我們記得:「誰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其實,『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13:8‐10)。

第四條 第四誡

十誡第二塊約板的開始是第四誡。這指出愛德的次序。天主願意我們在祂以後,孝敬我們的父母,是他們給了我們生命,並傳給我們對天主的認識。我們應該尊敬天主為了我們的好處,而賦予他們權威的那些人。

這命令以正面的方式,指出當盡的義務。它宣告下列各條有關尊重生命、婚姻、現世財物、言語的誡命。這誡命構成教會之社會教導的基礎之一。

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親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 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父母、監護人、老師、上司、官員、執政者,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

遵守第四誡帶有酬報:「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延年益壽」(出 20:12;申 5:16)。尊重這條誡命,除了贏得屬靈的果實之外,也帶來今世平安和順遂的果實。相反,不遵守這條誡命,為團體和個人招致嚴重的災禍。

一、天主計畫中的家庭

家庭的本質

夫婦團體是基於配偶雙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導向配偶之間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配偶的愛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員之間,建立起人際的關係和首要的責任。

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並確定了基本的結構。家庭的成員是具有同樣尊嚴的人。為了家庭成員和社會的公益,家庭賦有不同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基督徒的家庭

「基督徒家庭實乃教會共融的一種明確啟示和實現,因此,它應該被稱為家庭教會」。家庭是一個信、望和愛的團體;家庭在教會內佔著一個特別重要的位置,一如在新約中所顯示的。

基督徒家庭是人際的共融,是「父」和「子」在聖神內共融的記號和形象。家庭的生育和教養是天父創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禱和犧牲。每天的祈禱和天主聖言的誦讀使家庭中的愛德堅強。基督徒家庭有福傳和傳教的責任。

家庭內的關係,導致感受、情感和興趣的相近,這主要來自人的互相尊重。家庭是一個特恩的團體,奉召實現「夫妻間的共同計畫、共策共力,以及悉心合作來教育子女」。

二、家庭和社會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原始細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團,在那裡,男人和女人被召在愛情和生命的恩賜中,彼此把自身獻給對方。家庭中的權威、穩定和人倫的生活構成社會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愛的基礎。家庭是一個團體,在那裡,人自童年,就學習倫理的價值、開始恭敬天主,和妥善運用自由。家庭生活是社會生活的啟蒙。

家庭的生活方式應該使其成員學習關懷和擔當,以照顧年輕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殘障的人和貧窮的人。有許多家庭,在某些時刻,無法提供這類援助。這時,就需要別的人、別的家庭,並在輔助性的原則下,由社會供給那些家庭的急需:「在天主父前,純正無瑕的虔誠,就是看顧患難中的孤兒和寡婦,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 (雅 1:27)。

家庭應該由社會藉適當措施給予協助和維護。不論在那裡,如有家庭無法達成其任務,別的社會團體有義務幫助和支持這家庭制度。依照輔助性的原則,龐大的社團應避免濫用權力或干預家庭的生活。

家庭對社會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為社會帶來一個獨特的責任,支持和穩固婚姻及家庭的責任。政府應以「承認及維護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質,和保衛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福利」,為一個重大的責任。

政治團體有尊重、協助家庭的義務,尤其應給家庭確保下列各點: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並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保障夫妻關係和家庭制度的穩定;──透過必要的方法和機構來宣認自己的信仰、傳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的自由;──私產、興辦事業、就業、享有居所及移居它國的權利;──按當地的制度,享有醫療、老年照顧、家庭補助金的權利;──安全和健康,特別免受毒品、色情產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與其他家庭結社的自由,並在政府有代表。

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由此,我們與近人之間的關係被確認為屬於個人的層次。近人並不是人類集團中的「個體」;他是「某某一個人」,他的來歷為眾所周知,是值得特別關注和尊重的。

人類的團體是由個人組成的。團體的良好治理,不只限於權利的保障和義務的實踐,如忠於契約。正確的關係,不論是在僱主與僱員之間,或是在政府與人民之間,都假定與生俱來的善意,符合人的尊嚴,關心正義及人類弟兄手足之情。

三、家庭成員的義務

子女的義務

天主的父性是人類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礎。子女,不論其年紀大小,對其父母的孝心,由連結他們的自然感情所滋養。這是天主的誡命所要求的。

對父母的尊敬 (孝道)是由知恩而來,對他們要知恩,因為他們以生命的禮物、以愛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並讓他們在身量、智慧和恩寵上成長。「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親,不要忘掉你母親的痛苦。你要記住:他們曾使你出生;他們對你的恩惠,你如何報答呢?」(德 7:29‐30)。

兒女的孝道表現於真誠的受教和服從。「我兒,應堅守你父親的命令,不要放棄你母親的教訓……。他們在你行路時引領你,在你躺臥時看護你;在你醒來時與你交談」(箴 6:20‐22)。「智慧之子,聽從父親的教訓;輕狂的人,不聽任何人規勸」(箴 13:1)。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 3:20)。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但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該聽從。 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對父母的服從止於子女的成年獨立,但對父母的尊敬,卻是永久應盡的責任。因為,對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對天主的敬畏,是聖神七恩之一。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

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德 3:3‐7)。 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德 3:14‐15,18)。

孝敬[父母]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對父母尊敬使整個家庭充滿溫馨的氛圍。「孫兒是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要謙遜、溫和、忍耐,在愛德中彼此擔待」(弗 4:2)。

為基督徒,對那些帶給他們信德的恩典、聖洗的恩寵和在教會中生活的人,欠有一分特殊的恩情。他們可能是父母、家中的其他成員、祖父母、牧人、講授教理者、其他的導師或朋友。「我記得你那毫無虛偽的信德,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羅依和你母親歐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後 1:5)。

父母的責任

夫妻愛情的繁殖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屬靈培植。「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幾乎可以說是不能取代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轉讓的。

父母應該視他們的子女為天主的子女,並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父母要以身作則,就是以自己服從天父聖意的榜樣,來教導子女實踐天主的法律。

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負責人。為表現出這個責任,他們首先為子女創立一個家,溫柔、寬恕、尊敬、忠實和無私的服務便是家規。家是培育德行的適當場所。德行的培育要求學習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斷、作自我的主人,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條件。父母應該教導子女使「身體和本能的層面隸屬於內心和屬靈的層面」。給自己的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是父母一個重大的職責。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夠承認自己的過錯,就能夠更有效地引導和糾正自己的子女。

「疼愛自己兒子的,應當時常鞭策他,訓導自己兒子的,必會因他而得幸福」(德 30:1‐2) 。「你們作父母的,不要惹你們的子女發怒;但要用主的規範和訓誡,教養他們」(弗 6:4) 。

家構成一個自然的場合,把連帶責任和集體負責的精神傳授給人。父母應教導子女提防威脅人類社會的妥協和頹廢。

因著婚姻聖事的聖寵,父母接受了給子女傳授福音的責任和特權。子女自幼年開始,父母就應該給他們傳授信仰奧跡,對子女來說,父母是信仰奧跡的「啟蒙導師」。他們應使子女自童年即參加教會的生活。一個健康的家庭生活能夠培養每人的內在氣質,在一生的歲月裡,作為活潑信仰的正確前導和有力支持。

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應從子女幼小的時候開始。當家庭成員,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見証,互相幫助在信德中成長時,這培育已經在進行了。家庭內的教理講授先於、伴同並充實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負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幫助他們發現作為天主兒女的召叫。堂區是舉行感恩祭的團體,也是信徒家庭禮儀生活的中心;堂區是一個給孩童和父母講解教理的好地方。

另一方面,子女對他們的父母在聖德上的增長,也有所貢獻。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為了冒犯、爭執、不義和疏忽的過錯,應該慷慨大量地、不厭其煩地,彼此諒解、寬恕。彼此的感情建議如此、基督的愛德要求如此。

在子女的孩童階段,父母的尊重和親情,首先表現於照顧和關懷,就是致力於使他們的子女成長,給子女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日漸長大時,父母那分始終如一的尊重和熱忱,促使他們教導子女如何正確地運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

身為子女教育的首要負責人,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這是基本的權利。父母有義務,盡其所能,選擇那些更能協助自己克盡基督徒教育職務的學校。政府有義務確保父母的這項權利,並保証真能行使此權利的實際條件。

子女成年後,便擁有為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權利和義務。他們應在對父母的信任關係中,肩負起這新的責任,樂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見及忠告。父母則應該避免,在選擇職業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強迫自己的子女。然而,這種克制,並不妨礙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確的見解,尤其當子女正在考慮建立一個家的時候。

有些人,為了照顧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或為了專心一致地從事某項職業,或為了別的高尚的動機而終身不婚不嫁。這些人能夠對人類大家庭的福利,作出偉大的貢獻。

四、家庭和天國

家庭的關係雖然重要,但不是絕對的。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屬靈的成熟與自主,漸漸長大成人,同樣,他來自天主的特別聖召,也更明確而有力地顯示出來。對此召叫,父母應加以尊重,並應促使他們的子女作出回應。必須深信,基督徒最基本的召叫是跟隨耶穌:「誰愛父親或母親超過我,不配是我的;誰愛兒子或女兒超過我,不配是我的」(瑪 10:37)。

成為耶穌的門徒,就是應邀成為天主家庭的一員,依照祂的生活方式度日:「不拘誰,凡遵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親」(瑪 12:49)。 如果主耶穌從他們的子女中召選一人跟隨祂,為了天國而守貞,過獻身或鐸職的生活,對此,父母要懷著喜樂和感激之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

五、公民社會中的公權力

第四誡命令我們也要尊敬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自天主領受對社會有權力的人。第四誡說明行使權力者,以及那由公權力受益者的責任。公權力的義務

凡執行權力的人,應視之為一種服務。「誰願意在你們中成為大的,就當作你們的僕役」(瑪 20:26)。在倫理上,行使權力的標準應是來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對象。沒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訂違反人的尊嚴和自然律的事宜。

權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個正確的價值等級,使眾人更容易地運用自由和負起責任。當權者應明智地實行「分配的正義」,要依據每個人的需要和貢獻,同時顧及彼此間的融洽和安寧。他們應該小心提防,勿使他們採用的規則和措施,導致個人的利益違反團體的利益。

政治權力應該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力應合乎人道地執行正義,尊重每個人的、特別是家庭的和受剝削者的權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與公民資格相連的政治權利,可以,而且應該給與人民。如果沒有合法和恰當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該項權利。行使政治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和全人類的公益。

公民的義務

服從權威的人,應視他們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財物的管家:「你們要為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你們要做自由的人,卻不可做以自由為掩飾邪惡的人,但該做天主的僕人」(伯前 2:13,16)。公民的忠誠合作包括合理指責的權利,有時甚至是一項責任,以指陳他們認為有損人的尊嚴和團體福利的措施。

公民的義務是與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給社會的福利作出貢獻。愛國及服務國家是基於感恩責任,並由愛德而來。順從合法當局和為公益服務,要求公民在政治團體生活裡克盡己職。

對權威的服從和對公益的共同負責,在道德上要求國民盡納稅的義務、行使選舉的權利以及保衛國家: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羅 13:7)。

《致狄奧尼書》:基督徒居住在自己的國家內,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國人。他們履行公民所有的義務,又如外國人承擔所有的任務……。他們遵守所定的法律,而他們的生活方式卻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給他們指定的崗位是那麼高貴,不許他們擅離職守。 宗徒勸勉我們要為君主和所有掌權的人祈禱和感恩,「為叫我們能以全新的虔敬和端莊,度寧靜平安的生活」(弟前 2:2)。

資源富足的國家應盡其所能,接納在本國無法找到安全與生活必需品的外國人。公權力應尊重自然權利,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納他們者的保護之下。

政府當局為了公義,得依據其權限,使移民權利的執行,隸屬於不同的法訂條件之下,尤其移民應尊重對接納國應盡的義務。移民應懷著感激之情,尊重接納國的物質和精神的遺產、遵守當地的法律,以及分擔應盡的責任。

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 (瑪22:21)。「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 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益的客觀要求。然而,國民有權維護自身及其他國民的權利,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不過應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則所畫定的界限。

