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你當全心、全靈、全意
¶2083–2195
在《簡編》中: 問442–454
©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來源: vatican.va
愛上主,你的天主」
第一條 第一誡
一、「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並要事奉祂」
天主向以民說:「我領你們出了埃及地、為奴之家」。天主使以民記起祂在他們的歷史中所施行的大能、恩惠和拯救,就這樣把自己顯示給以民讓他們認識。第一句話包含法律的第一條誡命:「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並要事奉祂。……不可追隨別的神」(申 6:13‐14)。天主的第一個召喚和正義的要求,便是要人接納祂和朝拜祂。
唯一和真實的天主首先把自己的光榮顯示給以色列。有關人的蒙召和人的真理的啟示,與天主的啟示是互相聯貫的。人蒙召是為藉著他符合人受造特色的行為,彰顯天主,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和模樣而受造的」:
聖奧思定,《與猶太人特肋弗對話錄》:特肋弗(Tryphon )啊,總不能再有別的天主了!從亙古以來……,除了那位宇宙的創造者和治理者外,也從未有過別的天主。我們不認為我們的天主不同於你們的天主。祂是同一位「以大能的手和高舉雙臂」,領你們的祖先出了埃及地的天主。我們不會把我們的希望寄於任何別的神,實際上也沒有別神,而就是你們希望的那一位,亞巴郎的天主、依撒格的天主和雅各伯的天主。
「命令的第一條包括信德、望德和愛德。因為,誰說到天主,事實上,是論及一位恆常、不變、永遠一樣、忠信、完全公義的主。由此,我們必然應該接受祂說的話,對祂有完全的信仰和依賴。祂是全能的,仁慈的,無限量地樂意行善。誰能夠不把所有的希望寄託在祂身上?誰見到了祂傾注於我們的慈善和溫柔的寶藏而能夠不愛慕祂?因此天主在聖經中,在命令的開始,或在命令的結束時,採用了『我是上主』這種說法」。
信德
第一條誡命要求我們以明智、以警醒來培養和維護我們的信德,並拋棄違反信德的一切。事實上,有多種方式構成違反信德的罪: 對信德刻意的懷疑,是指疏忽或拒絕承認天主所啟示的,並經教會定為當信的道理是真的。非刻意的懷疑,是指相信上的猶豫,或在克服信德受質疑時的困難,或由信德晦澀而產生的憂慮。人若故意地維持懷疑,會導致心靈的盲目。
不信,是忽視啟示的真理或自願拒絕認同。「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天主所啟示及教會所定為該信的某端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是整個背棄基督徒信仰。所謂裂教,是拒絕服從教宗或是不願與服從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望德
當天主啟示自己和召喚人時,人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圓滿地答覆天主的愛。人應該希望天主給他還愛天主的能力,並按照愛的誡命而行事的能力。望德是懷著信賴期待天主的祝福和享見天主的幸福;望德也是怕得罪天主的愛和招致懲罰。
第一條誡命也針對違反望德的罪,就是失望和妄望: 所謂失望,是人停止從天主盼望個人的得救,為達致得救的幫助或自己罪過的赦免。失望違反天主的良善,祂的正義──因為上主對祂的許諾是忠實的──和祂的仁慈。
妄望有兩種。或是人對自己的能力存有妄想 (希望無需來自上天的幫助而能自救),或是人對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存有妄想(希望無悔改而得寬恕,無功績而得光榮)。
愛德
對天主的愛的信仰,包含以真誠的愛,回應天主愛的召喚和義務。第一條誡命要我們愛天主在萬有之上,並為天主和因天主而愛萬物。
人犯罪違反天主的愛,能有幾種方式:冷漠是忽略或拒絕考慮天主的愛;也是不賞識天主愛的關切和否認其力量。忘恩是疏忽或迴避承認天主的愛和對天主以愛還愛。冷淡是猶豫和忽略回應天主的愛,也能指人拒絕把自己交付於愛的推動。懈怠或靈性方面的懶惰,甚至能使人拒絕來自天主的喜樂,和對神聖的美善持厭惡的態度。仇恨天主源自驕傲自大。仇恨違反天主的愛,否認天主的良善,並竟敢咒罵那阻止犯罪及處以懲罰的天主。