抗拒政權的欺壓不能合法地訴諸武力,除非下列五個條件同時具備:一、基本權利的侵犯是確實的、嚴重的、長期的;二、已經用盡了其他所有的方法;三、不引起更惡劣的紛亂;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五、依情理說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決之道。

政治團體與教會

每一個制度由其對人及人之終向的看法,得到啟發 (即使是隱約的),而由此引申出判斷的參考、價值的等級及行為的標準。大多數的社會團體,都以人貴於事作它們制度的參考。只有天主啟示的宗教清楚地承認天主、造物主和救世主,是人的原始和終向。教會邀請執政者依照有關天主和人的真理所得到的啟發,來衡量他們的判斷與決定:

若社會無視這啟發,或自鳴獨立於天主之外而拒絕接受,勢必將自作聰明,或借用一個意識型態,作為他們的依據和目標;而且,因為不許人們維護一個辨別善惡的客觀標準,就把極權強加於人和其終向。這種現象或明目張膽地,或遮遮掩掩地,在歷史上屢見不鮮。

教會,鑑於她的任務和她的管轄範圍,與政治團體不作任何形式的混淆。教會同時是人具有超然特色的記號和保障。「教會尊重並鼓勵國民的政治自由和責任」。

「在人的基本權利及人靈得救要求時」,教會基於其使命,有權「在政治的事件上,亦發表其道德判斷。教會依照不同的時代及環境,只運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益的方法」。

「孝敬你的父母」(申 5:16;谷 7:10)。

按照第四誡,天主願意我們在祂以後,孝敬我們的父母,並尊敬那些祂為了我們的好處而賦予權威的人。

夫婦的團體,是基於新郎和新娘所訂的盟約及合意而建立的。婚姻和家庭是為導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

「個人、社會與教會的幸福,都與健全的夫婦和家庭生活息息相關」。

子女應對他們的父母表示尊敬、感謝、合理的服從和幫助。孝順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

父母是培育自己子女之信德、祈禱和一切德行的最先負責人。他們有責任,在一切可能的範圍內,供應子女精神和物質的需要。

父母應尊重和鼓勵子女們的召叫,他們應提醒自己並教導子女,基督徒首要的召叫是跟隨耶穌。

公權力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

公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於社會的建設。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5:29)。

每一個社會皆以某種對人及人之終向的看法,作為自己判斷及行為的依歸。對人和神的看法,離開了福音的照明,社會就很容易淪為極權的統治。

第五條 第五誡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一、尊重人的生命

救恩歷史的見証

在亞伯爾被他的哥哥加音殺害的敘述裡,聖經揭示了,自人類有史之初,由於原罪的遺毒,忿怒和嫉妒就盤據在人的心中。人成了他同類的仇敵。天主譴責這殺害兄弟的惡行說:「你作了甚麼?聽!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現在是地上所咒罵的人,地張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創 4 :10‐11)。

天主與人類的盟約是由天主賜給人的生命召叫,和人兇殺施暴的呼聲交織而成的:

我要追討害你們生命的血債。……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為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象造的(創 9:5‐6)。

舊約常把血視為生命的一個神聖記號。這教導是任何時代所需要的。

聖經確定第五誡的禁令:「不可殺害無辜和正義的人」(出 23:7)。故意殺害無辜者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違反金科玉律以及違反天主的神聖性。此禁令有普遍的約束效力:不論何時何地,無人例外。

在山中聖訓裡,基督提醒「不可殺人」(瑪 5:21)的禁令,接著又禁止發怒,仇恨和報復。猶有甚者,基督要求他的門徒轉給另一面頰、愛自己的仇人。祂自己也不作自衛,並命令伯多祿把劍收回鞘內。

合法的自衛

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個是攻擊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無意的」。

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如果,為了自衛,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採用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這是合法的。……為得救並不要求,為避免殺死他人而放棄適度的自衛;因人應該保衛自己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維護社會的公益,就要令不義的侵犯者喪失危害他人的能力。基於這種理由,合法的掌權者有權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擊退進攻者,甚至訴諸武力。

相應於捍衛公益的責任,國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權和基本民法的舉動,不得擴散。合法的掌權當局有權利和義務按罪行的嚴重性而施予懲罰。懲罰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因罪行而引起的紛亂。當懲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除了捍衛公共秩序和和保障人身安全外,懲罰有治療的效果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

謀殺

第五誡禁止,對意圖間接地引起一個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在無重大理由下,讓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險中,以及拒絕對處在危險中的人伸出援手。

人類社會坐視造成大量死亡的飢荒,而不設法加以補救,是可恥的不義和嚴重的過錯。高利貸者和唯利是圖者不正當交易,在人類大家庭中給兄弟。 意外殺人,在倫理上,不能歸咎於事人但若無相當的理由,當事人雖無殺人意圖但由於採取了足以致於死的行動,他不能沒有嚴重的過錯。

墮胎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人自開始存在的一刻,作為一個人的所有的權利就應該受到承認,無辜者對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便是其中之一。

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以前,我已認識了你;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我已祝聖了你(耶 1:5)。 我何時在暗中構形,我何時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祢全知情(詠 139:15)。

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

《十二宗徒訓言》:不可以墮胎殺害胚胎,不可致新生嬰孩於死地。 生命之主天主,曾將保存生命的卓絕任務,委託於人,並令人以相稱人性尊嚴的方式,完成這任務。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所有無辜者對個人生命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公民社會及其立法的構成因素:

信理部,<生命的禮物>訓令:「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應該受到公民社會和政府的承認和尊重。這些人權不取決於個人,不取決於父母,也不是來自社會和國家的施予;人權乃屬於人的本性,寓於個人之內,源自使他開始存在的創造行動。在這些基本權利中,應列出自受孕至死亡,每個人對生命的權利和對身體完整的權利」。 「當一條成文的法律,從立法所應給予的保障中,剔除某種人時,這時,國家就否定了在法律前眾人的平等。當國家不為全體公民,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權利出力服務時,則法治國家在基礎上便受到威脅……。因此,既然要確保嬰兒自受孕之始應享有的尊重和保障,對所有故意侵犯其權利者,法律應制定相當的刑罰」。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視為人,那麼就應盡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護。胚胎也該受到照顧和治療,如其他的人一樣。

產前診斷在倫理上是許可的,「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兒的生命和完整,並為了維護或治療個體的目的……。如果預料診斷的結果會引起墮胎的可能,這與道德律有嚴重的的牴觸。一個診斷不應等於一次死亡的裁決」。

「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不給胚胎引起過度的危險,加以胚胎的治療措施應視為許可的,這是為了使胚胎獲得痊癒,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或為了胚胎個體的繼續生存」。 「培養人的胚胎,作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 「有些干預染色體或遺傳基因的嘗試不是為了治療,而是企圖依照性別或其他預設的品質,作人種選擇的生產。這類操縱乃違反人位格的尊嚴、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獨一無二和不可重複的身分」。

安樂死

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

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

停止昂貴的、危險的、非常的、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療程,能是合法的。這是拒絕「過度堅持治療」。作此拒絕並不就是願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能勝任和有此能力的話,這決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則應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過,常應尊重病人的合理願望和合法利益。

即使認為死亡已迫在眉睫,對一個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為減輕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劑,即使有縮短生命的危險,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嚴,如果死亡並非所願,就是不以死亡作為目標或方法,而只視為預料中的事和無可避免的。末期病人的安寧照顧構成一個實踐無私愛德的特優方式。就此,安寧照顧應該受到鼓勵。

自殺

每一個人在賜給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們應該懷著感恩之情接受生命,並為了祂的尊榮和我們靈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託給我們,我們是生命的管理員,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們不得處置生命。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

如果自殺者懷有作為榜樣的意思,尤其為年輕人,則自殺更增添了壞榜樣的嚴重性。故意幫助自殺,是違反道德律。 嚴重的心理錯亂、憂慮,或者對考驗、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懼,均能減輕自殺者的責任。

不應對一個自我了結生命者的永遠獲救失望。天主能夠運用唯有祂知道的方法,給他們安排懺悔得救的機會。教會為自殺者祈禱。

二、尊重人的尊嚴

尊重他人的靈魂:不立壞榜樣

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樹立壞榜樣者成為近人的引誘者。他傷害美德和正直,並能導致他的弟兄屬靈的死亡。如果以行動或失職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則構成嚴重的罪過。

因著樹立壞榜樣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壞榜樣者的軟弱,壞榜樣具有特殊的嚴重性。這促使我們的主發出了這個詛咒:「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瑪 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職務,負責訓導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壞榜樣是嚴重的,耶穌曾以此責備經師和法利塞人:把他們比做偽裝羔羊的豺狼。

壞榜樣能來自法律或體制,也能來自時尚或輿論。

據此,以下的人負有壞榜樣的罪責:制定一些法律或社會制度,足以導致道德的墮落或宗徒生活的腐敗,或造成「一些社會環境,不論有意無意,使一個符合誡命的基督徒的操守便變得十分困難,甚至在實際上成為不可能」。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騙條例企業首腦、那些招致學子「憤慨」的老師,或那些操縱公眾輿論,使其脫離道德價值的人士。

凡使用本身的權柄慫恿別人作惡,就是立壞榜樣的罪人,並應對他直接或間接促成的惡負責。「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禍的」(路 17:1)。

重視健康

生命和身體健康是天主委託給人的珍貴寶物。我們應該合理地小心照料,同時顧及他人的需要和公益。 公民的健康維護要求社會的協助,以獲得公民得以成長和成熟的生存條件:衣食,住所,保健,基本教育,就業,社會保險。

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體的生命,但並沒有把身體捧成是一個絕對的價值。道德反對新偶像崇拜:想要促進身體的崇拜,為它奉獻一切,把身體的健美和體育的成就當偶像來崇拜。這樣的觀念,因著在強者與弱者之間作淘汰性選擇的運作,能夠導致人際關係的反常。

節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樣過度的行為,如過度飲食,濫用煙、酒和藥物等。凡在酒醉的狀態下或由於過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險的行為,都構成嚴重的罪過。

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嚴重的損害,除非在嚴格治療的指定下,是一個嚴重的過錯。私造和販賣毒品是可恥的行為,因為促使人作出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也構成一種直接的幫凶。

對人的尊重和科學研究

在個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進行的科學實驗,不論是醫學的或者是心理學的,能促進疾病的治療和公共衛生的進步。

基礎的和應用的科學研究,構成一個意義深長的標記,顯示人主宰萬物。科學和技術,若用於為人服務,並促進眾人的整體發展,是珍貴的資源;但科技本身,不能指出人的存在和人類進步的意義。科學和技術是為了人,由人而開始,靠人而發展;因此,科學和技術在人性和人的道德價值內,得到它們的目的並意識到自己的限度。

在科學研究及其應用上,宣稱道德中立,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從另一方面說,科學研究取向的標準不能只取決於科技的效率,也不能為了給某些人帶來好處,而犧牲另一些人,更不能取決於流行的意識型態。科學和技術,由其自身的內在意義,要求無條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則;科學和技術應該依照天主的計畫和旨意,為人,為其不可轉讓的權利、以及為其真正和整體的利益服務。

以人作為對象的研究和實驗,不能使在本質上違反人之尊嚴和道德律的行為成為合法。接受研究和實驗者即使同意也不能使這樣的行為成為正當的。對人的實驗,若使接受實驗者的生命或身體及心理的完整性,承受不相稱的或可避免的危險,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再者,對人的實驗,若沒有接受實驗者本人,或他的合法代理人的明確同意的話,有違人性的尊嚴。

器官的移植,如果器官捐贈者,在身體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險和傷害,與受贈者所企求的利益之間的比例相稱,則是合乎道德律的。在死後捐贈器官,是高尚而有功績的行為,值得鼓勵,應視為慷慨的連帶責任的表現。若為了延緩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發另一個人的傷殘,或者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尊重身體的完整