二、「只向你的天主、上主俯伏朝拜」
信、望、愛三個超性德行使倫理德行定型並活躍起來。如此,愛德促使我們,依照全部義德的要求,歸還給天主我們身為受造物所欠祂的一切。虔敬之德使我們具備這種態度。
朝拜
朝拜天主,就是在絕對的尊敬和順服中,承認「受造物原是虛無」,只能藉天主而存在。朝拜天主,就是如同聖母瑪利亞,在謝主曲中,讚美祂、頌揚祂,並自謙自卑,懷著感恩之情,承認祂行了大事、祂的名字是聖的。朝拜唯一的天主使人免於只看自己、免於罪惡的奴役和世界的偶像崇拜。
祈禱
第一誡所命令的信、望、愛的行為,在祈禱中完成。舉心歸向天主,是我們朝拜天主的一種表達,就是:讚美、謝恩、轉求、求恩的祈禱。為能服從天主的誡命,祈禱是不能缺少的條件。「應當時常祈禱,不要灰心」(路 18:1)。
祭獻
給天主奉上祭獻,作為朝拜、感恩、祈求、和共融的記號,是理所當然的:「為了在神聖的共融中與天主結合,並為了能成為幸福的人而做的任何行為,都是真實的祭獻」。
許諾與誓願
在許多場合裡,基督徒應邀向天主作出承諾。聖洗、堅振、婚姻、聖秩四件聖事常含有這類承諾。出自個人的虔敬,基督徒也可向天主許下要作某種善功、某種祈禱、某種施捨、某種朝聖等等。忠於對天主所作的許諾,是表達對至尊天主應有的尊敬和對天主的愛慕。
「許願乃是向天主審慎而自由做出的承諾,保証自己要行一件可能的且是更好的善功,並應以虔敬之德完成之」。許願是一個虔敬的行為,藉此行為,基督徒自獻於天主或向天主許下要做一件善事。藉著實踐所許的願,將他所許諾的和所奉獻的交給天主。宗徒大事錄給我們記錄了聖保祿很關心實踐他所許下的誓願。
教會對實踐福音勸諭的誓願確認有典範的價值:
慈母教會欣喜在其懷抱中,有許多男女更親近地去追隨救主的自貶,並更顯著的加以表彰,以天主兒女的自由,承受貧窮,捨棄自己的意志:這些人都是為了天主,在成全的事上,已超出誡命的範圍,而自願屈服於一個受造的人,為能使自己更完善地相似基督的服從。 在某些情況下,教會為了相稱的理由,能豁免所做的承諾及誓願。
宗教的社會義務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人人都該追求真理,特別應該追求有關天主及其教會的真理,既尋獲之後,則必須服膺而遵循之」。這義務乃源自「人的固有本性」。它並不違反對各種不同宗教的「誠懇的尊敬」,「這些宗教往往反映出普照全人類的真理的一線光明」。它也不違反愛德的要求,這愛德催促基督徒「應以仁愛、明智、耐心、對待那些徘徊於歧途或在信仰上無知的人們」。
向天主獻上真實的崇敬,是一種個人性和社會性的義務。這正是「公教會關於人類及社會,對於真宗教及唯一的基督教會,所有道德責任的傳統道理」。藉著不斷地向人們宣傳福音,教會盡其所能,使他們能夠「把基督的精神注入思想、習慣、法律和所處的團體制度中」。基督徒的社會責任是尊重並啟發每個人對真與善的喜愛。這責任要求他們使人認識、崇奉唯一的真宗教,這真宗教存在於至公而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之內。基督徒蒙召為世界之光。如此,教會向受造界,尤其向人類社會,表達基督對它們的王權。
「在宗教信仰上,不能強迫任何人,違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團內,或私自、或公開、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這信仰的權利乃奠基於人的本性,而人的尊嚴驅使其良心自由地依附超越現世秩序的天主的真理。因此,「即使在那些對於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盡責任者身上,仍保有不受強制的權利」。
「如果為了人民的特殊環境,在國家的法律制度上,對某一宗教團體予以國家的特別承認,則必須同時對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團體,承認並尊重其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權利」。
宗教自由的權利既不是依附錯誤的道德允許,也不是犯錯的假想權利,而是人享有公民自由的自然權利,就是在有關宗教的事務上,在合理的限度內,不受政府當局的外力強制。這項自然權利,在社會法律制度中應予確認,並成為民法的條文。
信仰自由的權利,其本身不是無限的,也不能僅以法有明文,或實証主義、自然主義的標準,而設計的「公共秩序」加以限制。至於與此權利俱來的「合理範圍」,必須依據每一個社會情況,按照公益的要求,運用政治的明智加以釐定,並由政府依照「符合客觀道德秩序的規範」,予以批准。
三、「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其他的神」
第一誡禁止恭敬其他的神,只應恭敬啟示給其子民的唯一上主。第一誡禁止迷信和不信。迷信可以說是一種對宗教的過分歪曲;不信正好相反,是由於欠缺,是對虔敬之德的缺陷。
迷信
迷信是宗教情緒和當行敬禮的偏差。迷信也能影響我們崇拜真天主的敬禮,例如,給一些原是合法或必要的敬禮,賦予一種魔術般的重要性。將祈禱或聖事標記的功效,只附於其外在儀式上,而無視乎其所要求的內心的準備,便是陷於迷信。
拜偶像
拜偶像不僅指其他宗教的虛假崇拜。它對信仰常是一個恆常的誘惑。拜偶像是把原非天主的一切,予以神化。拜偶像開始存在,就在當人把一個受造物當作天主來尊敬的時候。崇拜的受造物能夠是邪神或魔鬼(譬如崇拜魔王),也能夠是權勢、娛樂、種族、祖先、國家、錢財等。耶穌說:「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錢財」(瑪 6:24)。許多殉道者捨生受死只是為了不朝拜「獸像」,甚至拒絕偽裝的朝拜。拜偶像否認天主唯一的主權;因而與天主的共融是不能相容的。
人的生活在對獨一無二者崇拜中獲得整合。崇拜唯一真主的誡命使人單純化,使他免於無盡的紛亂。拜偶像是人與生俱來的宗教意識的敗壞。崇拜偶像者「拒絕把不可摧毀的天主觀念歸於天主,反而加於其他任何事物上」。
占卜和巫術
天主能啟示未來給祂的先知或其他聖賢。然而,基督徒面對未來的正確態度,是懷著信賴,把自身交付於天主的眷顧,放棄一切對此不健康的好奇。但不顧未來能構成缺乏責任感。
一切形式的占卜應該拋棄:無論是求助撒殫或魔鬼、招魂或其他誤以為能夠「揭露」未來的做法。觀察星座、行占星術、行手相術、解釋徵兆和命運、相信神視現象、求助靈媒,都是有意掌握時間、歷史甚至人類,同時也希望為自己贏得神秘力量的支持。這一切都違反我們對唯一天主應有的敬意、尊重和敬畏之情。
所有施行巫術或妖術的法事,有意藉此馴服神秘的力量,以供當事人的驅使,並取得支配他人的超然能力──即使是為了恢復健康,也是嚴重地違反虔敬之德。這種法事,要是尚含有危害他人的意向,或求助魔鬼的干預,更應受到譴責。佩帶護身符的人,也應受到責備。通靈論往往採用占卜和巫術,教會告誡信徒要加以小心防範。也不能因求助於所謂傳統的藥物,而使呼求邪惡的力量,和利用別人的輕信,成為合法。
反宗教
天主的第一條誡命譴責幾個反宗教的主要罪行:就是,或以言語,或以行為試探天主、褻瀆神明和買賣聖職。
試探天主就是用言語或用行為,來考驗天主的良善和祂的全能。撒殫有意使耶穌從聖殿頂上跳下去,而強迫天主採取行動,正是試探天主的行為。耶穌用天主的話駁斥說:「你不可試探上主你的天主」(申 6:16)。含有這類試探天主的挑撥都傷害我們對造物主天主應有的尊敬和信賴。試探天主常是對天主的愛、上智、和能力持有一種懷疑的態度。
褻瀆是侮辱或不相稱地處理聖事及其他禮儀行為,或奉獻於天主的人、地、事物。褻瀆是一種嚴重的罪過,尤其是對聖體聖事,因為基督的身體為了我們而實體地臨在這聖事內。
「聖事施行人,除所屬主管當局規定的獻儀外,不可藉施行聖事要求報酬,且常應注意,那些有需要的人,不可因為貧困緣故而被剝奪獲得聖事的援助」。主管當局規定這些「獻儀」是基於一個原則,就是基督的子民應支持教會聖職人員的生活。「工人自當有他的食物」 (瑪 10:10)。
無神主義
「我們這時代的許多人一點感覺不出、甚至明明否認,人同天主這種攸關生命的密切關係,故無神主義可列為現代最嚴重的事」。
無神主義一詞泛指許多不同的現象。一個經常遇到的形式便是實際的唯物主義,它把人的需要和希望局限於時空之內。無神的人文主義誤以為「人是自己的目的,人是其歷史的唯一創造者」。當代另一種形式的無神主義則將人類的解放,寄望於經濟及社會的解放,且認定「宗教在本質上便構成一種障……,因為令人神往於來世生命的幻想,等於使人對建設地上的王國毫不努力」。
由於否認或拒絕天主的存在,無神主義是一個違反虔敬之德的罪過。這一過錯的歸咎性,能因其意向和環境的因素而大大地減輕。對無神主義的肇始和傳播,「有信仰的人可能負有不小的責任。信友因忽視信仰教育,因對教義所做虛妄的詮釋,或因自身在宗教、道德及社會生活上的過失,不僅未將天主及宗教的真面目,予以揭示,反而加以掩蔽」。