誘拐綁架和擄人作人質是一種製造恐怖的手段,並因其威脅給受害者帶來無法忍受的折磨。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恐怖主義不分青紅皂白地恐嚇威脅、製造傷亡,是嚴重地違反正義和愛德。採取對身體和對精神施暴,為迫使招供、為懲罰罪犯、為使異己分子懼怕、為發洩仇恨等所施的酷刑,都是蔑視人性和人性尊嚴。除了屬於嚴格治療範團的醫療指示以外,對無辜者直接故意進行切除肢體,損毀肢體,或絕育手術,都違反道德律。

在過去,有些殘酷的做法,曾是合法政權,為了維護法律和秩序,一般應用的方法,而當時教會的牧者,多不提出抗議;事實上,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裡,也採用了羅馬法的逼供刑法。在這些遺憾的事件以外,教會始終教導寬大和仁慈的責任;教會禁止聖職人員流人的血。在近代,這些殘酷的做法,為維持公共秩序,既無必要,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權利,已是明顯的事實。相反,這些做法反而導致最壞的墮落,應該設法予以廢除。應為受害者和他們的劊子手祈禱。

尊重亡者

對臨終者應給予關懷與照顧,為協助他們在尊嚴和平安中,度過他們人生最後的時刻。他們應當得到親人祈禱的幫助。他們的親人應留意,使病人在適當的時刻領受聖事,為準備他們去會見生活的天主。

對亡者遺體應以尊敬和愛德看待,相信並希望他的復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對身體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對天主的子女──天主聖神宮殿的尊敬。

為了法律的調查,或為科學的研究,屍體的解剖,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死後器官的免費捐贈是合法的,且能是一個功績。 教會准許火葬,只要火葬並非對身體復活的信仰表示爭議。

三、維護和平

和平

我們的主在提出「不可殺人」的誡命(瑪 5:21)時,要求內心的和平,並譴責導致殺人的憤怒和仇恨為不道德。 憤怒是復仇的願望。「願對應受懲罰者施以報復」是不許可的;但是,「為了糾正惡習,並為了維護正義」,要求補償是值得讚揚的。如果憤怒的程度,致使他堅決願意殺害近人或嚴重地傷害對方,則是嚴重地違反愛德;也是大罪。主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 5:22)。

故意的仇恨相反愛德。故意希望對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過。而故意希望對方遭到重大不幸時,罪過更為嚴重。「我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瑪 5:44‐45)。

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長有賴和平。和平不是單指沒有戰爭,也不只限於保証敵對雙方武力上的均衡。如無對人們財產的保護、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流、對民族和個人的尊嚴的尊重,弟兄情誼的經常實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間實現。和平是「秩序的和諧」。和平是正義的工程,愛德的成果。

世間的和平是「和平之王」(依 9:5),默西亞、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實。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傾流的血,「在自己的身上誅滅了仇恨」(弗 2:16),基督使人與天主和好,使祂的教會成了人類的合一及與天主結合的聖事。「他是我們的和平」(弗 2:14)。祂宣稱「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瑪 5:9)。

那些為了維護人的權利,放棄血腥和暴力,而甘願採取弱者的自衛方法的人士,只要不損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團的權益和義務,他們就是福音愛德的見証。他們合法地証明,訴諸暴力對身體和心智的危機所產生的毀滅與死亡,是多麼嚴重。

避免戰爭

第五誡禁止故意毀滅人性生命。因為任何戰爭都招致一些災禍與不義,教會懇切地催促每一個人祈禱和採取行動,好使天主的聖善把我們從戰爭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來。

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均應為避免戰爭而努力。 然而,幾時「出現戰爭危機,而又沒有擁有管轄權及足夠能力的國際組織,在一切和平方法用盡之後,不應否認政府有合法的自衛權利」。

應以嚴謹態度,考慮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的嚴格條件。此種決定的嚴重性,應使此種自衛受到道德合法性的嚴格條件的規範,即須同時兼有下列條件: ──侵略者所加予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傷害應是持續的、嚴重的和確定的;──除訴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辦法均顯示不切實際或無效; ──有成功的可靠條件;──訴諸武力不會招致比應剷除的惡,有更大的惡及混亂。現代武器的毀滅威力,在此種狀況的評估中,要求極度的明智。

這些是在所謂「正義戰爭」的道理中例舉的傳統要素。

負責公益者,應該審慎評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條件。

政府在此情況下,有權利和義務加予國民為國防必要的職責。 獻身於軍旅生活為祖國服務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僕。如果他們能忠於職守,他們真的有助於國家的公益與和平的維繫。

基於良心的動機而拒絕使用武器的人,仍有義務以其他方式服務人群。公權力應予以公平的安排。

教會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裝衝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變。「不是因為戰爭不幸地爆發,作戰的雙方就因此可以為所欲為」。

應以人道來尊重和對待非戰鬥人員,傷兵和戰俘。 任何故意地違背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以及指揮此行動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從不足使那些順從者得以免罪。因此對殲滅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或一個少數種族的行為,應加以譴責,視為大罪。人們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

「任何戰爭行為,毫不辨別地消滅整個都市或廣闊地區及其居民,是反對天主及人類的罪行,應堅決而不猶豫地加以譴責」。現代戰爭的危機是對持有科學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學武器者,提供觸犯這類罪行的機會。

囤積武器,在許多人看來,是使可能的敵人,放棄戰爭的似是而非的辦法。他們認為這可能是保証國際間和平最有效的方法。這嚇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競賽不能保証和平。它不但無法消除戰爭原因,反而增加戰爭危險。為追求不斷有新的武器,而花費龐大的資源,阻礙為貧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遲了各民族的發展。軍備競賽增多衝突的理由,也增加擴展衝突的危險。

武器生產及交易,觸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益。因此,公權力有權利與義務予以管制。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體的利益,不能使煽動國際間的暴力與衝突,而又危害國際公法秩序的企業合法化。

不義、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過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蔓延,便不斷威脅和平並引發戰爭。為剷除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設和平及避免戰爭:

如果以人類都是罪人而言,常有戰爭的危險在威脅著,直到基督再來,常是一樣。但以人類在愛中合一而言,則將戰勝罪惡,並戰勝暴力,直到實現這句預言:「人們將把自己的刀劍鑄成鋤頭,將自己的槍矛製成鐮刀;民族與民族不再持刀相向,人們也不再學習戰鬥。」(依 2:4)。

「一切活動的生魂,一切血肉之人的靈魂都握在祂的手中」 (約12:10)。

所有人的生命,自受孕的一刻,直到死亡,是神聖的,因為天主是為了人自己而愛人,使他成為生活的和神聖的天主的肖象。

殺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造物主的神聖。

殺人的禁令並不廢止另一權利,就是使不義的攻擊者無法再害人。合法的自衛是負責他人生命及公益的人的重大責任。

嬰兒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權利。直接墮胎,就是故意墮胎,不論是作為目的或方法,都是「罪惡的勾當」,嚴重地違反道德律。教會按教會法以絕罰處分這違反生命的罪行。

既然胚胎自受孕之初就該像人一樣看待,那麼也該像任何人一樣受到完整的保護、照顧和治療。

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

自殺是嚴重地違反義德、望德和愛德。這是第五誡所禁止的。

壞榜樣以行動或缺失,故意引人犯嚴重的罪,是嚴重的罪過。

所有的戰爭引來災禍和不義,我們應該用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戰爭。教會祈禱:「主啊,從飢餓、瘟疫和戰爭中拯救我們」。

在武裝衝突中,教會以及人的理智都聲明,道德律仍恆常有效。故意違反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均是罪行。

「軍備競賽是人類極大的創傷,無情地傷害窮人」。

「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瑪 5:9)。

第六條 第六誡

一、「天主造了男人女人 ……」

「天主是愛,在祂內有一種相愛共融的奧跡。祂依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類男女……在其內銘刻了愛與共融的召叫,也賦予他們相稱的能力和責任」。 「天主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造了男人、女人」(創 1:27);「你們要生育繁殖」(創 1:28);「天主造人的時候,是按自己肖象造的,造了男人、女人,造他們的那一天,祝福了他們,稱他們為人」(創 5:1‐2)。

在肉身與靈魂合一之下,人在各方面都受到性的影響。性特別牽涉到感情、相愛和生育的能力,也更廣泛地關係到與別人建立共融的連繫的能力。

每一個人,不論男女,應承認並接受自己的性別。生理、心理和靈性的差異與互補性,都是導向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發展。夫婦的和諧與社會的和諧,部分有賴於怎樣活出兩性之間的互補、互賴與互相支持。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時,天主給予男女平等的位格尊嚴」。「人有位格,同樣,男人和女人都有位格,因為二者都是依照有位格的天主的肖象和模樣造成的」。

兩性的每一方面,尊嚴相等,雖則方式不同,都是天主大能及溫柔的肖象。男女在婚姻中的結合,就是在肉體方面,效法造物主的慷慨與多產:「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 2:24)。人類的世世代代均由此結合而來。

耶穌來,是為恢復受造界原有的純潔。在山中聖訓裡,祂嚴格地解釋天主的計畫:「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 5:27‐28)。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教會的聖傳領會到,第六誡涵蓋有關人類「性」的全部內容。

二、貞潔的聖召

貞潔是性在人身上成功的整合,由此人在肉體與靈性方面得到內在的合一。性表示人是屬於肉體的與生物的世界,但當男女完全地和終身地彼此交付,使性整合於人與人的關係時,性便屬於個人的和真正地合乎人性。 所以,貞潔的德行包括著人的完整和自我交付的全部。

人的完整

貞潔的人保存那在他內的生命與愛之力量的完整。這種完整確保人位格的一體性,反對任何傷害它的行為,因此不容雙重的生活及語言。

貞潔需要學習自制,就是人性自由的訓練。二者的取捨是明顯的:人控制其情慾,則得平安;如果受制於它,則不愉快。「人性尊嚴要求人以有意識的自由抉擇行事,意即出於個人的心悅誠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內在的盲目衝動,或出於外在的脅迫而行事。人將自己由私慾的奴役中解放出來,並以自由選擇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時又辛勤而又有效地運用合宜的方法,這樣的人才算達到其尊嚴」。

誰願意忠於洗禮誓願,並願抵抗誘惑,應注意下列方法:認識自己、實行合乎所處情況的靈修功夫、遵守天主的誡命、修練德行,並忠於祈禱。「實際上貞潔使我們重新整合;它把我們領回到我們因分散而失落的一體性」。

貞潔的德行由樞德中的節制之德所推動,其目的在於以理性滲透人的情感和感官的貪求。

自制是一項長期努力的工作。不可認為一次獲得即永遠獲得。它假定生命中每一階段都得重新努力。在某一時期可能需要更大的努力,比如,在人格形成期、在童年及青春期。

貞潔有成長的規律,在不同階段的過程中,會出現不完美甚至罪過的情況。「有操守及貞潔的人,經由許多自由的決定,日復一日地建立自己,因此他根據成長的階段,認識、喜愛並完成倫理的美德」。

貞潔特別顯出個人的功夫,也包括文化方面的努力,因為「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互相依屬的」。貞潔假定尊重人的權利,尤其是接受資訊和教育的權利。此資訊與教育該尊重人類生命中道德與精神的幅度。

貞潔是一種道德方面的美德。貞潔也是天主的禮物、恩寵、屬靈工作的結果。聖神賜給領洗而重生的人,效法基督的純潔。

完整的自我交付

愛德是一切美德的典型。在愛德的影響下,貞潔就像學習自我交付的學校。自制導向自我交付。貞潔使實踐它的人,在近人面前,變成天主信實和仁愛的見証。

貞潔之德在友情中開展。貞潔指給門徒,如何追隨並效法基督,祂選擇了我們作祂的朋友,祂把自己完全交付給我們,並使我們分享祂的天主性。貞潔是不朽的許諾。 貞潔明顯地表達於對近人的友愛中。無論是同性或異性中間所發展的友情,對大家都是一大好處。友情導向靈性的共融。

不同形式的貞潔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貞潔。基督徒「穿上了基督」(迦 3:27)、各種貞潔的模範。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們個別的生活方式,度貞潔的生活。在洗禮時,基督徒就已承諾要以貞潔引導自己的感情。