無神主義屢次基於一個錯誤觀念,就是過度強調人的獨立自主,以至感到難以承認人對天主的任何隸屬關係。然而,「承認天主決不違反人性尊嚴:因為人性尊嚴正奠基於天主,並靠天主來玉成」。教會深知「其所宣布的真理,符合人心極其秘密的願望」。
不可知主義
不可知主義有多種形式。在某些情況中,不可知論者拒絕否認天主;他們反而肯定必須有一個超然的實體存在,然而它不可能啟示自己,因此對它沒有人能夠知道甚麼。在其他情況下,不可知論者對天主的存在不作論斷,他們聲明天主的存在不可能加以証明,或予以肯定或否定。
不可知主義有時也許對天主作若干探討,但也能代表一種冷漠,對存在最終問題的逃避,以及道德良心的怠惰。不可知主義,在不少情況下,等同於實際的無神主義。
四、「不要雕塑偶像……」
但是,從舊約開始,天主曾命令或允許採用形象,以象徵的方式導向降生成人的聖言所給的救恩:例如銅蛇,結約之櫃和革魯賓。
教會史中第七屆大公會議,即尼西亞大公會議 (787 年),以聖言降生成人的奧跡為基礎,針對反對敬禮聖相者,斷定恭敬聖相為正確。這些聖相包括:基督的相、以及天主之母的相、天使和諸聖的相。天主聖子,藉著降生成人,對敬禮聖相開啟了一個新的「秩序」。
基督徒對聖像的敬禮並不違反禁止崇拜偶像的第一條誡命。因為「對一個形象的尊敬應歸屬於原始的典型」,又「任何人敬禮一個形象,旨在敬禮形象所描繪的人物」。對聖像的尊敬是一個「尊重的敬意」,並不是一種崇拜,只有天主配得崇拜。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宗教的敬禮並不指向形象,視之為實體,而是在形象所表達的角度下,引導我們,歸向降生成人的天主。因為,指向形象的動向,就其形象而言,並不停留在形象那裡,而是通過形象,趨向形象自身所表達的實體。
「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申 6:5)。
第一誡召喚人信天主,寄望於祂並愛祂在萬有之上。
「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 (瑪 4:10)。朝拜天主,祈求天主,對天主行應有的敬禮,持守向祂所作的許諾和誓願,都是實踐虔敬之德的行為,以及對第一條誡命的服從。
對天主奉行真實敬禮的責任,涉及個人和社會團體。
人應該「能私自和公開自由地宣認自己的宗教信仰」。
迷信是我們敬禮天主的一種偏差,其最顯著的表現是拜偶像,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占卜和巫術。
以言以行試探天主、褻瀆、買賣神聖事物都是違反虔敬的罪過,都為第一誡所禁止。
無神論由於捨棄或否認天主的存在,是一種違反第一誡的罪過。
聖像的敬禮是建基於天主聖言降生成人的奧跡上,並不違反第一誡。
第二條 第二誡
一、上主的名是聖的
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如同第一誡一樣,第二誡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並更特殊地規定,在神聖的事情上,怎樣運用我們的口舌。
在所有啟示的話中,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上主的名是聖的」。因此,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除非為了祝福、讚美、光榮祂。
對上主名字的尊敬表達對天主本身的奧秘,以及它所喚起的整個神聖事實應有的尊敬。神聖感乃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
若翰亨利,紐曼《堂區簡易道理集》:敬畏和神聖感是基督徒的情懷嗎?沒有人能合理地去懷疑。一旦我們享見至尊無比的天主,這是應該具有的情懷,並且應該達到強烈的程度。幾時我們體驗祂臨在的「真實性」,我們就該具有這情懷。我們越相信祂臨在,就越會有這情懷。沒有敬畏和神聖感就體驗不到,不相信祂的臨在。
信徒應該為上主的名作証,毫不畏懼地宣認自己的信仰。宣道和教理講授,應該為對耶穌基督之名的崇拜和尊敬所浸潤。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就是不相宜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及眾聖人的名字。