「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有不同的修練貞潔的方式:有些人守童貞或過獨身奉獻的生活,以卓越的方式更易專心事主;另一些人,不論已婚或未婚,均按道德律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已婚者須守夫妻間的貞潔,其餘的人須以節制實行貞潔:

聖安博,《論寡婦》:貞潔之德有三種形式:就是夫婦、寡居者及童貞者三種。我們不應讚美其一,而排斥其它。這就是教會的紀律豐富之處。

已訂婚者被召以節制持守貞潔。他們受此考驗,將發現彼此的敬重,並將學習在忠信與希望中,從天主那裡彼此接納。他們將把夫妻之愛特有的溫存,保留到婚姻時。他們要彼此幫助在貞潔中成長。

違反貞潔的罪

邪淫是錯亂的慾,念或性快感不羈的取樂。每當人排除生育和結合的目的,而只求性快感,在道德上是錯亂的。

所謂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從而得到性的快感。「在一脈相傳、恆久不變的傳統中,無論是教會訓導當局,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識,都毫不猶豫地肯定,手淫是一個本質上嚴重的錯亂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在正規的夫妻關係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違反其目的」。手淫是在性關係以外尋求性的享受,而「性關係為了道德的要求,是應在真正相愛的情況下,實踐彼此交付及人類生育的完整意義」。 為對當事人應負的道德責任作出一個公允的判斷,也為指點牧民的行動,應考慮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惡習的影響、焦慮以及其他心理和社會的因素,可減輕道德罪責,也可減到最低的程度。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結婚)的男女之性交行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違反人的性,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與教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便是嚴重的壞榜樣。

色情產品是把伴侶表達親密之性行為,無論是真實的或偽裝的,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色情產品違反貞潔,因為它使夫婦行為變質,這原是夫妻彼此親密的交付。色情產品嚴重地傷害參與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會大眾)之尊嚴,因為每一個人為另一個人,變成低級快樂及不法營利的對象。色情產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覺的世界中,是嚴重的罪過。政府應阻止色情資料的生產與擴散。

賣淫傷害當事者的尊嚴,使其淪為肉慾快樂的工具。嫖客嚴重地犯罪相反自己:違反在洗禮時曾經承諾的貞潔,玷污自己的身體,聖神的宮殿。賣淫構成社會的大患。受害者通常涉及婦女,但也有男人、兒童及少年 (在最後二者情況中,又增加了壞榜樣的罪)。賣淫固然常是嚴重的罪過,但是窮困、壓榨及社會的壓力,可能減輕罪責。

強姦是指以暴力強行與一個人有性關係。它破壞正義與愛德。強姦深深傷害每一個人對尊重、自由、身體及道德完整的權利,造成嚴重傷害,能終生烙在受害者身上。強姦常是一項本質上邪惡的行為。如果是由父母所犯 (亂倫),或是由師長對託付給他們教養的孩子所犯,則強姦更為嚴重。

貞潔與同性戀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三、夫妻之愛

性是導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愛的。在婚姻中夫婦身體的親密,變成心靈共融的記號和保証。為領過洗的人,婚姻的關係因聖事而聖化。

「男人和女人藉著夫婦本有而又獨特的行為,彼此互相給予的性,不純粹是生理的事,而是關係到人最內在之處。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為,必須包含著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許、至死不變的全部的愛」。

多俾亞從床上坐起來,對撒辣說:「妹妹,起來!我倆一同祈禱,祈求我們的上主,在我們身上施行仁慈和保佑」。她便起來,於是一起祈禱,祈求上主保佑他們。他們開始祈禱說:「我們祖宗的天主,祢是應受讚美的!……是祢造了亞當,是祢造了厄娃作他的妻子,作他的輔助和依靠,好從他們兩人傳生人類。祢曾說過:「男人獨處不好,要給他造一個相稱的助手」。上主,現在我娶這個妹妹,並不是由於情慾,而是出於真心真意。求祢憐憫我和她,賜我們白頭偕老!」。他們和聲答說:「阿們!阿們!」隨後便睡了一夜(多 8:4‐9)。

「夫妻親密而聖潔的結合是正當且高貴的行為。以合乎人性方式將之活出來,可表達並有助於夫妻的互相交付,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實」。性是喜悅和快樂的泉源:

比約十二世,1951 年 10 月 29 日講詞:造物主自己……建立,使在彼此[生育的]功能中,夫妻體驗到一種身體及心靈的快樂與滿足。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樂與享受時,並沒有犯任何罪過。他們接受造物主願意他們作的事。不過,夫妻應該知道適可而止。

藉著夫妻的結合,婚姻的雙重目的得以實現: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傳遞。婚姻的這雙重意義及價值,不能分開,同時既不歪曲夫妻的靈性生活,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及家庭的未來。 男女夫妻之愛,因此置於忠貞與生育的雙重要求之下。

夫妻的忠貞

夫婦雙方形成「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此結合由造物主所建立,並由祂賦予固有的法則。這結合藉婚姻盟約,就是由當事人無可撤回的合意所成立」。二人決定性地、全部地彼此互相交託。他們不再是兩個人,而是形成一個身體。由夫妻自由締結的盟約,要求他們維持婚姻的專一性及不可拆散性。「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谷10:9)。

忠貞表示言出必行。天主是信實的。婚姻聖事使男女二人進入基督對教會的信實。藉著夫妻的貞潔,他們為此奧跡向世界作証。

金口聖若望提醒年輕新婚丈夫,要對他們的妻子這樣說:「我以手臂擁抱你,我愛你,我更喜愛你勝過我自己的生命。因為現在的生命不算甚麼,我最切望的夢想是與你共度這生命,使能保證將來在那為我們保留的生命中永不會彼此分離……我把你的愛放在一切之上,我沒有比這更痛苦的事,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會是你的想法」。

婚姻與生育

生育是一個恩賜,是婚姻的一個目的,因為夫妻的愛自然地傾向於生育。孩子不是夫婦之愛的外在附加品,而是從夫婦彼此交付的核心而來的結晶與實現。因此,教會「站在生命的一邊」,教導「任何婚姻行為本質上必須對生育保持開放」。「教會訓導當局多次講的這端道理,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壞的關係,不可拆散的關係把夫妻行為的兩種意義連在一起:結合和生育」。

妻奉召傳衍生命,他們分享天主的創造能力及父性。「夫妻應將傳生和教育子女,視為他們固有的使命。他們應當知道,在履行這使命時,他們是造物主的合作者,又是解釋者。因此,他們應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責任感,滿全其任務」。

此責任的一個特點關乎調節生育。為了正當的理由,夫妻可以畫子女出生的相隔時間。他們應查証自己的意願,不是出於自私,而是出於慷慨,此慷慨符合負責的生育計畫。再者,他們應按照道德的客觀標準,來規範他們的行為:

對調和夫妻之愛及負責的傳生人類的問題,其實際行動的道德性,並不僅以個人的誠意及其動機的評估為標準,而應以人的本性及其作為作客觀的標準;在真正夫妻之愛裡,要尊重互相交付及傳生人類的整個意義。要做到這點,人們非誠心潛修夫妻的貞潔不可。

「在保持結合和生育這兩個主要觀點後,夫婦性行為才完整地保全彼此真正的愛的意義,以及指向人類最高尚的作父母的聖召」。

週期的節制,即建基於自我觀察和借助於不孕期的節育方法,是符合道德的客觀標準的。這些方法尊重夫婦的身體,鼓勵他們之間的恩愛,並有助於他們學習真正的自由。相反地,「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

由於人工避孕,那表達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語言,被另一種客觀上與之矛盾的語言取代,而後者不再表達完全互相的交付。這不但導致人正面地拒絕對生命開放,而且歪曲夫妻之愛的內在真理,因為這愛要求整個人的奉獻。……人工避孕和應用安全期節育方法在人學和倫理上的區別,涵蓋對人和性的兩種看法,二者互不相容。

「再者,人人須知,人的生命及傳遞生命的任務,不僅限於此世,在此找不到其圓滿的幅度和意義,而是常應針對人類永遠的命運來了解」。

國家應為國民的福祉負責,因此,干預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它可藉客觀的和尊重人的資訊來干預,但不可用獨裁和高壓的手段。政府總不能合理地代替夫妻的主動。他們是生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首要負責人。在這領域,國家沒有權力以違反道德的節育方法來干預。

子女的恩賜

經與教會的傳統習慣,都視人口眾多的家庭,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記號。

配偶發現不能生育時,其痛苦是強烈的。亞巴郎問天主說:「禰能給我甚麼?我一直沒有兒子……」(創 15:2)。辣黑爾向丈夫雅各伯喊叫說:「你要給我兒子,不然我就要死!」(創 30:1)。

對為減少人類不孕症進行的研究,是值得鼓勵的,條件是這些研究應「按照天主的計畫與意願,為人服務,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務」。

信理部,《生命的禮物》訓令 2,1: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的贈與,子宮借用),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德。這些技術(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能成為父母的權利」。

信理部,《生命的禮物》訓令:這種技術,實行在配偶身上(同體人工受精或受胎),可能傷害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這使性行為與生育行為分離。使嬰兒存在的行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作成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和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的尊嚴的的生育」。

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就是一個有位格的人。不該把嬰兒視為被佔有的東西,如果這樣,將成立所謂的「對子女有權利」。在此領域內,唯有嬰兒才有真正的權利:就是「應該是父母夫妻之愛的特有行為的結晶,也應該有從受孕的一刻被尊為人」的權利。

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夫妻在已用盡醫藥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與基督的十字架結合,這是一切屬靈生育的泉源。他們可以顯示他們的慷慨,去認養被遺棄的兒童,或者去完成對別人的一些很費精神的服務。

四、侵犯婚姻尊嚴的罪

通姦,係指夫妻的不忠。當二人發生性關係,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即使是短暫的關係,他們就犯了通姦罪。基督譴責通姦,即使僅是慾念。第六誡及新約絕對禁止通姦。先知們揭發其嚴重性。他們視通姦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

通姦是一種不義。犯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諾落空。通姦損害婚姻盟約的記號,傷害另一方配偶的權利,侵害婚姻制度,違反婚姻賴以建立的合約。通姦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他們需要父母的穩定結合。

離婚

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祂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祂廢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 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

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聖巴西略《泛談倫理》規則:假使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了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離婚是不道德的,也是因為它把錯亂引進家庭及社會中。這種錯亂產生嚴重傷害:配偶被遺棄,孩子因父母分離受到精神傷害,且多次是父母彼此爭奪的對象;離婚的效果有傳染性,成了社會真正的災禍。

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其它侵犯婚姻尊嚴的罪

那曾與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婦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責放棄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了解的。然而,多妻制是不符合道德律的。它「根本與夫妻共融相背馳:因為多妻制直接否認天主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畫,它違反男女位格尊嚴的平等,因為在婚姻中,男女以愛而彼此給予是全部的,因而是專一的、排他的」。曾有多個妻子的基督徒,按正義他有重大的責任對前妻和子女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亂倫係指血親或姻親之間,在禁止他們結婚的等級內,所發生的親密關係。聖保祿曾痛斥這種特別嚴重的罪過:「我確實聽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親的妻子姘居!……以我們的主耶穌的大能……我們將這樣的人交於撒殫,摧毀他的身體……」。亂倫使家庭關係敗壞,表示退回到獸性的地步。

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可與亂倫罪相比。在此情況,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榜樣,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

自由結合是當一對男女達到性親密的關係,卻拒絕給予法定和公開的儀式。

這種結合方法是騙人的:在這種結合下,雙方並不承諾任何事情,因而表示對另一方、對自己或對將來都缺乏信心,這種結合有甚麼意思呢?

自由結合包括各種狀況:姘居、根本拒絕婚姻本身、不能長期承諾受約束。這些情況都侵害婚姻的尊嚴;摧毀家庭的觀念;削弱忠信的意識。它相反道德律:性行為應該只在婚姻內發生;婚外性行為常構成一個重罪,並被排除於聖事共融之外。

現在有些人有結婚的意願,卻要求一種「試婚的權利」。不管這些從事過早的性關係者的意圖如何堅定,「過早的性關係,不可能保証在一男一女的人際關係中的誠實和忠信,特別不可能保護他們免於幻想和任性」。肉體的結合,唯有在男女之間建立了決定性的生活團體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類的愛情不能容忍「試婚」。愛情要求在人與人之間全部的、決定性的給予。

「愛是每一個人基本的和天賦的召叫」。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天主給予男女彼此平等的位格尊嚴。每人應承認並接納自己的性別。

基督是貞潔的模範。每一個領過洗的人,都被召叫,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度貞潔的生活。

貞潔意指性在人位格上的整合。貞潔要求自我控制的練習。

生育是婚姻的好事、恩賜和目的。夫妻傳衍生命,就是分享天主的父性。

調節生育表現負責的生育計畫中的一點。夫妻的意向雖是正當的,但不可用不道德的方法 (比如:直接絕育或人工避孕)。

通姦及離婚、多妻及自由結合,都嚴重地違反婚姻的尊嚴。

第七條 第七誡

第七誡禁止不義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財物,以及造成他人財物上的任何損失。第七誡命令人,以正義和愛德管理地上的財物及勞苦的成果。第七誡為了公益,要求尊重財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權。基督徒的生活應努力使這世界的財物,導向天主及弟兄的友愛。

一、財物的普遍用途及私有權

在起初,天主把大地及其資源,託付給人類共同管理,好使人類細心照顧,以勞作統治大地,並享受其果實。世上的財物是供全人類使用的。不過,把土地分配給人們,是為保障他們生活安全,以免受到貧困及暴力的威脅。財物歸為私有,是合理的,是為保障人的自由與尊嚴,幫助每人供給自己基本的需要,以及負責被照顧者的需要。這種私有權應該能夠使人與人之間自然的連帶責任顯示出來。

私有權,是由正義的途徑而獲得或收受的,並不廢除大地是給與整個人類的原始事實。雖然為促進公益,需要尊重私有財產,尊重其權利及其運用,但財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

「當人使用合法擁有的財富時,不應將財富看成自己專有的,而應視作公有的,意即不但惠及個人,而且惠及他人」。財富使其擁有者成為天主眷顧的管理人,應使之結果,並與他人共享,首先與他的近人。

生產的財富,物質的與非物質的,諸如土地與工廠,專長與藝術,都需要其擁有者細心維護,以便其生產造福最大多數人。那些擁有、使用及消費財富者,應有節制地使用,保留給客人、病人與窮人最好的一分。

政權為了公益,有權利也有義務,規範私有財產權的合法運用。

二、尊重人及其財物

在經濟事務上,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要求人實踐節制之德,為調節對世物的貪婪;要求實踐正義之德,為保護他人的權利,並給予他所應有的;要求實踐連帶責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並隨從基督的慷慨,「祂本是富有的,為了你們卻成了貧困的,好使你們因著祂的貧困而成為富有的」(格後 8:9)。

尊重他人的財物

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如果能夠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絕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財物的普遍使用原則,則不算偷竊。這就是在急切而明顯的情況下,為解決立即、實質的需要(食物、避難所、衣服……),唯一的辦法是支配並使用別人的財物。

以任何方法不義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財物,即使不觸犯民法規定,都是違反第七誡。同樣,故意保留借來的財物或遺失的物品;商業上的欺騙;支付不公道的薪酬;以別人的無知或困境作投機生意;哄抬物價等。

以下各項也是道德上不許可的:投機,藉以作出假象而改變財物的價值,旨在獲取利益而損及他人;賄賂,藉之改變應依法作出決定者的判斷;把企業的公司財物佔為己有及私用;偷工減料、逃避稅捐、偽造支票及發票、過度消費和浪費。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都是違反道德法律並要求賠償。

許諾應該遵守;契約應該嚴格遵守,只要所作承諾是公道的。大部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取決於在自然人之間的,或在法人之間的契約效力。諸如,買賣的商業契約,租賃或勞工契約,任何契約都應以善意來訂立和履行。

契約應合乎交換正義,據此而依照在嚴格遵守雙方的權利之下來規範人與人之間、及機構與機構之間的交易。交換正義應嚴格遵守;交換正義要求保障私有權利、償還債務及履行自由約定的義務。沒有交換正義,任何其他形式的正義都是不可能的。

交換正義不同於法定正義,它指成員對團體應該公平的付出;同樣交換正義也與分配正義有分別,後者規定團體(國家)對國民按其貢獻與需要的比例所應該付出的。

按照交換正義,為賠補所犯下的不正義,必須把所偷竊的財物償還給物主。

耶穌讚賞匝凱的承諾:「我如果欺騙過誰,我就以四倍賠償」(路 19:8)。凡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侵佔了他人的財物,必須償還;如果物品已經消失,則以相等的實物或價錢,並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實與利益一同償還。同樣,按照他們的責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種方式參與偷竊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償還的責任;例如出令指揮、協助或窩藏贓物者。

博彩遊戲(紙牌等)或打賭,本身並不違反正義。但如果剝奪了某人為了維持自己及他人的所需,則變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遊戲的慾望有危險變成嚴重的奴役。不正義的賭博或遊戲作弊,構成嚴重的事項,除非所加的傷害是輕微的,以致受害者合理地認為此傷害無足輕重。

第七誡禁止下面的行為或企業:以自私的或意識型態的、商業的或獨裁的任何理由,引領人們走上奴役,貶抑他們的尊嚴,把他們視為貨物買賣交易。藉暴力把人們貶抑到一種生產工具或獲利的來源,這是違反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的罪。聖保祿命令一位基督徒主人看待其基督徒奴隸,「不再是一個奴隸,而是一位弟兄……在主內的人」(費 16)。

尊重受造界的完整

第七誡要求尊重受造界的完整。動物、植物及無生物都是自然地導向過去、現在和將來人類的公益。宇宙的動物、植物和礦物資源的使用,不能脫離道德的要求。造物主將無生物及生物的統治權給予人類,並不是絕對的;而是要人關心近人的生活品質,包括為後代著想;這統治權要求以虔敬的尊重對待受造界的完整。

動物是天主的受造物。天主以自己的關懷照顧牠們。牠們就以其生存本身,讚美光榮天主。因此,人們應該友善對待牠們。這不禁使人想起聖人們如:聖方‧亞西西,或聖斐理伯‧內利,怎樣以愛對待動物。

天主把動物託給了按照自己的肖象而受造的人來管理。因此人使用動物為食物並製成衣服,是合理的,可以馴服牠們,使能在人的工作及休閒上有所幫助。如果在合理的範圍內,並對治療及救人的生命有所助益,那麼,在動物身上作醫學及科學的試驗,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作法。

使動物無故地受罪,或蹧蹋牠們的生命,是不合乎人性尊嚴的。與其為動物花費大量金錢,而不優先救助人的急難,同樣是不相稱的事。可以愛護動物,但不應該把專屬於人的情懷,轉移到動物身上。

三、教會的社會教導

「基督的啟示引導我們,對社會生活法規,增加深刻的理解」。教會從福音中對人的真理領受圓滿的啟示。當教會履行其宣告福音的使命時,她以基督之名,向人們証實其尊嚴及其與別人共融的召叫;教會教導人,與天主上智相符合的正義與和平的要求。

「在人的基本權利及人靈得救要求時」,教會對社會經濟事務,也發表其道德的論斷。在道德層面上,教會擁有不同於政府的使命:教會關懷公益的現世層面,是因為公益導向至善,亦即我們的最終目的。教會對現世財產及社會經濟的關係,努力啟發正確態度。

教會的社會教導發展於十九世紀,正是福音與現代工業社會相遇,與消費物資生產的新結構,與社會、國家、權利的新概念,與勞動和財產的新形式相衝擊之時,教會的社會教導,在經濟、社會事務上的發展,証實教會教導的持久性價值,同時証實教會恆常生活而主動的聖傳的真正意義。

教會的社會教導,包括一套理論,其表達是隨著教會依照耶穌基督的全部啟示,在聖神的協助下,解釋歷史過程中的事件時所形成的。這種教導越啟發信友的行動,越能為善意的人所接受。

教會的社會教導提供反省的原則,指出判斷的標準,提供行動的方向:

任何認為社會關係只取決於經濟因素的主張,都違反人的主性及其行為。

一種以獲利為唯一規則,以經濟活動為最終目的的理論,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無節制地貪圖金錢必然產生敗壞的惡果,是擾亂社會秩序的許多衝突的原因之一。

一個「犧牲個人及社團的基本權利,而就合團體生產組織」的體系,違反人的尊嚴。凡是把人貶抑為純粹獲利工具的作法,就是奴役人,引人崇拜金錢,助長無神主義的擴張。「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金錢」(瑪 6:24;路 16:13)。

教會在現代已揚棄那與「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聯合的極權主義及無神主義。此外,教會也拒絕「資本主義」、個人主義,以及把市場的法則視為比人的工作更重要的作法。只憑中央企畫來控制經濟,將敗壞社會關係的基礎;經濟的控制專憑市場的法則,並不能實施社會主義,「因為很多人性方面的需要,並不能由市場來獲得滿足」。需要按照正確的價值等級,並為了公益,鼓勵一種市場和經濟創業活動的合理控制。

四、經濟活動與社會正義

經濟活動的發展、生產的成長,是用來為滿足人們的需要。經濟生活不只為了生產的增加,利潤或權勢的增加;而應首先導向為人服務,為全人,並為全體人類服務。經濟活動固然以自己的方法主導,但也應在道德範圍內,尊重社會正義,以回應天主對人的計畫。

人的工作是直接從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來,並被召叫,彼此協同、彼此服務,治理大地、延續創造的工程。因此,工作是責任:「誰不願意工作,就不應該吃飯」(得後 3:10)。我們以造物主的恩賜及天賦的才能工作,為能光榮天主,並獲得救贖。人藉著辛苦勞力,與納匝肋的木匠,和加爾瓦略山上被釘的耶穌相結合;在某種方式下,與天主聖子,在救贖工程上合作。人每天背著十字架,在他被召叫所盡的職務上,表示願意作耶穌的門徒。工作在基督的聖神內可以是聖化的方法,並給現世的事務帶來生機。

在工作中,人行使並完成一部分銘刻於其本性的潛能。工作首要的價值是在於人自身,他是創作者,也是受益者。工作是為了人,而不是人為了工作。 每人應該能從工作中獲取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資源,並為人類團體服務。

每人都有創業的權利;每人都應合理使用其才能,為能對全體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貢獻,並為獲取其努力的正當成果。應留意遵守合法當局基於公益所訂的法規。

經濟生活引發各種不同的利益,往往是彼此對立的利益。這樣,說明了為何有衝突的出現,而這些衝突是經濟生活的特色。企業的負責人、薪資階級的代表,如工會的代表、以及有時候可能有政府的官員,將盡一切努力,藉尊重社會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的談判,化解糾紛。

國家的責任。「經濟活動,尤其是市場經濟活動,無法在制度、司法和政治的真空狀態中展開。反之,它假定了一些條件:如對於個人自由和私有財產的確實保障,穩定的幣制,以及有效率的公共服務。所以,國家的首要任務,乃在於給這些安全條件提供保証,使得那些從事工作和生產的人,能享受其勞動的成果,並因此而受到鼓勵,願意誠實而有效地去工作……國家的另一任務,在於監視、督導經濟方面人權的實行狀況。不過,這方面首要的責任不屬於國家,而屬於組成社會的機構,以及各種不同社團和協會」。

企業負責人,在社會面前,應承擔他們的工作對社會應負的經濟與環保的責任。他們應考慮到人群的福祉,而不應只顧利潤的增加。當然,利潤也是必要的。利潤得以實現投資,保障企業的前途,也保障就業。

工作和就業的機會應向所有的人開放,不論男人或女人、健康者或殘障者、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不得有所歧視。就社會這方面來說,它應按照環境而協助國民獲得工作及就業。