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許諾,是以天主的榮譽、信實、真誠和權威為保証。這些許諾按正義應該受到尊重。對這些許諾失信,便是濫用天主的名字,在某種程度上,使天主成為撒謊者。
咒罵天主直接違反第二誡,是指:在內心或在口頭上出言反對天主,說懷恨、指責、藐視天主的話、講天主的壞話、在言談中對天主說失敬的話,並妄呼天主的名字。聖雅各伯宗徒責備「那些辱罵基督美名(耶穌)」的人(雅 2:7)。的禁令也包括反對基督教會、聖人以及神聖事物的言詞。借用天主的名字,為遮掩犯罪的行為、奴役人民、虐待人民或屠殺人民,也等於咒罵天主。妄用天主的名字,來進行犯罪的勾當,將招致對宗教的排斥。 咒罵天主與對天主和祂的聖名應有的尊敬相反。咒罵天主本身是個嚴重的罪過。
以天主的名字詛咒(人),雖沒有咒罵天主的意思,也是對上主的失敬。第二誡也禁止以天主的名字來施行魔術。
聖奧思定,《論山中聖訓》:天主的名號是偉大的,應該以相稱祂的偉大和尊高來稱呼祂。天主的名號是聖的,應該懷著恭敬和唯恐得罪祂的心情呼祂的名號。
二、妄呼天主的名號
第二誡禁止發虛誓。所謂宣誓或發誓,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証。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祂,只以祂的名起誓」(申 6:13)。
拒絕發虛誓是對天主的一個義務。身為造物主和上主,天主是一切真理的標準。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或者吻合,或者相反。若人的話是信實而合法的,所發的誓便突顯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的關係。虛誓則是人呼號天主為他的謊言作証。
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不予以履行。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
耶穌在山中聖訓中講解了第二條誡命:「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你們的話應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 5:33‐34,37)。耶穌的教導是:所有的宣誓必然涉及天主,因而在一切言談中必須尊重天主的臨在及祂的真理。向天主求助時說話須謹慎,且對天主的臨在必恭必敬。我們每一句話或肯定或藐視天主的臨在。
隨著聖保祿,教會的傳統,認為為了重大而正當的理由發誓(例如在法庭前),並不與耶穌的教導相反。宣誓,即呼天主之名而為真理作証,但「除依照真理、明辨及正義外,不得宣誓」。
天主之名的神聖性,要求不得為微不足道的瑣事宣誓,不可在可疑的情況下宣誓,就是可能被誤解為認同那無理要求的權力。若宣誓為不合法的政府所要求,可以加以拒絕。若宣誓的目的違反人的尊嚴或損害教會的共融,必須加以拒絕。
三、基督徒的名字
聖洗聖事的施行乃「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瑪 28:19)。在此聖事中,以上主之名祝聖受洗的人,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這可能是一個聖人的名字,這聖人是一個基督的門徒,忠於主的典範,善度了在世的一生。這位主保聖人提供他一個愛德的表率,又保証為他轉禱。「聖洗的名字」也能指基督的一個奧跡,或一個基督徒的德行。「父母、代父母和堂區主任應留心,勿以與基督信仰無關的名字為洗名」。
基督徒以十字聖號,「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開始他的一天、他的祈禱和行動。這樣,基督徒奉獻他的一天,為光榮天主,並呼求救主的恩寵,使他能在聖神內行動,一如天父的子女。我們在誘惑和困難中,十字聖號堅強我們。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每一個人的名字是聖的。名字是一個人的畫相。它要求受到尊敬,為表示對有此名字者的尊重。
「上主,我們的天主!禰的名在普世何其美妙!」(詠 8:2)。