公道的薪酬是工作應有的成果。拒絕發給或不按時發給薪資可以構成嚴重的不義。為衡量公平的酬勞,應同時考慮到每人的需要與貢獻。「工作的酬報應當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務、生產技能,以及企業的情形與公益,相稱地維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質、社會、文化及精神生活」。雙方的同意並不足以表示薪資總額是合理的,在道德上是正當的。

當罷工為得到相稱的好處成為不可避免、甚至必需的辦法,則罷工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如果有暴力相伴,或所要達到的目標不直接與工作條件相關,或與公益相反,則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不給社會保險機構,償付合法權力所規定的費用,是不公道的。 失業為受害者幾乎常是對其尊嚴的打擊,並對生活的平衡是一種威脅。除了對當事人是一種傷害,對其家庭亦生出許多危險。

五、國際間的正義與連帶責任

在國際層面上,資源和經濟實力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致造成國與國之間的真正「鴻溝」。一方面是那些握有及發展增產工具的國家,另一方面是那些債台高築的國家。

宗教、政治、經濟及財政性質的種種原因,帶給今日「社會問題 ……一個全球性的幅度」。在國與國之間,政治已是互相依賴的,因此須有連帶責任。為不讓「邪惡手法」阻止較不開發的國家的進步,連帶責任更是不可缺少的。應以共同努力,朝向道德、文化及經濟發展的目標,動員一切資源,以取代濫用的,或高利貸的財政系統,並取代國際間不公平的貿易來往、軍備競賽,「要重新訂定價值體系,釐清價值優先秩序」。

富有的國家對那些不能靠自己確保其發展的能力,或因歷史上悲慘事件阻礙了其發展的國家,有重大的道德責任;這是一個連帶責任與愛德的責任;如果富有國家的財富來自沒有公平償付過的資源,則更是一個正義的義務。

直接援助是對即時的、非常的急需,一個適當的回應,比如天然的災害、傳染病等所造成的需要。但這不足以彌補匱乏的情況所造成的嚴重損害,也不足以應付長久的需要。應該改進國際經濟及財政機構,好能對尚未發展的國家,促進公平的交易。應該支持貧窮國家的努力,他們正尋求成長與解脫。這些原則更該以特別的方法,運用於農業工作的領域。農民,特別在第三世界,構成絕大多數的窮苦大眾。

增長對天主的意識,及對自我的認知,是人類社會完整發展的基礎。這種發展增多物質財富,用之於服務人及其自由。這種發展減少貧苦與經濟剝削,也增進人對各種文化認同的尊重,並向超越開放。

直接干預政治建設,及社會生活的組織,不是教會牧者的事。這種責任是平信徒聖召的一部分,他們以自己的主動與其他公民合作。社會行動能有多種具體途徑。不過,社會行動總是為了公益,並須與福音的信息和教會的訓導符合。這是平信徒的事,「他們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熱誠,去使現世的事務富有生命,並顯示他們是和平與正義的倡導者」。

六、對窮人的愛護

天主祝福那幫助窮人者,譴責那不顧窮人者:「求你的,就給他;願意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 5:42)。「你們無條件得來的,也要無條件分施」(瑪 10:8)。從他們為窮人所作的,耶穌將認出祂的被選者。當「窮苦人得了喜訊」(瑪 11:5)時,就是基督臨在的記號。

「教會愛護窮人……是教會恆久傳統的一部分」。這是受真福的福音、耶穌的貧窮、穌對窮人的關注所啟發,也應該是勞苦工作的一個動機,「好能賙濟貧乏的人」(弗 4:28)。這種對窮人的關愛,不只延伸到物質的貧窮,也延伸到文化與宗教多種形式的貧窮。

愛護窮人與無節制的愛財或自私的濫用錢財不能並存:

好!你們富有的人啊,現在哭泣哀號吧!因為你們的災難快來到了。你們的財產腐爛了,你們的衣服被蛀蟲吃了,你們的金銀生了銹,這銹要作控告你們的証據,也要像火一樣吞食你們的肉。你們竟為末日積蓄了財寶!看,工人們收割了你們的莊田,你們卻扣留他們的工資,這工資喊冤,收割工人的呼聲,已進入了萬軍上主的耳中。你們在世上奢華宴樂,養肥了你們的心,等候宰殺的日子。你們定了義人的罪,殺害了他,他卻沒有抵抗你們(雅 5:1‐6)。

口聖若望強有力地提醒:「不讓窮人來分享我們的財產,這是偷竊他們,除掉他們的生命。我們所持有的財物,不是我們的,是他們的」。「首先要滿足正義的要求,因正義應付給的東西,不可作為愛德的恩賜去給」。

聖大額我略,《牧民守則》:當我們給與貧窮者必需的物品,我們不是施予他們我個人的慷慨,我們是還給他們原來是他們的東西。與其說我們完成一項愛德的行為,不如說實行正義的行為。

哀矜神工(慈善事業)是愛德行為,我們藉以幫助我們的近人,在其肉身與精神的需要上。教導、勸告、安慰和鼓勵是精神的慈悲,一如寬恕和忍耐。身體的慈悲工作,特別在於給飢者以食、無屋者以住、裸者以衣、探望病人與坐牢者、埋葬死者在這些行為中,施捨給窮人,是兄弟友愛的一種主要的見証,也是悅樂天主的正義之實踐:

有兩件內衣的,要分給那沒有的;有食物的,也要照樣作(路 3:11)。只要你們把所擁有的都施捨了,那麼,一切對你們便潔淨了(路 11:41)。假設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體,且缺少日用糧,即使你們中有人給他說:「你們平安去吧!穿得暖暖的,吃得飽飽的!」卻不給他們身體所必需的,有甚麼益處呢(雅 2:15‐16)?

「在眾多的形態之下:物質的缺乏、不義的壓制、生理和心理的疾病、最後還有死亡,這些人間的悲慘是脆弱的人性顯明的標誌,人自第一次犯罪之後,就處於脆弱中而需要救恩。這是為何人間的悲慘贏得了救主基督的憐憫,願意把悲慘承擔起來,並與其「弟兄中最弱小的」認同。這是為何受悲痛壓迫的人都是教會優先關愛的對象。教會自創立以來,儘管其間有許多人為的缺點,卻未停止藉慈善事業致力於安慰、保護和解救他們。教會藉無數的慈善事業所作的,都是隨時隨地不可或缺的」。

從舊約開始,種種法律措施(赦免年、禁止付息借貸、禁止扣留抵押品、繳什一稅的義務、每日應付給散工工資、摘剩餘葡萄的權利、拾落穗的權利),都是回應申命紀的勸勉:「既然在這地上總少不了窮人,為此我吩咐你說:對你地區內困苦貧窮的弟兄,你應大方地伸出援助之手」(申 15:11)。耶穌把這句話當成自己的:「你們常有窮人和你們在一起;至於我,你們卻不常有」(若 12:8)。祂沒有使古代先知的話失去鋒芒:「用銀錢購買窮人,以一雙鞋換取貧人」(亞 8:6),祂邀請我們認出祂在貧苦弟兄們身上的臨在:

有一天,聖羅撒‧利馬的母親責備她在家裡收留窮人及病人,她對母親說:「當我們服事窮人及病人時,我們服事耶穌。我們不應該對幫助我們的近人感到厭倦,因為在他們身上我們服事耶穌」。

「不可偷盜」(出 20:15;申 5:19)。「偷竊的,貪婪的……勒索人的,都不能繼承天國」(格前 6:10)。

第七誡命令人在管理世間的財物及人類勞作的成果上,應實踐正義和愛德。

受造界的財富是為全人類用的。私有權不能廢止財產的普遍用途。

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

凡以不義的方法拿走或運用他人的財物,都是違反第七誡。違反正義,就要賠償。違反交換正義,需要償還偷竊的東西。

道德律禁止,一切把人當商品而奴役人性、買賣、交易人口的行為,無論其目的是商業的或獨裁政權的。

造物主對宇宙的礦物、植物、動物所給予人的統治權,不能脫離道德義務,連同對後代人類的義務在內。

動物是賜給人類管理的,應該友善地對待牠們。動物可供人在需要時合理的享用。

當基本人權或人的得救有需要時,教會對經濟社會事務可加以判斷,教會關心人現世的公益,是基於現世福祉應導向我們的最終目的,止於至善。

人是整個經濟社會生活的創作者、中心和目的。社會問題的關鍵在於,天主為眾人創造的財產,能夠按正義,並由於愛德的協助,實際到達眾人手裡。

工作的首要價值是在於人,人是主使者和目的。藉著工作人參與造物主的工程。人與基督結合完成的工作,能有救贖性。

真正的發展,是全人的發展。就是讓每人的潛能成長,以回應自己的聖召,這就是天主的召叫 。

對窮人的佈施是弟兄友愛的見証:亦是悅樂天主的正義之實踐。

在廣大人群中,有的受飢挨餓、有的流離失所,怎能不在他們身上認出拉匝祿 ──福音比喻中飢餓的乞丐?怎能聽不到耶穌的話:「便是沒有對我做」(瑪 25:45)?

第八條 第八誡

第八誡禁止在對別人的關係上歪曲真理。這項道德規定來自神聖子民的聖召,要作天主的見証,而天主是真理,天主要真理。違反真理的罪,就是以言語、以行為表示拒絕致力於道德的正直:是對天主根本的不忠,因此破壞盟約的基礎。

一、生活於真理中

舊約証實: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祂的話是真理。祂的法律是真理。祂的「信實,代代流傳」(詠 119:90)。因為天主是「真實的」(羅 3:4),祂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在耶穌基督身上,天主的真理全部彰顯出來。「滿溢恩寵和真理」(若1:14),祂是「世界的光」(若 8:12),祂就是真理。「凡信我的人,不留在黑暗中」(若 12:46)。耶穌的門徒「存留在祂的話內」,好能認識「使他們自由、使他們成聖」的真理。跟隨耶穌,就是因「真理之神」而生活(若 14:17),祂是父因子的名所派遣的,並把人「引入一切真理」(若 16:13)。耶穌教導祂的門徒,無條件地愛真理:「你們的話應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瑪 5:37)。

人天生傾向於真理。人有責任尊重真理,並為真理作証:「人有其尊嚴,因他們是人……受其天性的驅使,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宗教的真理。每人也有責任固守已認識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

真理是作事及說話的正直,叫作誠實、誠懇或坦率。真理或誠實是一種德行,在於表示自己的行為真實,並承認自己所言為真,避免口是心非、假裝與偽善。

「人如果不能互相信任,就是說,如果不顯示出真理,就不可能共同生活」。真理之為德行,就是要正當地給予他人所應得的。誠實就是在應說的事和應保守的緘默之間,適當地保持中庸:這包括正直與謹慎。按正義,「人對另一人應正直地顯示真理」。

基督的門徒接受「在真理中生活」,即依照主的榜樣度簡樸生活,也存留於祂的真理中。「如果我們說我們與祂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們就是說謊,不履行真理」(若一 1:6)。

二、「為真理作証」

基督在比拉多前聲明,祂是「為真理作証而來到世界上」(若 18:37)。基督徒不應以「為主作証為恥」(弟後 1:8)。在要求為信仰作証的情形中,基督徒應毫不含糊地明認自己的信仰,如同聖保祿面對他的審判者所作的。基督徒應該「對天主和對人時常保持良心無愧」(宗24:16)。

基督徒參與教會生活的責任,促使他們作福音及源自福音之義務的見証。這種見証就是把信德以言以行傳下去。見証是一種正義行為,証實真理或使人認識真理。

所有基督徒,無論生活在甚麼地方,都應藉生活的榜樣及言語的見証,顯示出他們因聖洗而成了新人,並因聖神的能力藉堅振聖事而強化。

殉道是對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見証,殉道是至死不屈的見証。殉道者為死而復活的基督作証,他與基督因愛德而結合。他為信仰真理和基督的道理而作証。他因勇毅而忍受死亡。請「你們讓我成為猛獸的食物,只有藉著牠們我才能到達天主那裡」。

教會非常仔細地,收集了那些為証實他們的信仰而至死不屈的人的記錄。這就是殉道錄。這構成以鮮血寫成的真理檔案:

聖依納爵‧安提約基,《致羅馬人書》:世界的快樂與這世紀的王權,於我毫無益處。對我來說,為(與)基督(結合)而死,勝過統治大地全球。我所尋找的就是祂,祂曾為我們而死;我所願望的就是祂,祂曾為我們而復活。我的出生日期已經迫近……。 《聖玻里加殉道錄》:我讚美祢,因為祢曾認為今天此時我可被列入殉道者的行列中……信實及真理的天主,祢堅守了祢的許諾。為了此一恩寵,為了這一切,我讚美祢、稱謝祢,並為了天上永遠的大司祭,祢可愛的聖子、耶穌祭督,我光榮祢。祂與祢及聖神同在,藉著祂,光榮歸於祢,現在及來世,永無窮盡。阿們。

三、違反真理的罪

基督的門徒「穿上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弗 4:24)。「戒絕謊言」,他們放棄了「各種邪惡、各種欺詐、虛偽、嫉妒和各種誹謗」(伯前 2:1)。

偽証與虛誓。公開的表達違背真理的言詞,具有特別的嚴重性。在法庭前、就是偽証。如果宣誓講不實之言,就是虛誓。這些行為促成無辜者的定罪,或者開脫有罪者,或者加重被告的罪刑。這種行為嚴重危害正義的施行,及法官判決的公平。

尊重別人的聲望,禁止對他們可能造成不當的傷害的態度與言語。下列情況使人成為有罪的: ──武斷,就是沒有充分根據而當以為真,甚或默認,近人在倫理上的缺失;──誹謗,就是無客觀健全的理由,揭發別人的缺點與過錯給不知道此事的人;──誣衊,是以違反真理的言詞,傷害別人的聲望,使人對他作出錯誤的判斷。

為了避免武斷,每人應盡其所能,設法以善意的態度解釋其近人的思、言及行為。

聖依納爵‧羅耀拉,《神操》:任何善良的基督徒,對別人的言語應該寧願加以保護,而不輕易譴責;如果無法保護,就該詢問那說話的人有甚麼意思。倘若他懂錯了,便該用愛心糾正他;如果這還不夠,便該用一切適當的方法,使他明白,而彌補缺點。

誹謗與誣衊是破壞近人的聲望與名譽。既然名譽是社會對人性尊嚴的見証,每人都有天賦權利享有自己的名譽、聲望與尊重。因此,誹謗及誣衊傷害正義與愛德。

應當禁止藉諂媚、奉承或逢迎的言語或行為,鼓勵或贊成別人行為的邪惡及舉止的錯謬。如果奉承構成罪惡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種嚴重的過失。服務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語成為正當的。奉承如果只是為取悅於人、為迴避壞事、應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為得到合法的好處,則是輕微的罪。

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諷刺也是一樣,它有意輕視別人,惡意醜化別人的行為。

「謊言是有意欺騙而說假話」。主耶穌曾揭發謊言是魔鬼的工作:「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他沒有真理:他幾時撒謊,正出於他的本性,因為他是撒謊者,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若 8:44)。

謊言是對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謊言是說話或行事違背真理,使人陷入錯誤。謊言傷害人對真理及對近人的關係,也侵害人與其言語對天主的基本關係。

謊言的嚴重性,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環境狀況、撒謊者的意圖,以及受害者所受損害的程度而衡量。撒謊本身只構成輕微的罪,但若嚴重侵害正義與愛德,則變成大罪。

謊言本身是應受譴責的,因為是對言語的褻瀆,而言語的作用是要把已知的真理通傳給人。刻意藉違背真理的言詞,引人陷入錯誤,在正義與愛德上構成過失。如果欺騙的意圖,使那些受騙的人,有危險造成悲慘結局,則負罪更大。

謊言(原來就是傷害誠實之德),是對他人的一種真正暴力。它打擊人的認知能力,而這正是一切判斷和決定的先決條件。謊言含有使人意見不合的胚芽,及由此不合而產生的一切壞事。謊言為整個社會是一種不幸;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撕裂社會組織的關係。

即使犯錯者已被寬恕,關於正義與真理所犯的一切錯誤,仍有補償的責任。如果不可能公開地賠補,應該私下來作;如果對受害人無法直接賠補,應該以愛德的名義,給予道義上的補償。這項賠償的責任也涉及侵犯他人名譽的罪過。這種賠償,是道義的,有時是物質的,應該按照所造成的損害來衡量。賠償是良心上的責任。

四、尊重真理

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每人應該使自己的生活與弟兄友愛的福音誡命相符合。這在實際情況中要求評估,是否適宜把真情披露給詢問的人。

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資訊或傳播的情況時,應以愛德與對真理的尊重為答覆的原則。別人的好處與安全、私生活的尊重與公益,都是足夠的理由,對不宜公開的事保持緘默,或使用謹慎的言詞。為避免壞榜樣,經常需要更嚴格的謹慎。任何人都沒責任給沒有權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

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

職業秘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証守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應當予以遵守,除非在特殊情況中,保守秘密將會給託付者、受託付者,或第三者造成極重的傷害,而且只有公開真相才可避免。為別人有害的私人訊息,雖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証下所託付的,沒有重大及相稱的理由,亦不得予以公開。

每人都應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傳播負責人在公益的要求,與私人權利的尊重之間,應保持合理的平衡。對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是可譴責的。

五、社會傳播媒體的使用

在現代社會中傳播媒體在資訊、文化及教育方面,有其特殊重要的角色。隨著技術的進步、傳播資訊的豐富與多元,以及輿論所發生的影響,此一角色更形擴大。

媒體提供的資訊,是為公益服務。社會有權利得到基於真理、自由、正義與連帶責任的資訊:

為妥善行使這種權利,要求傳播的事實應常是真實的,在正義與愛德的條件下是完整的,而且傳播的方式也當是正直的、適當的,這是說,不可違反道德規範、人的權利及人的尊嚴。採訪消息時如此,傳播消息時亦當如此。

「社會的所有成員在這方面都必須盡正義與愛德的義務。所以應藉社會傳播媒體,形成並傳播健全的輿論」。連帶責任就是真實的及正確的傳播,以及意見自由交流的一種結果。這樣的傳播與交流有助於認識,並尊重他人。

社會傳播工具(尤其是大眾媒體)能夠在接收者身上,產生某種被動性,使他們對表演或訊息成為缺少警戒性的消費者。面對大眾傳播媒體,使用者應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他們自己應培養清明及正直的良心,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響。

基於職業的關係,新聞工作在資訊傳播上,有責任服務真理,及不侵犯愛德。他們應以同樣的關心,努力尊重事實本身,及尊重對人的批判該有的限度。他們要避免造謠中傷。

「基於公益,政府應負起特殊責任;政府的任務是保護真正的及公正的資訊自由」。政府宣布法律,並監督期實施,要保証,不因媒體的妄用,「致使民間風氣墮落、社會進步受阻」。政府應制裁對個人的聲望及隱私權侵犯的行為。政府及時地、誠實地提供有關公益的資訊,回答民眾有根據的憂患。決不可以求助於虛偽的資訊,假借媒體,操縱輿論。政府使用媒體時,不該侵害個人及族群的自由。

道德輿論應譴責極權國家的內幕,他們有系統地捏造事實,藉傳播媒體對輿論施行政統治,「操縱」公開審判的被告與証人,並扼殺及壓制他們視為「輿論的罪惡」的一切,以為如此就可以確保他們的暴政。

六、真、美與聖藝

行善帶來自然的心靈快樂與道德的美麗。同樣,真理包含著心靈之美的喜悅與光輝。真理本身是美的。言語中的真理,是用理性的方式表達對受造的與非受造的實體之認識,這為有理智的人是必要的;不過,真理可以找到其他的人性的表達方式,這些表達方式是補充的,特別能喚起那些無法言傳的事,人心靈的底蘊、靈魂的提昇、天主的奧秘。在天主藉著真理之言語啟示於人之前,祂先藉著受造界的普遍語言,就是祂聖言的工程、祂智慧的工程,啟示給人:宇宙的秩序與和諧,連小孩和學者都會發現,「受造物的偉大和美麗使他們以類比方式認識創造者」(智 13:5),「因為全是美麗的根源所創造的」(智 13:3)。

智慧是天主德能的散發,是全能者榮耀的真誠流露,因此任何污穢智都不能侵入祂內。她是永遠光明的反映,是天主德能的明鏡,是天主美善的肖象(智 7:25‐26)。智慧比太陽還美麗,壓倒一切星座;如與光明相比,她佔優勢;因光明還要讓位於黑夜,但邪惡絕不能戰勝智慧(智 7:25‐26)。我實在愛慕智慧的美麗(智 8:2)。

「按天主的肖象而受造」(創 1:26)的人,也藉著自己藝術品的美麗,表達與天主造物主關係的真理。事實上,藝術是一種屬於人的特有表達形式;除了尋找生活的所需是一切生物共有的傾向之外,藝術是天賦給人的內心極豐富的資源。產生於造物主賦與的秉賦,及人本身的努力,藝術是一種應用的智慧,它連合了知識與技巧,由耳目所能接觸到的表達方式給實體的真理一種形式。對真理及萬物的熱愛達到某一程度,藝術與天主的創造活動有些相似。與人的其他活動一樣,藝術本身不是一個絕對的目的,它是以人的最終目的為方向,而更顯高貴。

如果聖藝在其形式上符合其使命,就是真的、美的:就是說在信德與崇拜中,使人想起並讚頌天主那超越萬物的奧跡、那顯示在基督身上的真理與仁愛的不可見的卓越美麗,[基督是]「天主光榮的反映,天主本體的真相」(希 1:3),在祂身上「住著有形可見的整個圓滿的天主性」(哥 2:9),在至聖童貞天主之母、天使以及聖人們身上反映的靈性美麗。真正的聖藝使人朝拜、祈禱、愛慕造物主、救世主、至聖的聖化者天主。

因此主教們,由他們自己或代理人,應該注意提倡新的、舊的各種形式的聖藝,並以同樣的關心,排除一切不合信德的真理,以及不合聖藝真正美的事物於禮儀及宗教建築之外。

「不可作假見証,害你的近人」(出 20:16)。基督的門徒穿上了「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弗4:24)。

真理或誠實是一種德行,在於表示自己的行為真實,自己所言為真,避免口是心非、假裝與偽善。

基督徒不應以言行「為主作証為恥」(弟後 1:8)。殉道是對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見証。

尊重別人的名譽、聲望,禁止一切誹謗、誣衊的言語及行為。

謊言就是說假話,有意欺騙近人。

犯了違反真理的罪,就應補償。

「金科玉律」(瑪 7:12)助人在實際的環境中分辨,是否適宜把真情披露給詢問的人。

「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職業的秘密應該遵守。為別人有害的秘密,不應該公開。

社會有權利得到基於真理、自由及正義的資訊。在運用大眾傳播工具上,宜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

美術,尤其是聖藝,「其本質就是要以人工,對天主的無限美善,作某種程度的表達;聖藝越能別無目的,而極力使人心靈歸向天主,就越能增加對天主的讚美與光榮」。

第九條 第九誡

聖若望把貪戀或貪慾(私慾偏情)分為三種:肉身的貪慾、眼目的貪慾、以及人生的驕奢。按照天主教教理的傳統,第九誡禁止肉身的貪慾,第十誡禁止對他人財物的貪慾。

就字源說,「貪慾」(concupiscence)可指人的任何強烈慾望。基督宗教神學給予它特殊意義,就是違反人理性行為的感性慾望的激動。聖保祿宗徒認為是「肉」對「靈」的反抗。這是來自第一個罪的不服從(創 3:11)。貪慾放縱人的道德官能,它自身雖不是罪過,但使人傾向於犯罪。

人是靈魂與肉身合成的,在人內已經有一種張力,進而發展為一種「靈」「肉」之間的鬥爭。然而事實上,這鬥爭是屬於罪的遺害,也正是罪過的後果,同時是罪過的証實。這是每天心靈戰鬥經驗的一部分:

對聖保祿宗徒來說,不是要鄙視或責罰身體的問題,身體配合靈魂構成人的本性和人格主體。更好說,他關心倫理上的善行或惡行,是德行及惡習的穩定的情形,即是順從(善)或反對(惡)聖神的拯救行動的效果。因此,聖保祿寫道:「如果我們因聖神生活,就應隨聖神的引導而行事」(迦 5:25)。

一、心靈的淨化

心是道德人格的所在處:「從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及邪淫」(瑪 15:19)。抗拒肉身貪慾的戰鬥,是要通過心靈的淨化和節制的實行:

何而馬牧者,《牧者的誡命》:你要保持純樸、天真,像小孩一樣,他們不知毀滅人生命的罪惡。

第六端真福宣布:「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 5:8)。「心裡潔淨的人」是指那些理智與意志配合天主聖善的人,特別在三方面:愛德,貞潔或性的正直、愛真理與正統的信德。心、身、信德的純潔之間,有一種關聯:

聖奧思定,《論信德與信經》:信友應該相信信經的條文,「如此因信而順從天主;因順命而正直地生活;因正直地生活,而心裡潔淨;因潔淨他們的心,領會他們所信的」。

為「心裡潔淨的人」許下了,面對面看見天主,並相似天主。心地純潔是看見的先決條件。它使我們從今天開始,就按照天主的觀點去看,去接待別人如同「近人」;心地純潔使我們領會人的身體,即自己及近人的身體,都是聖神的宮殿、都是天主至美的表現。

二、為純潔而戰鬥

洗禮授予人洗淨一切罪過的恩寵。但受過洗禮的人應該對肉身的貪慾及錯亂的慾望繼續戰鬥。靠天主的恩寵,可達到目的: ──藉貞潔的德行和恩賜,因為貞潔讓人以正直而心不二屬地去愛;──藉純正的意向,就是追求人的真正目的:受過洗禮者,以單純的眼光,設法在一切事上尋找並完成天主的意願;──藉內在與外在的眼目純潔;藉感覺與想像的紀律;藉拒絕取悅於人的、但使人偏離天主誡命道路的任何不潔思想:「愚人一見這些畫像,就大動情慾」(智 15:5);──藉祈禱:

聖奧思定,《懺悔錄》:我以往認為節慾出自我自己的力量……我自己不認識的力量。我真是愚蠢,竟不知道,如果祢不賞賜,沒有人能夠節慾。的確,祢會賞賜,如果出自我內在的嘆息,震驚了祢的耳朵,又如果出自堅定的信德,我把我的焦慮都交給了祢。

心地純潔必有羞恥心。這是構成節制的一部分。羞恥心保護人的隱私。它是指拒絕揭露應該隱藏的。它導向貞潔,並証實貞潔的文雅。羞恥心引領我們對別人的注視與舉止,都符合雙方的尊嚴和人際關係。

羞恥心保護人及人愛情的奧秘。在愛情關係上要求忍耐及適度;要求男女之間的授與及許以終身的條件得以滿足。羞恥心亦是端莊。它告訴人對衣著的選擇。當有不健康的好奇心出現的危險時,知所保留或緘默。羞恥心就是審慎。

羞恥心涉及感受和身體兩方面。比如,它反對某些廣告縱容對人身體的「偷窺」,或反對某些媒體太過揭露隱私。羞恥心使人有一種生活方式,得以抗拒時尚的誘惑,與流行意識型態的壓力。

不同文化各有其對羞恥心的表達方式。不過,無論何處,都顯示出人都有一種對靈性尊嚴的直覺。它出自主體意識的覺醒教導兒童及青少年要有羞恥心,就是喚醒對人的尊重。

基督徒的純潔,要求社會風氣的淨化。它要求社會傳播工具,提供謹慎而有節制的資訊。心地純潔將擺脫瀰漫的色情主義,排除那些鼓勵偷窺與幻想的表演。

所謂時尚的縱容是根據一種對人性自由的錯誤觀念;為了使自由發展,需要先藉道德律予以教育。應該要求教育的負責人,對青年人施予教導,使其尊重真理、人品,及人的道德與精神的尊嚴。

「基督的福音不斷地革新墮落人類的生活與文化,並對罪惡經常的誘惑所產生的錯誤與災禍,從事戰鬥與隔離的工作。教會不停地淨化與提昇各民族的道德。她以天上財富使每個民族及時代的精神素質、本有秉賦,從內部得以豐富,並在基督內得以強化、充實與復興」。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 5:28)。

第九誡教人提防貪戀及肉身的貪慾。

抗拒肉身貪慾的戰鬥,涉及心靈的淨化及節德的實踐。

心地純潔將使我們看見天主:從現在就讓我們按照天主的觀點看一切的事。

為潔淨心靈,需要祈禱、實行貞潔、意向和眼目的純潔。

心地純潔需要羞恥心,就是忍耐、樸素及審慎。羞恥心保護人的隱密。

第十條 第十誡

第十誡擴展並補充第九誡,第九誡論到肉身的貪慾。第十誡禁止貪他人的財物,是第七誡所禁止的偷竊、搶奪、欺詐之根。「眼目的貪慾」(若一 2:16)引人走向第五誡禁止的暴力和不義。貪婪,如行淫一般,源於三條誡命所禁止的拜偶像。第十誡是針對心靈的意圖;連同第九誡總括十誡的各條誡命。

一、貪慾的錯亂

感性的慾望使我們希求我們所沒有的愜意的事物。比如,當飢餓時,想吃東西;當寒冷時,想取暖。這些慾望,其本身是好的;但多次不守理性的尺度,並驅使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

《羅馬教理》3,37:當法律告訴我們:「你們不可貪」時,是給我們說,要遠離一切不屬於我們的事物的慾望。對近人財富的渴望是無限的,總不能滿足,因此聖經寫道:「愛錢的,錢不能使他滿足」(德 5:9)。

希望獲得屬於近人的物品,只要取之以正當的方法,就不違反此誡命。傳統的教理符合實際情況地指出「那些需要對有罪的貪慾作艱苦戰鬥的人」,應該「加倍勸勉他們遵守此誡命」:

《羅馬教理》3,37:他們是……那些商人,他們希望商品缺乏或昂貴,不幸他們看到他們不是獨家買賣,他們就無法賣得更貴,買得更便宜;他們希望別人都貧困,好能向他人賣出或買進而從中得利,醫生們希望有病人;律師們需要案件與訴訟,且越多越人好……。

第十誡要求從心裡消除嫉妒。當納堂先知想要刺激達味悔罪時,對他講述了一個故事:有一個窮人只有一隻小羊,待牠猶如自己的女兒,而富人雖有牛羊成群,卻嫉妒窮人,終於奪走了他的小羊。嫉妒可能招致更大的壞事。就是因了魔鬼的嫉妒,死亡才進入了世界(智 2:24):

金口聖若望,《格林多人後書講道》:我們彼此攻擊,嫉妒使我們持刀相向……如果我們如此猛烈攻擊,致使基督的身體動搖,我們將至於何地?我們將使基督的身體軟弱無力……。我們聲稱是同一身體的肢體,而我們相互吞食,猶如猛獸。

嫉妒是七罪宗之一。嫉妒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即使非法也不惜。當嫉妒是希望人遭遇重大災害,就是大罪:

聖奧思定視嫉妒為「特別屬於魔鬼的罪」。「從嫉妒生怨恨、誹謗、誣衊、幸災樂禍,對他人的發達不快」。

嫉妒是不快的一種表現,因此是對愛德的拒絕;受過洗的人應以慈善加以抗衡。嫉妒往往來自驕傲,受過洗的人應練習度謙遜的生活:

金口聖若望,《羅馬書講道集》:你願意看到天主因你受光榮嗎? 好,那你就該為弟兄的進步而高興,天主就因你而立刻受光榮。天主受讚頌,因為祂的僕人已知道克服嫉妒,視他人的功績為自己的喜樂。

二、聖神的意願

法律和恩寵的救恩計畫使人心放棄貪婪和嫉妒:引導人心渴望「至善」;教導人聖神的願望,聖神滿足人心。 向人屢屢作許諾的天主常要人提防,那從開始就顯示出「好吃,好看,令人羨慕」(創 3:6)的誘惑。

交託給以色列的法律,絕不足以使服從此法律的人成義;此法律甚至變成了「貪慾」的工具。意願與實行之間的鴻溝,顯示天主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律」,與另一條法律,即「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羅 7:23),二者之間有衝突。

「如今,天主的正義,在法律之外已顯示出來;法律和先知也為此作証:就是天主的正義,因對耶穌基督的信德,毫無區別地,賜給了凡信仰的人」(羅 3:21‐22)。從那時起,基督的信徒「已把肉身同邪情和貪慾,釘在十字架上了」(迦 5:24);他們是由聖神引導,隨從聖神的意願。

三、心靈的貧窮

耶穌吩咐祂的門徒,要愛祂勝過任何事物及任何人,並要他們為了祂和福音的緣故,「捨棄他們的一切所有」(路 14:33)。在祂受難前不久,祂舉耶路撒冷的窮寡婦給他們作榜樣,這寡婦從她的窮困中,把她所有的一切生活費都獻出了。擺脫財富的命令,為進天國是必須遵守的。

基督的所有信徒,「每人都要正確地誘導自己的情感,以免違反福音的貧窮精神,去享用世物及依戀財富,而阻止其追求完全的愛德」。

「神貧的人是有福的」(瑪 5:3)。真福八端啟示出幸福與恩寵、美麗與和平的境界。耶穌稱揚窮人的喜悅,因為天國已經是他們的了: 聖言稱人精神上的謙抑自下和淡泊為「神貧」;聖保祿也舉出天主的貧窮為例,他說:「祂為了你們成了貧窮的」(格後 8:9) 。

上主為富貴人悲傷,因為他們把安慰置於大量的財富上(路 6:24)。「驕傲人追求地上的權勢,而神貧的人卻尋求天國」。投靠天父的眷顧足以解除明日的焦慮。信賴天主是準備人得到窮人的真福。他們要看見天主。

四、「我願看見天主」

對真正幸福的渴望,使人解脫對現世財物的過分依戀,而在享見天主及在天主的真福中得到滿足。「享見天主的許諾,超過一切真福。在聖經裡,看見就是擁有。看見天主的人,就是已經得到一切可能想像的財富」。

天主的聖民還要靠從天上來的恩寵奮鬥,以獲得天主所許的財富。為了擁有天主、瞻仰天主,基督信徒消除自己的貪慾,並靠天主的恩寵,戰勝安逸和權勢的誘惑。

在成全的路上,聖神與新娘都在召喚,凡聽見的,都要與天主有圓滿的共融:

聖奧思定,《天主之城》:那裡將有真正的光榮;那裡沒有人因錯誤或諂媚而受到稱揚;真正的尊榮不會拒絕給應得的人,也不會賜與無資格的人;另一方面,無資格者不會強求,因為只有有資格者才能進入。在那裡真正的和平將要統治一切,再不會感到從自己或從別人而來的反抗。論及德行,天主自己就是酬報,天主賜給了德行,也把祂自己許諾給德行。天主是最好、最大的酬報:「我將作他們的天主,他們作我的子民」……(肋26:12)。這也是聖保祿宗徒說這話的意思:「好叫天主成為萬物中的萬有」(格前 15:28)。天主自己將是我們渴望的最終對象,我們將無止境地瞻仰祂、無止境地愛慕祂、無厭倦地讚美祂。這種恩寵、這種情懷、這種職務,確實是眾人共有,一如永生一樣。

「你的財寶在那裡,你的心也必在那裡」(瑪 6:21)。

第十誡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過度貪婪,這貪婪源自對錢財無節制的情慾。

嫉妒是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這是七罪宗之一。

受過洗的人,以良善、謙遜,及依靠天主的照顧,而與嫉妒戰鬥。

基督徒「已把肉身同邪情和貪慾,釘在十字架上了」(迦 5:24);他們是由聖神引導,隨從祂的意願。

擺脫財富為進天國是必要的。「神貧的人是有福的」。

人類真正的渴望:「我願看見天主」。對天主的渴望,只有永生的水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