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上主的名是聖的。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咒罵天主在於居心不敬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和聖人的名字。
發虛誓是呼號天主為一個謊言作証。發虛誓是對常忠於自己許諾的上主,嚴重地失敬。
「若非本於真理、急需及尊敬,不要指著造物主,或受造物宣誓」。
領洗時,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父母、代父母和堂區主任該悉心為他選擇基督徒的名字。以一位聖人作主保,表示以這位聖人為愛德的模範,並且肯定享有他的代禱。
基督徒以十字聖號開始他的祈禱和行動,「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阿們」。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
第三條 第三誡
一、安息日
十誡的第三誡提醒人記得安息的神聖性:「第七日應完全安息,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出 31:15)。
在說到安息時,聖經作了創造的紀念:「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的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為聖日」(出 20:11)。
聖經也揭示了上主的日子,是以色列自埃及的奴役中獲得解救的紀念日:「應記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為此,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守安息日」(申 5:15)。
天主把安息日交給以色列遵守,作為永遠盟約的記號。安息日是為上主所保留的神聖日子,用以讚美天主,祂的創世工程,以及祂拯救以色列的行為。
二、主的日子
復活的日子:新的創造
主日是安息日的圓滿
主日與安息日顯然不同;在時間上,每週,主日在安息日之後一日;為基督徒,主日取代了安息日的禮規。在基督的逾越奧跡內,主日滿全了猶太安息日的屬靈真理,宣告人在天主內的永遠安息。因為法律的敬禮乃準備基督的奧跡,這敬禮的實踐正好預示了一些有關基督的特色:
聖依納爵‧安提約基,《致馬尼西人書》:那些依照舊的方式而生活的人,現在來到了新的希望之中,不再遵守安息日,而遵守主日,因為是在主日,我們的生命因著主和祂死亡而蒙受祝福。
主日的慶典遵守自然銘刻在人心中的道德規律,「為表示天主對全人類的普施恩德,向祂獻上外在、可見、公共和定期的敬禮」。主日的敬禮履行舊約的道德命令,因為這敬禮沿用舊約的節奏和精神,每週慶祝天主子民的造物主和救主。
主日的感恩祭
慶祝主的日子和舉行主的感恩祭是教會生活的中心。「根據宗徒的傳統,慶祝逾越奧跡的主日,在整個教會內,應奉為當守的主要法定慶節」。
「同樣該遵守的,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誕節,主顯節,耶穌升天節,基督聖體聖血節,天主之母節,聖母始胎無原罪節,母升天節,聖若瑟節,聖伯多祿及保祿宗徒節,諸聖節」。
基督徒這種集會的習慣可上溯到宗徒時代的開始。希伯來書提醒說:「我們決不離棄我們的集會,就像一些人所習慣行的;反而應彼此勸勉」(希 10:25)。
《講論主日的道理》:傳統牢記一個萬古常新的勸告:「及早來到聖堂,接近上主,明認自己的罪過,在祈禱中痛心懺悔……。參與聖潔和神聖的禮儀,做完祈禱,不要在遣散之前離去……。這是我們經常說的:賜給你們這一天是為了祈禱和休息。這是上主安排的一天。我們要在上主內踴躍喜樂」。
「堂區是個別教會中成立的固定的信徒團體,由堂區主任在教區主教的權下,負責其牧靈事務,堂區主任是堂區的當然牧者」。堂區是所有信徒為舉行主日感恩慶典可以集合的地方。堂區傳授基督的子民以禮儀生活的一般表達,在這慶典中聚集他們;它教導基督救世的道理;它在慈善和友愛的事業中實踐上主的慈愛:
金口聖若望,《論天主性不能徹悟》:你在家中祈禱,與在教會中祈禱,不能相比。在教會中祈禱,人數眾多,在那裡,祈禱的呼聲,眾口一心,直達天主。在教會中有的更多:如精神的結合、心靈的一致、愛德的聯繫、司祭的祈禱。
主日的本分
教會的規條更確切地規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因此,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
參與主日共同舉行的感恩祭,是歸屬和忠於基督與祂的教會的明証。信徒以此証實他們在信德和愛德內的共融。他們一起為天主的神聖性和他們對救援的希望作証。他們在聖神的引導之下,彼此鼓勵。
「如因缺乏聖職人員,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與感恩祭時,懇切希望信徒參加在本堂區聖堂或其他聖所,依教區主教規定所舉行的聖道禮儀;或個人或與家人一起以相當的時間做祈禱,或斟酌情形,幾個家庭團聚做祈禱」。
如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就在第七天休息,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創 2:2),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調節。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以培養其家庭、文化、社會及宗教的生活。
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信徒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從事慈善事業、讓心神和肉體適當鬆弛的工作及業務。家庭的急需或社會的巨大利益,構成合法的免除主日休息的規定。但合法免除守主日責任的信徒得注意,不要養成危害宗教信仰、家庭生活、和健康的習慣。
聖奧思定,《天主之城》:為了熱愛真理,要尋求聖善的休閒;為了愛德的需要,要接受正當的工作。
但願享受休閒的信徒,記得那些具有相同需要和相同權利的弟兄,他們由於貧窮和不幸而無法得到休息。傳統上,虔敬的基督徒習慣以做慈善的工作和給病人、弱小者、老人作謙卑的服務來聖化主日。基督徒另一個聖化主日的方式是,為他們的家人和近人,撥出額外的時間和關心,在平時,這些時間是難以找到的。主日是一個反省、默靜、文化和深思的時機,這些都有益於內心生活和基督徒生活的成長。
聖化主日和節日要求共同的努力。每個基督教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事,致使他人難以遵守主的日子。若某些習慣(運動、餐廳等)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公共服務等)要求在主日那天工作,每個人有責任為自己保留足夠的休息時間。但願信徒以節制和愛德,在群體休閒活動中避免時有所聞的過度和暴力。儘管經濟的壓力強大,但願公權力給國民確保一個專為休息和敬主的時間。雇主對他們的僱員來說也有類似的責任。
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基督徒應使人承認教會的主日和慶節為法定的假日。他們應該給群眾樹立祈禱、互敬和喜樂的榜樣,並維護他們的傳統,對人類社會的精神生活是一項珍貴的貢獻。如果因著國家的立法或由於其他的理由,在主日那一天必須工作,務使在這一天也要過得猶如我們獲得釋放的日子,這一天使我們參與這「盛會」,「已被登錄在天上的首生者的集會」(希 12:22‐23)。
安息日代表第一次創造的完成,現在則由主日所取代,因為紀念新的創造,以基督的復活作為開始。
教會在第八天慶祝基督復活的日子,這日子理當稱為主的日子或主日。
「主日……應在整個教會內,首先奉為當守的法定慶節」。「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裡,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
「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友……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或心神和肉身休閒的工作及業務」。
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以度其家庭、文化、社會及宗教生活」。
每位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阻礙人遵守主的日子的事。